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要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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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要求规范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
CodeforIntercityTransportationPlanning
〔征求意见稿〕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四勘察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
省交通规划
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
2007年3月8日
1总如此……………………………………………………………………….1
2术语……………………………………………………………………….2
3一般规定………………………………………………………………….5
3.0.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
3.0.2城市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容
3.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
3.0.4城市对外交通枢纽
3.0.5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交通的换乘
3.0.6线路交叉的规定
3.0.7规划控制与保护
3.0.8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
4铁路……………………………………………………………………….8
4.0.1铁路规划
4.0.2铁路枢纽
4.0.3铁路线路
4.0.4铁路客运站
4.0.5铁路货运站和货场
4.0.6铁路编组站、工业站、港湾站
4.0.7铁路机车车辆段、所
4.0.8铁路设施的改造
4.0.9铁路用地
5公路……………………………………………………………………….11
5.0.1公路规划围
5.0.2公路系统布局规划
5.0.3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连接道路
5.0.4过境交通的疏导
5.0.5公路隔离带控制
5.0.6公路沿线设施安全保护区围
5.0.7公路的相关交通设施
6海港……………………………………………………………………….13
6.0.1港口性质和规模
6.0.2海港选址规划
6.0.3港口规划布局
6.0.4岸线使用规划
6.0.5港区陆域布置
6.0.6码头陆域用地
6.0.7港区外围配套设施
6.0.8海港与河航道衔接
7河港……………………………………………………………………….16
7.0.1河港岸线
7.0.2河港规划
7.0.3停泊锚地
7.0.4河航道等级
7.0.5河港水域与码头陆域用地
8机场……………………………………………………………………….18
8.0.1航空运输规划
8.0.2机场布局规划
8.0.3机场场址规划
8.0.4机场数量、类别、规模和等级
8.0.5机场的交通规划
8.0.6机场总平面规划
8.0.7机场辅助设施规划
8.0.8机场配套设施规划
8.0.9机场环境保护与周边地区规划
1总如此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安全、高效、经济、舒适的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区域规划和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可参照执行本规。
1.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包括城市规划区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相关系统规划。
1.0.4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满足相关系统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满足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交通之间的联系和衔接,增强城市交通枢纽的集聚和疏散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系统的效能。
1.0.5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与城市功能、布局结构相互衔接,协调开展,满足城市规划布局、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开展需求,满足有关对外交通专项规划的开展需求。
1.0.6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贯彻以下根本原如此:
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加强区域统筹,促进社会、经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统筹考虑,相互依托,协调开展。
3.城市对外交通设施规模和标准确实定,应以科学的交通预测为依据,满足城市各开展阶段的建设要求,为城市的长远开展留有适当的余地。
4.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资源节约的原如此,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资源共享。
5.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贯彻环境友好的原如此,满足环境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1.0.7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交通枢纽transportationhinge
交通方式相互衔接与换乘的重要节点。
2.0.2铁路线路Railwayline
广义上是指由轨道、路基、桥涵、隧道与其他建筑物构成的,供铁路列车按规定速度行驶的通道。
狭义上是指铁路中心线的空间位置,由平面和纵断面上的直线与曲线组成。
2.0.3铁路枢纽Railwayterminal
在铁路网结点或网端,由客运站、编组站和其他车站,以与各种为运输服务的相关设施和线路等组成的整体。
2.0.4铁路车站Railwaystation
设有配线,办理列车通过、到发、列车技术作业与客货运业务的场所,分为客运站、货运站、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等。
2.0.5铁路货场Railwaygoodssite
利用铁路设施办理货物承运、装卸、交付的场所的统称,分为综合性货场、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等。
2.0.6铁路段、所Railwayarena
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客车整备所等场所。
2.0.7铁路专用线Specialspurtrack
专门服务于一定企业、港口等单位的铁路岔线。
2.0.8城市外环路Urbanouterring-road
引导交通向外转移、方便过境交通而沿主城区边缘附近设置的环行路。
2.0.9绕城高速公路Surroundurbanfreeway
环绕主城区外围设置的高速公路。
2.0.10公路服务区、停车区ServingdistrictParkingdistrict
公路服务区是具有停车场、加油站、厕所、休息站、小卖部或餐厅、汽车维修、绿地和管理设施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
在服务区之间可设停车区,设小型停车场〔5~10个停车泊位〕、厕所、绿地等场所的公路服务设施。
2.0.11港口、码头PortHarbor
港口:
位于江、河、湖、海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货物运输或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
码头:
专供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水工建筑物。
2.0.12航道Channel
船舶沿着规定的足够水深和宽度行驶的通道。
2.0.13锚地Anchoragespace
在港口水域中专门用于船舶待泊或进展水上装卸作业使用的水域。
2.0.14港口集疏运系统Portcollectionandtransmissionsystem
港口后方由各种交通方式如:
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组成的为港口服务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2.0.15机场Airport
也称空港,指陆地上供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涉与的是民用机场〔CivilAirport〕。
2.0.16飞行区Airfieldarea
机场供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
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停止道、净空道、滑行道等。
2.0.17机坪Apron
机场飞行区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加油、停放或维修使用的特定的场地,并可分为客机坪、货机坪、停机坪、维修和机库机坪等。
2.0.18旅客航站区Passengerterminalarea
机场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车道边、停车设施与地面交通组织所涉与的区域,通常简称航站区。
2.0.19航站楼Terminalbuilding
也称候机楼,位于机场旅客航站区最重要的功能性建筑物,具有旅客出发、办票和交运行、安全检查、候机休息、到达提取行、旅客中转等功能,可附设商业和餐饮设施。
2.0.20航空货运区Cargoterminalarea
机场以航空货运站为中心的、包括货机坪〔仅在有货机运输的机场设置〕、货运库与办公等建筑、空运货邮集散场地以与地面交通组织设施所涉与的区域。
2.0.21机场净空Aerodromeclearance
对机场与其附近一定围,规定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用以限制机场周围与其附近的山、高地、铁塔、架空线、建筑物等的高度。
2.0.22机场噪声级WECPNL
对飞机噪声暴露评价指标为“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ightedEquivalentContinuousPerceivedNoiseLevel〕〞,用WECPNL表示,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方法一致。
2.0.23航空站Cityairterminal
指位于大城市市区规划设置的、为接送集散往来于城市与机场的地面局部客流的客运站,其客流通过地铁、铁路与机场专用道输送,服务容包括售票、办理登机手续、托运行、联检等。
2.0.24机场目视助航设施Airportvisualaids
飞机在进近、着陆和在机场地面运行时,为驾驶员提供的目视引导设备和参考物。
这些设施包括信号设施、地面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等。
3一般规定
3.0.1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目标
城市对外交通中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位系统规划,合理确定其在城市中的功能定位和规划布局,以满足交通运输和城市开展的需要。
3.0.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的主要容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经济开展作出交通预测和分配,并进展规划。
1.铁路客货运量、规模、铁路线路、站场布局规划等。
2.长途客货运量、公路网规划、客货运设施规划等。
3.水运客货运量、规模、航道布局与通航等级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海港、河港布局规划等。
4.空运客货运量、规模、机场布局规划等。
3.0.3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布局
城市规划区的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运输方式应相互配合和衔接,并与其他交通方式形成结构合理、高效便捷的城市综合交通网络。
妥善处理好城市对外交通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3.0.3.1铁路规划
城市规划区围的铁路设施布局和规模,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使用与其他交通设施布局相协调。
3.0.3.2公路规划
1.公路应与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要道路衔接。
2.高速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区应满足城市规划布局的相关要求。
3.0.3.3海港、河港规划
1.港区的改造或置换应与城市规划布局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2.对环境影响比拟大的危险品码头、矿、煤、建材等散货码头规划应远离市中心,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或江河的下游,并符合环境评价要求和相关规规定的要求。
3.0.3.4机场规划
1.机场与主城区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衔接应顺畅、便捷,规划机场专用道路应与城市干道系统衔接。
3.根据客运交通需要,机场与城市之间可规划轨道交通。
3.0.4城市对外交通枢纽
城市规划区的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市交通等交通方式相互衔接,并具有一定客、货运量时,应设置交通枢纽。
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按城市交通开展的远期目标进展控制,可分期建设。
交通枢纽中各相关交通方式应严密衔接,方便换乘,采用快速疏散方式。
交通枢纽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交通枢纽。
3.0.5城市对外交通与城市市交通的换乘
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水运客运站、机场是城市的重要交通节点,要根据客运量,规划站前广场、公交线路站场和出租汽车站以与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库,有轨道交通规划的城市,还应考虑轨道交通与铁路客站、机场等对外交通节点联通。
铁路、公路、海港、河港、机场等货运中转应有良好的集疏运条件。
3.0.6线路交叉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干道等相交,包括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与次干路、支路相交,宜采用别离式交叉形式,当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应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3.0.7规划控制与保护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远期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该严格控制与保护,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性质。
3.0.8城市对外交通市政配套规划
3.0.8.1电源:
重要设施宜引入两路独立的或专用的可靠外电源,并满足负荷要求。
3.0.8.2供水:
供水水源宜纳入城市供水系统。
当引用城市供水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
3.0.8.3通信:
包括有线通信与无线移动通信,重要地区应布置通信专线。
3.0.8.4雨水:
雨水宜纳入城市雨水排水系统。
特殊地区可设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设施,以与其他防洪、排涝设施。
3.8.0.5污水:
污水应达到接收标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有困难时,应采用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满足纳污水体的要求。
3.0.8.6供气:
燃气设施应纳入城市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
4铁路
4.0.1铁路规划
城市规划区的铁路规划,应根据国家铁路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对外交通系统中统筹安排。
4.0.1.1铁路规划容
铁路在城市对外交通系统中的地位、规划原如此、客货运量预测、线路与站场等铁路设施布局与规模、近期与远期规划等。
4.0.1.2铁路设施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场、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或办理站、客车整备所、车辆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等站段设施,干线铁路、枢纽铁路疏解线、联络线与专用线等线路设施,以与为军事、城市邮政等服务的军供站、转运站等。
4.0.1.3特大城市、大城市、铁路枢纽所在城市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展铁路专项规划。
4.0.1.4具体的铁路线路、站场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城市规划布局指导下进展选线、选址规划,划示控制线。
4.0.1.5铁路规划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铁路经过的城市,一般应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客运站、货运站,或客货混合站。
车站规模、等级应根据城市开展规模、客货运量等确定。
2.有两条以上规划铁路干线线路引入的城市,一般应设置铁路枢纽。
3.城市规划区围满足铁路专用线规模要求的工矿企业以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工业区或港口,宜考虑设置铁路专用线与工业站或港湾站。
4.城市规划区铁路客运站、货运站的设置,应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衔接。
5.高速铁路〔快速铁路〕引入的城市,应规划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车站用地以与相关的设施用地。
4.0.2铁路枢纽
位于铁路网铁路干线交汇点或端点的城市,应根据引入铁路的数量与其在铁路网中的地位与作用、城市规模和布局等因素设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铁路枢纽。
4.0.3铁路线路
应明确铁路线路的走向与控制走廊。
铁路线路的线位应与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相结合,并满足与枢纽客运站、编组站等连接和径路合理的需要。
4.0.4铁路客运站
4.0.4.1应根据城市性质、人口规模、布局、干线引入方向,以与在全国或地区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明确主要客运站的布局与规模。
4.0.4.2客运站的规划布局,中小城市宜靠近市区,大城市宜布置在主城区。
设两个与以上客运站时,应结合铁路和城市规划布局,确定其分工和规模。
4.0.4.3铁路客运站应与城市交通相互衔接,为旅客出行和集散提供良好的通达性和便捷的换乘条件。
4.0.4.4客运站站前广场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旅客集散和城市交通衔接的需要,符合旅客进出站和换乘的安全、方便和迅速的要求。
4.0.4.5站前广场的交通规划,应方便乘客,有利集散,合理组织人行流线和车行流线。
4.0.5铁路货运站和货场
4.0.5.1大城市和铁路枢纽所在的城市,应结合城市开展,根据城市到发货运量与类别,确定货运站场布局。
中小城市一般宜在中间站设置货场。
4.0.5.2应根据服务功能需要,结合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性货场和各类专业性货场。
有大量集装箱货源的城市,宜考虑设置集装箱中心站或集装箱办理站。
4.0.5.3货运站场选址应结合铁路线路布局,宜临近货源集中地,避开城市居民区。
4.0.6铁路编组站、工业站、港湾站
4.0.6.1编组站宜布局在城市郊区,多条铁路干线引入的集合处;宜考虑主要干线车流运行顺直,缩短干线列车走行距离。
4.0.6.2具有一定规模、满足设站要求的工矿企业、工业区、港口,宜考虑设置工业站、港湾站。
4.0.7铁路机车车辆段、所
4.0.7.1机车车辆、客车整备等设施,应结合机车车辆运用组织和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综合考虑其布局与规模。
4.0.7.2机务段、货车车辆段宜布局在编组站或区段站附近,客车车辆段、动车段或动车运用所、客车整备所宜布置在有一定始发终到作业的客运站附近。
4.0.8铁路设施的改造
4.0.8.1市区现状铁路线路、站场与相关设施,需要调整其功能和规模的,应结合城市和铁路规划布局统筹安排。
4.0.8.2市区货运站场宜结合铁路和城市开展逐步外迁,涉与铁路线路、站场等设施搬迁,应结合城市和铁路规划布局统筹安排。
4.0.9铁路用地
4.0.9.1应根据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对铁路线路的控制宽度,铁路线路的控制围,干线宜按照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0米控制,支线宜按照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15米控制。
4.0.9.2铁路线路、站场与相关设施规划用地,应满足城市和铁路布局统筹规划。
4.0.9.3除铁路建设实际征用土地外,尚应考虑安全防护隔离用地需要。
4.0.9.4铁路设施规划用地可参考表4.0.9。
表4.0.9铁路设施规划用地
项目
类型
一般用地规模
〔公顷〕
用地长度要求
〔米〕
备注
中间站
—
17~20
1500~1700
客货运输,附设货场办理
客运站
中小型
30~44
1300~1800
有客整所时另加
23~30公顷
大型
46~67
1500~2100
有客整所时另加
30~60公顷
货场
中小型
6~25
300~500
—
大型
25~50
500~1000
含一般集装箱办理站用地
编组站
中小型
160~300
5000~6000
含机务段、车辆段、不含疏解区线路
大型
300~450
6000~7000
集装箱中心站
—
70~140
1500~2000
—
注:
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车站用地根据总体规划需要确定。
5公路
5.0.1公路规划围
为沟通城市或主城区与外界联系的快速干线、一般干线与其相应附属设施均为公路的规划围。
5.0.2公路系统布局规划
5.0.2.1公路系统规划应适应和促进城市的开展,满足城市对外客货运的安全和畅通要求。
公路系统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土地使用规划、客货交通流量和流向等情况合理确定。
大城市对外通道每个方向宜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公路,并与城市主要道路衔接,形成多层次、多通道、多功能、网络化的结构。
5.0.2.2公路主要分为快速干线,一般干线。
快速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包括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大城市以上城市一般干线的规模宜为快速干线的2~3倍。
5.0.3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连接道路
5.0.3.1应规划设置专用道路与机场连接。
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3.2应规划相对独立的疏港道路与港口连接。
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主干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3.3应规划设置快速、便捷的集散道路与铁路客站连接。
道路等级应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
5.0.4过境交通的疏导
5.0.4.1平原城市可设置城市外环路,疏导过境交通,沟通与外界联系。
当采用其他形式的过境公路时,应防止与城市道路相互干扰。
5.0.4.2大城市、山地城市宜设置绕城高速公路,中小城市宜设置对外交通公路,防止过境交通道路影响城市市交通。
5.0.5公路隔离带控制
5.0.5.1城市规划区高速公路在其公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不小于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一级公路在其道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20~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二级、三级公路在其道路红线两侧一般应控制10~3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5.0.5.2城市外环路在其道路红线外侧宜控制50~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侧宜控制20~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5.0.6公路沿线相关设施安全保护区围城市规划区的大中型公路桥梁两侧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为规划的安全保护区围;山地城市安全保护区围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确定。
5.0.7公路的相关交通设施
5.0.7.1公路规划中配置的对外客运站、货运站、社会停车场和交通广场的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运量等来确定用地规模,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5.0.7.2客运站宜结合城市对外交通的主要方向、城市对外交通枢纽设置。
特大城市、大城市宜结合主城区附近均衡布置,中小城市宜布置在市中心外围附近。
5.0.7.3货运站宜结合工业区、仓储区、物流区等规划布局。
5.0.7.4社会停车场应按其衔接的交通方式,结合城市规划布局要求设置。
5.0.7.5交通广场应按照对外交通产生的最大集聚人流确定和设置。
5.0.7.6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间距宜控制在30~50公里。
在服务区之间宜设置停车区。
6海港
6.0.1港口性质和规模
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所处地域区位、腹地经济条件,城市社会、经济开展规划和产业开展水平、特征和前景、客货流量以与交通集疏运条件来确定。
港口性质可分商港、工业港、旅游港、客运港、渔港、专业港等。
港口规模可分为枢纽港、重点港、一般港。
6.0.2海港选址规划
海港的选址应对港址进展区域经济地理的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符合城市规划布局。
海港选址要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
1.自然地理条件
自然地理条件决定港址的技术根底,主要包括水域条件、水域的掩护条件、地质条件和陆域条件等要素。
2.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主要指港口总体布局在技术上进展设计和施工的可能性,包括防波堤、码头、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池、港池等。
3.经济条件
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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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对外 交通 规划 要求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