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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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
市场经济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而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定义和本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清楚法律的体系和运行,树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正确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教学时数:
课堂教学4学时,实践教学2学时。
导入语: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代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振兴中华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重任。
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的历史要求。
因此,大学生在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结合我国法治现实,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主要内容: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一是现行法,二是在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形成的。
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二)民法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它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是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五,有选择的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3.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又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每年三月,两会召开期间,各个地方代表团的代表在进京列车上或到了开会的驻地,要找代表联名提出一些提案,其中有的是法律案,要找到三十个人大代表签名,才可以提出这样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分为两个步骤,先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近几年还采取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法律案,以过半数通过。
宪法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4.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三)法律执行
广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
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一)正确认识法治
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制”和“法治”
法制(legality、legalsystem)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RuleofLaw)即法的统治,就是说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同专制、人治相对立,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法治”和“人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
人治论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论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
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
即“依法治国”。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
通常所说的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
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
(4)法治是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
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依法治国:
根据江泽民十五大报告中下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第四、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第五、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第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第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第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第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本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所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本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1、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概念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
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法治观念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二是权利义务观念;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包括西方民主的有益成果,吸收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文明中的民主性因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人民民主,这是被历史证明了的客观事实。
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实现的。
(2)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求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各种犯罪行为,依法使用专政手段予以制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三.自由平等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虽然法律是束缚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自由的取消和限制。
相反,法律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
当然,行使个人自由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
在行使公民的个人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也不等危害社会,扰乱社会秩序。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
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一重要原则已经载入我国宪法之中。
我们所主张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字面上是一致的,但本质是不同的。
在我国,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消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人们在经济上的平等,必然反映为政治上文化上的平等。
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平等,必然要求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有各种平等的权利,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上层建筑的客观要求。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
2任何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平等地得到追究和制裁。
概括地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要用同一尺度把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公平正义观念
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
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
如果立法是不公正的,执法就很难做到公正。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更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四、权利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可以从三个方面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第一,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
第二,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第三,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的提法来源于冷战思维的国际关系学和地缘政治理论。
大家知道,在冷战时期,苏美两个超级大国争霸世界,在政治上对抗,军事上军备竞赛,世界各国非常担心、非常紧张,怕因为它们的争霸世界而导致世界的战争。
那么各国关注的是什么?
它们关注的是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的问题。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传统上的国家安全观的问题。
苏联解体后,冷战结束了,各国备战的神经就松弛下来了。
各国都认为发生世界战争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了。
于是世界各国开始追求新的世界秩序,这种新的世界秩序和世界格局着重定位在政治、经济上,而不是政治、军事上,纷纷转向以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为特征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许多国家开始关注非军事因素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
比如,经济危机、恐怖主义、种族冲突、环境恶化、能源短缺、毒品交易,等等。
这些问题相对于传统的外部军事威胁,被统称为非传统的军事安全。
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关系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历来都高度重视。
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安全分为传统的和非传统的。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随着国际交往关系的愈益扩展,对一国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安全问题由原来主要表现为国内事务而日趋国际化,变得更加紧要和复杂。
因而,特别需要加强安全方面的理论研究,以提高人们认识、分析国家安全问题的水平,增强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能力。
此外,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过去的诸多研究禁区不同程度地走向公开化,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也逐步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展开。
维护国家安全决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必须通过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广大民众的国家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大力提高人们的国家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使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更自觉、更有力的作用。
和平与发展是当代带有全局性的两大战略问题。
新的世界大战有可能推迟和避免,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
实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要求,国家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处理国际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干涉我国内政和威胁我国安全。
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
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发展是硬道理。
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中国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领一席之地。
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
(二)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国家安全观
安全是综合性的,是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的有机结合。
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
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
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定。
必须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并积极探索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新途径。
新安全观的核心,应该是互信、互利、平等、合作。
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
互利合作,共同繁荣,是维护和平的经济保障。
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
要顺应冷战后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从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使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宣传等各种手段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长治久安,创造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是从国家和国际的全局高度筹划和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方略。
国家安全战略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科技、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决策都应受其指导并与之协调。
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是: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维护海洋权益;维护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稳定的周边和亚太地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繁荣;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决定了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特点是内向型、防御型、和平型的。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永远不会欺侮别人,中国不干涉别国内政,也决不容许别国干涉中国内政。
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战略与美国和西方大国外向型、进攻型、扩张型的安全战略根本不同之处。
中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可概括为:
“卫主权、求和平、保稳定、谋合作、促发展”。
卫主权,即捍卫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捍卫和维护海洋权益。
求和平,即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周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
保稳定,即确保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致力于稳定周边环境。
谋合作,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谋求与所有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环保、跨国犯罪等领域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促发展,即以加快发展经济为中心,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国防力量,发展民族团结,发展生态环保工程,增强综合国力;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四)国家安全的内容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国防安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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