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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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实施者。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自查隐患、治理隐患、自报隐患和分析趋势。
自查是为了发现自身所存在的隐患,保证全面而减少遗漏;治理是为了将自查中发现的隐患控制住,防止引发后果,尽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自报是为了将自查和治理情况报送政府有关部门,以使其了解企业在排查和治理方面的信息;分析趋势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状况做出科学、综合、定量的判断,为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和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第一节企业自查隐患
企业自查隐患就是在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确定自身分类分级的定位,采用其适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通过准备、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培训、实施排查、分析改进等步骤形成完整的、系统的企业自查机制。
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在企业内部形成联接所有管理层级和各个生产单位,以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准备工作
为保证隐患自查工作能够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准备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全面的准备,那么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结果必然是“一阵风”式的开展一次“运动”,不能做到深入和持久的开展自查工作。
1.收集信息
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对现行的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等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收集。
此项工作也可以委托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服务方来实施。
2.辅助决策
将收集信息形成的有关材料向企业管理层汇报,并说明有关情况,使企业管理层的领导能够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企业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正确决策。
3.领导决策
高、中层领导需要从思想意识中真正解决为什么要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充分的各类资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才会在企业得到有效和完全的实施。
二、组织机构建设
由企业一把手担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班子为总决策管理机构,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办事机构,以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为骨干,以全体员工为基础,形成从上至下的组织保证。
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网络,确定各个层级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领导层:
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安委会、领导办公会等形式,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到其日常工作的范围中,亲自定期组织和参与检查,及时准确把握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
主管负责人要在其职责中明确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将有关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主要负责人的帮手。
其他有关领导也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至少要知道、过问、督促、确认。
管理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骨干力量,编制有关制度、培训各类人员、组织检查排查、下达整改指令、验证整改效果等是主要的工作内容。
还要通过监督方式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所有员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纳入考核,全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方位和全员化。
操作层:
按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在日常的各项工作中,员工要有高度的隐患意识,随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事故苗头,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同时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注意做好记录,为统计分析隐患留下资料。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依据,需要企业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上级和外部的其他要求全面掌握,将其各项具体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编制工作将外部的规定转化为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再经过全面地执行和落实,变成企业的管理行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不例外,也基本按这一思路展开。
1.现状评估
企业要通过评估确认管理现状与企业适用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之间不相符的地方。
(1)法律、法规识别及其它要求的收集和识别
法律、法规识别的主要工作就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并对所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符合性进行评价。
(2)组织机构分析
认真梳理现有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网络是否能全面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要求、是否有足够的资源保证、工作效率是否满意等方面。
(3)规章制度评价
收集、整理企业现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对其充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策划
(1)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章制度策划,首先要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与指标;
●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需要解决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需求;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流程);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记录(台帐);
●与企业现有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关系。
(2)在弄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规定》中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要的规章制度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内容,需要建立的制度主要有: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
还有一些在其他制度中需要专门管理和控制的内容,如《规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上述这些制度要求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在已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所要增加或修订的制度。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的内容应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并有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要在操作规程中有所体现。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要求,各单位都有符合实际需要、适应本身特点的文件形式规定,但通常不外乎以下几个部分:
编制目的;
适用范围;
术语和定义;
引用资料;
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相应职责;
隐患排查主要工作程序和内容等具体规定;
需要形成的记录要求及其格式;
制度的管理:
制定、审定、修改、发放、回收、更新等;
相关文件。
当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必须有符合本单位相关规定的文件标题和编号。
最终要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数量和框架结构及与其他文件的关系。
(4)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细化
企业应根据其适用的政府部门制定颁布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应当进行细化,例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中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内容,企业就应当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明确督促的方式方法、检查的方式方法(对矿山等企业领导来说可能就要与下井带班作业相结合)、检查的频率(是每周还是每月参加一次)等。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编制
组建一支精干、高效的文件编写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对文件质量影响最大的应当是编写人员的水平,我们建议可以采用过去形成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做到两种结合:
一是“老中青”结合,老同志经验丰富,年青人学历较高、视野开阔,中年人兼而有之,形成“黄金搭档”,取长补短;
二是“工技管”结合,“工”是一线作业人员,他们对生产实际最了解,有丰富的一手经验,“技”是技术人员,他们在专业方面的长处,“管”是各类管理人员,他们站得高看得远,擅长协调和沟通。
将这几类人员的长处结合起来,能够发挥出“1+1>2”的作用。
制定严格的编制计划,明确任务、时间、责任人和质量要求,计划必须落实到人,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检查编制进度,最后进行统稿,以保证格式的统一和内容的协调。
文件编写时还要注意解决如下问题:
●要明确谁来负责起草工作?
谁来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修改工作?
谁来负责文件之间的接口及协调性?
●文件编写人员要吸收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的文件编写人员参加;
●文件编写完之后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即解决文件的可操作性问题。
因此,要落实专人负责将相关文件向有关部门/人员征求意见,以最大程度解决文件的可操作性难题;
为简单起见,我们编制了一个综合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提纲供企业参考,详见本节后面的附件。
大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的各个部分单独分开、扩展成多个制度,形成一个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系统。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管理
文件管理是制度编制和贯彻的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文件管理也不例外,应当特别关注几个环节:
(1)审批发布
由各级领导按职责权限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进行审阅,征求相关意见并进行最后修改,然后按文件发布的权限进行审批,最终按企业文件管理的程序正式发布。
(2)发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放到哪一级、哪些人,直接影响到本制度能否充分贯彻执行的程度。
很多单位在实际工作形成了文件只发放到中层领导这一级的习惯,再向下就仅仅是组织员工学习(就是宣读),导致很多真正需要按文件规定进行操作的人员无法获取相应的文本,使文件内容得不到有效实施。
发布不仅是发个红头即可,应当将新增的规章制度纳入已有的文件体系,如汇编、电子版(光盘)、内部网络等。
(3)保存
保存的目的不单是存放,更重要的是方便其使用,因此文件应当保存在方便获取、便于查阅的地方,并应将相关手续告知给有关人员。
(4)文件的使用
发布文件的目的是使之得到有效的执行使用,这就要求每个相关人员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养成良好的“死板”习惯,在制度面前决不能“灵活”使用。
(5)文件的修改
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根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法和程序,逐级向上反映,由文件编制部门按手续收集反馈意见,并根据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修改。
(6)文件作废和存档
当文件换版、作废时,应按相应的步骤规定执行,以防止使用已经过期的文件,保证相关岗位和人员获得有效版本。
业已作废的文件除大部分销毁或处理掉以外,还应保留底稿,目的是使文件的修改有一定的连续性,为今后其他文件的编制提供参考。
四、全面培训
1.初步培训
在全面铺开工作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步的培训,使其掌握“谁来干?
干什么?
如何干?
工作质量有什么要求?
”等内容。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初期培训对象分为两种,一是对领导层(高层与中层)人员进行背景培训,二是对承担推进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对领导(高层与中层)进行背景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实施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工作职责,以及应该给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对承担推进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背景(可与领导层培训合并进行)、相关政策法规、隐患排查标准内容详解、制度编写、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等方面。
2.全员培训
隐患排查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从领导到一线员工直到在企业工作范围内的外部人员,以保证排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在颁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之后,组织全体员工,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要求,学习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内容。
所有人员能不能或者会不会隐患排查是关键,必须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果的教育培训。
在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要将隐患排查的内容纳入,并根据需要做专门的培训,还要确认培训的效果,以保证所有人员有意识、有能力地开展隐患排查。
注意:
培训工作应以已有的培训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准,按其要求实施。
五、实施排查
排查的实施是一个涉及企业所有管理范围的工作,需要有计划、按部就班地开展。
1.排查计划
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较长,需要制定一个比较详细可行的实施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内容。
为提高效率也可以与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工作或管理体系中的合规性评价和内审工作相结合。
2.隐患排查的种类
(1)专项排查
专项排查是指采用特定的、专门的排查方法,这种类别的方法具有周期性、技术性和投入性。
主要有按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的全面自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的定期现状安全评价等。
(2)日常排查
指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结合,具有日常性、及时性、全面性和群众性。
主要有企业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主管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专业管理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各管理层级的日常安全检查、操作岗位的现场安全检查等。
3.排查的实施
以专项排查为例,企业组织隐患排查组,根据排查计划到各部门和各所属单位进行全面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如图3-1所示。
排查时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地记录排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随时与被检查单位的人员做好沟通。
图3-1在各部门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
4.排查结果的分析总结
(1)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覆盖了计划中的范围和相关隐患类别;
(2)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了“全面、抽样”的原则,是否做到了重点部门、高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适当突出的原则;
(3)确定本次隐患排查发现:
包括确定隐患清单、隐患级别以及分析隐患的分布(包括隐患所在单位和地点的分布、种类)等;
(4)做出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结论,填写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表格。
(5)向领导汇报情况
六、纳入考核和持续改进
为了确保顺利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必须责成有关部门以考核手段为基本的保障。
必须规定上至一把手、下至普通的员工以及所有的检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必须明确规定企业中、高层领导在此项工作中的义务与职责。
因为,企业的中、高层领导是实施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各个方面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随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与时俱进,借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合规性评价、内部审核与认证审核等外力的作用,实现企业在此工作方面的持续改进。
另外隐患排查治理也为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持续改进的信息资源,通过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能够为预测预警输入必要的信息,能够为管理的改进提供方向性的资料。
第二节企业隐患治理
对隐患排查所发现的各种隐患进行治理,才能真正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降低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一般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分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为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治理在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隐患,要对一般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
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企业中通常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分厂级直至厂(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
其中的厂(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立即整改
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
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可以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3.限期整改
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通常由排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二、重大隐患治理
针对重大隐患,就需要“量身定做”,为每个重大隐患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
由于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在没有完成治理前,还要有临时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治理完成后还有书面申请以及接受审查等工作。
1.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此外,第二十条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还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时还必须考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和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内容的指示,也要将这些指示的要求体现在治理方案里。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的“(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更是安全防范措施里的重要内容。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
《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要求: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还要随时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
如果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就更应落实相应的整改、治理的主体责任。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针对治理结果的效果进行,确认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认对隐患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的预防效果。
评估需要有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以保证评估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工作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并经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隐患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及其方案的核心都是通过具体的治理措施来实现的,这些措施大体上分为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再加上对重大隐患需要做的临时性防护和应急措施。
1.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
(1)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处置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3)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4)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件。
隐患治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为企业必须考虑成本投入,需要最小代价取得最适当(不一定是最好)的结果。
有时候隐患治理很难彻底消除隐患,这就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将其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接受的程度。
可以这样说:
“最好”的方法不一定是最适当的,而最适当的方法一定是“最好”的。
例如,员工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是一个典型的低级别的隐患,其治理方式在企业中主要是排查(检查)人员对其批评,责令其马上纠正,通常是不需要制定治理方案的。
但如果经过统计分析,发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成为一种习惯性和群体性违章,那么要将其隐患级别上升,并制定治理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治理。
2.工程技术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的实施等级顺序是直接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应按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的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根据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
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化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
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的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放装置等。
③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护服、各类防毒面具)等;
⑤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往往在隐患治理工作受到忽视,即使有也是老生常谈式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培训教育和加强安全检查等几种。
其实管理措施往往能系统性地解决很多普遍和长期存在的隐患,这就需要在实施隐患治理时,主动地和有意识地研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中的管理因素,发现和掌握其管理规律,通过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闭环管理
“闭环管理”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基本要求,对任何一个过程的管理最终都要通过“闭环”才能最后结束。
隐患治理工作的收尾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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