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docx
- 文档编号:881089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97KB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docx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案例一
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
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
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
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
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
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
三鹿单位犯罪: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
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
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
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
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
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
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
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
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经检测和审计,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万元。
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
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
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
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
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
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每千克含199毫克,最低为每千克含24毫克),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9月底,被告人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及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麦芽糊精,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玉军累计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人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另案处理)、薛建忠(另案处理)、赵怀玉(另案处理)、黄瑞康(另案处理)、裴建柱(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
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彦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22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据介绍,此次一审宣判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包括: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
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军和张彦章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高俊杰等4人做出一审判决,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
耿金平被判处死刑,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问题:
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者的竞合时应该如何定罪?
案例三
98年12月,林烈群和林少坤连续几次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江西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何华平。
何华平又将这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猪油再批发给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
群众食用此猪油后1002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57人重伤。
案中。
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和黄俊海虽不知此猪油是工业猪油,但对该批猪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而进行销售。
思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在承包某饭店期间,为谋取私利,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罂粟壳攻击五千克,用购买来的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年碾成粉末作为火锅底料,欺骗顾客食用。
直至案发,周某以用掉罂粟壳共计一点五千克。
问:
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是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案例五:
2004年3月,李飞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
在未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茶厂、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授权,也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西双版纳勐海茶厂的大益牌和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的八角亭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假冒大益牌、中茶牌的普洱茶10445公斤,货值113万元,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查获假冒八角亭牌“越陈越香”系列的茶叶6052公斤,货值24万元。
同年6月,李飞跃还与朱文华在官渡区四甲二组共同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仍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
仍然在XX,也未办理过证照的情况下,假冒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茶牌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中茶牌普洱茶9290公斤,货值72万元。
在“云溪厂”、“四甲厂”被查封后,李飞跃和朱文华将两个制假茶厂的生产设备及产品、原料等物转移到官渡区大板桥金马村出租房,又成立了一个名为“佩龙”的茶厂,继续无照生产、经营普洱茶。
200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大益牌普洱茶4993公斤,货值66万元;假冒中茶牌普洱茶1978公斤,价值27万元;假冒八角亭牌普洱茶179公斤,货值7160元,同时查获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
据此,官渡法院判决李飞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