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的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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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销售收入的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收入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税法与会计对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多的考虑了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在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有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而增值税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一般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20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万元。
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知晓c公司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很可能收不回款项。
但是与c公司合作历史较长,c公司是A公司的重要销售客户,为了维持与c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然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解析:
由于c公司资金流转发生困难,A公司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因此A公司在发出商品且与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将销售商品的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
万元) 2009年9月20日 借:
发出商品 60 贷:
库存商品 60 因为A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应收账款――C公司 17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如果销售该批商品没有开出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必作此分录。
但就本例而言,销售方A公司如果不开销售凭证,就不符合银行结算办法管理规定中关于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条件,不能采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在2009年度会计期间内,c公司没有付款,则A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
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则应确认为2009年度当期收入,其成本为当期准予扣除项目,按其差额于当期缴纳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调增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与商品成本之差40万元(100-60)。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调增数额10万元(40×25%)。
会计分录如下: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如果2009年12月时c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并向A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A公司在C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C公司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
发出商品 60 同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当A公司于2009年实际收到C公司上述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17 贷:
应收账款――C公司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人,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法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例2]A企业为生产铝合金门窗并具有安装资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09年末,与某事业单位B单位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注明铝合金门窗销售价格20万元(该批铝合金门窗成本为15万元),因B单位需要完成2009年度预算,要求A企业于2009年12月开具发票,A企业应B单位要求于2009年12月10日全额开具了发票,B单位也按发票上注明金额支付价款。
2010年1月20日,B单位将铝合金门窗安装检验完毕。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A企业应于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毕时,即2010年1月2013确认收入,而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A企业应于2009年12月10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单位:
万元) 2009年12月10日 借:
银行存款 23.4 贷:
预收账――B单位 23.4 因为A公司就该项业务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
预收账款――B单位 3.4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2010年1月20日销售的铝合金门窗已安装完毕,应确认收入:
借:
预收账――B单位 2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5 贷:
库存商品 15 由于此处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编辑 袁露芬)注册会计师《会计》:
8大销售商品收入总结注册会计师《会计》:
8大销售商品收入总结8大销售商品收入总结收入其实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一、销售商品的收入1一般商品的销售收入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借:
应收账款贷:
其他业务收入借:
其他业务成本贷:
原材料借:
存货跌价准本贷:
主营业务成本2、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和税金现金折扣总价法和净价法区别是后者打价不打税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与原应收账款的差额确认财务费用销售折让部分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销售退回部分冲减收入与销项税额,同时将原已结转的成本转回(借:
库存商品贷:
主营业务成本)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借:
长期应收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贷:
财务费用借:
银行存款贷:
长期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交付给受托方,无论受托方是否卖出委托方不再承担责任,则委托方交付商品的同时直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否则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视同买断1:
委托方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受托方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视同买断2(收到代销清单):
委托方借:
委托代销商品贷:
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借:
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委托代销商品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受托方借:
受托代销商品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实现收入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受托代销商品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应付账款借:
应付账款贷:
银行存款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借:
借:
委托代销商品贷:
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借:
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委托代销商品借:
销售费用(手续费)贷:
应收账款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受托方借:
受托代销商品贷:
受托代销商品款实现收入借:
银行存款贷:
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贷:
受托代销商品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应付账款借:
应付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5附有售后退回条件的商品出售如果能够估计退货率的,则按照全额直接确认收入,期末再根据估计退货率进行调整借:
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估计退货率部分借:
主营业务收入贷:
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如果实际的退货大于估计的退货率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负债贷:
主营业务成本银行存款(含税)如果实际的退货小于估计的退货率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贷:
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含税)如果实际的退货等于估计的退货率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负债贷:
银行存款(含税)如果未发生退货则借:
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贷:
主营业务收入如果不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率的待退货期满确认收入借:
应收账款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借:
预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如果发生退货借:
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
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借:
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贷:
发出商品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估计退货率是在月末进行估计,如果提前发生退货,则直接作为销货退回处理2、只有在退货期满,才调整收入与费用3、如果销售退回属于一般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属于调整事项4、如果有估计退货率的,或者退货率不能合理预计的,均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5、如果退货率估计严重错误的,如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6售后回购如果回购价格为固定价格,则不确认收入;如果回购价格为公允价格则确认收入固定价格借:
银行存款贷:
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分期确认财务费用借:
财务费用贷:
其他应付款借:
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公允价格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售后回购与税法确认一致,不会产生差异产生差异的包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按照现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法上分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从长期应收款和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进行考虑)附有售后退回条件的销售会计上退回部分不确认收入,税法确认7售后回租(分为融资租回和经营租回)如果是融资租回则不确认收入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递延收益并且按照与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借:
银行存款贷:
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借:
递延收益贷: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如果售后回租是经营租赁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租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
银行存款贷: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如果售后租回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当当期确认;若该损失由低于市场价格的未来付款额补偿,应将其递延,并且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一致的方法分摊于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高出的部分予以递延,并且按照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进行摊销。
8以旧换新业务的处理旧物做进货,新物做销售如果旧物涉及增值税进项,则分开确认;否则一同确认合并写分录借:
库存商品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涉及进项税额借:
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
主营业务成本贷:
库存商品商品销售中增值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异同维普资讯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 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 他人。
入确认的条件规定更加细致和复杂。
增值税政策只是简单提及销售确认须 符合有偿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两个条 件,并未涉及转让货物后所带来的风 须根据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是 续控制、可否收回利益以及成本 入能否可靠计量等条件来判断是 确认收入。
因此制度对销售商品 的确认更多体现了会计的实质重 式和谨慎性原则,更加注重交易 质内容,而非简单根据交易的外 现形式。
《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 企定,售商品的收入,当在以下四个 销应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业已 一企险、款回收以及成本计量等问题,货联 系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 增值税政策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比较注重交易的发生形式而不是交易 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二、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企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交易相 三与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关 四相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相比较增值税政策,《企业会计 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销售商品收 对的实质,即只要是纳税人发生了商品 出库和交付行为,或者商品所有权凭 证已经转移了,那么不论货款可否收 回或者成本可否可靠计量,就应该确 认为收入,提销项税。
而制度却对销 计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仅根据商品交 付或者所有权凭证转移等条件,还必 通过制度和增值税政策对销 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的比较,我们 发现,很多按增值税政策规定应 认收入的销售行为,按制度规 而不能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却不能 为收入。
以下就制度规定的条件 说明。
SHANDONGSHU1UWZONGHE N 维普资讯
(一)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 付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未随之转移,度不得确认收入,制增 值税需要确认收入。
例一:
甲公司采取预收一部分货 款的方式销售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商 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已经开具了普通 发票并交给乙公司一乙公司在收到钢 定,公司在财务上不得确认收入, 甲只税需要确认收入。
例六:
甲公司销售一批化工原料 给乙公司,物已发出,票已开出,货发 合同已经规定价格,并且规定如果国 际市场价格波动,则按照新的国际市 场价格和合同价格项比较.按较低甲 有等到消费者正式接收商品时或者退 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注意如果卖方在销售已形成稳 定市场商品时,当承诺因质量问题可 在一定期限内退货,并且卖方可合理 估计退货比例比较低时,此时虽然卖 方保留了商品的一定风险,但属于次 要风险,卖方应当根据制度规定确认 收入。
格结算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时,际市 国场价格开始快速下滑.目前无法估计 是否会下滑至合同价格 材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的 要求,立即根据合同奈款和甲公司交 涉,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与一定的 减让,则乙公司可能退货 双方未达 否成一致意见,甲公司未采取任何补救 措施 在此例中,公司已将货物发出,甲 因按增值税政策规定确认收入,并计 提销项税。
但是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 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 情况,的售价不能确定,入无法可 新收靠计量,甲公司按制度规定不得确认 收入,应等到国际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时才可以确认收入。
(二)企业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 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对已售出 的商品实施控制,度不得确认收入,制 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
例四:
甲公司将一j电视机销售 比在此例中,品已经发出,票账 商发单已交付买方,已收到部分货款,也所 以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甲公司应该 给某省代理商乙公司,票已开出,发商 品已发出 根据合同规定,保证邻近 为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但由于双方 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 见,乙公司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品可 商能被退回。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仍留在甲公司,甲公司仍负有 责任。
按照制度规定,公司此时不能 甲省份的市场调剂,甲公司有权要求乙 公司将售出的商品转移或者退回一 二、售价格的确定 销/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六条规 定,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企业 销应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 定,合同或协议的,按购销双方都 无应在此例中,甲公司已将商品售出, 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应该确认收入, 并计提销项税。
但甲公司仍对商品实 际拥有控制权,制度规定,而甲公 按因司不能在财务上确认收入。
同意或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税人有 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 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 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 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确认收入,而应在按乙公司要求进行 了弥补后才能确认。
例二:
甲公司销售一套中央空调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 能够流入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回 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 条件均已满足,度不得确认收入,制增 值税需要确认收入。
例五:
甲公司出售一批煤炭给乙 公司,乙公司已经-付1)货款,物 N(%货已发出,发票未开:
乙公司收到煤炭 给乙公司,调已发出,票和账单已 空发经寄给乙公司,乙公司已预付部分货 款,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必须负责 但甲安装完毕后,公司才能支付余款。
乙 在此例中,央空调已经发出,中并 且乙公司已经拿到发票,按照增值税 政策规定,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并计 提销项税。
但是安装任务又是销售合 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尚未完成 售出商品的安装和检验工作,所以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 移给乙公司,以按制度规定,公司 所甲在财务上不得确认收入。
例三:
甲公司生产一种新型冷饮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 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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