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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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BSZN
BSZN-006300-2014
《水域开发利用审批》
办事指南
绥江县水务局
2014年10月30日发布
水域开发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水域开发利用审批
代码:
69-6
二、受理范围
绥江县辖区内水域开发利用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机关
绥江县水务局
五、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事项数量不限。
六、受理地点
地址: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七、审批条件
1、符合流域的防洪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
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和建设管理;
3、防洪评价报告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4、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八、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2-5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1:
500-5000);
4、最高洪水位时,建设项目拟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包括拟占用河道宽度、顺河长度、平面面积、行洪断面面积;建设项目座落现有河道宽度、行洪断面面积,并绘制项目建设前后河道横断面图(标注尺寸与高程);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议报告。
包括河道行洪、蓄滞洪、水位垫高和影响范围的论证,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影响的论证,以及应采取的防洪补救措施;
7、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
6日
十、审批收费
免费
十一、审批咨询
地址:
绥江县中城镇县府街9号绥江县水务局防汛办办公室
电话号码:
。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十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绥江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
绥江县水务局防汛办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
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⑤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3)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局长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
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开
1、岗位责任人:
水务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绥江县水务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审批结果。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绥江县水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电话投诉:
12388(纪检监察)、12310(机构编制)、96128(政务服务)。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绥江县水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绥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昭通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绥江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十四、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附件1水域开发利用审批流程图
开始
申请
受理
审批是否通过
制证
发证
立卷归档
结束
否
是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证明
材料齐备的,予以通过并填写相应申请书。
申请材料不齐的,返回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
是否需要现场调查
否
是
符合要求的,不需要现场调查的
现场调查
是
否
否
不予制证核发
告知申请人不合格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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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水域 开发利用 审批 办事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