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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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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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发布日期:
2005-2-7浏览821次
前 言
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
城市照明不仅仅是技术和艺术的结合,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因此,迫切要求照明设计在解决美化城市、提升照明品质、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但是我国对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计至今没有可资遵循的法则和规定,故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以致造成严重的光污染。
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有章可循,以期各种场合亮得有度,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中所有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C、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城区街道、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纪念性建筑、公园、绿地、雕塑、河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车行道、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T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C1E115-1995《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3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
4总则
4.1城区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4.1.1城区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以免形成射入居民居室的障害光。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和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光强应小于或等于表1的规定。
表1住宅障害光控制
居住区
公共活动区
行政办公(工业)区
商业中心区
傍晚
22时后
傍晚
23时后
傍晚
23时后
傍晚
23时后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
25
4
25
10
25
10
50
25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lx)
7500
1000
7500
2500
7500
2500
7500
2500
注:
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
4.1.2城区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
同时也不应妨碍步行者的安全和安保问题。
4.1.3城区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舟船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1.4城区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
4.2城区照明应消除暗角和黑区,特别是小巷,切实改进可见度。
4.3城区照明应有效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在城区内的主干路、次干路、火车站和汽车站的出入口以及居民区的学校和娱乐中心附近。
关于主干路、次干路等中的车行道及人行道部分应按CJJ45-91或CIE115-1995处理。
4.4城区照明标准以下列两种方式给出:
(1)地面水平照度(lx),最低要求为2lx;
(2)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lx),一般离观察者4m距离处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0.8lx。
4.5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如表2中规定。
表2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与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包括所有表面。
4.6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建有天文观察台站的区域必须限制照明设施的上射光,并定期监测夜空亮度,保证天文观察。
4.7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源。
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B表B.1中以供比较。
4.8城区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满足照明要求外,其造型应与城区环境中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9城区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和吸引力。
4.10在老城区内有些区的属性不易分清(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或行政办公建筑),应按其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如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处理。
5居住区照明
5.1主干路照明
5.1.1主干路的照明灯具安装在道路的一侧或两侧,既可单排安装,也可两侧对称安装。
5.1.2所有街道照明设备均需注意不开灯时的外观效果,并应将灯具及其支承整体考虑。
5.1.3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房的窗户,干扰居民的休息,规定见表1。
5.2区内次干路及支路照明
5.2.1居住区内次干路及支路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中的视觉定向;
(2)易于察觉障碍物或地面的起伏;(3)察觉和识别其他行人的活动和意图;(4)看清街道上的标志和房屋的号牌;(5)识别地界标志、汽车站、垃圾桶、消火栓和路缘石等;(6)观赏街景及其周围环境。
5.2.2区内道路的最低照明要求应符合4.4条的规定。
并需兼顾5.2.1条的要求,灯具一般装得较低,应限制灯具的亮度,并考虑眩光的影响。
详见表1及表2。
5.2.3灯具的位置应考虑行道树的遮挡影响,特别是在新建的城镇和居住区内,同时不应忽视对居民休息的影响。
5.3居住区内的照明要求:
(1)居住区内的最佳和最小半柱面照度见表3;
(2)消除一切暗角黑区;(3)限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相邻建筑的窗户;(4)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表3居住区内的最佳和最小半柱面照度(lx)
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
3~10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0.3~1
5.3.1灯杆、支座和灯具必须与区内建筑协调。
5.3.2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使人的肤色保持自然。
5.3.3照明设计时应将整个环境考虑在内,并显现房屋、装饰、植物群和人的良好的立体感。
5.4居住区内的绿地、儿童游乐场、休闲场地和建筑小品的照明,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6公共活动区照明
6.1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明确最重要的照明对象,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行走、活动的安全;
(2)找出能看到全部被照明对象的观察点位置;(3)确定能表现出这些被照对象的最佳效果的灯位;(4)选择能产生最动人效果的光源;(5)便于日常的维护工作(如草坪的修剪);(6)所用设备应具有与环境协调的造型。
6.2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4所示:
表4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区域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lx)
照度均匀度Ul
(Emin/Ema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lx)
人行道、自行车道
2
1∶4
2
儿童游戏场地
5
1∶6
3
秋千、跷跷板
5
1∶6
4
草地
2
1∶6
2
6.3乔木
6.3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3.1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
6.3.2宜用冷白色的光源照明绿叶乔木和灌木,慎用颜色光。
6.3.3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
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灯具适宜于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
6.4花卉的照明花卉照明需用显色性良好的光源,光线宜自上而下。
灯具的外壳造型和颜色应考虑到白天的视觉效果。
6.5庭院、平台和小径的照明
6.5.1公共活动区中的庭院和平台的照明应创造亲切的气氛和避免产生眩光。
灯具的外观应吸引人。
同时需提供台阶和坡道上的安全照明。
6.5.2公共活动区中的小径照明应既能为游客提供视觉引导,也能显示路上的障碍物和路面的起伏。
6.6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6.1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6.2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应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
6.6.3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
6.7水体的照明
6.7.1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
如果水面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
6.7.2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应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或喷管上,光的方向与水流的方向相反,水成为光的导体;
(2)瀑布可以正面照明也可以背面照明,但对于单柱水应该用窄光束投光灯沿着水流方向照射;(3)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作为声光演出;(4)如用透明钨丝灯泡照明喷泉,喷泉的水柱每高1m,所需的功率约为50W。
7商业中心区照明
7.1商业中心区内的大部分道路、广场和步行区域应特别注意步行者对照明的要求:
(1)看清人行道或道路表面(包括台阶、坡道及标高改变处);有大量行人区域的车行道应将CJJ45-91或CIE115-1995中的规定提高一级,以保证驾驶人员能容易地看清路上的行人以及穿越马路的人,
(2)辨认4m以外来者的面貌和意图;(3)看清趋近来的车辆并判断它们的距离、行驶方向和速度;(4)辨认房屋的号牌、标志和其他目标,以便定向;(5)提供一个夜间愉悦的照明环境,以吸引人们并鼓励社会接触。
7.2购物中心和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个购物中心(包括步行街)及广场地面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20lx,均匀度(Emin/Eav)为0.1~0.3。
(2)地面以上1.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16lx,均匀度(Emin/Eav)≥0.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主要是垂直面上的照明,其垂直照度至少为100lx。
(4)购物中心和广场内的商店入口雨蓬外的照明应保证在入口处向外看时,能辨认人的面孔。
(5)当用装饰性灯具作为加强照明以形成注意力集中点时,不应形成眩光。
(6)购物中心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7.3灯具的选择
7.3.1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但应控制眩光。
7.3.2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选择取决于建筑环境以及可以安装灯杆的空间。
7.3.3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但是光色和显色性特别重要,必须能真实地显现商品的颜色和人的肤色,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色温宜用3000K~5500K。
7.3.4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个区内应该协调。
7.4商业中心区内的公共照明必须保证深夜停止营业和灯光减少后商店的安保和步行者安全所需的照度,并便于车辆卸货物和汽车的通行。
7.5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不包括霓虹灯,不论是发光的或照明的)的最大允许亮度应如表5的规定。
表5广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被照明的面积不超过下列尺寸(m2)
最大允许亮度Lmax(cd/m2)
0.5
1000
2
800
10
600
>10
400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工业)区或公共活动区可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4,居住区可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0.1。
8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
行政办公(工业)区内的房屋大都位于主干路和次干路的两旁,个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8.1行政办公区一般晚上无人工作,但为了照顾晚下班或加班的工作人员,可以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
8.2工业区内的照明要考虑大型、重型的车辆通行,在分班轮作的工业区内,应于交接班时间后将室外的照明水平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的最低要求。
8.3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4lx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2lx
9建筑外观照明
9.1建筑外观照明的要求
9.1.1建筑(包括构筑物及纪念性建筑)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被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
9.1.2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散光,最好不用或少用自上向下的投光照明,以避免形成障害光。
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
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的观瞻。
9.1.3注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率较高的光源和灯具,并宜预设分级开关,使节日和平时、营业时和营业后,可以分别控制。
9.1.4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允许采用立面泛光照明,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
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1的要求。
9.2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2.1应根据主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1所示。
图1泛光灯的投射方向
9.2.2对于有阳台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必须离房屋一定距离,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
9.2.3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蔽并置于一般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9.2.4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光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是彼此相关的,应协调两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
9.3要求的照度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C表C.1。
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要求特殊效果或检验设计效果,可按附录D.6.9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
9.4应注意的问题
9.4.1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2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色漫反射材料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4.3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
与交通信号灯容易混淆的场合,更应注意。
9.4.4应考虑分档控制,例如平时、节日或23时前后。
9.4.5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重点处理。
10河流及桥梁照明
10.1河堤上的照明河流两岸的河堤上应有相应的照明作为导向之用。
10.1.1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可按道路或小径的照明要求设置灯具,也可嵌在堤身中。
不论哪种方式,均不应对车辆、行人和船只造成眩光。
10.1.2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有相应的防护等级。
10.1.3河堤的照明可以采用彩色灯光,但不应歪曲人的外观。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使用彩色灯光时不能与其他航行和交通信号标志混淆。
10.2桥梁照明
10.2.1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灯具可装在灯杆上或与两侧栏杆相结合。
10.2.2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
10.2.3桥上的任何照明设施不应对河流两侧的行人、车辆或河内航行的船只造成眩光。
10.2.4当桥上的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桥面上行人外观的辨认或造成畸变,并且不能与航行、交通等的信号灯光混淆。
10.3对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构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可以用泛光照明渲染其上部结构。
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C。
11其他照明
11.1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20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2人行通道及小径照明应该使行人看得清路面上的障碍物和路面的起伏,并能辨认路人的脸部。
11.2.1人行通道和小径的照明要求见表6。
表6人行通道和小径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居住区中的绿化地带
5
2
2
商业中心区
10
5
3
人行通道
10
5
10
注:
水平照度使用于整条小径上,最好能包括小径两侧各5m的宽度,半柱面照度使用于与小径纵向平行的两个方向即来回的方向。
眩光限制见4.6条。
11.2.2人行通道及小径上的照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可另设加强照明。
11.2.3灯具灯杆必须与区中的其他设备形成一个整体,并选用具有合理显色性的光源。
11.3人行道路交叉口照明。
人行道路交叉口照明的主要要求为:
(1)确保行人穿越车行道时的安全;
(2)使行人能看清道路表面上的障碍物和路面的不平整;(3)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明要求见表7。
表7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
30
15
居住区
20
6
注:
交叉口两侧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车行道的1.5倍。
11.4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11.4.1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的主要要求为:
(1)必须考虑步行者和骑自行车者的相互影响;
(2)使步行者和骑自行车者能看清天桥面上的障碍物和起伏;(3)步行者和骑自行车者能辨认天桥上的行人。
11.4.2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见表8。
表8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平均亮度Lav(cd/m2)
亮度均匀度(Lmin/Lav)
半柱面照度Esc(lx)
与主次干路合用的天桥
1
0.4
2
平均水平照度Ehav(lx)
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
与支路合用或与
其他交通分开的天桥
5
1
1
注
(1):
在与道路合用天桥时,人行道上必须提供的最小照度为靠近车行道边缘5m处的50%。
(2):
水平照度值使用于整座天桥的桥面标高即水平的天桥面上。
(3):
半柱面照度值使用于与道路走向平行的两个方向。
(4):
当天桥上用装饰性照明时,不能造成眩光或在地面上形成过多的影子干扰行人或骑车者。
11.4.3照明设备的造型必须与整体协调,天桥的外观照明可参照“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11.4.4光源的显色性必须满足显现人的外观的要求,彩色的光源可以用来装饰天桥的结构,但应在人行的部分遮蔽起来,以免使天桥上的行人外观变形。
并应避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5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11.5.1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的主要要求为:
(1)行人与自行车合用的地下通道中,必须考虑这两者对安全的相互影响;
(2)使行人和骑车者能看得见通道路面上的障碍物和路面的起伏;(3)允许行人和骑车者能辨别同路人的脸。
11.5.2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见表9。
表9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
最小水平照度Ehmin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
白 天
100
50
30
晚 上
30
15
10
11.5.3必须使用显色性较好的光源。
地下通道的墙面和顶棚的反射比不能小于0.5。
12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备
12.1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安全、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的空间大小和使用的环境,其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12.2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12.2.1环境照明中不得使用防触电保护是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Ⅰ类、Ⅱ类和Ⅲ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路灯具应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的Ⅰ类灯具或有塑料外壳的Ⅱ类灯具;
(2)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应是有接地连续性的Ⅰ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线路电压应不超过12v。
12.2.2安装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备,亦应如此。
12.2.3正常或异常工作中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伤害或成为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环境温度为25℃时,频繁手工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0℃,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85℃,手握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60℃,非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75℃。
12.2.4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tw应≥130℃,不能使用无tw标志的产品。
触发器和电容器亦应选用tc=85℃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热等级产品,推荐的数据如下:
镇流器的tw是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tc是105℃,并建议使用防爆的电容器。
12.2.5使用塑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受灯具在异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
因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生的热量等。
同时应能承受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破坏,影响或降低原定的外壳防护等级。
12.3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2.3.1不允许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向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123.2激光即使功率只有几个mw,也严禁照射到人眼。
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所处的范围内。
12.4灯具的光度要求
12.4.1应说明灯具内可使用的光源和光源的安装位置(如有多个位置可供选择的话)。
12.4.2用于泛光照明和加强照明的灯具应提供完整的光度数据,供使用者在照明设计时选用和计算。
12.4.3应选用光衰减缓慢的材质和光源组成的灯具或其他发光器材。
12.5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基本的和必须的功能和能力,例如:
设备外壳的防侵犯的能力,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和维护,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表面处理的寿命等。
12.5.1投光灯具﹑道路灯具﹑街路灯具﹑可移式庭园灯具的易碎部件和其它部件(提供防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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