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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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总则
1.1为加强项目施工用工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控制,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队,以下简称项目部)。
1.3项目部用工应坚持计划控制、搞活分配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新机制,降低人工成本,增强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工的使用和管理
2.1劳动合同制工(以下简称劳合工)的使用。
项目经理部组建后,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及用工计划,由公司劳动力市场(劳资部)根据公司现有劳力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劳力分布及余缺情况,本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推荐、调配,并经公司劳资部下令。
2.2项目部提出使用劳合工计划时要本着充分考虑公司劳力资源的现状,充分利用和发掘劳力资源潜能的原则,并应集使用、管理、培训为一体,加速劳力资源的素质提高。
2.3项目部使用的劳合工,均应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得使用。
2.4劳合工在项目部工作期间,可打破现有工资分配方式,将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捆在一起,结合生产实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作,或承包兑现等多种分配形式。
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2.5项目部工程完工后,所使用的劳合工,由公司劳资部统一下令到各劳动力分市场(基地)(或在完工的项目部),在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等待重新调配到新组建的项目部。
2.6凡未能组合上岗的劳合工,日常管理由公司劳动力分市场(基地)负责(按内部下岗对待)。
项目部根据施工情况而产生的间休、冬休等人员,由项目部根据内部下岗有关规定自行管理,但要报公司劳资部备案。
第三条临时雇工、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
3.1本办法所称临时雇工(含公司内退返聘),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根据项目部生产需要临时雇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员。
劳务工是指未纳入用工计划管理,根据项目部施工生产需要,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乡、镇集体或零星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完成某项任务的短期用工(即民工)。
3.2项目部使用临时工、劳务工,必须是施工生产任务充足,工期紧迫,在用活用足本公司劳合工的前提下,劳力仍有缺口或本公司缺少的技术工种才能使用。
3.3临时工和劳务工的使用,各项目部要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及用工情况有计划使用,并将用工人数、工种、使用时间等情况报公司劳资部审核、备案。
3.4项目部使用临时工,必须要签订一年以内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临时工劳动合同书》(附后),合同期满即予以终止执行。
若项目部工程未完工,还需继续使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但累计(不间断)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8年。
3.5使用临时工必须是生产一线,非生产一线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
3.6临时工工资待遇,各项目部根据施工所在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有关保险待遇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详见合同书条款)。
3.7临时工、劳务工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县、镇、街道劳动部门的证明信或务工许可证,政治清楚、身体健康能胜任施工生产繁重体力劳动,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特殊紧缺工种的临时工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45周岁),严禁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3.8项目部招用劳务工,应本着就近、定点、定向,双向选择的原则。
对应招的劳务工队伍要进行资格、能力等有关方面审核并对应招队伍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根据用工计划,对被招用者要审核身份证、务工介绍信或证明、身体状况等,择优录用。
3.9招用的劳务工,必须由项目部经理与劳务输出单位或劳务工本人签订劳务输送或劳务协议书,协议书(自定)应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互利互惠、招用一次签订一次的原则。
协议书要明确招用人数、工种、期限、生产任务、劳动报酬、管理服务费、劳动保护、保险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解除条件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3.10劳务工的工资收入在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效益工资等形式,具体形式和标准由项目部根据承担施工生产任务的繁简、技术要求的高低,自行确定。
3.11劳务工的组织管理
3.11.1劳务工应由项目部组织上岗前的铁路常识、施工技术、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劳动纪律、政策法规、企业形势等教育,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3.11.2项目部招用的劳务工,可编入正式工班组或单独编制班组。
单独组建的工班长由合同工担任,副班长可在劳务工中选拔。
3.11.3项目部对劳务工要分类登记造册、掌握使用动态情况;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报公司劳资部。
3.11.4项目部对劳务工要加强管理,经常对劳务工进行政治思想、安全技术等教育,劳务工也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
如因劳务工本人过失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n.5项目部与劳务工发生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及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外部劳务队伍的使用和管理
4.1外部劳务队伍是指:
公司在充分配置内部劳力资源,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外部劳务队伍)。
4.2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坚持使用整建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外部劳务队伍再分包。
参加既有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规章制度。
同时对外部劳务队伍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4.3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
4.3.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企管、劳资、工程、安质、财务、审计、法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资质审查、选定、审批、建档、签订劳务合同、检查、评价、建立等级台帐、效能监察以及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工作。
4.3.2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经理部经理担任
副组长:
经理部班子成员担任
组员:
工程部长、安质部长、财务部长、综合办主任(或主管劳人工作人员)。
负责外部劳务队伍选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具体管理、指导、监督外部劳务队伍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馈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4.4公司有关部门职责
企业管理部负责劳务合同格式文本以及条款中的合法性的审查把关,负责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
参与劳务分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与签订,参与外部劳务队伍的资质等有关资料的审查工作。
参加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
工程部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年审,发布合格、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及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计量等方面(主要是符合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项目经理部、企管部、劳资部审核外部劳务队伍资质等资料、核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以及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拔工作。
参加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参与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及签订指导工作。
劳资部负责提供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用工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参与审核外部劳务队伍资质等有关资料、人员资格工作,并做好登记。
督促外部劳务队伍人员工资按实足额发放。
配合有关部门就外部劳务队伍工作情况和相关问题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沟通、协调工作,参加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参与外部劳务队伍劳务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和签订等工作。
安质部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外部劳务队伍生产作业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外部劳务队伍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组织调查、处理外部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和四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财务部负责项目经理部涉及对外部劳务队伍的会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纪委(监察)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中的纪律检查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
审计部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使用中劳务费用支付问题的审计。
4.5队伍引进与选择
4.5.1外部劳务队伍进入我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提出
申请并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施工机械和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明文件、证件,主营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有关分包能力的要求。
4.5.2申办《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程序:
由外部劳务队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即三证一照原件和相关证件原件),如实填写《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申请书》。
经项目经理部审查报公司工程部,会同企管部、劳资部、监察部予以审核,并经公司获准后颁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4.5.3年审及公布制度。
公司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每年(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报告、年(半年)审记录汇总表及《年检记录表》(第二联)报公司工程部,并抄报劳资部、企管部。
检查的主要内容:
按4.5.1条款所述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安全质量、施工信誉、费用支付及有关纠纷情况,对年(半年)审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吊销其《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并禁止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
4.6劳务分包工作程序
4.6.1凡符合本办法第4.5.1条款要求的外部劳务队伍,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实行公开竞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4.6.2对不具备公开竞标条件选择外部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
对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特别是各级领导、主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在管辖范围内推荐、选择其子女、亲属分包工程。
4.7劳务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4.7.1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由项目经理部起草的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分包工作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保险、劳务报酬、奖惩、违约责任、争议、合同解除、终止及其它事项。
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具体工程类型选择合同条款内容,原则条款不得随意改变。
4.7.2劳务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劳务工作内容、工作量、分包单价,并明确不预付劳务费用,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应交税费等相应条款。
4.7.3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外部劳务队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在进场前(严禁事后补签)逐页签署,最后加盖印章,写明签订时间,不得漏项。
劳务分包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后及时变更,订立补充合同。
同时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协议》。
4.7.4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帐,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公司企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劳务合同、责任书均须编号存档,专人管理。
同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监督;财务部门应以劳务合同为依据。
控制劳务作业结算总量及资金结算、纪检监察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分别对廉政建设治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7.5劳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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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用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