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点大纲解析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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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点大纲解析三
2012年行政法考点大纲解析(三)
第八节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分类。
2熟悉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要点速记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
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条件为:
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①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②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③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其特征有:
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有过错。
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第九节行政赔偿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2熟悉行政赔偿的范围。
了解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3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4熟悉行政赔偿程序。
5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要点速记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
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
包括:
对公民殴打或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持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如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乙为赔偿请求人。
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
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
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损害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
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③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意在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到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动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
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
①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②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③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④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⑤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①金钱赔偿。
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②返还财产。
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③恢复原状。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
《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节行政复议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2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4熟悉行政复议的管辖。
5了解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
6熟悉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管辖,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决定的作出。
□要点速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行政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范围。
②职权性。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并且有权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
③监督性。
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
④程序性。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从申请、受理到审理、决定以至送达,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⑤救济性。
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复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利益。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包括:
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地对待参加复议的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行政行为,兼顾相对方利益和行政效率。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的过程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公民了解。
这是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包括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等应向公民公开、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何种权利、说明决定的理由、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证据材料等。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通常不是终局的,所以,在维持公正性的同时,又要保证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从受理、审查、决定到执行的各种时限规定上。
5便民原则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为简捷和便利,应当随时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如何更加方便地行使复议申请权,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权利,这样才能发挥此种制度的优越性。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
不同的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作为申请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亲自参加复议的行为能力。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复议结果会影响其权利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加复议;②须是依申请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③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是在复议进行期间,如果复议活动尚未开始、或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或复议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六、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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