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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贸易复习
第一章贸易基本理论
一、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1.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按产品,按地区)(从全世界角度出发)
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从单个国家角度出发)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
所有国家的对外贸易总和构成国际贸易
联系:
两者的实质内容一致。
区别:
两者的考察角度不同
国际贸易离不开各国的对外贸易,但有些国际范围内的综合性问题,如国际分工、商品的国际价值等问题,则不能从单个国家的角度得到说明.
2.过境贸易与转口贸易
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的主要区别:
(1)过境贸易中第三国不直接参与商品的交易过程;转口贸易则须由转口商人来完成交易。
在转口贸易中,转口贸易国进口货物但不是用于本国消费,出口货物却又不是真正的货物生产国。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转口贸易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通讯设施发达、贸易限制少、结算便利且费用低,相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适于作为物流中心(新加坡、香港)。
目前,中国销往美国的商品有50%以上是由香港转口实现出口的。
(2)前者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后者则以盈利为目的。
(3)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3.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总贸易:
以国境为标准划分和统计的进出口贸易。
进入国境的商品全部列为进口;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
中国、日本、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90多个国家与地区采用此法统计外贸。
专门贸易:
以关境为标准划分和统计的进出口贸易。
一定时期内运入关境的商品列为进口,称为专门进口;运出关境的商品列为出口,称为专门出口。
专门进口和出口之和即专门贸易。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80多个国家与地区采用此法。
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1)数额不同。
关境和国境往往不一致,一般总贸易会大于专门贸易,过境贸易计入总贸易,不计入专门贸易。
(2)反映的问题不同。
总贸易反映一国在国际商品流通中所处的地位;专门贸易只包括那些进口是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出口是该国生产和制造的商品,反映一国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
(3)关境小于国境:
有些国家在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时,这些经济特区在国境内关境外,因此,关境小于国境。
(4)关境大于国境:
有些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成员方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政策,形成共同关境,此时,成员国关境大于国境。
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4.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主要区别
(1)前者的进出口需经过海关,因此其贸易额反映在海关的贸易统计表上;后者的进出口则无需经过海关,因此其贸易额一般不反映在海关的贸易统计表上。
(2)但无论是货物贸易额还是服务贸易额都是一国国际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际贸易的有关统计指标
(1)对外贸易量
概念:
对外贸易量(是指以固定年份为基期所确定的价格指数去除报告期的对外贸易值而得出的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额。
对外贸易量可更准确反映对外贸易实际规模的变动。
计算公式:
对外贸易量=对外贸易额/进出口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报告期价格/基期价格)*100
(2)贸易条件
概念: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对关系。
计算公式:
(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
结果:
系数大于100,该国的年度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进口能力提高。
系数小于100,该国年度贸易条件恶化,进口能力削弱。
(3)对外贸易依存度
概念:
对外贸易依存度又叫对外贸易指数,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对外贸易总额在该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
分类:
分为出口贸易依存度指和进口贸易依存度:
前者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出口依存度=出口额/本国的GNPorGDP。
后者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口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进口依存度=进口额/本国的GNPorGDP。
计算公式:
对外依存度=
(1)+
(2)=进出口总额/本国的GNPorGDP
二、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1.比较优势学说
比较优势理论是在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使一个国家生产两种商品的成本都高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没有绝对优势,只要两种商品的成本差异不同,两个国家依然可以进行国际分工和贸易。
根据“两优取强、两劣取弱”的原则进行分工,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可以专门生产优势较大的商品,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国可以专门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通过国际分工和贸易,双方仍然可以从贸易中获利。
2.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1)经济发展阶段论
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
(2)生产力理论(理论的基础)
长期来看,国家的根本利益应该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是当前财富的多少。
(3)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内容
1)保护的前提与目的。
2)保护的对象。
李斯特主张的对幼稚工业实施保护至少需具备两个条件:
①国内工业刚刚起步,尚处于幼稚阶段,缺乏竞争力;②国外同类产业已相当成熟,竞争力强大。
3)保护的手段:
关税措施。
4)保护的程度。
针对工业部门中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5)对保护代价的认识:
生产力的提高。
3.超保护贸易理论
时代背景:
盛行于一战与二战间,当时的主要经济特点为:
自由竞争让位于垄断;国际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化。
1929—1933年大危机,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
(1)凯恩斯新重商主义的内容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假设条件批评,认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充分就业”前提
发展到19世纪30年代已不存在;“国际收支自动调节说”存在欠缺。
2)贸易顺差对一国对外贸易有利,而贸易逆差则有害。
3)政府应该关注,进而应该干预对外贸易,采取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的作法。
(2)凯恩斯主义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投资乘数理论:
乘数(倍数)理论——投资增长和国民收入扩大之间的依存关系,即投资的增加会对国民收入的增加产生倍数的增加效应。
凯恩斯认为,由于国民经济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的,某一部门的一笔投资会在其他各部门之间引起连锁反应,最终使国民收入整体为原来投资的若干倍。
(3)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原理
1)一国的出口(X)与国内的投资一样,属于“注入”,对就业和国民收入有倍增的作用;
例:
商品出口——出口产业部门收入增加——该部门消费增加——其他部门收入增加——其他部门消费增加……
2)一国的进口(M)与国内的储蓄一样,属于“漏出”,对就业与国民收入有倍减作用。
例:
商品进口——进口产业部门支出增加——该部门消费减少——其他部门收入减少——其他部门消费减少
4.要素禀赋理论
(1)概念
1)要素禀赋指一国所拥有的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比例。
如果A国的K/L大于B国,则A国为资本相对丰富国家。
2)要素密集度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所投入的两种生产要素的比例。
如果生产商品X的资本与劳动投入比例大于生产商品Y的资本与劳动投入比例,那么商品X就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商品Y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2)赫克歇尔-俄林定理
赫—俄理论集中阐述的是生产要素的多少与相对优势的关系。
赫—俄理论认为:
一个国家的相对优势来源于它享有的最丰厚的生产要素。
即:
相对优势取决于一国最突出的生产要素。
从商品价格差异—生产成本差异—生产要素价格差异—生产要素禀赋差异。
从中阐述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其中生产要素禀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3)对赫克歇尔-俄林定理的实证检验:
里昂惕夫之谜
对里昂惕夫之谜的解释:
人力资本说、需求偏好差异说、贸易保护说。
三、国际贸易措施与政策
1.关税有关的基本概念
(1)关税:
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是国际贸易中最古老、最主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2)关境(关税领域):
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
一般说来,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是相同的,但有时也并不一致。
(3)关税的性质:
间接。
其纳税人虽然一般是进出口商人,但税收负担最终因
商人对货物的加价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4)关税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固定性)。
(5)关税的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调节商品的进出口以及进出口商品的结构;
3)保护国内产业与市场。
2.关税的种类
(1)按照征税的目的,分财政性关税和保护性关税
1)财政性关税:
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征收财政性关税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消费替代。
②商品必须是在国内有大量需求,并且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
③税率要适中。
2)保护性关税:
指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的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始于重商主义。
内容:
①保护关税税率一般比较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
当保护关
税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时,保护关税变成了禁止
关税。
②保护关税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
③工业保护关税的保护对象一般为本国的幼稚产业、有前景但目前国际竞争实力小的高精尖产业、高度发达但目前处于衰退之中的垄断产业等。
(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进口税、出口税与过境税
1)进口税:
是指在外国商品输入时,由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对所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
分类:
进口税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
最惠国税:
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反之,则实行普通税。
二战后,多数国家加入GATT或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故最惠国税称正常关税。
2)出口税:
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的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大多为重污染重消耗的产品)
①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不对出口商品征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提高本国商品
在国外市场的价格,削弱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②征收出口税的目的: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者为了保证本国生产或本国市场的供应。
③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税率一般都不高;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而征收的出口税,通常对出口的原料征税。
3)过境税:
又称通过税,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过境货物对被通过的国家的市场和生产并没有影响,只是在地理上通过,
并不进入该国市场。
由于征收过境税不利于国际商品的流通,所以目前
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货物通过时征收少量准许费、
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我国对过境货物不征收过境税。
(3)按照征税的依据划分
1)正税:
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征收的关税。
2)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海关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税以外,额外加征的关税。
即相对于正税而言。
它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①反倾销税:
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征收目的:
抵消倾销商品价格方面的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和工业。
反倾销措施:
包括:
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a.价格承诺:
是指由出口方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则相应终止案件调查。
b.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担保函。
自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9个月。
c.最终裁定,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由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是超过正常海关关税的一种附加税。
期限一般4-9个月,期限最高达5年。
如果可以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只可以征收其中的一种。
②反补贴税: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一般按照“补贴数额”征收。
a.征收条件:
(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出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b.征收目的:
仅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抵消出口国。
该商品所给予的补贴,因此,反补贴税不具有惩罚性。
(4)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普通关税:
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①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率是一种优惠税率,往往和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
相关。
②特惠税:
指从某个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③普遍优惠制:
又称普惠制,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待遇的一种关税优惠,简称普惠制。
普惠制原则:
普遍性原则、非歧视原则、非互惠原则。
(5)按征收方式进行的分类
1)从量税:
指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2)从价税:
指按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税。
①计算公式:
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②三种方法:
C.I.F:
到岸价格,等于成本+保险费+运费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
法定价格(即海关估价)
3.进口关税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计算时应把握四点:
1)贸易成交以CIF价格为准。
CIF价=(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2)进口税款缴纳形式为人民币。
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
3)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完税税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4)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则予以免税。
4.出口关税的计算
(1)FOB价格:
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率
(2)CIF价格:
出口关税=(CIF-保险费-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率
(3)CFR价格:
出口关税=(CFR-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关税率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基本概念
1.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见课本P28-P29)
二、常用的贸易术语
1.FOB
(1)概念: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如FOBShanghai(装运港)。
(2)基本特征: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
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相关费用。
(3)使用FOB术语注意事项
1)运输代办问题:
在以FOB条件成交的交易中,买方往往要求卖方代办运输事宜,此时,卖方仅仅提供服务,其风险和费用仍然由买方承担。
2)卖方在交货后应及时给予买方充分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安排投保、通关、接货。
若卖方怠于此项通知,致使买方无法投保,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装上船舶,但
有关货物在此情况下的风险并不被认为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船货衔接问题:
买方有义务安排运输事宜,并将相关的船名、装货地、交货地及交货时间等信息及时通知卖方。
若买方怠于此项通知,或所指定船舶未按时抵达,或不能装运货物,或提前截止装货,则货物的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只要货物已经特定化。
2.CFR
(1)概念:
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
费(指定目的港),如CFRNewYork(目的港)。
(2)基本特征: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交付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此后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3)使用CFR术语注意事项
1)出口商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定装运期。
2)出口商应及时和充分地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否则要承担进口商漏保的损失。
3)对出口商而言,最好(尽可能)采用CFR或CIF:
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处理货物(当进口商不付货款时)。
对进口商而言,最好避免使用CFR(CIF);最好采用FOB:
减少出口商与船方勾结共同欺诈进口商的可能。
3.CIF
(1)概念: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如,CIFLondon。
(2)基本特征: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交付后,其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3)货运保险:
CIF条件与CFR的惟一区别在于,CIF之下,卖方必须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保险人的选择。
卖方必须向信誉良好的承保人(underwriter)或保险公
司投保。
2)保险险别。
在CIF条件下,为了自身的利益,买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向卖方提出要求,投保适合货物的保险险别,卖方按买方要求投保适当的险别。
3)保险期限。
又称保险责任起讫,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原则。
4)保险金额。
该金额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它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权益保障问题。
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提出保险金额要求,则卖方必须在CIF价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即保险金额应为CIF×110%。
5)特殊险别。
在保险中,除了基本险之外,某些特殊风险,如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等也是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期需要获得的保障,但这些特殊风险一般在投保了基本险别之后才可加保。
按CIF规定,卖方无义务投保特殊附加险
6)投保的货币。
根据保险的原则,投保时使用何种货币,保险人赔偿时一般也以该货币作为赔偿的计算货币。
(4)装运单据的重要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并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后,即使货物中途灭失,卖方也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可凭有关单据结汇。
反之,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合同或L/C要求,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也不算完成交货义务,也不能结汇,买方可以拒绝付款。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只保证按时交货,但不保证按时到货,交单视为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非凭货付款。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CIF下的单据比货物更重要。
(5)注意事项:
出口时最好争取采用CIF,避免使用FOB;进口时,最好避免使用CIF,而选用FOB。
理由同CFR的注意事项。
三、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四、FOB、CFR、CIF异同
交货点
风险转移点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运输
保险
运费
保险费
FOB
装运港
船上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装运港
船上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装运港
船上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第三章出口准备
一、出口营销
出口营销流程:
贸易营销→询盘报价→合同订单→生产备货→报关运输→收款结汇→退税
二、寻找进口商的方法
1.搜索引擎
使用关键词搜索。
关键词的范畴很广,包括产品名、公司名、电话、E-mail、产品型
号、地址、产品描述等。
2.网络黄页(企业名录)。
网络黄页提供包括企业邮箱、产品动态、数据库空间、买卖信息、企业简介、即时留言、短信互动等功能。
3.行业协会网站。
“产品名称+association”。
4.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网站,“产品或行业名称+exhibition或fair或conference”。
往往会罗列出参展商的企业名单“ExhibitorList”,以及商品、供求信息。
5.我国驻各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
某些商务参赞提供“企业名录”比较全面,也有些商务参赞提供所驻国常用的商务网站信息,也有的提供所驻国的招投标信息。
6.国际组织和境外贸易投资机构。
7.各国政府网站尤其是商务部门以及海关网站。
8.B2B/B2C/C2C等网络平台,尤其是B2C平台。
优点:
尽可能地吸引到客户的眼球和询价;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9.社交网站。
第四章出口贸易磋商——询盘与回复
一、出口贸易磋商流程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约。
1.发盘
(1)定义:
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是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并且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2)构成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盘人提出。
2)表明订约意旨。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注明有效期。
2.发盘的生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英美法系的观点是采用发信主义;电子要约都采用到达主义观点。
3.接受
(1)定义:
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
这在法律上称作承诺。
接受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
(2)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二、辨别询盘
1.询盘类型:
(1)寻找卖家型;
(2)准备入市型;(3)无事生非型;(4)信息收集型;(5)索要样品型;
(6)窃取情报型。
2.辨别真假
(1)通过邮件来判断
1)我们可以看看客户发来邮件的时间,根据时差来判断客户发送邮件的时间。
2)我们还可以看看客户在邮件里是否留了详细的联系资料,如详细电话、传真、地址、联系人、职务,网址等。
3)右键单击收到的邮件,选择属性/详细信息,在里面你会看到几个IP地址,然后查询IP所属的区域,可以到专门的IP网站查,即输入IP地址就可以知道该邮件来自哪个地区。
(2)分析询盘内容
询盘是否具体明确--数量、颜色、规格、交货时间、包装、付款方式等。
(3)查看客户是否使用电子商务:
有无网站及主要经营范围。
(4)联系方式是否详尽。
第五章出口贸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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