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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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医疗设备定期平安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方法》、《消毒管理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效劳中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平安、人员、、技术标准、设施、环境等的平安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与风险分级原那么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平安控制及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卫生部有关管理标准和监测评价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标准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器械保障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平安管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准入与评价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为确保进入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法、平安、有效,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和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临床需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供方资质审核及评价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验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
纳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配置许可证。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负责医疗器械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医疗器械采购标准、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安装,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效劳资质的单位或者由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保障部门实施。
特种设备的安装、存储和转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前方可应用于临床。
医疗器械验收应当由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并与相关的临床科室共同评估临床验收的结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类编码的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妥善保存高风险医疗器械购入时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以确保这些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医疗器械使用寿命周期结束后5年以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在技术上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验或者试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临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医疗器械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制度。
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标准化培训,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标准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考前须知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事件或者医疗器械出现故障,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平安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事件的日常管理制度、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主动或者定期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事件监测信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
对使用后的医用耗材等,属医疗废物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临床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植入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信息应当记录到病历中。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医疗器械使用平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临床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包括商务、技术、临床)使用中的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预防性维护、检测与校准、临床应用效果等信息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以保证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处于完好与待用状态、保障所获临床信息的质量。
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公示有关医用设备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证号、规格、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设备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医疗器械种类、数量相适应,适宜医疗器械分类保管的贮存场所。
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保证使用环境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于生命支持设备和重要的相关设备,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备用方案。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保障技术效劳全过程及其结果均应当真实记录并存入医疗器械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信息档案,包括器械唯一性标识、使用记录和保障记录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有关医疗器械等措施予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标准所包括的医疗器械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市场准入,与医疗机构中医疗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平安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的'使用中,由于人为、医疗器械性能不达标或者设计缺乏等因素造成的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第三十五条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或者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外来手术器械(包括植入物)管理制度xx-09-1620:
11|#2楼
一、为了确保医疗平安,消除医疗隐患,对植入物和外来器械应严格标准的管理。
二、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方法》和《河南省第二周期医院评审暨综合评价标准》的要求,制定制度,确保手术患者的平安。
三、外来器械进入医院之前,必须经过器械科或采购中心查看相关资料,证件齐全,不得使用未经注册、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定期由专业人员对手术医生、手术室护士进行外来手术器械使用的专业培训,以掌握器械的根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五、加强手术科室的管理,当临床需要使用外来器械时,应提前24小时—48小时将器械送至消毒供给室进行清洗消毒灭菌。
六、严格交接手续,查对无误后进行器械登记,双方签字,记录完善。
对于生锈或缺损的器械不予清洗和消毒灭菌,严禁手术室使用。
七、消毒供给中心接到器械后,按照清洗消毒的流程(10个步骤)进行处理,并进行生物监测,待监测结果合格前方可发放手术室使用,记录详实。
八、建立标准的操作流程,质量控制和追溯机制,发现问题立即启动追溯系统。
九、手术室使用前,再次检查器械包的完整性,包内包外指示卡的情况是否符合灭菌要求,然后使用。
并保存灭菌指示卡于病历中,以备查验。
十、急诊手术须使用外来器械时,必须履行上述手续,手术室、消毒供给中心和手术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并记录全面。
否那么后果自负。
十一、器械供给者原那么上不允许进入手术室,如为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导器械使用时,应事先经过手术室安排的培训方案,初步了解手术环境和无菌要求前方可申请,并征得手术室护士长同意后进入,每次限一人。
十二、手术室或消毒供给中心不负责保管厂家手术器械,手术结束,对器械进行初步处理后交于器械供给者并有交接手续。
十三、医务人员在植入物使用前,应严格核对,检查其包装的完好性,有效性,标识齐全清楚,方可使用。
十四、严禁手术人员私自使用未经医院器械科或采购中心检验的植入物,否那么,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一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
外来器械(包括植入物)必须是经过医院严格监控,器械科或采购中心应查看有关资料,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进口注册证、准销证等卫生权威机构的认可证明,不得使用未经注册、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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