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docx
- 文档编号:8760727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3.78KB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docx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摘要
消费欺诈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消费信息的不对称。
只有通过民法和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规制实现双方消费信息占有的相对均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消费欺诈,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消费欺诈;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公平竞争是确保其顺利有序运行的关键所在。
但目前市场上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不择手段,运用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获取经济利益。
其中消费欺诈是一种最普遍的现象,市场上虚构原价、虚构折扣价、虚假的优惠信息等消费欺诈行为屡见不鲜。
在物价高企的经济形势下,价格问题更在不断挑弄消费者敏感的神经。
2011年1月26日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开通报了多地家乐福、沃尔玛超市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消费欺诈行为,并责成相关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分别对涉案的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
家乐福、沃尔玛超市消费欺诈案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消费欺诈行为泛滥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
2011年4月28日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开通报了市百盛商业开展某某、某某市新世界百货某某等局部商贸企业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国家开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改正,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011年6月28日国家开展改革委再次公开通报了中海地产等12家房地产经营企业存在局部在售房源未明码标价、已售房源标价不符合规定、误导性标价、虚构原价等某某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从宏观上看,消费欺诈使消费这一可以量化分析的市场信息发生扭曲,阻碍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得实施消费欺诈的不法经营者对合法经营者产生一种“挤出效应〞,延迟了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进程。
同时加大了国家对消费行为进展宏观调控的难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再者,消费欺诈对社会财富的积累效用为零。
马克思论述到:
“假定卖者享有某种无法说明的特权,能够以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把价值100的商品卖110,即在名义上加价10%,这样,卖者就得到10的剩余价值。
然而,当他成为卖者以后,又成为买者。
现在另一个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和他相遇,并且也享有把商品贵卖10%的特权。
我们那位商品所有者作为卖者赚了10,但作为买者要失去10,实际上,整个过程的结果是,全体商品所有者都以高于商品价值10%的价格相互卖出商品。
这与他们把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完全一样。
〞由此可知,消费欺诈在总体上不增加社会总财富,只是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转移,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开展;从微观角度看,消费欺诈行为的存在恶化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以低价为幌子的假冒伪劣产品得以生存。
变相增加了其他企业的交易本钱,阻碍了企业投资运营,损害企业业绩健康增长,动摇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信心,最终造成企业的生存危机。
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和禁止,以维护正常的消费行为竞争秩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如果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实施欺诈,消费者有权主X双倍的赔偿。
即赋予消费者对有欺诈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主X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很明显,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来遏制其欺诈行为的发生,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然而现实情况却远非我们所预料的那么乐观,《消法》颁布已十年有余,假冒伪劣商品却比比皆是,消费欺诈即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层出不穷。
显然,《消法》相关规定并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面对消费欺诈这一复杂现象,除了法律强行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外,还应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其发生呢?
这就要求我们对消费欺诈这一现象的成因进展深入分析,从产生消费欺诈的根源即消费信息不对称出发,寻找应对之策。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产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对网络消费欺诈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在消费领域存在欺诈行为,究其原因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信息的不对称。
在人的本性上,每个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角色,他们与生俱来的利己心使得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智识和能力为自己谋利的本能,经营者亦不例外。
通过各种手段打击欺诈,净化消费环境,逐渐成为开展消费,以致促进整个国民消费的迫切需要。
在网络经济时代,贯彻诚实信用原如此要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做到:
第一,诚实不欺诈,尤其是经营者更要诚实待人,禁止欺骗和欺诈当事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第二,公平竞争,每个竞争主体在竞争中人格平等,规如此统一,不滥用竞争优势;第三,善意经营,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优良品质,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忠实于自己义务和责任,不故意躲避法律;第四,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经营者无条件满足人的根本权利的实现。
而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与诚信经济的价值理念却格格不入。
消费欺诈行为给经济开展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现在:
〔1〕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基于“经济人〞偏好决定了其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各种隐蔽手段隐匿有关信息,转嫁应有自己承当的本钱或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提供虚假价格信息,不能明码标价,谎称降价实际提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展虚假、夸X、失真的宣传或称述,尤其是消费者不能与经营者见面,对商品价格、品质、功能进展实际鉴别,这更容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违背市场竞争规律,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
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一些商品假冒伪劣现象严重,在好商品和次商品被消费者以同样方式对待时,次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优势,从而在销售上占有优势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出现。
〔3〕抑制消费增长,阻碍经济良性开展。
消费欺诈行为的客观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加大了市场交易本钱,制约了我国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的形成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开展,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三、消费欺诈的成因分析
消费欺诈的产生有必然要实施欺诈行为,这还要受客观交易条件和交易环境的制约。
在商品经济不兴旺的社会里,商品特质化程度不高,商品交易重复进展,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不突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很容易被发现,继而被抵制。
更重要的是,与这种静态经济相适应的是熟人社会,人们的口头交流就足以使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广为人知。
这使得任何欺诈行为都会导致消费者共同体的集体报复和抵制,欺诈者在有限的社会网络中将面临着被淘汰出局的严厉惩罚。
正是出于对这种消灭性后果的顾忌,即使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经营者也会尽量去抑制自己的欺诈冲动,转而诚信经营,因此,在这个时期欺诈行为很少发生。
而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兴旺,产品特质化程度提高,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消费者很难对复杂商品有全面认识,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大。
再者,随着交易的扩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日益疏远,这就使得信息的传播出现很大障碍,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不容易被更多的消费者所知晓,也就使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得不到消费者集体的报复和抵制,也就使得经营者欺诈的风险本钱不断减低,经营者实施广泛的欺诈活动就在所难免了。
鉴于此,我认为,要想较好地遏制消费欺诈,关键在于从消费信息不对称这一产生消费欺诈的根源入手,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设计,使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根本改观,使其能较容易地识别对方的欺诈行为,加大经营者欺诈本钱,迫使其放弃欺诈,转而诚信经营。
四、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如前所述,对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关键在于对消费信息不对称进展规制。
而选择什么法律制度,如此要取决于其是否能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在信息占有方面得到均衡。
首先,由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地位的对立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平等自由原如此,最终会阻碍交易的顺利进展,因此,作为市场经济根本法的民法有必要通过赋予消费者信息权并保障其实现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和缔约能力以保障交易的进展。
但是由于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利益的表现,经营者本能地抵制私有信息的公开,此时仅靠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法解决消费信息不对称的,必须要经济法的参与,通过赋予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权力使私有信息得到强制公开披露,从而维护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的规制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
而从单纯经济地位角度来讲,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始终是不对等的,消费者永远处于信息的弱势处境。
基于此,民法可以通过赋予消费者信息权而限制生产者对私有信息的占有来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实现其对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如果生产者未能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给该共有的信息,如此应视其行为为侵犯了消费者信息权,并按侵权法如此追究其侵权责任。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买卖契约关系。
因此,健全契约制度,加强契约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是克制消费不对称的方法之一。
具体而言,合同法应规定信息提供义务。
经营者应与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信息。
如果违反此项义务,如此需承当违约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消费合同越来越呈现出格式化的倾向,这就要求经营者除了负有向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应进一步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规如此,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经济法的规制
因为远离生产经营过程而缺乏相关的信息,经营者必然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制定出明显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来。
故很有必要对其定价行为予以一定的规制。
我国价格法通过设定生产经营者定价时的义务、赋予价格主管部门一定的监视检查权和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三个方面对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进展消费欺诈构成一定的钳制。
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建议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其落到实处,从而迫使经营者在权衡利弊后选择合法经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法》是通过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来对消费信息不对称进展规制的。
而知情权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
问题在于现行《消法》并未对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的X围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没有对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应承当什么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往往会流于形式。
因此,应在《消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视同欺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此,才能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产品质量是决定消费者购置商品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而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状况又知之甚少。
这也就给经营者实施欺诈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为了克制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在商品质量信息上的不对称缺陷与加强政府的责任,保证消费者购置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就有必要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生产行为予以规制。
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对各级政府、质检部门与企业的职责义务与某某应承当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默许甚至纵容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这种现象函待得到纠正。
经营者实施的消费欺诈行为,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会造成市场混乱的局面,使本来就缺乏识别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更难辨真假优劣,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驱使经营者加大欺诈力度,以获取不当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规制,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荡涤了市场上泛滥的“假冒伪劣〞商品,提高了商品的平均质量水平,使消费者节约了为寻找优质商品所花的时间和金钱本钱,因而得以减少乃至克制消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规制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定
《消费法》虽然对经营者的消费行为进展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法却没有明确提出消费欺诈。
该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是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展交易的消费某某行为。
但是并没有提出此种行为为消费欺诈。
只有通过《规定》中我们才可以得出该种行为消费欺诈。
《消费法》作为《规定》的上位法却没有对消费欺诈的明确界定,这在立法上是明显的不足。
应将《消费法》进展修改,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将消费欺诈规X在法律中。
其次,各个地区经营者消费欺诈的实施手段也是有差异的,各个地区政府应在《消费法》和《禁止消费欺诈的规定》X围内,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X性文件,完善反消费欺诈的配套设施。
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或是制定地方规X性文件,对经营者的打折销售行为的幅度、次数、期限等内容进展明确的界定。
再者,对《规定》进展修改,将消费欺诈与暴利行为、消费倾销、未实行明码标价等概念进展明确的区分,近一步明确消费欺诈的概念。
将经营者的行为扩大为生产、经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整个经营过程,与《消费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而且,《消费某某行政行为处罚规定》对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与《合同法》中有对欺诈的界定,刑法中有诈骗罪的界定,应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引入消费某某行为责任追究制中。
〔四〕加强对消费的监管
行政主体在规制消费欺诈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个制度都有其本钱,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令人困扰,因为没有竞争压力可以促使政府失灵得以改善。
为加强对经营者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其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其在反消费欺诈中的作用。
〔五〕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消费欺诈进一步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实现对这一行为的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加害方的过错行为,有效制止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商家凭借自身在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态意侵害广阔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可以充分有效地提醒该局部企业、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认真履行自身义务,在法律规定X围内经营。
〔六〕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
消费欺诈实质上是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如此和被公众所认可的商业道德,更进一步来说其违背了经营者应承当的社会责任。
诚实信用原如此是随着古罗马帝国经济的开展而最终开展为一项法律的根本原如此。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如此的直接来源是罗马法制度中关于“欺诈抗辩〞和“诚实诉讼〞的规定。
36该法律原如此的目的,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真实表现自身意志,并在不损害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并以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来行使自身权利。
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如此,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就某些问题在这一原如此的指引下进展自由裁量。
市场经济的开展是多样化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一些新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时,执法者就可以以这一原如此性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发挥自主性对这些新行为的合法与否进展自由裁量的评价,以更好的发挥执法功能。
参考文献
[1]颜辉,朱骏.消费欺诈之阻却事由探究[J].某某高专学报,2014,02:
77-82.
[2]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2014,03:
104-124+206-207.
[3]马新彦,黄立嵘.电信网络运营商强制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论证[J].当代法学,2014,03:
75-83.
[4]吴恺,王瑞婷,王晓博.消费欺诈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与其规制——以“电商大战〞为基点[J].理论界,2014,04:
87-89.
[5]董潇丽.网络购物中消费欺诈行为规制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J].价格月刊,2014,08:
25-28.
[6]陆青.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J].清华法学,2014,04:
150-168.
[7]钱玉文,X永宝.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杂志,2014,08:
63-69.
[8]苏号朋,鞠晔.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2,01:
31-36.
[9]栾彦,田赫.我国网络团购行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规制[J].某某经济,2012,02:
50-55.
[10]鞠晔.B2C电子商务中垃圾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某某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22-28.
[11]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
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12,05:
60-66.
[12]高艳东.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X超越:
吴英案的罪与罚[J].中外法学,2012,02:
411-439.
[13]X文斌.论电子产品市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对策[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07:
247-248.
[14]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146-155.
[15]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开展,2013,02:
112-119.
[16]X方舒,赵文娟.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06:
100-101.
[17]苏号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假如干重大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3,02:
1-7.
[18]闫丽.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J].某某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117-119.
[19]苏号朋,凌学东.法国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借鉴[J].法学杂志,2013,04:
60-69.
[20]X晨,姜晨.大型超市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J].某某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03:
100-110.
致谢
本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谆谆教导和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构思到定稿无不渗透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教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风使我受益终身,在此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我还要感谢含辛茹苦、任劳任怨、望子成龙、不图回报的父母的养育之恩,他们给予我的爱和支持让我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最后,因本人水平有限,在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费 欺诈 法律 规制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