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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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2章课程分类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
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
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3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
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
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
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第4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和重修(重考)
第十条选课内容
1.所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2.专业方向课程以分组的形式开设,每组包括若干门课程。
学生必须选择某一专业方向课程系列并修满相应学分。
3.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
公共选修课程非艺术类学生必须在艺术系列中修满2学分,在其他系列中修满4学分,艺术类学生只须在非艺术系列中修满4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的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已经自修,可以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后(80分以上),准予免修。
被批准免修的学生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以原考核成绩计。
2.学生申请免修,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出具已修课程考核合格的材料,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将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通知到有关任课老师。
3.下列课程不得免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体育课、国防安全教育课、劳动课、毕业论文(设计)、包含实验的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4.免修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课程的重修(重考)
1.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如果考核成绩不及格,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补考及格者考试成绩按60分登记分数,学分绩点为1.0;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重修有二种形式:
一是跟班修读,即跟正常开课班级修读;二是在教师辅导和指导下自学。
指导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
由教师指导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应组成一个课程学习小组,接受教师的辅导和指导。
辅导期限一般以一学期计,辅导时数不得少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因考核违纪或考试作弊未取得成绩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3.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同一门课程的正常班级同时进行,如果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缓考。
重修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登记分数(注明“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4.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好《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课程开出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5.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5章选课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要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
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一般适宜在24学分左右(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课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选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教师简介。
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期的第10周左右选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
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可以退选或改选。
第十五条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选修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每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为0。
第十六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
选课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学生的成绩等提出是否接纳的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否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的资格。
第6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
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凡达到或超过36学时的课程均须进行结束课程考试。
课程考核最终成绩按结束课程考试时的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合并计算;思政课最终成绩按卷面成绩50%、实践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合并计算;实验课程考试成绩按期末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的比例合并计算。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等考查方法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为了区别学生学习质与量的差异,每门课程须根据学习成绩计算学分绩点,并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总体平均差异。
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两种方式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都可以以绩点方式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首先要计算课程绩点,由课程绩点再计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最后求算出平均学分绩点。
步骤如下:
1.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
一门课程成绩60分为绩点1(60分以下为0),以后每增加1分等于0.1绩点。
如:
65分,绩点为1.5;74分,绩点为2.4;100分绩点为5.0。
五级制:
按照成绩等级对应得到绩点。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90-95-100
80-85-89
70-75-79
60-65-69
<60
五级制
优秀=90
良好=80
中等=70
及格=60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0-4.5-5
3.0-3.5-3.9
2.0-2.5-2.9
1.0-1.5-1.9
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
如某门课程设计为2学分,某学生的课程成绩为68分,其课程绩点即为1.8,课程学分绩点应为1.8×2(学分)=3.6。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按上述办法求算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后,依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注:
所有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均记为1.0。
第7章创新学分
第二十条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分。
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听学术讲座、在权威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体育等竞赛中获奖,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等,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计给一定的学分。
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6学分。
第二十一条创新学分的认定
1.创新学分根据学生参加创新活动的类型及取得的成果,参照《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2.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
方案中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各设置的6个学分共12个学分,创新学分可以抵消公共选修课程系列的学分要求。
第8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管理按照《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
保留原来的班级管理制度,学生须参加所在班级的集体活动。
如因选课与班级活动时间相冲突,应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中途停学或延迟毕业,则编入下一年级。
如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则根据学生意愿和学校实际编入下一年级其他相关专业的班级中。
第9章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实行弹性学制。
本科正常学习年限为4年,四年制本科理工艺体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85学分以内;应用文科各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75学分。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没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学习期限,最多可以允许延长2年。
对于提前修完学分,综合考核合格者,允许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1年毕业。
第10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宿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创新实践等活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
1.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2010级起的在籍本科生,学分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实践学分项目,并取得规定的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条认定范围及内容
1.创新实践活动认定范围:
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教学单位、学生会(社团)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或创新实践项目等
2.具体的活动内容为:
(1)学科竞赛:
是指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竞赛、教师教学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等。
(2)科研活动:
包括教学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大学生科研立项、参加导师课题等的调研和实验研究,参加学术讲座、教学单位组织科研活动或艺术实践活动等。
(3)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项目开发、成果推广应用等。
(4)校园文化活动:
包括各类文娱、体育比赛,以及校报、校内期刊等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和作品等。
(5)社会实践活动:
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校团文明建设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活动等)。
(6)职业资格:
获取计算机及软件资格、英语等级以及经一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实践学分: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4.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1.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及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2.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
3.文体活动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
集体项目若按排名顺序的,按该项目分值乘以个人排名系数确定。
4.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各种学术报告、讲座由组织者负责记载学生参加情况。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属各教学单位负责,每年度二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评审认定工作组”(一般3—5人),工作组组长由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教学单位的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的登记,创新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分认定程序
1.申报: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审核:
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教学单位。
3.确认:
对照《宿州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工作组组长组织认定。
4.公示:
经教学单位确认后,由教学单位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5.记载:
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教学单位统一录入,记入学生成绩,并交一份总成绩单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
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该教学单位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九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单位不能解决的,报教务处处理。
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教务处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一十条本办法从2010级起开始与教学计划配套执行。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及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实施的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2.宿州学院大学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2010年9月1日
附件1
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第一部分普适性途径
一、科研活动
序号
项目
条件
标准
学分
1
创新性实验项目研究
教学计划外创新实验研究
审核结题
4
2
创新创业实践
在学校登记注册,每学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创新团队、创业团队
团队负责人,团队指导教师推荐
2
3
校企合作
假期或课余企业实践
(教学计划实习以外)
30小时以上,提交报告、企业证明材料
1
大企业项目研发、技术创新、产业生产、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企业证明材料
2
4
外文资料、书籍编译
公开发表或出版
提供出版刊物
2
未发表或未出版
学校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副教授以上)推荐
1
5
制作或设计
有创新价值或实用价值
学校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副教授以上)推荐
2
6
参与教师课题
有报告、实物等成果
课题组教师推荐
2
7
其他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创造、创新、研究成果
学校专家组审核
参照以上各标准
二、发表科研学术论文
序号
刊物级别
排名
学分
备注
1
Ⅰ类
第一作者
12
刊物级别以教育厅有关规定为准
2
Ⅱ类
第一作者
8
3
Ⅲ类
第一作者
4
4
Ⅳ类
第一作者
3
注:
第二作者及以下排名的,其分值按七条原则的分配系数折算。
三、知识产权方面
序号
项目
标准
学分
备注
1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12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2
实用新型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12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3
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专利权人
12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一专利权人
12
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
5
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
第一专利权人
12
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
第二排名及以下者(组成成员限2-3人),其分值按七条原则的分配系数折算。
四、社会实践活动
序号
项目及标准
学分
备注
1
获得全国“三下乡”优秀团队、先进个人
2
提供获奖证书
2
获得省级“三下乡”优秀团队、先进个人
1.5
提供获奖证书
3
参加学院以上“三下乡”社会实践团队,撰写较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1
提供调查报告与团队总结
4
参加社会实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1
提供当地的相关证明
5
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30个小时
1
提供志愿服务记录卡
6
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
1
提供考核意见
五、文体活动
级别
获奖等级
学分
备注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
6
第一名等同一等奖(余类推),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优秀奖
2
省部级
一等奖(及以上)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秀奖
1
校级
一等奖(及以上)
2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
优秀奖
0.5
院、部、处级
一等奖(及以上)
1
二等奖
0.5
注:
优秀奖或个人获得名次均按等级计分,集体获奖参与成员按相应等级计分,集体若分排名顺序的,按第七条折算分值。
六、学术讲座(上限1.5学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学分
备注
1
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
每参加8次记1学分
提供每次讲座心得体会,主办单位证明
2
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讲座
主讲者记1学分/次
提供学术讲座稿(3000字以上)、主办单位证明
七、相关论文、成果等分值分配系数
排位
合作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6
0.4
3
0.5
0.3
0.2
4
0.4
0.3
0.2
0.1
5
0.4
0.3
0.2
0.1
0.1
6
0.4
0.2
0.1
0.1
0.1
0.1
第二部分各级各类认证项目途径
序号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学分
1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
中国教育部考试中心
2
2
英语翻译资格口译考试
国家人事部、中国外交局
2
3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外国语大学
2
4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
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1
5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六级考试
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2
6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考试委员会
1
7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八级考试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考试委员会
2
8
安徽省计算机等级考试
安徽省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委员会
1
9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上)
教育部考试中心
1
10
普通话水平资格等级证书(二乙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1
11
秘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
12
工程测量员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水利部
2
13
测量员证书
国家测绘总局
2
14
省级安全员、预算员
相关管理部门
2
15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委托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证
2
16
全国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公安局交警局
2
17
程序员
相关管理部门
2
18
网络工程师
相关管理部门
2
19
软件工程师
相关管理部门
2
20
高等教育公共关系资格证书
中国高等教育学院
2
21
高等教育礼仪文化资格证书
中国高等教育学院
2
22
国家化学检验员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局
2
23
人力资源管理证书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
24
商务助理证书
中国企业联合会、国家劳动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
25
国家报关员资格考试
中国国家海关总署
2
26
国有报检员资格考试
中国入境检验检疫总局
2
27
教师资格证书
人事部
2
28
心理咨询师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
29
网络化办公专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
30
导游职业英语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
31
酒店管理职业英语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
32
行政助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
33
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国家旅游局
2
34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食品检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
35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
36
国家体育竞赛裁判(二级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
2
37
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
国家体育总局
2
38
其他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认证项目,由学校专家组审核认定。
注:
认证项目若为分数制,获取分数应达到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线,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部分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途径
级别
获奖等级
学分
备注
国家级
一等奖(及以上)
12
二等奖
10
三等奖
8
优秀奖
4
省部级
一等奖(及以上)
8
二等奖
6
三等奖
4
优秀奖
2
校级
一等奖(及以上)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优秀奖
0.5
教学单位、其他组织部门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注:
1.若组队参赛,不按排名的获相应等级计分,按分排名先后顺序的,按第七条折算分值。
2.对于一些竞赛项目按人数比例推出的名次,最高只能获得4个学分。
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优秀奖1学分。
3.在同一项目活动中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值。
附件2
宿州学院XX学院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学号
申请编号
教务处填写
所在学院
所在专业
年级
班级
成果(论文)名称
成
果
种
类
或
形
式
论文[]
专利[]
成果公开发表(或获奖)日期
科研成果[]
实践获奖[]
共同参与研究
的人员及排名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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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 学院 学分制 教学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