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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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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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合同
BT投资建设合同
本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在项目投融资、建设、移交和回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BT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术语定义
(一)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合同
指甲乙双方订立的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包括本合同所有附件。
本项目或项目
指。
项目资金
指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
批准
指乙方为了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的权利,必须从政府获得的任何许可、核准或授权等。
建设期
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的期间。
建设工期
指自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的期间。
项目开工日和交工验收
指甲方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办理完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日期。
交工验收指由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一起组织验收,不包括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
指项目取得甲方、乙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理、设计、地勘六方签字确认的完工验收单之日。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费用
指完成特定事项所需的所有支出,包括成本、管理费、财务费和税费等。
项目决算
指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款计算方式、计算依据,对包括项目工程造价在内的回购款数额进行的审核计算。
项目移交日
指乙方将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签发书面接收手续之日的次日即为项目移交日。
终止日
指本合同终止之日。
监理单位
指由甲方依法招标选择的与甲方签订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人员。
回购期
指本项目从竣工之日至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最后一期回购款之日止的期间。
(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除非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以下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1.元:
指人民币元。
2.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3.年、月、日:
指公历的年、月、日。
4.一方:
指甲方、乙方中的一方,包括其委托人。
5.各方:
指甲方、乙方,包括其委托人。
6.若合同要求的付款时间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付款。
第二条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
(一)项目概况:
此项目,位于。
(二)项目内容:
。
(三)项目工期:
共2个月。
(四)BT投资额暂定万元(具体数额以最终审定的结果为准)。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一)甲方的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如下:
1.在本合同签订时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批准文件,有权签署本合同。
2.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合同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
3.切实履行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4.与甲方相关的第三人违约导致本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承诺
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文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切实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3.与乙方相关的第三人违约导致本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基本权利:
1.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应职责。
2.按本合同约定接收项目。
甲方的基本义务:
1.确保本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合法性。
2.确保政府各部门依据本合同约定出具相应的配套支持文件。
3.协调并上报县人大,确保县人大出具正式文件,同意本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安排。
4.协助乙方及时获得项目建设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5.为项目建设提供通电、通水、通路的建设条件,为项目施工提供电源、水源接入点并办理相关手续。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乙方与项目场地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相邻关系,避免阻工事件的发生。
7.负责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
8.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和回购款。
(二)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基本权利: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享有并行使本项目应有的投资权、建设权及项目管理权。
2.有权按约定向甲方收取进度款和回购款。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的其他自主权利。
4.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进度款和回购款的情况下,有拒绝移交项目的权利,且有权停建、缓建或移交该项目下所有子项目。
乙方的基本义务:
1.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本项目。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工程建设。
3.按双方约定的相应比例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的费用。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计入投资成本内的相关前期费用。
5.按本合同规定进行项目移交。
第五条前期工作及进度款划拨
(一)甲方负责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划、立项资料的编制和报批。
2.环评和水保等专业报告的编制报批。
3.项目规划与方案设计及报批。
4.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
5.其它甲方应负责的前期工作手续。
6.甲方应及时完成其负责的前期工作,其工作进度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
甲方开展前期工作时需要乙方提供资料和予以其他合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二)甲方在乙方完成项目施工所需的前期工作至开始施工之日起6日内向乙方划拨BT投资额(即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投资数额)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
第六条项目勘察设计
(一)本项目的勘察、施工图设计工作由甲方依法确定
的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照法律有关要求进行。
乙
方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候,乙方为优化完善设计、节省工程投资、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或应甲方要求,可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建议甲方、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四)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费用及相应勘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
(一)建设责任
乙方应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法律有关规定及以下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1.建立并完善项目组织结构,合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投资,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2.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师的指令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依照本合同约定开始工程建设。
4.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5.完成交工验收工作。
(二)建设管理与协调
1.建设管理原则:
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定额和质量检测规范。
2.乙方应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系统分析、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合同与信息管理、实施控制管理,以及项目验收、移交等管理活动。
(三)工程监理
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由甲方依照国家、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择优选定,监理费用甲方承担。
(四)工程施工建设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组织管理本工程的建设工作。
(五)建设工期
本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2个月(日历天数),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1.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未如期完成,或发生群体性阻工事件。
2.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法规的变化。
3.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及地下管线设施。
4.设计变更。
5.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6.甲方提供的地质及地下管线设施资料不准确。
7.本项目除乙方之外的其它相关方原因所导致。
8.其它非因乙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应当顺延的情形(包括一周内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摄氏30度以上高温天气、凝冻天气、阴雨天气连续两天以上等不可抗力因素)。
第八条项目竣工与验收
(一)项目的竣工日与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的竣工日以项目通过甲乙双方组织的现场验收日期为标准。
2.项目在竣工后,应按甲乙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以取得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单为标准。
(二)项目的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国家、贵州省的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其中需要甲方协助配合的事项,甲方应无条件地积极予以协助与配合。
若因甲方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而导致竣工验收延期,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且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款的支付义务。
项目自完工之日起七日内应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
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甲方有权参加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3日将验收时间、内容等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参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目保修
(一)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承担
1.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乙方与甲方办理分部分项的书面保修合同。
2.保修期自项目或子项目的分部分项移交之日起,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质量保修保函,作为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担保,甲方不再扣留乙方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3.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承担项目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期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条回购款及其支付
(一)回购款结算依据
1.经过甲方或者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技术措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一切资料。
2.按顺序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人工和机械费用按《关于调整》工程按以上定额予以确定且不下浮。
3.材料价格执行由甲乙双方进行市场询价后所确定的价格,双方共同制作询价后确定的材料价格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回购款的结算依据。
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计算依据根据以上1、2、3项执行。
(1)
(2)
(3)
(a)
(b)
(c)
(二)回购款的调整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回购款可进行相应调整:
1.因地质状况、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或甲方城市规划调整改变项目、主要控制点、规模或路线走向后,引起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2.设计变更。
3.非乙方原因导致出现窝工事件,引起本项目投资增加的费用。
4.群体性阻工事件导致本项目投资增加的费用。
(a)
(b)
(c)
(d)
(三)项目决算
1.甲、乙双方同意各单项工程验收后,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书,预决算编制执行本省现行的相关定额、调整文件及取费标准。
执行现行相关定额双方不得随意上浮或下调。
材料价格执行双方询价签认的价格。
2.每个独立的单项工程开工后,由乙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审核,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3.每个独立的单项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编制工程结算报甲方,由甲乙双方提请审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月。
审核结果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本项目回购款总额(工程结算款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四)回购款的支付
1.本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乙方严格按照经甲方、监理审核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施工,确保进度按时完成。
2.乙方如果预计建设项目工程不能达到项目计划报告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
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以到达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赶工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
3.无论乙方对每个独立的单项工程从何时开工,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4.工程完工后,在工程结算未完成前,甲乙双方约定暂以乙方已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总工作量的总价款作为前两次回购款的依据,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的比例为该总价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的比例为该总价款;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的时间为年月日之前,支付第二次回购款的时间为年月日之前,甲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向乙方支付完所有回购款。
5.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含贷款过程中实际上浮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财务费用。
计算公式为:
应付财务费用=(回购款总额-已付回购款)×未付回购款占用日数×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5。
6.计息起算时间为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息结束时间为回购工程款及相关费用支付结束之日止。
(五)回购款支付资金来源及回购款支付的保证
1.甲方以作为工程项目回购款的来源。
2.若甲方逾期未能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乙方有权将甲方的拍卖。
3.前两款由盘县人大会议通过,并向乙方出具确认文件,盘县财政局出具封闭文件作为还款和回购款的保证。
第十一条项目移交
(一)移交标准
以项目交工验收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为标准。
(二)本项目的移交
1.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即标志着移交之项目已依约建设完工,且移交给甲方。
甲方签发书面接收手续之日的次日即为项目移交日。
2.在甲乙双方完成项目移交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分别办理已移交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并签署交接单。
3.若届时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期回购款,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该项目。
在此期间发生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计入该项目回购款。
(三)合同处理
1.甲方应承接与项目有关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项目移交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风险转移
项目移交日后项目的照管、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权利转移
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项目回购款之日起,本项目的所有权利转移为甲方所有;在甲方未全部付清本项目所有回购款之前,本项目所有权利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一)不干预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项目管理。
(二)优惠措施
甲方积极协调落实本项目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减免、项目报建费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本合同签订后及本项目履行过程中,盘县其他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方享有比乙方在本项目中更优惠的政策水平时,甲方确保乙方享有与上述投资建设方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一)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安全标准。
(二)环境保护
乙方不应因项目的建设而造成环境污染,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措施来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及保险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外延为下列事件:
(1)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流行性疾病。
(2)战争、武装冲突、封锁、社会动乱、恐怖行为。
(3)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二)损失和责任的承担
1.因不可抗力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合理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
4.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5.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1.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3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
如果在3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2.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甲方应承担终止补偿责任。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自然灾害,国家针对本项目给予的政策优惠或补助由乙方享有。
第十五条项目保险
(一)乙方应按以下基本内容购买保险:
1.被保险人为乙方。
2.保险期限: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
3.保险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及附属设施和市政配套建设工程。
(二)乙方应购买雇主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
(三)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分阶段投保政府信用险,保险标的为甲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四)乙方应要求施工单位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五)乙方购买本合同本条中约定的保险费用,计入本项目的投资成本。
第十六条违约及赔偿
(一)甲方违约及赔偿
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责任外,以下情况视为甲方违约,违约赔偿按此约定执行。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以停工,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工程完工交付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甲方按应付回购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擅自终止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收回项目的,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4.除本款第1项和第2项外,如果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其它义务,且超过乙方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的履行时间30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的,应赔偿因延迟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及赔偿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责任外,以下情况视为乙方违约,违约赔偿按此约定执行。
1.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程进度延期或停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该单项工程未完工程造价总额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未完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必须先行保证支付民工工资。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拖欠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及工期延误等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3.擅自终止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4.除本款第1项外,如果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其它义务,且超过甲方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的履行时间60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的,应赔偿因延迟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的支付
1.守约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应包括违约事实、违约金数额等内容。
2.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它任何义务。
2.守约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五)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
如果受损害方能够采取而未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六)由于受损害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中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一)甲方行使终止权的条件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从根本上影响其履约能力。
2.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3.因乙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三个月以上。
(二)乙方行使终止权的条件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甲方的承诺被证明是虚假的或甲方实质性违反其所作的承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甲方逾期支付进度款或回购款超过15日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
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三)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终止意向通知
(1)享有终止权的一方拟行使终止权时,应首先向对方发出书面的终止意向通知。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10日的协商期内就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进行磋商。
(2)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终止通知
如果收到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在协商期内拒绝磋商或双方在协商期届满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仲裁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依法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三)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在争议提交仲裁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仲裁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解释规则
(一)合同文件
1.本合同包括的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二)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3.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条保密和通知
(一)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最终移交日后的五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透露及已公开的除外。
(二)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三)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要求回执),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原收件人为准。
(四)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五)协议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本合同一式十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十四份。
甲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乙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六)协议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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