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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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保障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依据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按规定程序发文实施。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应当书面或网上告知。
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
第六条劳动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录用,并不得用工。
劳动者应当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尚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予录用。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种类由双方协商确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第一次3年,第二次不超过7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劳动者实际上岗的时间。
项目公司用工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经招聘程序确定有录用意向的劳动者,由用人部门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就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岗位职务的聘任与期限提出建议,经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报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已决定录用的劳动者,由行政人事中心签发《录用通知书》,劳动者应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凭录用通知书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职务聘任协议。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同时,签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
公司已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而未签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的,应签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
岗位职务聘任协议到期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重新签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
第十条劳动者到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报到后,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专人引导劳动者上岗,签发《上岗通知书》交由用人部门总经理签字认可后,公司开始用工,劳动者与公司劳动关系正式确立。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项目公司可使用地方劳动管理部门要求的地方统一格式文本,并在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或备案手续。
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统一格式文本应报行政人事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期满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相关手续和程序按照《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协商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适当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为15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应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参照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制订的书面协议文本,由用人部门与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商议签订。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已离、退休人员和已在其它单位退养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已在其他单位退养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协议前,应事先取得原工作单位的同意书,并每月提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扣缴的证明。
已在其他单位退养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公司。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按照合同到期人员名单,向用人部门总经理发续订征求意见函,由用人部门总经理在一周内提出续订与否的意见(包括是否续订和续订合同的年限),经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查,报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经公司审批,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期满前40日,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向劳动者签发劳动合同、岗位职务聘任协议征求意见函,意见函上注明续订后的岗位、工资等待遇,劳动者应于一周之内在征求意见函上书面表达意见并反馈给公司行政人事中心。
劳动者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
第十八条岗位职务聘任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公司审批决定不续订的,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于收到劳动合同、岗位职务聘任协议征求意见函一周内未书面表达意见并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的,视为劳动者放弃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
劳动者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征求意见函上写明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岗位、工资等待遇,而劳动者不愿续订的,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者签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劳动者签收,并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移交手续。
通知书附页应写明:
终止原因,需要归还给公司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属于公司的财物,以及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部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及依据,经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审查,并通知工会后,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向劳动者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录用条件的;
(二)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应聘材料的;
(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应聘时未书面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书面声明的;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书面声明的等。
(四)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本条第三款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接到公司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应签字确认,30日后劳动合同即解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者签领一个月额外工资之日,劳动合同即解除。
以下情形,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条中的上述条款解除本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日或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接到劳动者通知之日起30日后或3日后劳动合同即解除。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劳动合同和附件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内续订岗位职务聘任协议的,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征求意见函上写明公司提高、维持或降低劳动者岗位、工资等待遇,劳动者不愿续订的,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必须注明理由,公司接到劳动者通知之日起劳动合同即解除。
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未上班的,视为旷工,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辞职信,经公司同意,劳动合同自批准之日起解除。
公司如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可与劳动者协商,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能达成继续履行的意见,自公司接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后劳动合同即解除。
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劳动者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劳动者签收。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页应写明:
解除原因,需要归还给公司的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属于公司的财物,以及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劳动者应到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的相关手续,签署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劳动者不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并应承担因未移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其它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公司依法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动者承担。
第五章员工流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鼓励劳动者在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独立法人实体)之间流动。
劳动者从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流动到另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劳动者需要与新的法人实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原法人实体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依据已经批准的《人事流动审批单》,提出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的建议,与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再在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工作,公司依法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按该劳动者在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第六章合同文本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公司行政人事中心指导下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统一编号,一式四份,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公司档案室、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劳动者本人各保管一份。
第四十条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公司档案室、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均要指定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归档保管,并分别建立电子及书面两套台帐。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属于长期保管档案范畴。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仍需存档备查二年。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向公司档案室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借阅公司保管的本人的劳动合同,需经行政人事中心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原件不得外借。
禁止无关人员借阅他人劳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如未告知,公司向劳动者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均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中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准。
劳动者未签收有关通知书的,行政人事中心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劳动者发送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与工会协商后,由总裁室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解释。
续订劳动合同书征求意见函
先生/女士: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于年 月日到期,现公司征求您的意见,是否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岗位为,薪资为□维持□提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您在收到该函之日起一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行政人事中心。
逾期未书面表达意见并反馈给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的,视为您放弃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将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
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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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续订();
不同意续订()。
请在代表您意见的括号后面划勾。
签名: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因 原因,根据《》第条的规定,公司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行政人事中心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逾期不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的,应承担因未移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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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与我公司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期满终止。
请您在年月日前到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理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的,应承担因未移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索损害赔偿的权利。
特此通知!
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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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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