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防爆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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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爆管理细则
电气防爆检查细则
此细则依据GB3836国家标准为依据,以《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井下电气检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稿件。
特别注意吸收了兄弟矿和其它煤矿集团公司成熟的经验。
本细则只适用于隆华煤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及产品质量验收。
电气防爆检查若干规定及检查细则具体如下:
一、隔爆外壳,隔爆接合面
1、隔爆外壳:
能承受已进入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通过外壳上的任何结合面或结构孔不会引燃由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汽所形成的外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
隔爆接合面:
隔爆外壳各个部件相对表面配合在一起,并能阻止内部爆炸后的高温气体向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传播的接合面。
1.1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含透明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失爆”。
1.1.1外壳有裂纹、开焊,面积在50mm2范围内,凹凸深度超过5㎜,或因外壳变形影响电气间隙达不到规定。
1.1.2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内或外表面锈蚀。
a、防爆电气设备外壳非加工金属表面有大于实际壁厚15%或深度大于0.5㎜面积大于1㎝2(不含漆皮)的氧化层脱落为锈蚀。
b、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加工金属表面(指防爆接合面)发现有锈,用棉丝或布擦过后仍留有斑痕者,并超过GB3836《防爆电气设备隔爆面缺陷处理的规定》中的规定(本细则三1.2,2.1.a)为锈蚀。
c、防爆电气设备用紧固件、导电件发现有锈,用棉丝或布擦过后仍有明显锈斑,并影响强度和导电性能的为锈蚀。
1.1.3防爆电气设备的门、盖采取正常操作方式不能打开。
1.1.4防爆电气设备隔离开关打开后负荷侧仍然有电。
1.1.5可拆卸式控制器,手柄不在停止位置时仍可拆卸。
1.1.6防爆电气设备用紧固件、导电件采用黑色金属材质制造,未采取电镀等防腐处理。
1.1.7防爆电气设备装有电气元件的内壳壁未涂耐弧漆,金属加工表面(指防爆结合面)未采取防腐措施或有油漆。
1.2防爆结合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2.1防爆结合面参数L、L1、W、Ra不符合本细则表1及图1的规定。
K——最小单边间隙M——最大单边间隙D-d——直径差
Ⅰ类电气设备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表1
结合面形式
L
L1
Wmm
外壳净容积Vcm3
mm
mm
V≤100
V>100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6
0.3
-
12.5
8
0.4
0.4
25.0
9
0.5
0.5
40.0
15
-
0.6
带有滑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
0.3
-
12.5
-
0.4
0.4
25.0
-
0.5
0.5
40.0
-
0.6
0.6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
0.4
0.4
12.5
-
0.5
0.5
25.0
-
0.6
0.6
40.0
-
-
0.8
注:
*仅适用于潜水泵电动机;**轴与轴孔最大单边间隙m须不大于W的2/3。
(D-d)/2=WABK≮0.075mmC≮0.05mm
L:
是指从隔爆外壳内部,通过隔爆结合面到隔爆外壳外部最短通路的有效长度,简称隔爆结合面长度。
L1:
是指隔爆结合面当开有螺栓孔或类似的通孔时,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简称隔爆结合面最短有效长度。
当孔位于外壳的外侧时,应测量每个孔与外壳外侧之间的距离,当隔爆结合面无孔时,L1=L
W:
是指隔爆结合面相对表面间的间隙,对于圆筒形结构,该间隙为径向间隙(两直径尺寸的差)。
简称隔爆面间隙。
Ra:
指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平面结构Ra为6.3um,圆筒结构Ra为3.2um。
1.2.2隔爆接合面缺陷或伤痕超过本细则规定。
1.2.2.1下列情况可不经修补即可使用:
a、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针孔或砂眼,在L等于40.25mm的隔爆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在L等于12.5mm的隔爆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2个。
b、偶然产生机械伤痕,其深度和宽度均不超过0.5mm,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结合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可以无伤处几段相加),伤痕突起部分磨平即可。
1.2.2.2若缺陷超过1.2.2.1a、b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用修补的方法修复:
a、螺孔周围6(5)mm范围内的缺陷;
b、L或L1为6(5)mm时隔爆结合面内的缺陷;
c、隔爆结合面尖角处的缺陷;
d、活动隔爆结合面上的缺陷;
e、铸件隔爆结合面的松散现象。
1.2.3用螺栓(钉)紧固的隔爆结合面出现下列情况:
a、缺少螺栓(钉)弹簧垫或防松背母;
b、螺栓(钉)松动或弹簧垫圈未压平;
c、螺栓(钉)或螺孔滑扣;
d、螺栓(钉)进入螺孔深度不符合细则规定;
e、紧固用螺孔周围宽度及不透孔底部厚度小于螺栓(钉)直径的1/3,且不大于等于3mm。
注:
当螺栓(钉)直径的1/3小于3mm时,才要求必须大于等于3mm。
1.2.4隔爆结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厚度85%。
1.3防暴性能及其参数不符下列规定,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
“失爆”。
1.3.1螺纹隔爆结构:
a、螺纹精度须不低于6H6g,螺距须不小于0.7mm;
b、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脱落的措施;
c、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少拧入深度均须符合表2的规定,螺纹隔爆结构拧入深度啮合扣数:
表2
插接装置隔爆结构参数
表2
表3
1.3.2插接装置隔爆接合面参数符合表3
1.3.3快动式门或盖与外壳的平面接合面最小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隔爆面间隙w不大于0.5㎜。
1.3.4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参数除须符合表1外,其操纵杆直径不大于25㎜,隔爆接合面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时,隔爆接合面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操纵杆直径;当操纵杆直径大于25㎜时,则接合面有效长度L须不小于25㎜。
1.3.5操纵杆与杆孔的配合间隙,因磨损导致间隙增大,可在杆孔处镶嵌黄铜衬套。
1.3.6防爆接合面维修余量,Ⅰ类电气设备,由于修理的需要,允许将原平面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厚度通过通过金属加工的方法去掉15%,当15%不足1㎜时,最多允许去掉1㎜。
2、紧固件
紧固件:
防爆电气设备用以连接、紧固防爆部门各部件,使其达到防爆性能的组件或零件。
包括螺栓(钉)、螺母、防松弹簧垫图、金属垫圈等。
紧固件不符合下述规定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2.1紧固用螺栓(钉)和螺母须附有防松装置。
隔爆接合面采用胶圈密封,可不再加弹簧垫圈
2.2采用护圈式或沉孔式特殊紧固结构时,须符合下列要求:
a、螺栓(钉)六角头或螺母设在护圈或沉孔内,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
b、紧固以后,螺栓(钉)或螺母的上平面不得高出护圈或沉孔。
c、护圈的开口圆心角不得大于120°。
2.3不允许使用塑料或轻金属的螺栓(钉)和螺母,但螺旋线嘴除外。
2.4螺栓(钉)和不透螺孔紧固后,阴螺纹余量,须大于2倍弹簧垫圈的厚度。
2.5穿透外壳时,必须采用圆筒隔爆结构或螺纹隔爆结构,(电动机定子稳钉除外)。
其外露的端头,必须永久性固定或埋入护圈内。
2.6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钉)直径相适应,开口处的搭接长度不得大于厚度的一半。
螺栓(钉)的紧固程度以弹簧垫圈压平为合格。
对偶然出现失去弹性或断裂的弹簧垫圈,在该垫圈不短缺且插测隔爆接合面间隙合格的情况下,立即更换处理可计为合格。
2.7同一部位的螺栓(钉),螺母规格应一致;螺母要上满扣,每一螺栓(钉)只许配用一个弹簧垫圈。
螺栓(钉)拧入螺孔深度H的具体规定如下:
螺孔为钢或青铜材料时,H不小于螺栓(钉)直径;螺孔为铸铁时,H不小于螺栓(钉)直径的1.25~1.5倍;螺孔为铝合金件时,H不小于螺栓(钉)直径的1.5~2.5倍。
某些特殊部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按下述方法对待。
a、采用螺栓(钉)紧固的静止法兰隔爆接合面,其H值如能满足H≥螺栓(钉)直径*0.87的要求时,可视为合格。
因法兰材质不同,计算时仍需再乘以2.7条规定的相应系数。
b、符合制造厂正式送审图纸(需盖有防爆检验单位印章)时,可视为合格。
2.8采用螺栓(钉)紧固的隔爆接合面,固定法兰螺孔滑扣时,在保证隔爆面最短有效长度L,规定尺寸的前提下,可按下述方法处理,不计失爆,但不完好。
(此规定只限于井下临时性处理,不得永久使用)。
a、原规格的螺栓(钉),可以穿过滑扣螺孔,用相应机制的螺母拧紧。
b、滑扣的螺孔可以扩孔套扣,但只能比原螺孔扩大一级。
3、连锁装置:
定义:
是为了保证正常运行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内部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内部电源不能接通,而设置的装置。
该装置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判定为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3.1防爆电气设备联锁装置,起不到连锁作用或无“断电源后开盖”警告牌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3.2联锁装置,须满足以下要求:
a、内部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
b、壳盖打开后内部电源不能接通(或超前断开)
3.3用螺栓(钉)紧固的壳盖,允许用“断电后开盖”的警告牌代替。
4、电缆引入装置:
定义:
是将电缆引入电气设备而不改变设备防爆型式的装置。
4.1密封圈式引入装置:
引入电缆须采用压盘式或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并须有防松与防止电缆拨脱措施。
密封胶圈:
用在电缆或导管引入装置上,使电缆在入口或导管之间达到密封的环形零件。
4.1.1电缆引入装置与密封胶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a、密封胶圈与进线装置内径及电缆外径的配合尺寸不符合本细则4.2.3表4图2的规定。
b、同一密封胶圈进出多条电缆。
c、密封胶圈与进线装置之间加装充填物使用。
d、密封胶圈部分破损,而剩余未破损部分达不到本细则要求。
e、密封胶圈不符合本细则4.2的规定。
f、密封胶圈与电缆外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缠绕。
g、一个进线咀使两个或多个密封胶圈。
h、闲置进线咀未加装密封胶圈,铁堵板(新产品验收时还需配齐金属垫圈)。
i、压盘式进线咀压紧后,压盘与线咀之间没有余量或密封胶圈未能压严、压实。
j、螺母式进线咀,在螺母与密封胶圈之间缺金属垫圈。
k、压盘式进线咀或螺母式进线咀用拉紧螺丝,铁堵板,金属垫圈等或缺尺寸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l、电缆引入产生松动。
4.1.2电缆引入装置压紧与否判断方法
压盘式大线咀:
设备正常自由放置,用一只手上托线咀压盘处,压盘产生松动,则判定未压紧。
内径40mm以下的压盘线咀或螺母式线咀:
设备自由放置,距线咀0.5m以内,一手缓慢用力推或拉动电缆,电缆与进线装置之间产生位移或松动,则判定未压紧。
对螺母式线咀另一判断方法是:
线咀接触密封线圈后在拧入深度不小于6mm,即判定压紧(不包括宽度A小于15mm的密封胶圈)
4.2密封胶圈
4.2.1密封胶圈须采用邵尔式硬度45-60度,并符合有关标准的橡胶制造。
4.2.2允许使用切同心槽的密封胶圈。
4.2.3密封胶圈及配合尺寸须符合图2及表4的规定。
Dmm
D0-Dmm
D≤20
1.0
20 1.5 60 2.0 A≥0.7d不小于10mmB≥0.3d不小于4mm A—密封胶圈宽度B—密封胶圈厚度D0进线装置孔径D密封胶圈外径d—密封胶圈内径(±1mm)或电缆公称外径±1mm。 4.3铁堵板 4.3.1必须用钢质堵板,厚度公称尺寸不小于2mm,并有防锈镀层。 4.3.2直径应与密封胶圈的外径相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用于大线嘴(引入装置内经40mm及以上)直径与进线管内径差不大于2mm;用于小线嘴,直径与进线管内径不大于1mm。 4.4金属垫圈 4.4.1厚度公称尺寸不小于2mm。 (用于密封胶圈外径35mm以下时,其公称尺寸不小于1mm)。 4.4.2外径与铁堵板直径相同;内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外径-内径)/2应大于或等于旋紧螺母或压盘的壁厚,同时内径应大于电缆外径1mm及以上。 4.4.3金属垫圈设置。 采用切层胶圈时,若胶圈两侧均加装金属垫圈,胶圈切层方向任意;压紧螺母线嘴当接线箱过线孔径与进线管内径差,不能满足0.3d(不小于4mm)的要求时,密封胶圈内外侧均需加装金属垫圈。 4.5引入装置其他要求(不计失爆只计是否完好)。 4.5.1压盘式大线嘴。 胶圈外侧可不加装金属线圈,线嘴拉紧螺栓可不再加防松弹簧垫圈。 4.5.2电缆压板要压紧电缆,可以垫加电缆外护套等弹性物,但不准将电缆压偏,压缩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 4.5.3接线时接地芯线长度要适宜,当搬动开关电机时,一旦电缆拉的过紧或遇外力拨脱时,必须保证三相火线先行断开,而地线最后断开。 5、连接件和接线盒(腔)定义: 要用于贯穿主腔与接线腔,引入并连接电缆或导线用的部件。 可分为组合,螺杆,叉式等结构形式(包括接线端子,插头,插座和其他部件)。 接线盒(腔): 电气设备与外部配线的连接装置。 5.1连接件和接线端子应符合有关标准,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保证连接可靠。 虽受温度变化、振动等影响,也不应发生接触不良现象。 5.2接线盒(腔)或接线腔与主腔之间,可采用隔爆结构或胶粘结构。 5.3当连接件和接线盒(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5.3.1接线盒座与绝缘端子套的防爆结面参数L、W、Ra(按大空腔计算确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 5.3.3绝缘端子套有破损或裂纹。 5.3.4接线盒空腔与主腔之间的部分零件采用螺纹隔爆结构,不符合以下规定: a、只限采用金属螺纹配合; b、导电杆不得采用螺纹隔爆结构。 6、绝缘套管定义: 是把一个或多个导体,从隔爆外壳内部,穿过两腔隔板引至外部,且不改变电气设备防爆型式的绝缘装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6.1绝缘端子有破损、裂纹。 6.2导电杆与绝缘套管固定为一体的联接件,出现扭转或松动。 6.3接线柱与通过两腔隔板与绝缘衬垫固定时,缺少防松装置(一般情况上端或下端一处有防松装置即可)。 7、接地联接件定义: 用于与外接地连线的端子。 其螺钉或其他零件不符合下述规定时,可判定为不完好,不计失爆。 7.1接地螺栓(钉)螺母,金属垫圈等不允许涂绝缘物。 使用扁钢或铜铰线做接地母线,与其连接的导线一般不少于2m,连接点及垫圈须镀锡或镀锌。 7.2电气设备外部及接线盒(腔)内部均应设接地连接件(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以及不必接地的设备除外)。 电气设备外接地连接件与接地线要相适应,外接地线最小截面为4mm2,并应符合表5的规定。 7.3插接装置的接地端子须是专用的插头杆和插座孔,不允许用外壳接地代替接地端子,且接地插头杆须比主插头杆先行接触。 安装导线每相截面积Smm2 对应保护线(连接件)最小截面积Smm2 S≤16 S 16 16 S>35 0.5S 表5 8、插接装置: 定义是通过插头杆与插座孔配合,实现与外部电气连接而不改变原防爆形式的装置。 发现有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8.1插接装置必须设置机械或电气联锁结构,带电条件下插接触点不能断开,当断开时不能带电。 8.2未设联锁的插接装置,须用特殊紧固件固定在一起,并设置有“断电源后插拔”字样的警告牌。 8.3插头拔脱后,插座内不允许有裸露带电部分;插座入口处须设置便于开启的防护盖。 8.4额定电压低于250伏,电流小于16安的插接装置,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下可不按8.1,8.2执行。 a、装有有效的防止骤然拨脱的徐动装置或具备延时脱扣功能。 b、在插头与插座分开后,插座组件仍具有IP44防护等级护罩。 9、照明灯具定义: 系指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灯具。 照明灯具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灯具“失爆”。 9.1隔爆型灯具将卡口改为罗口,不能超前断电。 9.2隔爆型灯具联锁装置失灵,不能先断电在开罩。 9.3灯具透明罩保护网孔面积当P≤100瓦时,网孔面积大于3000mm2。 9.4灯与照明灯透明罩的间距不符合表6的规定。 灯泡(管)与透明罩之间的最小间距表6 10、旋转电机 除符合本细则隔爆外壳、电缆引入装置,连接件和接线盒(腔),绝缘套管,接地连接件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否则判定该电机“失爆”。 10.1穿透外壳的孔,必须采用圆筒隔爆结构或螺纹隔爆结构,(电动机定子稳钉除外)外露的端头必须永久性固定或埋入护圈内。 10.2当符合下列a,b两项条件时,允许采用直接引入方式。 除此一律采用橡胶密封圈或浇注固化填料密封式等间接引入方式。 a、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 b、Ⅰ类电气设备额定功率不大于250瓦,且电流不大于5安。 10.3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其结构形式可为: a圆筒式隔爆接合面;b曲路式隔爆接合面。 10.4滑动轴承隔爆接合面须用无火花材料,(例如黄铜)镶嵌。 10.5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风冷电动机,进风端不低于IP20,出风端不低于IP10。 b、扇风机进风端须不低于IP10。 c、内装裸露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IP54。 d、仅装有绝缘带电零部件的外壳,至少具有IP44。 e、安装在清洁室内,并经常有人检查管理的Ⅰ类电动机的外壳符合IP23的规定。 f、装有冷却空气进出口管道的封闭式风冷电动机,管道进出口防护等级符合IP20。 10.6电动机风扇叶材质有以下要求: (1)轻金属按重量百分比计: 铝镁和钛总计含量不允许超过15%,镁钛总计含量不大于6%。 (2)塑料: 电阻数值不超过1GΩ,额定允许温度高于实际运行最高温度20℃。 10.7井下用防爆电机修理时,降低了原绝缘漆包线及绝缘材料(绝缘纸、绝缘漆等)等级,视为不合格,不准下井。 (此条限地面检修检查) 11、透明件 透明件应采用玻璃或其他能抗机械、热、化学等作用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设备规定的最高温度,一般厚度不小于10mm,其透明度能清晰的看到被观察物。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室(腔)观察窗(孔)的透明件,不符合下列规定时,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1.1透明件采用胶粘结构时,外露面积,Ⅰ类电气设备不大于25cm2,材料的热稳定性温度等于或大于设备最高温度20K。 11.2观察窗的透明件安装采用衬垫结构时,衬垫应符合GB3636.1-20的有关规定,橡胶材料厚度须不小于2mm,嵌入部分的宽度须符合下列规定: a、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不小于6mm; b、外壳净容积大于100cm3时,不小于10mm。 11.3透明件的安装部分,不允许制成带有纹理的结构。 11.4防爆室(腔)、观察窗(孔)的透明件不得发生松动或破裂。 12、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电器中具有电位差的相邻金属零件之间,通过空气介质的最短距离。 爬电距离——电器中具有电位差的相邻金属零件之间沿绝缘体表面的最短距离。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室(腔)和主腔的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判定该防爆电气设备“失爆”。 12.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接线室)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表7的规定。 12.2防爆电气设备主腔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须符合表8的规定。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接线腔)表7 注: 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一般参考二级绝缘材料。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主腔)表8 注: C—带电件之间及带电件与金属件或“地”之间。 D—带电件与易碎件之间。 a—陶瓷、玻璃、云母、垫固性塑料。 b、酚醛纸板、酚醛布板。 石棉顶等。 表7表8(参图3) 爬电距离计算规定(图示)接线腔≥3,主腔≥2 13、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e” 增安型防爆形式是对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及在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设备结构上进一步采取措施,避免电气设备产生高温、电弧和火花,提高其安全程度的设备。 增安型防爆电气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增安型设备“失爆”。 13.1电缆或导线的联接出现扭转或脱落。 13.2连接件失去接触压力或产生明显永久变形。 13.3内装裸露带电部件的外壳,其防护等级低于IP54。 13.4仅装有绝缘带电零部件的外壳,其防护等级低于IP44。 13.5接线柱有过热、松动等现象。 13.6绝缘件有裂纹和损伤。 13.7密封圈、观察窗、紧固螺钉不完好或短缺。 13.8固体绝缘未采用耐热,耐电弧材料,表面有损伤或脱落。 13.9整体外壳出现有影响电气间隙和密封性能的变形。 13.10接线盒内有积水。 13.11通过接线端子的功率之和,大于该端子及电路规定的总功率。 1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简称本安型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 是在标准规定条件下(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本质安全型电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该本质安全型设备“失爆”。 14.1改变其原内部布线。 14.2改变原电气元件及原结构。 14.3改变原电气参数以及原配套关联设备。 关联设备: 装有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且结构使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对本质安全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14.4二极管安全栅的二极管损坏 二极管安全栅: 是由熔断器保护的二极管电路(包括齐纳二极管)电阻器或这些元件组合的组件。 用于限制本质安全电路的电压,或流过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流。 14.5金属屏蔽损坏或失去作用。 金属屏蔽: 本质安全电路供电变压器的金属屏蔽,用以隔离输入和输出绕组。 但不接地的输入电路应使用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 14.6本安与非本安之间的隔板损坏或失去作用。 隔板: 隔离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与非本安接线端子用的绝缘板或接地金属板。 14.7本安与非本安外电路与接线端子之间距离小于50mm。 14.8用于连接本安于非本安电路的插头和插座,不符合隔爆型,并且不符合不能互换的规定。 14.9用于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和关联设备的电池或蓄电池与制造厂有效证明文件不符,或达不到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措施。 14.10本安与关联的电气设备,缆线连接未采用本安型接线盒,或未采用具有本安型接线盒同等效能的其他方式。 14.11采用铝芯电缆时,未采用阻止电缆腐蚀的特殊措施,如铜、铝过渡接头等。 15、运行管理规定: 运行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电缆)违反下列运行管理规定时,须按“失爆”处理。 15.1电缆、电线的连接出现鸡爪子接头。 下列情况即为鸡爪子: a、矿用动力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 b、通讯、照明、信号、监测、控制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不含本安型)或硫化热补。 c、高压电路连接,不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物不严密露出芯线;高压电缆终端接线盒绝缘胶裂纹,或电缆与盒相对活动。 15.2电缆、电线的连接出现羊尾巴。 下列情况为羊尾巴: a、电缆、电线的末端未接入防爆电器设备或电器元件。 b、距防爆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电器)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 不合格接头: 根据《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不符合接线工艺的接头。 c、电缆、电线的芯线绝缘层有破口。 d、电缆的外护套未进入接线箱器壁内。 15.3电缆、电线及其连接出现明接头。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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