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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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概况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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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278:
34:
01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甬政发〔2011〕140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
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
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三条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
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五条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校企合作机制。
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
其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三)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
第九条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建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
定期举办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企业,补助其物耗能耗损失及带教师傅津贴;
(二)资助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三)资助民办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四)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内共建用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生产车间等;
(五)对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
(七)资助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八)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由各级政府优先推荐参评省教育“绿叶奖”。
第十二条市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申报制。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确认每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并在每年度10月15日前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和行业组织可自主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院校、合作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由双方签订3年以上校企合作协议;合作专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培养区域相关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合作企业有较好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代表我市相关产业的领先水平;合作企业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辅导队伍(带师生实习实训的技术人员或师傅),建立了完善的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具备组织或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建设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等的基本条件。
(三)行业组织可以牵头组织市内多家中小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签订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校企合作协议,所属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人数总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申请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由每年度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每所职业院校、每家单位每年申报校企合作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每个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再申报)。
第十五条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由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经信、贸易等部门专家参加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校企合作项目成熟度、专业技能人才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报项
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经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公布每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认定小组或其它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七条受资助的职业院校和有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新合作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具体的资金使用、监督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一: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4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8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第八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
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二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六条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七条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可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二:
继2009年全国首部职教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出台之后,该促进条例《实施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宁波校企合作进入立法深水区。
校企合作立法的宁波探索
解艳华
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
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多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校企合作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宁波校企合作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走上了一条立法之路,其实践经验给其他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带来很多启示。
——编者
春节将至,宁波市的各家企业又为即将到来的“用工荒”发愁,而宁波甬江职业高中向全市中职学校发出倡议:
“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企业联系,到需要我们的地方去;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组分批去企业开展见习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期间,服从企业安排,为企业服务;引导学生向企业师傅学习,努力把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
据宁波市教育局估计,在8万多名中职学生中,春节走上岗位参与顶岗实习的在3万人左右。
第一个“吃螃蟹者”:
宁波立法保障校企联姻
2009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开始实施。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宁波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明确政府部门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职责,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等,为职业院校和企业联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全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设计。
“政府政策推动校企合作,象征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促进条例的作用是让学校和企业看到了政府的决心,增强双方合作的积极性。
”宁波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文辉告诉记者。
除了条例这一抓手,宁波还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
为了贯彻《条例》,宁波市教育局不久即发出第一记重拳,于2009年4月发动全市40余所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和126所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开展以“校企携手,共创未来”为主题的“211校企牵手活动”,即每所学校走访20家企业(或社区,与两个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免费培训企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1000人次,撰写一篇调研报告,积极探索“办校进厂、引厂入校”等新型合作模式,协助企业在金融危机态势下实现生产转型和员工技能提升。
截至2009年年底,宁波各类职成学校累计走访企业3286家,加入了51个行业协会,新建8个技能鉴定站,新增几十个培训项目,培训企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24.6万人次。
阵营扩大——校企合作“多重奏”
宁波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主动加入合作阵营,一改以往学校和企业“唱双簧”的局
面,开始了校企合作的“多重奏”。
“以前与企业打交道要一家家企业跑,加入行业协会以后,现在是协会领着企业一批批到学校来。
”宁波经贸学校校长蒋萌乐呵呵地说。
自从把行业协会“拉进”校企合作阵营以来,宁波各职业学校发现,牵上行业协会的手,校企合作的路更好走了。
以前的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点对点”,有了行业协会做中介,校企合作就转变为“点对面”了。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为了平衡利益相关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瓶颈,2011年从“服务强校”的战略高度出发,以产业链——行业——专业链为主线,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相关中职、高职以及本科院校,通过组团牵头成立“城市园林、旅游会展、创意设计、商贸、宁波南部新城服务外包、鄞州会计、应用外语、中高职合作教育”等8个基于行业的产学研联盟,搭建深化政、行、企、校合作的有效载体和平台,形成高职教育服务产业、行业的“城院模式”,如此大规模的产学研联盟群整体推出,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并不多见。
另一方面他们以此为平台,构建了学校对接产业行业、专业(群对接行业企业、教师对接企业岗位的三层对接机制,以不断满足行业、企业对人才素质与能力的要求。
在宁波,政府投入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的力度要大得多。
据了解,近几年,为激发广大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宁波市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并在国内率先推行教育培训公开招投标,培训经费按培训机构中标培训量以及实际补助额度发放。
项目实施以来,培训企业职工近15万人,12.2万人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权威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超过80%。
从2010年起,宁波市将培训经费额度又提高到2500万元。
至此,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现了五大转变:
一是由学校主动转变为校企互动;二是由校企双方合作转变为政府部门、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多方协同;三是由“求企业合作”转变为“为企业服务”;四是由学校“关门办学”转变为“开放办学”;五是由松散型合作转变为紧密型联盟,构建起服务型职业教育体系。
在《促进条例》的推动下,截至2011年年底,宁波各职业院校与1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校企合作在路径、方式、内容都不断创新,原来合作培养为主,合作育人,现在已经变成合作就业、合作创业,校企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
”陈文辉说,宁波市把校企合作作为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突破口。
经过努力,现已初步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校企合作发展机制,为宁波职业教育继续在高位发展奠定了基础。
《实施办法》出炉,黏合校企两方
然而,宁波校企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调动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还不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学校与企业存在性质差异、认识差异,校企合作长期以来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状态,合作的层次不高、可持续性不强,直接影响了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011年3月,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合作了三年的一家企业忽然宣告:
不再与学校合作了。
事实上,对于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学校而言,类似的事情几乎年年发生。
即便双方签订协议已开始携手合作,但合作过程中,企业因经营不善或是感觉受益不大,随时都可能单方面决定结束合作关系。
看似红红火火的校企合作,职业学校的确是满腔热情,而企业则是勉勉强强。
这种“一头热”现象已成为阻碍职业院校、企业走向深度合作的瓶颈。
另一方面,在校企合作中企业所担负的职责主要有两个:
一是共同参与学校课程设置,并选派业务骨干担任学校兼职教师;二是接收学生实习,甚至为毕业学生安排就业岗位。
但事实上,由于企业合作不积极,这两大职责很难落实到位。
以首批国家示范性建设高等职业院校——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兼职教师占到全
校专业教师的一半,有300多人,可是每年总有近三分之一的兼职教师需要重新聘请。
兼职教师大多是所在单位的骨干,日常工作比较繁忙,同时,由于人事、管理等制度原因,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还没有任何支持职工去学校兼职的政策,兼职教师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备课、上课,没有更多的时间辅导答疑。
因此,学校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其实,从条例出台的第一天开始,宁波市教育局相关职能处室即联合起草《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于2009年6月完成了初稿。
2010年4月,宁波市教育局召集市模具协会、市汽车零部件协会、石浦酒店管理公司、宁波公运集团和部分职业院校等单位,重点针对《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文本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
2011年上半年,宁波市教育局两次召集有关培训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单位代表对《实施办法》进行论证,并提交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讨论,征求21家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文本。
2011年10月31日,经宁波市教育局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原则同意《实施办法》修改后报市政府。
宁波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制订《实施办法》非常重视。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副市长成岳冲多次听取市教育局专题汇报,提出了对文本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在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上要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税等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具体意见。
市政府教卫文体处多次参与《实施办法》文本的论证,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办法》历经波折,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目前实现了四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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