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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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综述
附件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
业务操作规范—业务处理中心
目录
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7
1.基本审核要素7
2.通用审核规范8
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9
3.1支票转账9
3.2普通转账10
3.3借记业务11
3.4代理转汇11
3.5通用账务调整12
3.5.1冲正12
3.5.2补记12
3.5.3冲正补记13
3.5.4红字记账13
3.5.5表外冲正13
3.5.6表外补记14
3.5.7蓝字反方14
3.6再贷款15
3.6.1再贷款发放15
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15
3.6.3再贷款展期16
3.6.4再贷款归还本金16
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17
3.6.6再贷款归还欠息17
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17
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17
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18
3.6.8再贷款停息挂账18
3.6.9再贷款账务调整19
3.6.10再贷款核销19
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19
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20
3.7再贴现20
3.7.1再贴现发放20
3.7.2再贴现还款21
3.7.3再贴现主动扣收22
3.7.4再贴现转逾期贷款22
3.8现金及发行基金22
3.8.1现金及发行基金支取22
3.8.2现金及发行基金交存23
3.9同城票据交换23
3.9.1同城提出借方票据23
3.9.2同城提出贷方票据24
3.9.3同城提入借方票据25
3.9.4同城提入贷方票据25
3.9.5同城提入被退回贷方票据26
3.9.6同城退回提入借(贷)方票据26
3.9.7同城票据轧差净额清算27
3.10重要空白凭证管理27
3.11表外业务28
3.12支付往账28
3.13准备金管理29
3.13.1一般存款余额采集29
3.13.2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更正30
3.13.3特种准备金管理31
3.13.4特种准备金更正31
3.13.5差别准备金管理32
3.13.6差别准备金更正32
3.13.7批准动用准备金管理33
3.13.8批准动用准备金更正33
3.14财政性存款交存34
3.15特种存款34
3.15.1特种存款办理34
3.15.2特种存款支取35
3.15.3特种存款账务调整35
3.16开销户处理36
4.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37
5.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37
第二部分支付业务操作规范38
1.支付往账操作规范38
1.1业务描述38
1.2业务操作39
1.2.1往账补录39
1.2.2确认录入39
1.2.3补录认证39
1.3特殊处理40
2.支付来账操作规范41
2.1业务描述41
2.2业务操作41
2.2.1来账处理41
2.2.2来账主管审核42
2.3业务处理43
2.3.1一般支付来账处理43
2.3.2支付来账归还再贴现处理43
2.3.3支付来账归还再贷款处理44
2.3.4国库同城交换净额清算来账处理45
2.3.5特殊处理46
3.查询、查复操作规范47
3.1业务描述47
3.2业务操作47
3.2.1发出查询处理47
3.2.2接收查复处理47
3.2.3接收查询处理48
3.2.4发出查复处理48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凭证影像审核操作和支付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范。
ACS业务处理中心负责依据本规范处理业务,确保业务处理及时、准确、合规。
人民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负责辖内业务的受理,全面审核凭证及附件,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部分凭证影像审核规范
第一部分包括基本审核要素、通用审核规范、具体业务审核规范、凭证影像审核退回规定、其他相关说明和要求,共五个章节。
1.基本审核要素
(1)凭证日期、支票出票日期、信(电)汇委托日期;
(2)户名、账号;
(3)大、小写金额;
(4)开户银行名称;
(5)汇出、汇入地点;
(6)汇出、汇入行名称;
(7)利率、准备金率、合同利率、合同编号;
(8)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贷款日期、到期日期、报表日期、停息挂账日期、展期日期;
(9)调整标志、调整日期、调整金额、调整说明、账务调整种类、原业务流水号、原业务日期(含原账务日期/错误日期)、错误值、调整值;
(10)交存种类、交存比例、收付标志;
(11)商业汇票号码、形式、种类、交易方式、赎回开放日;
(12)票据种类、票据张数、票据号码;
(13)起始号码、终止号码、份数;
(14)业务种类(含明细业务种类)、凭证种类;
(15)备注、摘要、附加信息及用途;
(16)附件张数;
(17)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账户注销理由;
(18)支付密码;
(19)印章(含开户单位公章/业务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审批部门公章/个人名章/附件章等);
(20)主管审批及签字。
2.通用审核规范
(1)所用凭证必须为ACS专用凭证或符合要求的票据;
(2)业务种类、凭证种类应正确勾选;
(3)凭证要素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超出填写范围;
(4)凭证日期、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和账号不得更改;其他要素如有更改,更正时应在错误文字或数字正中划一条单红线,保证原字迹清晰可辨,并在其上方书写正确文字或数字(不得超出填写范围),更改处应由更正人签章;
(5)小写金额前应有人民币符号“¥”;
(6)利率或要素栏中预先印刷有百分号的,不应重复填写;
(7)如有附件,应在凭证上填写附件张数;
(8)使用同一附件办理多笔业务时,应待有附件的业务处理成功后,记下业务流水号,并在后续办理的业务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标注“附件见流水号XXXX”,附件张数应为空;若未标注共用附件的,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9)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或汇总金额)应核对一致;
(10)应在凭证上指定位置加盖相应的印章,印章应清晰、完整,不得覆盖金额、用途等填写(打印)的凭证要素;
(1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签的业务,会计主管应在凭证指定位置签字,未指定位置的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签字,不得以个人名章代替手签;
(12)附件上应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13)总行涉密业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必要时,业务处理中心应与承办营业网点进行沟通。
3.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3.1支票转账
业务概述:
支票转账业务是指开户单位使用支票(包括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和进账单办理的人民银行内部转账业务,包括本营业网点转账、跨营业网点转账。
使用凭证:
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普通支票
(1)凭证影像应含支票正、反面,凭证名称为“XX支票(正面)”、“XX支票(反面)”;
(2)支票正面应加盖出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要素如有更改,更正时应在错误文字或数字正中划一条单红线,保证原字迹清晰可辨,并在其上方书写正确文字或数字,更正处应由更正人签章;
(4)出票日期应为大写并在有效期之内(有效期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5)应填写用途;
(6)使用普通支票发起的支票转账业务,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7)如有背书,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应连续有效。
进账单
(1)凭证影像应为进账单第二联,凭证名称为“进账单”;
(2)出票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名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张数、金额应与主件支票内容相符。
3.2普通转账
业务概述:
普通转账业务是指营业网点使用转账凭证或开户单位使用信汇凭证办理ACS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或划拨业务。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信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转账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涉及暂收暂付账户等有关重大会计事项的转账业务,无论有无附件均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3)一般普通转账业务使用转账凭证无附件的,应由会计主管审签;
(4)使用同一附件办理多笔业务时,应按照通用审核规范第(8)款办理。
附件
(1)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2)国库利息支出业务,附件应为加盖国库部门(或代理国库行)公章(或业务公章)以及个人名章的“XX国库利息清单”,营业部门根据国库部门移交的计息积数计算利息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信汇凭证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信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信汇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汇款人银行预留印鉴;
(3)汇出、汇入地点要素栏中预先印刷的“省”、“市”、“县”,不用者应划掉;
(4)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附件
(1)本营业网点的普通转账业务,应以信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第二联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2)跨营业网点的普通转账业务,应以信汇凭证第三、四联作为第二联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3.3借记业务
业务概述:
借记业务是指跨营业网点的,由收款营业网点发起的需他营业网点付款的系统内转账业务。
包括上划损益、上划发行基金等。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若是上划损益、发行基金业务,附件应为会计财务部门、发行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
3.4代理转汇
业务概述:
代理转汇业务是一种应急业务,是在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无法进行资金汇划处理时,通过人民银行将资金划转至其他金融机构客户的汇划业务。
本业务属于限制性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后发起。
使用凭证:
代理转汇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代理转汇凭证,凭证名称为“代理转汇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应填写附加信息及用途。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5通用账务调整
业务概述:
通用账务调整是除再贷款、特种存款、计息资产、计息负债、重要空白凭证等之外的业务发生差错时,需要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的一类特殊业务。
(注:
为加强风险防控,同一笔业务在ACS中只能办理一次账务调整)
使用凭证:
账务调整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账务调整凭证,凭证名称为“账务调整凭证”;
(2)业务种类应勾选且唯一;
(3)会计主管应在主管审批栏签字。
附件
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3.5.1冲正
业务概述:
对本年已经记账成功属金额错误的表内账务进行冲销。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借贷方账户户名及账号、借贷方金额项不能为空;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2补记
业务概述:
对本年漏记的表内账务进行补充记载,包括对本年错记的表内业务冲正以后,补记正确的表内业务。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项应为空、原账务日期、借贷方账户户名及账号、借贷方金额项不能为空,且原账务日期应小于当前账务日期;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3.5.3冲正补记
业务概述:
对本年记账串户的账务进行更正处理。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冲正补记方账户户名、账号、金额项不能为空,且冲正方与补记方借贷方向、金额均应一致;凭证上填写的原业务流水号应为错误账务的流水号,原账务日期应为本年错账日期,冲正账户户名、账号、金额应与原错账业务一致,冲正方与补记方借贷方向、金额均一致;
(2)冲正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补记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冲正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第二栏补记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4红字记账
业务概述:
用于冲减收入、支出等涉及损益账户的账务处理。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的原业务流水号和原账务日期可为空,账户的借贷方向相同,金额相同,两个账户不能同为损益账户;
(2)损益类账户(红字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蓝字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红字账户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蓝字账户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5表外冲正
业务概述:
对本年已经记账成功属金额错误的表外业务进行冲销。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原账务日期项不能为空、冲正的账户必须是表外账户、记账方向应勾选收或付;
(2)冲正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凭证的第三栏;
(3)第三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红字填写,其他要素均用蓝字填写。
3.5.6表外补记
业务概述:
对本年漏记的表外业务进行补充记载,包括对本年错记的表外业务冲正以后,补记正确的表外业务。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原业务流水号应为空、原账务日期不能为空、补记的账户应是表外账户,记账方向应勾选收或付;
(2)补记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凭证的第三栏;
(3)第三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3.5.7蓝字反方
业务概述:
对跨年的表内账务进行账务调整。
影像审核内容
(1)凭证上的原业务流水号应与原业务一致,原账务日期必须跨年;
(2)借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一栏,贷方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在第二栏;
(3)第一栏、第二栏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应使用蓝字填写。
通用账务调整凭证填写规范明细表
业务种类
原业务流水号
原账务日期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借/贷
收/付
冲正
√
√
红字
红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补记
可以为空
√
蓝字
蓝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冲正补记
√
√
红字
蓝字
空
借贷方向相同
空
红字记账
可以为空
可以为空
红字
蓝字
空
借贷方向相同
空
表外冲正
√
√
空
空
红字
空
收/付
表外补记
空
√
空
空
蓝字
空
收/付
蓝字反方
√
√
跨年
蓝字
蓝字
空
上借下贷
空
注:
“√”为凭证必填要素。
3.6再贷款
3.6.1再贷款发放
业务概述:
再贷款发放是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使用凭证:
再贷款发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发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发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和人民银行审批部门公章(县支行无货币信贷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填写要素应与贷款合同内容一致(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等);
(4)应填写贷款用途。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合同,凭证名称为“附件”;
(2)附件内容应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贷款方名称、借款方名称等;
(3)合同要素若需要更改,合同签订双方应签章确认。
3.6.2常备借贷便利发放
业务概述:
常备借贷便利(SLF)是人民银行以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工具。
使用凭证:
再贷款发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发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发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和人民银行审批部门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填写要素应与贷款合同内容一致(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等);
(4)应填写贷款用途。
附件
(1)凭证影像应为常备借贷便利合同,凭证名称为“附件”;
(2)附件内容应包括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合同编号、贷款方名称、借款方名称等;
(3)合同要素若需要更改,合同签订双方应签章确认。
3.6.3再贷款展期
业务概述:
将再贷款到期日延长,准许金融机构延期偿还再贷款(再贷款展期时不产生会计账务)。
使用凭证:
再贷款展期处理单(营业网点自制)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展期处理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展期处理单”;
(2)再贷款展期处理单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再贷款展期合同编号、展期起始日期、展期终止日期、展期利率、展期金额;
(3)会计主管应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展期合同(或再贷款展期通知书),凭证名称为“附件”。
3.6.4再贷款归还本金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根据再贷款合同,归还再贷款本金。
使用凭证:
再贷款还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还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还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应填写备注。
3.6.5再贷款还本主动扣收
业务概述:
根据再贷款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有权部门的审批),在金融机构再贷款到期(遇节假日顺延)时,人民银行主动从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过渡户)扣款,归还再贷款。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6.6再贷款归还欠息
业务概述:
金融机构主动向人民银行归还因头寸不足或再贷款转逾期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使用凭证:
再贷款还款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还款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贷款还款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金融机构预留印鉴。
3.6.7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
3.6.7.1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转账凭证
业务概述:
人民银行从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款,归还因头寸不足或再贷款转逾期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付款人应为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或过渡户),收款人应为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表内账务记账成功后,系统自动销记该金融机构的表外欠息户。
3.6.7.2再贷款欠息主动扣收-表外凭证(再贷款核销欠息)
业务概述:
根据有权部门(会计财务、货币信贷)的政策文件,对再贷款产生的欠息进行核销。
使用凭证:
表外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表外凭证,凭证名称为“表外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核销有关政策文件(会计财务、货币信贷的批文)、核销清单等,凭证名称为“附件”。
3.6.8再贷款停息挂账
业务概述:
根据有权单位(会计财务、货币信贷或银监、财政部门)的通知,从停息挂账日起不再计收再贷款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使用凭证:
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营业网点自制)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停息挂账处理单”;
(2)停息挂账申请单日期应等于当前账务日期;
(3)停息挂账日期应小于或等于停息挂账账务(申请)日期;
(4)再贷款停息挂账申请单应包括再贷款卡片编号、合同金额、未归还金额、合同编号、合同利率、停息挂账日及账号等信息;
(5)会计主管应审签。
附件
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停息挂账的依据资料,凭证名称为“附件”。
3.6.9再贷款账务调整
业务概述:
再贷款业务发生金额错误、利率错误、账号错误、日期错误及其他错误时,对再贷款产生的账务、卡片进行调整。
使用凭证:
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凭证名称为“再贷款业务调整申请单”;
(2)调整种类应勾选且唯一;
(3)应蓝字填写原业务流水号、错误日期、错误值、调整值;
(4)应填写调整说明;
(5)会计主管应在审批栏内签字。
附件
(1)如有附件,凭证名称应为“附件”;
(2)涉及政策性调整时,附件应含相关政策依据(会计财务、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批文或核销清单);
(3)账务调整种类选择“利率错误”时,附件应含相关调整说明或依据。
3.6.10再贷款核销
3.6.10.1再贷款核销本金
业务概述:
相关部门通过支付系统、同城提入、柜台及跨营业网点转账划款至营业网点暂收账户,由营业网点按照货币信贷部门制定的再贷款核销通知,首先将核销资金贷记暂收账户后,再填制转账凭证冲减再贷款本金。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附件
再贷款核销本金清单可作为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3.6.10.2再贷款转待核销
业务概述:
根据货币信贷部门出具的再贷款转入待核销通知,将再贷款本金转入指定的待核销账户。
再贷款核销账户只能在待核销科目下开设对应的普通资产户,此账户应不设置卡片,不设置计息参数。
使用凭证:
转账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转账凭证,凭证名称为“转账凭证”;
(2)会计主管应在凭证空白处(不影响切片录入和装订)审签;
(3)备注栏内应注明:
根据XXX号文件,转待核销。
附件
货币信贷部门的相关文件可作为再贷款转待核销的附件,凭证名称为“附件”。
注:
再贷款账户如果没有卡片,用普通转账业务办理再贷款核销本金、再贷款转待核销业务;如果再贷款账户有卡片,必须用再贷款相关业务办理。
3.7再贴现
3.7.1再贴现发放
业务概述:
再贴现发放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
ACS支持金融机构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可与金融机构约定本包中的一张汇票号码为该笔再贴现业务卡片中的汇票号码,归还时以此号码销记该笔再贴现业务卡片。
打包办理再贴现业务时,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要分别打包,打包办理的再贴现业务到期日应相同,到期整包归还。
同时一包再贴现业务应附一张清单,且清单中汇票合计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再贴现金额。
使用凭证:
再贴现办理凭证(ACS专用)
影像审核内容
主件
(1)凭证影像应为再贴现办理凭证,凭证名称为“再贴现办理凭证”;
(2)应按规定加盖再贴现办理单位预留印鉴和审批部门公章(县支行无货币信贷部门的,加盖单位公章),人民银行审批人、经办人应签章;
(3)凭证要素填写应与再贴现票据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商业汇票号码、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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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银行 会计核算 数据 集中 系统 业务 操作 规范 处理 中心 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