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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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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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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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篇一:
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
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二、行政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信访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
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三、部门规章(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就业训练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最低工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作为计发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序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
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篇二:
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
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
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
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
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集体合同审核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
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
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
(四)行政给付事项
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
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
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
(五)行政征收事项
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
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
(六)其他执法事项
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
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失业保险条例》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四)部门规章
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
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6、《集体合同规定》
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市政府规章
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
一、最低工资
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1、企业或代表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编制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报酬总额计划后,填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附贴《备案凭证》。
2、企业或代表机构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
3、企业或代表机构无论是采用现金还是采用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形式领取工资,都应如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支付。
4、年平均人数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的预计数记入;
5、报酬总额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的工资总额及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预计数记入。
四、集体协商
1、企业不是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2、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
3、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残疾人保障金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2、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六、欠薪保障金
1、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
2、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
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3、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4、因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劳动者需要提出垫付欠薪申请的,应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预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出具情况证明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实该企业欠薪及无力支付的专项报告,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点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负责告知劳动者提出垫付欠薪申请,并集中办理申请手续。
七、高温费
篇三:
企业hR法律法规手册(上海版)
企业hR法律法规手册
(上海版)
by上海孙贤律师
一、总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3、《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4、《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5、《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41号)
6、《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XX〕1号)
7、《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XX)24号)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5)《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6)《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XX)3
号)
(7)《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关发(20XX)34号)
2、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3)《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XX)43号)
三、工作时间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劳部发
[1995]143号)
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5、《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XX)40号)
四、休息休假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5、《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XX〕149号)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7、《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XX〕16号)
8、《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
9、《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五、劳动报酬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2、《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XX]3号)
7、《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XX)2号)
8、《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4、《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1、总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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