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能造假么.docx
- 文档编号:8808629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8.11KB
租赁合同能造假么.docx
《租赁合同能造假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租赁合同能造假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租赁合同能造假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租赁合同能造假么
篇一: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
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
认定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
案例一
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该房屋存在租约。
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10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20XX年10月到2022年10月,10年租金共计36万已经一次性付清。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送检的标称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吴某某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
据此,厦门中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执行房屋。
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包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
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因此,只要能够查明证实被查封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系倒签伪造的,就可以认定整个租赁合同的虚假性质,当然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2、冲突的租约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伪造虚假租约,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往往需要编造虚假的事由,发生"租赁"期间内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冲突现象。
案例二
思明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与风驰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风驰公司提供的抵押店面(抵押于交通银行)依法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并在抵押店面张贴公告,要求店面承租人快意公司限期搬离,腾退清空房屋。
承租人快意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20XX年3月15日即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20XX年7月16日,故要求停止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审理认为,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XX年1月25日,晚于抵押店面的抵押登记时间,故裁定驳回快意公司的执行异议。
快意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向思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思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快意公司提供的20XX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已支付租金,更无法证明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期限履行,其预先缴交长达10年租金与常理不符;另查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XX年1月25日,故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
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快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驳回快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快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故驳回快意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先后提交了两份租约,一份租约显示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权人抵押登记之后,一份租约在工商局登记报务,显示合同签订于抵押登记之前。
两份矛盾租约,明显互相矛盾冲突。
笔者认为,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作出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则可以判定其提供了租约系虚假租约,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3、租金一次性支付
案例三
厦门中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李某某名下一处商场,经委托评估价值2500万元,在公告清场准备委托拍卖时,被执行人李某某与案外人刘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已承租该商场,租期20年,已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150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1500万元的转账凭证。
刘某对法院执行清场拍卖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保护刘某租赁物权。
承办法官经向该商场所在物业公司走访调查,查明法院采取网络查封措施之时,该商场系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法院现场查封之时,该商场亦非处于刘某经营之下,证明刘某所谓承租行为并不存
在,所提交的租赁合同显系虚假合同。
经法院明示调查笔录之后,案外人刘某立即撤销了执行异议。
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编造虚假租约的主要形态是长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还有极少数先支付大额租金情况),相当于透支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益与收益权,既达到阻碍被查封不动产拍卖处分的目的,也试图继续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长期收益收入。
长期租金的一次性支付,特别是较大金额的现金支付,除非土地出租等需要长期投资的项目,否则,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当然属于"不合理租约",应排除其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根本没有租金支付的事实,而伪造租金支付行为活动,则属于恶意伪造"虚假租约"范畴,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约定,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方式,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属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现象,应当遵照不合理租约的审查原则,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并未实际发生租赁关系,不存在租金支付的事实,而是伪造虚假的租金支付情节,则也已构成以编造虚假租约方式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情节严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租约部分文本"剪接"
案例四
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技术公司申请执行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某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一间商铺,案外人张某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该公司签订十四年租约,并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与房屋移交确认书一份。
经委托司法鉴定,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中,前几页文字系喷墨打印形成的,而最后一页系激光打印形成的,明显不符合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资料,签名笔迹也与落款时间不一致。
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串通编造虚假租约干扰执行,分别对案外人张某某、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予以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五万元处罚。
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立即表示将腾退被查封房产交法院执行,并主动缴交了罚款。
上述案例四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采用保留租赁合同的最后一页关于签名盖章和签订合同时间的条款,伪造合同的主要条文的方式,编造虚假的租约,改变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意图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当然没有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共同犯罪。
二、不履行的租约
1.租赁物占有
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是租赁合同的必备要件。
不
存在不交付租赁物的租赁合同。
因此,审查租赁物的交付占有是判断租赁合同真实性以及是否真实履行的一个关键要素。
案例五
厦门中院在执行某商业银行与翔安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写字楼一幢,案外人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待该写字楼现有租赁到期之后,由李某某租赁20年,租金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经审查,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标的,被执行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租赁使用,该租赁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执行。
如上述案例,因为被执行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时尚处于第三方占有使用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并非直接占有租赁物,而是案外人预期承租被执行人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笔者认为,此类合同要么尚未生效,不得对抗法院查封执行行为,要么违背生活常理,应排除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效力。
同理,案外人必须承担证明已经合法占有交付使用租赁物的举证责任,未占有被查封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并未生效履行;或在查封之后占有不动产的,当然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2.租赁物转租
当然,租赁物的占有,并非仅指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租赁物,还包括租赁物的指示占有。
特别是对于转租市场,租赁物经常发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交付占有的现象。
对此,应当分类予以辨别,判断其真实效力。
案例六
厦门中院在厦门某金融机构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一幢,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签字确认该房产在抵押之时属于自用性质,未对外出租。
但是,在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陈某某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陈某某在抵押之前承租该房产15年,一次性现金支付租金50万元,后先后对外转租。
为此,陈某某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被执行人某公司租金收据等证据。
经承办法官向该房产所在物业公司调查,查明该房产要抵押登记之后一年才对外出租,之前一直由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己使用。
为此,执行法院裁定案外人陈某某所提供租赁合同系虚假租约,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本案中,针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案外人主张其租赁物抵押之前,即已向被执行人承租讼争标的物,但并未实际占有该房产,而是按照合同关于转租的许可,直接将该房产转租给其他第三人使用,因此,其租赁合同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也可以对抗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查封。
应该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以及转租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利用租赁合同的转租权利,以转租的形式,虚构租赁合同,以对抗干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执行。
其实,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遇到的一类新问题。
因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编造虚假租赁合同,必须解决租金支付与租赁物交付问题,若要有效对抗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一般均试图编造长期租约并一次性支付大额租金,从而损害被执行财产的财产价值。
当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若该不动产处于出租状态,则,被执行人与实际承租人无法编造虚假的一次性支付长期大额租金的事实。
此时,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利用与案外第三人事前发生其他大额资金往来,假借第三人的名义承租讼争房产,虚构租金一次性支付,再由第三人对外转租的假象,实现对抗法院查封执行的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被执行财产的转租行为,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即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而且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真实性。
案外人主张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执行标的物并出租的,应当对前述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不仅应当证明租赁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而且应当证明前后租赁合同履行的真实性。
否则,应当认定为虚假租约,不得排除人民法院对讼争标的的执行处分。
3.未支付租金
案例七
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银行与禾达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拍卖了被执行人禾达公司的抵押厂房。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闽台公司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禾达公司签订的12年租赁协议有效。
该案一审第一次庭审中,禾达公司当庭对闽台公司提出的所有租赁主张均予以认可。
抵押权人某银行及拍卖买受人厦门某公司了解到该租赁纠纷正在审理后,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讼。
但当某银行及买受人参加诉讼,禾达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经法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
在该案一审第二次庭审中,某银行对闽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闽台公司并未支付租金,闽台公司主张的租金往来款项所涉及的转款人及收款人均非租赁协议当事人,闽台公司亦未替禾达公司代垫工人工资,且未实际进占抵押厂房。
事后闽台公司补充证据提出,禾达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林文通(亦即实际控制人)已书面确认闽台公司已支付租金、代垫工人工资,并对实际进占抵押厂房的时间进行变更。
结合租赁协议履行情况和禾达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异常行为,翔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租赁协议的落款时间虽早于抵押厂房的抵押时间,但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办理登记、缴纳税费等义务,闽台公司亦未实际占有使用抵押厂房,租赁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闽台公司与禾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目的在于对抗兴业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抵押权人及买受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无效。
闽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厦门中院审理认为,闽台公司庭审陈述实际进占抵押厂房时间前后矛盾,且无法对未占用抵押厂房却支付租金但未有督促或催告行为做出解释;同时闽台公司无
篇二:
朋友帮忙假租房合同
篇一:
标准租房合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人。
(二)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甲方。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租金总计:
人民币元整(¥:
)。
支付方式:
(□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支付账号: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
租赁合同能造假么)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得到甲方认可后,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无法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含房屋加固、拆迁)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个工作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个工作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7、。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
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在承租期内,若由乙方因不当使用相关水、电、煤气、暖气等相关设备、物品而造成的损害将全权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租赁期满后,若甲方收回房屋,乙方负责室内卫生清洁。
(三)双方如有联系方式变更应在不晚于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其他相关费用篇二:
个人租房协议
个人租房协议书范本
甲方(房主):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南宁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楼_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二、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每月。
四、押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
_________元人民币)。
2、租房日期完租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
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
六、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合同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租借给别人,如有违约应给于乙方相应的赔偿。
2、在乙方交完租金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停水、停电,避免造成乙方生活上的不便。
3、甲方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设备完好。
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七、有关退租条例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
七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
八、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_____年申明:
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相关阅读:
个人租房协议注意事项】
第一点:
出租房屋收费,租房者提早最好预算。
20XX年12月31日,北京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严格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5%的综合税。
对于政策的实施,部分房屋业主有可能为了保证其收支平衡,将这部分税费转嫁给租房者,导致租房者实际成本有所上升。
所以,在房屋租赁高峰时期,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应考虑这部分费用的支出,提早最好预算。
第二点:
租房者选择委托正规的中介租房。
挑选服务专业、操作规范、规模较大的中介经纪机构,不但可以迅速解决租房问题,而且承
租人利益还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大型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量大且较可靠,而那些不法小中介公司大多利用重复虚假的房源信息对求租人坑蒙拐骗。
第三点:
遭遇“二房东”要对其验明证身。
时下租房,租房者很难遇到与原房屋业主签署合同。
因此,当租房者承租房屋遇到“二房东”时,应当对其验明证身,查看“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第四点:
签署合同时条款要看仔细。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
房客遇意外没尽安全告知义务的房东也要承担责任。
第五点:
做好物业交验很重要。
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维修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租赁 合同 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