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小麦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药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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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麦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药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
XX县2017年小麦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药物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编号:
GSYX-NX********
采购代理机构:
XX公司
2017年5月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2
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3
第三章谈判须知13
一、总则13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14
三、谈判响应文件15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9
五、谈判、评审与成交19
六、质疑21
七、签订合同21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24
一、总则24
二、评审程序24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26
一、合同格式条款26
二、政府采购合同33
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35
一、谈判承诺书35
二、谈判函36
三、谈判报价一览表37
四、分项价格表38
五、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39
六、商务响应说明书45
七、谈判方案说明书46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XX公司受XX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委托,对XX县2017年小麦重大病虫疫情防控药物采购项目以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谈判文件编号:
GSYX-NX********
二、谈判内容:
25%戊唑醇悬乳剂4吨;3%阿维菌素微乳剂2.09吨
预算金额40万元(单价决定数量,投标数量不能少于预算数量)。
以上产品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材料,成交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2、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自本公告之日起投标人须提供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市(州)、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4、投标供应商是代理商的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农药产品标准证》;供应商是生产厂家的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标准证》(三证须含有投标产品);
5、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原件带至报名现场,复印件盖章并装订成册备案)。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
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
30至12:
00,下午15:
00至17:
00(北京时间),在XX公司(XX市南大街华宇商厦2单元604室)发售。
五、谈判时间:
2017年6月1日14:
30时(北京时间)。
六、谈判地点:
在XX公司(XX市南大街华宇商厦2单元604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
XXX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
地址:
甘肃省XX市XX县新宁镇辑宁北路6号
采购代理机构:
XX公司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
地址:
XX市南大街华宇商厦2单元604室
XX公司
2017年5月22日
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谈判内容:
25%成唑醇悬乳剂;3%阿维菌素微乳剂;预算金额40万元
二、货物规格:
序号
名称
参数
规格
1
25%戊唑醇悬乳剂
含戊唑醇25%
100g*40瓶/件
2
3%阿维菌素微乳剂
含阿维菌素3%
70g*100瓶/件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由县政府采购办会同XX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关人员与供应商对到货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参数进行核对,并现场随机抽样封存,送省级农药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收货方验收货物数量和规格.
四、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及交付地点:
自合同签订后10天内,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付款办法:
送货结束,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付款95%,剩余货款在四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开标现场需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
第三章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适用法律、法规
1.1.本次竞争性谈判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
2.资金
2.1.本项目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计划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释义
3.1.采购人:
XXX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供应商:
是指按竞争性谈判公告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谈判的供应商。
3.3.成交供应商:
指依法确定成交资格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4.竞争性谈判文件:
是指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3.5.货物:
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3.6.服务:
系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7.偏离:
是指谈判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3.8.实质性条款: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3.9.日期、天数、时间:
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4.供应商资格条件
4.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符合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4.3.供应商参加谈判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包(标段)的谈判。
4.4.供应商购买了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一切均以谈判小组审核的结果为准。
4.5.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6.谈判费用
6.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7.竞争性谈判文件组成
7.1.竞争性谈判文件共分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三章谈判须知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7.2.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谈判响应文件。
任何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8.1.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谈判响应文件
9.编制原则
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10.编制要求
10.1.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版面统一编制。
10.2.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谈判无效。
10.3.谈判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
10.4.谈判响应文件在加盖供应商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谈判)专用章等代替;否则,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谈判处理。
10.5.谈判响应文件应该用计算机打印,并加注页码,用不可拆卸的胶状方式整册装订牢固,任何塑料夹条、订书针装订或打孔装订的按无效谈判响应文件处理。
10.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1.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谈判响应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谈判承诺书
(2)谈判函
(3)谈判报价一览表
(4)分项价格表
(5)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6)商务响应说明书
技术文件
(7)谈判方案说明书
12.谈判报价
1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2.2.供应商应按谈判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
谈判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谈判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2.3.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3.备选方案
13.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谈判。
14.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如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需要提供制造厂商授权书的,则必须提供授权书证明文件。
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5.谈判货物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5.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
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5.4.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货物/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供应商在谈判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人满意。
15.5.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6.谈判保证金
16.1.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
凡没有按照规定随附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予以拒绝。
16.2.谈判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6000元整。
16.3.谈判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户名:
XX公司
开户行:
XX公司庆阳西峰支行
行号:
*********
账号:
**********635
16.4.谈判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谈判保证金。
16.5.供应商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递交保证金,且谈判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递交。
16.6.供应商在办理谈判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填写谈判保证金对应的谈判项目名称、标段(包)号。
未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谈判无效。
16.7.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48小时
16.8.供应商需自行考虑谈判保证金到账时间,并确保准确无误,按时到账。
16.9.谈判保证金迟到或不足的,采购代理机构原额退回,其谈判将被拒绝。
16.10.供应商须将交款凭证复印件装订在谈判响应文件内,证明其具有谈判资格。
16.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谈判有效期
17.1.谈判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谈判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审、定标以及签订合同。
谈判有效期从规定的谈判之日起计算。
谈判有效期不足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谈判。
17.2.特殊情况需延长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谈判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谈判在原谈判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谈判响应文件。
18.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
18.1.供应商应提交一式四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电子版响应文件以U盘型式递交(Word格式)。
18.3.已递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谈判结束后均不退还供应商,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存档。
18.4.供应商须单独密封递交一份“谈判报价一览表”,并在信封上标明“谈判报价一览表”字样。
18.5.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须签字、盖章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
19.1.供应商应必须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谈判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
19.2.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报价一览表”外层包装须按以下要求标记:
(1)供应商(盖公章)的全称;
(2)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包号;
(3)正本、副本或谈判报价一览表;
(4)“请勿在(谈判时间)之前启封”字样,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19.3.谈判响应文件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谈判处理。
20.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20.2.未提交“谈判报价一览表”的,其响应文件拒绝接收。
20.3.未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的,其响应文件拒绝接收。
20.4.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未按要求分别封包,其响应文件拒接接受。
五、谈判、评审与成交
21.谈判
21.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会议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届时参加。
有关监督部门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谈判活动。
21.2.谈判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确认。
22.谈判小组
22.1.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22.2.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3.评审
23.1.谈判小组按照“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4.无效谈判的情形
24.1.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的;
24.2.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4.3.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4.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24.5.谈判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24.6.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24.7.谈判响应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谈判响应文件份数不够的;
24.8.谈判响应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
24.9.谈判响应文件不满足带★参数或其他要求的;
24.10.谈判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24.11.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24.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成交
25.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25.2.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
25.3.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六、质疑
26.供应商质疑
26.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供应商若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6.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6.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6.5.质疑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6.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26.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签订合同
27.招标代理服务费
27.1.如果供应商通过评审而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7.2.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收款人:
XXX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XX公司庆阳西峰支行
行号:
*********
账号:
**********635
28.成交通知书
28.1.采购代理机构将电话通知成交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8.2.未按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成交供应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
28.3.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成交通知书是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0.分包履行合同
30.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30.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31.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2.废标条款
3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3.采购任务取消
33.1.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34.其他
34.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如于网上发布的竞争性谈判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
一、总则
1.评审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
2.成交办法
2.1.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程序
3.谈判响应文件初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投标人须具备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厂家授权书、《农药产品标准证》(三证须含有投标产品)出具自本公告之日起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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