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盐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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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盐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县盐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七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2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九条第二款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两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制止,没收违法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3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条第一款食盐生产实行定点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一条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5
盐产品的包装不按照规定使用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二条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
(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字样;(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
(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字样;(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
盐产品的包装不按照规定使用字样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
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禁止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
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非法制作、买卖的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或者无有效凭证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棱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
规定,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或者无有效凭证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8
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六条食盐储存场所、装卸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食盐储存场所、装卸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9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亦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七条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甜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零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涂改、转借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十五条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涂改、转借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买卖食盐准运证或者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买卖的准运证、许可证,并处违法买卖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十九条第二款盐业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盐业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2
将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晃县盐务管理局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修正本)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第二十一条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土盐、硝盐、平锅盐以及用工业废液或者废渣制作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盐产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土盐、硝盐、平锅盐以及用工业废液或者废渣制作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盐产品。
,将非食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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