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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 安全环保考核与奖惩制度3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1
第四章安全档案管理制度22
第五章安全教育制度23
第六章劳保护品管理制度24
第七章安全指令制度26
第八章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27
第九章安全例会制度27
第十章下井人员挂牌制度28
第十一章领导安全讲话制度29
第十二章矿山救护制度29
第十三章安全文明生产百分考核制度30
第十四章采场顶板安全管理制度30
第十五章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5
第十六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36
第十七章安全设施管理制度38
第十八章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制度38
第十九章重大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审批制度39
第二十章岗位交接班制度39
第二十一章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0
第二十二章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3
第二十三章易燃物品管理制度46
第二十四章受压容器安全管理制度47
第二十五章乙炔瓶安全管理制度48
第二十六章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49
第二十七章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50
第二十八章危险作业审批安全管理制度50
第二十九章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2
第三十章卷扬机安全管理制度53
第三十一章行车安全管理制度55
第三十二章电器安全管理制度57
第三十三章安全用电管理制度57
第三十四章临时线路架设审批制度58
第三十五章临时性线路管理制度59
第三十六章钢丝绳检查制度59
第三十七章矽肺病防治管理制度60
第三十八章环境监测制度60
第三十九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1
第四十章防尘、毒、噪声管理制度62
第四十一章通风防尘管理制度62
第四十二章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64
第四十三章女工保护制度65
第四十四章女工“五期”劳动保护制度65
第四十五章三井(盲井、充填井、溜矿井)管理制度66
第四十六章采场安全管理制度66
第四十七章天、地井掘进安全管理制度67
第四十八章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67
第四十九章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1
第五十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1
第五十一章文明生产管理规定74
第五十二章夏季“四防”管理制度75
第五十三章要害部位管理制度75
第五十四章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76
第五十五章尾矿库管理制度77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性文件,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是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每个职工必须遵循的守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二章 安全环保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由安委会组织成立检查考核小组,每月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检查考核小组根据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安全目标,通过多种考察手段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打分。
三、奖惩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文明生产,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奖惩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
工会对本条例实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监督。
各级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负责。
(一)奖励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制度,工作积极,勇于负责,协助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
2、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
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的;
5、在救护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惩处
凡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罚款乃至行政处分。
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的;
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3、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4、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的;
5、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6、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的;
7、对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对“安全指令”和“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9、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的。
四、具体奖惩办法依据«安全环保奖惩条例» 。
1、安全环保奖惩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杜绝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职工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我公司本着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在安全管理中实行重奖重罚,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公司干部职工及井巷掘进、建筑、安装等施工单位。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公亡事故:
1、取消公司(矿)全员当季度安全奖。
2、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部室、单位罚当月工资的20%--50%。
部门经理、副经理加罚1000元,分管副总(副矿长)罚款2000元。
属施工队责任的罚施工队50000元。
3、因违章造成事故,责任人留矿查看半年,发生活费,期间再次发生安全事故,给予开除矿籍处理。
同岗位人员罚款1000元。
重伤、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季度安全奖,事故隐瞒不报、拖报加罚负责人1000元。
2、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单位罚当月工资的10%--20%。
部门经理、副经理加罚500元,分管副总(副矿长)罚款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属施工队责任的罚施工队2000—20000元。
3、违章造成事故,同岗位和现场人员,罚款1000元。
轻伤、一般性设备、环境污染、险肇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事故隐瞒不报、拖报加罚负责人500元。
2、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对责任部室罚当月工资的5%--10%,部门经理、(副)经理加罚2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因违章造成事故,违章人员罚款2000元,同岗位及现场人员给予1000元罚款。
注: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安环部及分管领导,1小时之内事故简单情况报安环部。
第三条安全奖励政策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全奖:
(1)隐患整改率达不到90%、重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安全指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好的单位不得本月安全奖。
(2)受到矿部通报处理的人员,不得本季度安全奖。
(4)违章违纪被安环部罚款处理者不得本月安全奖。
(5)月份出勤不足22天,入矿不足一个月不得本月安全奖。
(6)各类休假、外调、借调、工伤等人员不予发放安全奖。
(7)不服从安全管理,甚至谩骂管理人员的,不得本月安全奖。
2、月份安全奖标准。
(1)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安环部经理500元/月。
(2)生产部经理、采矿车间主任、安环部副经理400元/月。
(3)人力资源部经理、选矿部经理、生产部副经理、采矿车间副主任、救护队队长、车队队长、安环部专职安全员300元/月。
(4)人力资源部副经理(设备)、选矿部副经理、车队副队长、化验室主任、采矿车间专职安全员、救护队副队长、技术组组长200元/月。
(5)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基建)、办公室主任、保卫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妇女主任、其它地面车间主任、地测采技术人员150元/月。
(6)办公室副主任、保卫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四大工种、设备管理员、刻样工、充填工、矿仓工、爆破工、车队调度、基建施工员、生产车间班组长100元/月。
(7)其它部室副职、卷扬机工、信号工(大门工)、空压机工、电工、维修工、车间木工、救护队员、车辆驾驶员50元/月。
(8)化验室、选矿部工人、空调机房操作工、办公室机电维修工、车间勤杂工30元/月。
(9)保卫人员、伙房人员、地面勤杂、地磅工、科室其它人员20元/月。
3、有关规定:
(1)安全奖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各单位按规定造表,交安环部审查。
(2)出现弄虚作假,不按规定造表发放的,取消负责人及报表人当季度安全奖。
(3)安环部对安全奖的发放有监督权。
4、特殊事项奖惩:
(1)在预防事故、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收效较大的给予100—4000元奖励。
(2)在预防事故、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得力,影响极坏或造成事态扩大,或在本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包括险肇事故)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严重者留矿查看直至开除矿籍。
(3)不按《危险作业审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罚单位负责人200—5000元。
5、目标管理奖罚:
(1)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人员进行全年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后进行奖惩。
(2)由安环部对各施工单位全年的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奖励兑现。
2、安全与环保奖惩条例处罚细则
一、基础工作:
第一条 各单位安全网络图必须上墙(包括安全领导小组、冬季、夏季四防领导小组)缺一项罚单位100元。
第二条 不参加考试、知识竞赛、车间、科室安全日活动,一人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在高空作业、竖井检修、安装等有坠落危险的地点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一次不佩带罚款200元。
重要抢修、安装等项目车间必须做好安全保证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条 重要部位(卷扬机房、水泵室、发配电室、信号室、化验室、炸药库、雷管库、油库等),要按规定设置标志,缺一块标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条 入矿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上岗,罚安排单位200元,接收单位100元。
第六条 各单位在安排危险作业时,严格按《危险作业审批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开好专题会并做好记录,同时有一名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否则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条 岗位工人脱岗、串岗每有一人次罚100元。
第八条 上岗不穿工作服一人次罚100元,不戴工作帽一人次罚100元,其它护品有一件不按规定佩戴罚100元。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火源三者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厂房内堆杂物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十一条 井下电缆、电线吊挂离轨面不少于1.5米,其它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标准,每有一处达不到要求罚所在车间100元,天井、竖井电线缆必须有防护设施或措施,每有一处无防护罚所在车间100元。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以上安全检查中,每有一项次被确认为违章、违规、违制。
除给予正常罚款额的2倍处罚外,扣当班班长200元,被确认为严重“三违”罚所在单位1000元,并对班长罚400元,车间主任200元。
第十三条 班组长以上的干部或机关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一次,按对职工罚款额的2倍执行,中层干部按3倍执行,矿部领导按3倍执行。
第十四条所有工程必须有单体设计或施工(贯通)通知书,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二、采掘管理
第十五条 在井下乱摘安全帽,每有一人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工人已进行作业,顶板不得有浮石,每发现一块1-10公斤的浮石罚责任班组(施工单位)100元,10公斤以上每块罚责任班组(施工单位)400元(经检查人员处理确认坚固的除外)。
第十七条 每个采场必须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出入口要有安全标志,缺出口或出口不通罚500元,缺一块标志罚100元。
第十八条 单人不得到危险地点支护、排险,发现一人次罚责任人400元。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老空区,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人1000元(经矿部批准并有安全措施者除外)。
第二十条 扒装前洒透水,单人作业或带炮烟作业,发现一次对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100元。
第二十一条 采场必须有长(不低于2.5米),短(不低于1.5米)两根排险钎具,达不到每缺一根罚200元。
第二十二条 破碎采场及巷道,不按要求支护,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特殊情况可现场临时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采场照明按不大于20平方米工作空间1个灯泡,人行井按不大于6米1个灯泡,每缺一个灯泡罚责任单位20元。
第二十四条 采场上、下人行井,每缺一挂梯子罚责任单位200元,缺一个梯蹬罚100元。
第二十五条 破坏信号、灯线、封闭标志,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准从不明情况的高处向下部扔掷东西,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4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输巷道灯泡不大于15米1个,每缺一个罚责任车间20元,被当场抓获偷摸灯泡人员罚100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出现破碎带(指有冒顶现象出现)三日内主动采取支护措施,拖后一天罚责任单位400元(特殊情况需立即支护的按检查意见办)。
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废旧川,必须清理干净,有坠落危险和无照明的,必须封闭加标志,每有一处没有清理罚200元;每有一处没封闭罚责任单位100元;未加标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条 打干眼、打残眼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带盲炮作业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放炮不设警戒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责任单位2000—5000元,并给予通报处分。
第三十二条 点炮后看回头炮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责任单位2000—5000元。
第三十三条 单人打钻,单人放炮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在安全距离用电起爆,放炮用的起爆线不准短于150米,不按要求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五条 按要求采场、掘进面爆破后半孔眼小于80%,每缺一个罚责任人10元。
第三十六条 炮棍不准用金属材料代替,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 钻工工作结束后,风水管必须放整齐,每发现一次不合要求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风水管漏风、漏水一处罚款100~400元。
第三十八条 放炮员待炮响后15分钟方可离开警戒地段,爆破警戒人员必须可靠(警戒人员没撤离前任何人不准进入危险区),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炸药与雷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爆破物品不准乱堆乱放,要按要求锁在炸药箱内,用后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库,不按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三、提升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 乘罐笼上下人员必须放下罐笼安全门(链),发现一次不关门每人罚款200元,信号工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乘罐不关井口、中段安全门一次罚乘罐人200元,罚中段信号工或发送信号人员400元。
闭锁失灵或没有闭锁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三条 乘罐不准吸烟,发现一次罚吸烟者100元。
第四十四条 乘罐两端人员必须面朝外,发现违者1人次罚款100元,乘罐人必须手把扶手,每有1人次不把扶手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 超员乘罐罚发信号人员400元,乘罐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罐内人货混装罚乘罐人员及中段信号工每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卷扬机工在岗时吃东西、织毛衣、看书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八 双人顶岗的岗位发现单人顶岗每人罚200元。
第四十九条 在井下、井上卷扬机室、配电室睡岗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条 非设备原因造成竖井罐笼过卷墩罐或罐笼运行不稳,给予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或开除矿籍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信号工、卷扬机工接到信号不打返回信号,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有信号工,在无信号工指挥情况下私自开动卷扬机,发现一次罚责任人400元。
第五十三条 钢丝出现断丝或没出现断丝但已到了寿命期,车间应提前做好进货计划,人力资源部(设备)在接到计划后及时进货到位,否则每拖一天罚200元,断丝超过规定三日内没更换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手摇台、托台或开闭锁门截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罚办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罐笼安全门保持灵敏。
发现闭锁失灵、罐笼安全保护盖失灵或过卷装置等安全防护失灵继续工作,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六条 闭锁处于正常,信号工、运输工为图省事不利用或将闭锁连起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400元。
第五十七条 斜井、竖井、罐笼内、中段阻车器、车杠、网失灵后3小时内修复继续生产,每拖后1小时,罚责任单位200元,中段阻车器用其它东西垫起来每人次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 斜井攀车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平巷坐矿车一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过卷装置、深度指示器失灵后继续生产,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400元。
第六十条 信号声光不齐缺一项罚责任人100元,损坏后当日没修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信号按钮不灵敏,发现一次罚所在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以手势代替信号罚款100元。
四、机电管理
第六十三条 电气设备、电缆上部周围不准放衣服、物品或烘烤、晒鞋袜等,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四条 无证不准操作电气焊、卷扬机、水泵和其它与己无关的设备、设施,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下变压器必须离地上墙(高度和位置)一处达不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六条 所有启动开关必须有安全可靠的保护盖,发现一处不合格罚200元(指有裸露现象的)。
第六十七条 所有转动设备的外露部分必须有牢固的护罩,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架设不牢一处罚100元。
第六十八条 检修电器、线路时必须挂牌,并有专人看管,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人)400元。
第六十九条 不准带电作业(指大于36V的),设备运转时不准检修,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人600元,36V明线头一处罚款20元,大于36V明线头一处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 电焊机两端必须有防护罩,接线合乎要求,一处达不到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一条 所有设备、变压器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五、通风防尘
第七十二条 选矿除尘器加水不足,罚责任单位200元,除尘有一个班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400元。
第七十三条 破碎工段缺一个除尘喷头罚责任单位100元,每有一班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四条 尾矿坝(库)要经常洒水灭尘,不得出现扬尘,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井下工人带炮烟作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400元,局扇不运转使工作场地出现缺氧,每有一次罚责任单位400元。
第七十六条 井下风门、风墙有一处被破坏不及时修复影响通风效果罚责任单位500元。
六、安全文明生产
第七十七条 安全文明生产基本标准是:
井下:
五无、四化、三有、两畅通。
地面:
三清、三无、一整齐。
井下:
(1)五无:
井下无壁粉、无杂物、无积水、无粪便、无大石。
(2)四化:
通风系统标准化、管路安装(一平、二直、三不漏)标准化、电气线路架设标准化、巷道支护标准化。
(3)三有:
有安全标志、有照明、井下中段、采场有两个安全出口。
(4)两畅通:
水沟、道路畅通。
地面:
(1)三清:
设备、工具、 工作场地清洁。
(2)三无:
无油污、无灰尘、无跑漏。
(3)一整齐:
物料摆放整齐。
每有一处不合标准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八条 工作场地不准存放自行车、杂物等(指工作房内或房外3米以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九条 生产岗位 安全标志必须有专人负责,丢失一块罚责任人(单位、班组)100元。
故意损坏,涂改安全标志一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 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损坏后两日内没采取措施修复,每有一项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八十一条 井下杂物有一处不按规定摆放罚责任单位100元,有积水一处罚责任单位(班)100元。
第八十二条 放矿漏斗无挡板继续使用,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200元。
第八十三条 矿车使用缺档板、车轮无销子,每有一辆罚责任单位(班)100元。
第八十四条 电缆、灯线、电机车线架高必须平直吊挂必须符合要求并与其它金属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每有一处达不到罚100-500元。
七、车辆管理
第八十五条 翻斗车内不准拉人(特殊重要情况由领导批准,有安全措施方准出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人)400元。
第八十六条 不准开带病车上路,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4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准开斗气车、英雄车、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八条 场区内行车时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超速行驶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八十九条 有证驾驶员随便交予无证人员驾驶,或交予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
第九十条 不遵守冬季四防规定,发生事故,冻坏机器一次罚款1000元。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0~4000元,直至下岗,开除矿籍。
八、要害部位管理
第九十二条 因线路不通,耽误各种抢险救灾工作,每有一次罚责任单位(人)200元。
第九十三条 因卫生室无人或器材准备不充分,耽误事故抢救,每有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
第九十四条 因值班驾驶员脱岗或车况不良等耽误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一次罚责任人1000~2000元,罚责任单位4000元。
第九十五条 因值班失职耽误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并下岗或调离岗位。
第九十六条 尾矿坝汛期值班空岗一人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七条 尾矿库跑混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八条 全矿重要部位人员进入制度。
一次不登记罚岗位人员100元。
只限于下列人员进入的重要工作场所:
(1)卷扬机室(上、下):
公司(矿部)成员、生产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设备能源管理员、安全人员、电工、矿井主任、中层干部查岗人员、检查人员。
(2)井上下配电室、发电室:
矿部成员、人力资源部经理、设备能源管理员、生产部经理、生产调度、安全人员、电工、中层干部查岗人员、检查人员。
(3)化验室:
公司(矿部)成员、生产部经理、生产调度、测定工、刻样工、地质人员、安全人员、选矿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中层干部查岗人员、检查人员。
(4)油库院:
公司(矿部)成员、人力资源部经理、加油员、保卫部经理、安全人员、检查人员。
(5)炸药库:
公司(矿部)成员、领料员、送料员、保卫部经理、安全人员、保管员、炸药库管理员、检查人员。
(6)空压机房:
公司(矿部)成员、人力资源部经理、设备管理员、电工、车间主任、安全人员、生产调度、中层干部查岗人员、检查人员。
(7)炸药雷管分库:
公司(矿部)成员、领料员、保管员、保卫部经理、专职安全员、矿井主任、检查人员。
(8)属于矿部或上级组织的各种安全、经营、能源、生产等大检查不受本规定限制。
(9)检修人员、计量管理、保卫人员可进入以上要害部位。
(10)凡不执行以上进出规定,每发现一人次罚岗位作业人员、私自进入人员各50元。
九、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工作管理
第九十九条 新工人上岗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有一级教育不合格不得安排作业。
否则,发现一次违犯规定罚有关单位200元。
第一百条 全矿各个职工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全矿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分数达不到90分为不及格,每有一人次不及格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车间(科室)必须与班长、班长与工人必须按要求格式签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每缺一份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各生产班组必须召开班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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