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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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求,确保业务规范开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兑仓业务,系指本行与经销商、供货商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即由本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买方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目前采取提货权凭证质押和生产商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本行保兑仓业务仅以经销商作为授信对象。
第五条经销商申请保兑仓业务除应符合《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销商为生产商指定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主营业务突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从事该行业经验3年以上;
(二)符合本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条件及规定;
(三)经销商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条生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商生产经营正常且主营业务突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二)主导产品适销对路,产品质量获得相关认证,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生产商产品原则上应是钢材、石油、汽车、家电、电脑、轮胎、纸张、烟草等行业,产品属于大宗货物、易变现、产值相对较高、流通性强的商品,采取经销商制的销售体系。
第七条如需要通过仓储方,仓储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从事仓储业。
管理规范,财务情况良好,交通便利,仓储业务量大、具备可持续发展和违约责任承受能力,合作意愿良好;
(二)能够对货物实行计算机管理进出动态监控,并随时打印货物清单,有条件的应与本行分支机构联网;
(三)具备自有或长期租赁的仓储设施,长期租赁合同期限长于本行授信期限1年以上且已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四)仓储方股东、管理层与经销商为非关联方;
(五)申请人货物占仓储方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
(六)在生产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情况下可不经过仓储方办理保兑仓业务。
第三章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保兑仓业务纳入本行客户统一授信和授权管理.对经销商提供的授信额度原则上根据本行确认的年销售收入和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经销商近三年平均销售额的40%,授信额度必须定向用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第九条授信期限
本行对借款人的授信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内,授信实际使用期限应不超过六个月但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授信额度内,每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均应单独开立对应的保证金专户.当一笔尚未到期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达到100%时,该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再占用本行授信额度;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在初审受理客户保兑仓业务申请后,应对借款申请人(经销商)、生产商经营和资信情况等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请保兑仓业务,除提供本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经销商
(一)保兑仓业务申请书;
(二)与生产商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及《购销合同》;
(三)上年度及近期纳税记录、过往及近期销售台账及经销商网络相关资料。
生产商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
(三)原则应提供近年审计报告和即期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 保兑仓业务调查重点为:
(一)经销商概况:
基本情况、股本构成、股东,法定代表人情况,反映经销商销售能力涉及的业务经营状况、在全国或地区销售排名情况,经销商主要财务指标包括纳税情况;
(二)产品分析:
市场容量、价格波动因素、行业盈利前景、产品技术特性、市场认同度、目标市场定位、营销政策、主要客户分布、销售记录等;
(三)生产商实力分析:
销售增长情况、同业排名情况、财务及评级分析和回购能力分析;
(四)操作模式及风险控制措施分析:
质押物价格、质押率、保证金率、票据期限、回购条款、库存监管办法等;
(五)综合收益分析:
开票手续费收入、派生存款等.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后按审批权限和流程报批。
审批通过后,经办分支机构与客户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及承兑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协议包括银行汇票承兑授予额度、银行汇票承兑协议以及保证金比例约定,签署合作协议后,在额度内每次办理承兑时无须再签承兑协议,经销商只需按协议附件规定提交《承兑申请书》即可.
第十六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1、经销商在经办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存入开票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30%;
2、经销商持承兑申请、购销合同和保证金回单向经办机构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按授信业务流程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签发该笔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七条 经办分支机构在生产商(或仓储方)处预留《提货通知单》专用印鉴。
预留印鉴必须为经办分支机构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名(章),经办人员为经办分支机构会计人员、专管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经销商、生产商向经办分支机构出具授权书指定经办人员并预留公司和经办人员印鉴以及经办人员签字样本。
第十八条 生产商收到经办分支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应签发票据收妥回执,同时提交该购销合同项下唯一提货权凭证。
经办分支机构收到提货权凭证并与《购销合同》核对一致以及实地确认货物后,经双人复核后入库保管,并据此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赎单提货:
(一)除经销商第一次可提取保证金对应的货物外,经销商每次需提货时,均须向保证金户存入与约定的提货价值对等的保证金,凭保证金入账回单向经办分支机构提出提货申请;
(二)经办分支机构会计人员和专管客户经理双人审核后,按抵(质)押物保管程序取出提货权凭证并按预留印鉴要求签署提货通知单并与经销商、生产商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生产商发货后向经办分支机构签发发货回执.
第二十条 经销商最后付款期限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经办分支机构向经销商(并通知生产商)提示付款,经销商应于汇票到期前将足额票款划入经办分支机构保证金账户,票据到期后经办分支机构自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扣划保证金未到达全额比例部分以承兑到期票据款项.
第二十一条 如经销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据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分别向经销商、生产商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一并由生产商无条件向本行支付票款不足部分及其相应的罚息。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兑仓业务应按本行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及本行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确保票据到期正常承兑。
第二十三条对于保兑仓业务,要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办理。
(一)从严、谨慎审查企业贸易背景,确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严禁经销商与生产商相互串通,虚构销售或贸易背景套取本行信用;
(二)对保兑仓项下的货物实施动态监测,必须实时掌握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当货物价格下跌超过该笔业务办理时确定价格的10%(含10%),经办分支机构需及时提示经销商;当下跌超过15%(含15%),经办分支机构须立即要求经销商追加至少不低于相同比例的保证金,以切实防范市场及价格波动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回笼,经办分支机构应随时关注经销商资金动态和流向,严防销货款“体外循环”。
切实加强经销商账户管理:
(一)保证金账户。
经销商须按约定存入保证金、提货时按约定补足对应保证金;票据未承兑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不得动用;各张票据保证金不得混用。
(二)结算账户。
经销商应在经办分支机构开设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销货款、生产商商业折扣等,要重点监控经销商是否将销售款项全部回笼至这一账户,有无将销货款项体外循环、脱离监管的情形发生。
票据到期,保证金账户如不足以兑付的,本行有权自结算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第二十五条 如经销商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据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分别向经销商、生产商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通知书》,一并由生产商无条件向本行支付票款不足部分及其相应的罚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台账,定期与生产商核对货物发货数量和库存余额,保证账实相符。
(一)建立业务管理台账,记录经销商名称、生产商名称;货物名称、种类、规格、型号、单价和数量以及每次提货数量和结存数量;授信审批额度、剩余额度,登记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期限、赎单和兑付情况,每月初制作相应报表;
(二)建立提货权凭证台账,根据不同品种,对提货权凭证进行分类管理,统一编号入库管理,便于提货权凭证赎回,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经办分支机构必须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逐一建立保兑仓业务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报告和审批意见书,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保证金入账回单复印件、经销商承兑申请、预留印鉴通知书、提货权凭证和提货通知单复印件等。
第二十八条 经办分支机构应对辖内保兑仓业务开办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出具检查意见书,对检查不合格的需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和单位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约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本行经办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五)保兑仓项下未提货物市场价格低于双方约定价格时;
(六)未按照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
(七)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条生产商(仓储方)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经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同意,允许借款人质押货物出库销售;
(四)合作协议与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和生产商(仓储方)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二)有权处置保兑仓项下货物;
(三)从销售资金专用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五)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六)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三十二条本行经办分支机构在保兑仓业务项下质押期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保兑仓项下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
2.承兑申请书
3.提货通知单
4。
《提货通知单》专用印鉴样本
5。
提货通知单确认书
6.承办人专用印鉴样本
附件1
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
编号:
()年字第号
甲方:
(生产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经销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XX银行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一条为加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二条本协议中下列术语代表如下:
1、购销合同:
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乙方从甲方购买产品的合同。
每份购销合同相对于特定的乙方从丙方开立的以甲方为收款人的承兑汇票。
2、保证金:
是指乙方根据购销合同和与该购销合同相对应的承兑汇票由乙方向丙方交付的占承兑汇票一定比例的款项,该款项应不低于乙方计划向甲方在此要求提货的价款。
保证金为乙方向丙方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3、提货单:
是指乙方向丙方申请并由丙方向甲方开具的提货通知单,提货单所代表的货款金额必须低于乙方此次向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4、汇票回购:
是指如果甲方根据丙方出具的提货单所标明的货款总值少于丙方根据合同出具的承兑汇票余额,由甲方支付承兑汇票与货款总值之间的差额的行为。
5、分公司:
是指甲方在丙方所在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甲方应当在本协议附件中列明与丙方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分公司并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的“三方合作”是指:
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交存%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方凭丙方的正式通知向乙方发货,首次发货价款不超过乙方向丙方交存保证金的数额。
乙方销售资金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丙方累计通知甲方发货的价款不超过保证金账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如乙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未能足额承兑,甲方负责将乙方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及由于承兑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以现款支付给丙方。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开立的条件
1、丙方作为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有权按照自身的授信要求决定给予乙方承兑的授信条件。
2、丙方根据购销合同业务量及乙方的实际销售能力给予乙方最高承兑授信额度为xx万元。
3、丙方给予乙方的承兑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内,乙方申请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承兑授信额度.
4、在丙方给予乙方的承兑汇票授信额度内,乙方每次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必须存入不低于30%的保证金,同时就承兑的期限,金额签订承兑协议.
5、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前,乙方应将保证金悉数存入乙方在丙方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只进不出,直至承兑足额兑付.乙方存入的保证金只能针对具体每笔购销合同,乙方不同的购销合同申请丙方开立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不能混用.
第五条提货的处理手续
1、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丙方提交购销合同项下的唯一的提货单并无条件地保证除丙方以外不得办理任何挂失和补办手续;丙方开立以乙方为出票人、以甲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予甲方。
2、乙方每次提取本协议项下的货物时,需先向乙方在丙方所开立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不低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丙方审核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存入保证金价值内的提货单。
(作为提货量依据的产品价格由甲、乙双方按购销合同给定的价格执行,丙方只核定出货单上的金额总计)。
3、甲、乙方须委派专人到丙方处办理承兑汇票和提货通知单交接手续。
甲方应对丙方出具的提货单进行确认,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字为其确认方式之一。
4、甲乙双方的操作人员应当出具各自的授权委托书或甲乙双方列明有权经办的人员,如果这类人员发生变动,甲方或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丙方,在丙方收到这样的书面通知之前与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对各自仍有约束力.
5、提货通知单由甲方在丙方所在地的分公司签收或由乙方转交至甲方的财务部门.
6、甲方确认上述单据无误后,向乙方发货,发货时间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7、甲方、丙方应视交易发生频率定期、专人每月或每周对帐,乙方在此过程中需无条件配合。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和逾期处理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乙方应当及时将足额的票款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对应签发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内.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二十天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价值金额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时,丙方将通知甲方、乙方做好银行承兑汇票承付的资金准备。
2、如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五天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时,丙方有权向甲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要求甲方承担连带的付款责任.
3、甲方承担的付款责任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扣除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以外的余额部份承担连带的、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甲方保证对丙方提出的上述付款要求绝不以任何理由拒付。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丙方的索偿通知要求按时支付到期款项,丙方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逐日计收罚息直至甲方付清之日。
4、甲方保证丙方在向甲方索偿之前不必
(1)先向乙方索偿;或
(2)先对乙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3)先对乙方提出破产申请。
5、丙方将付款通知书送达至甲方在丙方所在地的分公司或传真至甲方财务部门,即视同送达并签收。
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丙方书面回复。
6、甲方付款期限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以内,由甲方无条件将款项汇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丙方也可直接扣收甲方分公司在丙方账户上的款项以兑付承兑。
7、如果甲方未按丙方的《提货通知单》发货,则该交易视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独立于本协议的购货合同,甲方按本条第3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发货或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第七条声明保证
三方在此声明和保证如下:
1、三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主体,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2、甲方保证其付款责任是独立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者争议或任何条款的无效包括承兑项下的《购销合同》的任何争议都不影响甲方的付款责任。
3、甲方保证丙方在向甲方索偿之前不必
(1)先向乙方索偿;或
(2)先对乙方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3)先对乙方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以商品价格变动抗辩其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甲方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甲方应提前通知丙方。
丙方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自由决定甲方提前还款或由甲方的继承人承担责任。
甲方的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歇业、申请停业整顿、停产、转产、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甲方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乙双方保证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未决争议或债权债务纠纷。
6、乙方保证在丙方开立基本/一般结算账户和承兑保证金账户。
7、甲方对本协议载明的购销合同项下货物承担回购责任.
8、签署本协议是各方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达。
9、各方届时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地履行本协议,并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给予他方必须的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及索赔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均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于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且甲方收到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照协议开出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后失效。
第十一条协议附件和协议文本
下列文件为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提货通知书
2、付款通知书
3、甲方董事会决议
4、乙方董事会决议
5、银行承兑汇票签收确认函
6、其他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文件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2
承兑申请书
编号:
XX银行:
根据本行与贵行以及生产商[]共同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行现作为《协议》项下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申请人,申请贵行根据《协议》的规定为下列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
[])办理承兑手续:
序号汇票号码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已存单笔保证金数额
1
2
3
本行保证上列汇票以及本行在各张汇票项下提出各笔承兑申请全部且同时单独符合《协议》规定。
本行同意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一切相关事宜.
同时,如果贵行同意承兑上列全部或部分汇票,本行同时根据《协议》的规定申请贵行按以存单笔保证金数额开出相应提货金额的《提货通知单》。
本行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将办妥承兑手续的汇票直接交付给生产商。
已在《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本申请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特此申请。
出票人和承兑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
上列汇票原件和购销合同的副本,以及其他文件材料:
。
附件3
提货通知单
编号:
[生产商名称]:
据本行与经销商[经销商名称]以及生产商[生产商名称]共同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行现根据经销商申请,在经本行办理承兑手续的下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特签发本《提货通知单》,请贵公司依照《协议》之规定,核实本通知单的内容无误后允许经销商按照下述第2条规定的提货金额提走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
1、本《提货通知单》所属之银行承兑汇票:
编号为[];出票人为经销商;票面金额为:
人民币[]元整;收款人为[];出票日期为:
[]年[]月[]日;到期日为:
[]年[]月[]日;承兑人为本行。
2、本《提货通知单》项下本次提货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
3、在上述第1条所述汇票项下:
本次提货金额加上此前本行已签发的全部《提货通知单》项下的提货金额,累计提货金额已达到人民币(大写)[]元整.
已在《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本通知单中具有相同含义。
请按《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谢谢合作。
特此通知。
签发单位:
XX银行
授权签字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提货通知单》专用印鉴样本
根据XX银行(下称“XX支行")与经销商[经销商名称]以及生产商[生产商名称]共同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XX支行现授权本行[]先生/女士为该《协议》项下《提货通知单》的授权签字人(其签字/名章样本如下),并确定上述签字/名章与下述业务印鉴共同构成XX支行在《提货通知单》上使用的唯一有效的专用印鉴:
授权签字人姓名
授权签字人
签字/名章样本
业务印鉴
XX支行及生产商特此对本件共同确认无误。
本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XX银行(章)生产商(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提货通知单确认书
XX银行:
今收到贵行在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编号:
)项下向我公司开出的提货通知单(编号:
),向发货元(大写:
)。
截至年月日止,在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号项下经我司确定提货物品累计金额(含本笔提货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特此确认。
生产商或其授权机构:
(盖章)
有权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承办人授权书
编号:
根据XX银行(下称“XX支行”)与经销商[经销商名称]以及生产商[生产商名称]共同签订的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生产商现授权[]先生/女士为该《协议》项下的承办人.该先生/女士是生产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生产商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汇票及通知等其他文件、接收及核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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