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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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附件1:
编号:
CNCA—01C—020: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10-07-19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认证的申请………………………………………………………………………………3
3.2型式试验…………………………………………………………………………………3
3.3初始工厂检查……………………………………………………………………………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5获证后的监督……………………………………………………………………………3
4.认证实施……………………………………………………………………………………3
4.1认证申请…………………………………………………………………………………3
4.2型式试验…………………………………………………………………………………4
4.3初始工厂检查……………………………………………………………………………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8
4.5认证时限…………………………………………………………………………………8
4.6获证后的监督……………………………………………………………………………8
5.认证证书……………………………………………………………………………………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1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1
5.4认证证书的使用…………………………………………………………………………12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2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2
6.3加施方式………………………………………………………………………………12
6.4标志位置………………………………………………………………………………13
7.收费…………………………………………………………………………………………13
附件1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14
附件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16
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检测依据标准和随整机单独检测样品数量……19
表二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检测项目…………………………………………21
附件3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26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刷机)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
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
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样品
4.2.1.1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2.1.2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表一。
4.2.1.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1)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2)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
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证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
;国家标准委网站:
)。
4.2.2.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
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不适用GB9254、GB17625.1
4.2.2.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不合格品的控制,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生产者(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直插式AC适配器的插头尺寸应符合GB1002要求的结构形状。
4)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时,安全性能按GB4943标准中型式试验的试验要求至少进行下列适用试验:
Ⅰ类设备耐压试验接地电阻
Ⅱ类设备耐压试验
对电磁兼容性能可采取现场目证试验,也可核查确认检验记录。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4个人日。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4.5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及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当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需要单独检测时,按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所需的最长检测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企业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6获证后的监督
4.6.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的跟踪调查。
4.6.2年度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常规年度跟踪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并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特殊跟踪检查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应分别接受跟踪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跟踪检查,否则按不能接受跟踪检查处理。
4.6.2.1跟踪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4.6.2.2跟踪检查内容
年度跟踪检查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见4.6.3。
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6.2.3跟踪检查时间
工厂跟踪检查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6.2.4跟踪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跟踪检查结论。
跟踪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跟踪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6.3抽样检测
需要时,由认证机构组织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场所随机抽取。
同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台。
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或电磁兼容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6.4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年度跟踪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4.6.5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原则上,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跟踪检查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参数(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或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
5.1.2.2变更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或需进行样品测试/工厂检查,如需样品测试/工厂检查,测试/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3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指由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任命/授权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对拟备案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向认证机构备案后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
如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无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则不适用变更备案,按5.1.2.2执行。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委托人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包括标准版本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为扩展的基础。
5.2.2试验及样品要求
按4.2的相关要求执行。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暂停、申请恢复证书的,认证机构原则上应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试验。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5.4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_
认证仅涉及电气安全时,所使用的认证标志为: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及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
1
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单电源供电和多电源供电的设备划分申请单元;
3)一体机按屏尺寸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2
自助服务终端
1)按安全结构、产品类型划分申请单元;
2)按整机供电方式(各模块统一供电/各模块独立供电
/部分模块统一供电,部分模块单独供电)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3
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按输入电压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3)按屏尺寸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4
显示设备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不同类型的显示方式划分申请单元(如,液晶、LED、等离子等);
3)按屏尺寸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5
投影仪、投影机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投影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6
打印设备、绘图仪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打印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如点阵打印、激光、喷墨、静电、热敏等)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7
复印机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划分申请单元;
2)复印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8
扫描仪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2)扫描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9
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等)
1)按工作方式分为:
线性电源、开关电源划分申请单元;
2)按功能分为:
AC/DC、AC/AC、DC/DC、DC/AC,划分申请单元;
3)电路原理及电气布局,外型尺寸、产品结构等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GB17625.1
2台*
1台(认可CB)
*
a)选送功率最大的并根据系列产品的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及输出电流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
b)如果最大、最小输出功率超过一倍,则补送最小功率样品1台;
C)当一个系列产品所包括的功率,输出电压,输出
电流规格型号较多(超过100个),则应根据系列产
品的特点分别送最大输出功率,中间输出功率和最
小输出功率样品,且每个功率上应包括最大输出电
流和最大输出电压;
10
电脑游戏机、学习机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2台
1台(认可CB)
11
收款机
1)按供电方式,安全结构、产品类型等划分申请单元;
GB4943
GB9254
2台
1台(认可CB)
附件2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
安全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及变更要求见表一,电磁兼容关键元部件清单及变更要求见表二。
关键元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的分类说明如下:
一、A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
A类关键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二、B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
B类关键件的变更,符合本附件第三部分规定的条件时,可适用简化流程;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三、简化流程
简化流程是指变更关键件时,仅须向认证机构备案的流程。
适用简化流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变更的关键件属于B类。
2.对于B类安全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B类安全关键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见表一)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变更内容仅涉及型号、生产企业、制造商,不涉及技术参数(如规格/额定值、燃烧等级等)、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安装方式和工艺的变更。
对于B类电磁兼容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含相关电磁兼容性能认证),其他B类电磁兼容关键件的控制参数发生变更时,应提供符合相应标准检测项目(见表二)要求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电磁兼容检测报告。
3.有符合下述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认证技术负责人):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若为ODM生产,则由生产企业)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及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生产者(制造商)(若为ODM生产,则不得兼任其它生产企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报认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企业内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的变更备案审核;负责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备案,确保备案信息准确;负责填写变更备案记录,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保存变更批准/备案记录;负责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4.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其他
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的变更应由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保存变更记录。
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时,误报、漏报视为变更无效,并视同擅自变更关键件。
认证机构一经发现违规变更的情况,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细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件,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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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电子产品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信息技术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