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别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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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别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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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别墅
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安康市高新区汉江路北侧、高新四路东侧、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住,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性框架结构,层高为一层米,二、三层米,位于所在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毛坯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角分。
装修价款为¥: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角分。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为元,总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角分。
装修价款为¥: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角分。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角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品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约定单价多退少补。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对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设计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即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
,大写人民币。
、按揭付款:
买受人须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一次付清总房款的,即¥:
(大写人民币)为首期购房款,剩余房款¥:
(大写人民币)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办理银行按揭的贷款手续。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按揭银行提供完整的按揭贷款资料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取得商业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的延误;
、因市政配套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因素而导致该商品逾期交付,买受人同意免除出卖人责任。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为完善和优化规划设计,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及本条()中说明的前提下,经政府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予以认可。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日内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日前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及其它费用,而出卖人仍愿履行合同时,出卖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约定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书面《入伙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收房手续;买受人未接到《入伙通知书》的,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本合同项下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自交付期限界满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据实补偿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自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将开发的当期道路、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本合同第九条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赔偿买受人损失。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办理银行按揭份,产权登记机关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由出卖人向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房号: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包括公摊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办法)
一、买受人应当承担的公摊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房测量规范的规定》计算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
二、公摊面积包含建筑物的管道井、配电间、电梯间、设备间、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
三、每套单元与公共部分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公摊面积。
四、如公摊面积发生差异,以本合同第五条第款约定之原则进行处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保温材料:
外墙外保温。
2、外墙:
石材、真石漆。
3、内墙:
水泥砂浆面层。
4、顶棚:
现浇混凝土面
5、室内地面:
水泥砂浆面层
6、门窗:
断桥铝合金、防盗门
7、露、阳台:
铝合金,半封闭不封闭
8、室内楼梯:
简易钢架楼梯。
、电梯:
户内预留电梯井。
、给水系统:
自来水入户,卡水表计量。
、燃气系统统:
天然气管道入户。
、电话及网络系统:
每户预留宽带接口、电话接口。
、电视系统:
预留有线数字电视接口。
、可视对讲系统:
每户设可视对讲话机。
、小区安防系统:
智能安防
附件四: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缇香郡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卖人设置的样板间的装修仅作为装修风格展示,不作为交房标准。
出卖人发布的宣传广告、售楼广告、售楼书、沙盘等宣传资料仅作宣传使用,交房标准最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出卖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电话、公告或书面方式,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地址、电话等为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所有文件发出至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买受人如因未通知出卖人变更后的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出卖人的相关信息传达不到,出卖人不负送达不能之责任。
第三条:
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致使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房款的,按以下条款办理:
、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并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日内退还买受人房价款,同时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或扣除违约金。
、买受人按揭付款的,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将按揭部分款项退至按揭银行,即视为退至买受人,就此退款行为买受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剩余首付款退至买受人。
第四条:
买受人按揭付款的应遵守以下条款:
、出卖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银行(以下称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由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买受人按揭贷款及决定具体贷款金额和年限,并由买受人承担按揭贷款产生的全部费用。
、买受人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全部按揭资料,并按银行指定地点、时间办理手续并签署有关文件,否则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若因买受人的个人原因导致按揭银行贷款条件发生变化,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日内调整至出卖人确认的付款条件并办理有关合同手续。
逾期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买受人在银行按揭贷款的,在出卖人阶段性担保期内,买受人就还款义务向出卖人提供如下承诺:
1、买受人逾期天未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履行借款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本息及罚息),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将逾期付款的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并承担代付款金额的违约金。
2、买受人累计逾期天未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本息或未履行借款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履行还款义务的(包括本息及罚息),出卖人有权在收到银行通知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自到日内将逾期付款的本息及罚息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并承担代付款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证书延期办理,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担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延期天仍不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退还给出卖人。
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
、买受人同意在使用和维护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屋面和外墙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保持项目整体风格、颜色等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未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买受人不得实施在外墙和屋面张贴、粉刷等改变原设计的行为。
、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庭院、花园的使用权归买受人,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
买受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在该商品房庭院(入户庭院)、露台、院墙等进行搭建、围合、拆改等改变原设计的行为,并应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自行打造该商品房庭院(后院)时,设计方案需报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买受人认可并同意本商品房的庭院内花园的维修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关于第十五条产权登记的约定补充:
对于未收房的业主,出卖人有权暂缓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质量问题外,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
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必须出具由出卖人承认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出卖人不能满足合同及其附件所列装饰和设备标准的,出卖人可以用其他同类装饰材料和设备替代,但出卖人必须保证替代品为合格产品。
、买受人应当在接收房屋时向出卖人提交所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相关资料及各种税、费发票。
若因买受人提交上述资料不全或未足额交缴各种税费或其他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上述权证无法办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
、若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时,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期限按照实际逾期交付商品房天数予以相应顺延,出卖人不需承担顺延期间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无异议。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住宅和商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和种类按照安康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标准执行。
、买受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时间为买受人收房之日起,但不得晚于出卖人统一交房期限期满之日。
物业管理企业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买受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第一个月前日交纳费用及代收代交费用。
遇节假日顺延。
买受人需在接收房屋时向物业管理企业预支付个月物业费用(电梯费、垃圾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后物业费用按约定时间交纳。
买受人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交纳。
出卖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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