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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标书招标文件
河北省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
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名称:
药品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
HBZJ-2012N063
采购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3月
总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4-17)
一、说明…………………………………………………(5)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5)2.资金来源(5)3.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5-7)
4.招标文件构成(5-6)5.招标文件的澄清(6)6.招标文件的修改(6-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11)
7.投标的语言(7)8.投标文件的构成(7)9.投标函的编写(7)
10.投标报价(7-8)11.投标货币(8)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8-9)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4.投标保证金(9-10)
15.投标有效期(10)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0-11)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12)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18.投标截止期(11)19.迟交的投标文件(11)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1-12)
五、开标与评标………………………………………………………(12-15)
21.开标(12)22.组建评标委员会(12)23.投标文件的初审(13-14)24.投标文件的澄清(14)25.评标(14)26.确定中标候选人(14)27.注意事项(15)
六、授予合同……………………………………………………………(15-17)
28.预中标结果公示(15)29.授予合同(15)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15)3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15)32.中标通知书(16)33.签订合同(16)34.履约保证金(16)35.中标服务费(16)
七、其它…………………………………………………………………(16-17)
第二章合同条款……………………………………(18-29)
1.定义(19)2.适用性(19)3.原产地(19)4.计量单位(19)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19-20)6.知识产权(20)7.履约保证金(20)8.检验和测试(20-21)9.包装(21)10.装运标志(21)11.装运条件(21-22)12.装运通知(22)13.交货和单据(22-23)14.保险(23)15.运输(23)16.伴随服务(23-24)17.备件(24)18.保证(24)19.索赔(24-25)20.付款(25)21.价格(25)22.变更指令(25)23.合同修改(25)24.转让(25-26)25.分包(26)26.卖方履约延误(26)27.误期赔偿(26)28.违约终止合同(26-27)29.不可抗力(27)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7)32.争端的解决(27-28)33.合同语言(28)34.适用法律(28)35.通知(28)36.税和关税(28)37.合同生效及其他(28-29)
第三章合同格式………………………………………………(30-31)
第四章附件……………………………………………………(32-50)
附件1.投标书格式…………………………………………………(32)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34)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35-36)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37)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38)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39)
附件7.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40)
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41-50)
附件8-1.资格声明格式………………………………………(42)
附件8-2.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43-45)
附件8-3.作为代理贸易公司的资格声明格式………………(46-47)
附件8-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48)
附件8-5.证书格式……………………………………………(49)
附件9.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50)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及项目情况见投标资料表
1.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招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1.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投标活动的具有承担采购项目供应能力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授权经销商。
(一)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条件;
(二)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过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
(三)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委托的咨询公司、附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直接联系。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资料表。
2、资金来源
2.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资金已经落实,政府采购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已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已获得一笔财政资金。
拟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
投标
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
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该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6.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
7.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来往的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供的外文应资料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外文资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之处,以中文译本为准。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9、10和11条填写的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合
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9、投标函的编写
9.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应在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的费用,否则,该费用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漏报或少报,否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评标时将其他潜在投标人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0.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①、②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报EXW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适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或
②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出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伴随其它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0.2.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它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0.3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终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0.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0.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3.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11.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用人民币报价。
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应注明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
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附件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原产地的说明。
13.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技术偏离表。
2)货物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和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13.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3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
在投标截止前提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4.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4.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除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外,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袋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7.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7.3内层封袋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外层封袋未按本须知第17.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
交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期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所有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1.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交货期、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
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1.4开标过程应当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2、组建评标委员会
22.1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产生,在开标前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现场电话通知评审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2.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 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3.4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3)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4)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评标
25.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5.2评标要严格按照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26、确定中标人候选人
26.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
除第31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预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则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将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则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为中标候选人。
(3)采用性价比法的,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7、注意事项
27.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
27.2评标委员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7.3投标人试图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4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六、授予合同
28、预中标结果公式
28.1评标结束预中标单位产生后,采购代理机构于招标的次日在省财政厅的“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中标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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