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劳动管理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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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劳动管理法
劳动管理法
我国企业如果在俄设立企业,在招收和使用俄籍雇员时,就需要了解俄罗斯的劳动立法。
俄联邦劳动立法由?
劳动法典?
及其它联邦和共和国的劳动法规组成。
现仅就?
俄联邦劳动法典?
的有关规定简述如下: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劳动者有权:
1、获得符合要求的平安和卫生条件;
2、获得因劳动而对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
3、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报酬并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有任何歧视;
4、在连续工作所规定的时间后,对某些职业和工种规定的缩短工作日后,每周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每年的带薪年假安排休息;
5、组织工会;
6、享受按年龄规定的社会保障,失去劳动能力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社会保障;
7、享受对自己劳动权的司法保护。
劳动者必须做到:
1、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
3、保护企业、机关、单位的财产;
4、完成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二、劳动合同
1、合同双方及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职工和雇主〔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协议。
据此职工有义务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按内部规章设定的职务完成工作任务;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在联邦法律及俄联邦其它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可规定劳动者不应泄漏职务及商业秘密的条件。
2、劳动合同的期限:
1〕不定期的合同;
2〕不超过5年的定期合同;
3〕完成某项工作所需时间的定期合同。
3、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就职工的录用,企业行政部门应形成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凭收条交付〕。
但无论是否形成录用决定,实际准许工作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据。
4、试用期:
为了考察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经双方协议规定试用期。
试用条件应在录用决定中说明,试用期适用劳动立法。
录用不满18岁的人员、刚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年轻工人、刚从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年轻专业人员、卫国战争的伤残军人、派往其它地方工作的人员时,不能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上述人员试用期过后仍在工作,即认为他已通过了试用,此时劳动合同的废除只能根据一般理由进展。
没有通过试用的人员,由企业行政部门解除他们的工作,无需与企业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协商,无需支付离职补助。
就这样的解职,劳动者可以向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要求职工去完成劳动合同中未规定的工作。
5、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双方协议;
2〕合同期已过;
3〕职工应召入伍;
4〕对于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2周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5〕对于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病、因伤而影响按合同完成工作、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及有其它充分理由时,根据职工的要求应提前解除合同。
6〕对于无期限的、甚至有期限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企业行政部门可予以废除:
〔1〕企业撤消、裁员;〔2〕发现劳动者不适合所担任的职务,或由于缺乏职业技能或身体状况阻碍劳动者继续工作时;〔3〕职工没有充足理由而经常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或内部劳动规章规定的工作,如果以前已对其采取了纪律或社会处分措施时;〔4〕没有正当理由而旷工〔包括一个工作日缺勤3小时以上〕;〔5〕因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连续缺勤4个月以上〔不包括怀孕假及产假〕,法律又没有规定对某种疾病规定更长的保存工职的时限。
为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保存工作岗位,直至劳动能力恢复或确定为残疾人;〔6〕恢复聘用原先从事过此项工作的职工;〔7〕醉酒状态、麻醉品或酒精中毒状态上班;〔8〕在工作地点盗窃国家或社会财产〔包括小偷小摸〕,并由法院判决且生效,或由有权机关对此作出有关行政处分或社会处分的决定。
〔9〕应工会机关的要求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劳动法,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表现官僚主义,因循拖延,应工会机关〔不低于区级工会〕的请求,企业行政部门应解除与该领导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其职务。
〔10〕不愿与企业一起转到另一地方工作或不愿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工作。
〔11〕法院判决生效,职工被剥夺自由,也不在原工作地点实施劳动改造〔刑事处分缓期执行例外〕,或因其它处分,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上述第〔1〕、〔2〕、〔6〕项规定的原因,在不能为职工〔征得其同意〕调换其它工作时可以将其辞退。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在职工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上述第〔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其度年假时将其辞退。
企业行政部门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征得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的同意。
根据上述第〔1〕项〔撤消企业除外〕、第〔2〕、〔5〕项的理由,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需征得相应工会机关的同意。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征得工会机关同意:
企业未设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辞退选举产生的或由国家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团体指定或任命的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部门及特设机构的领导〕及其副职、领导人员。
相应工会机关应在收到企业领导呈文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所通过的决定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有权在收到工会机关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所有者发生变化及企业进展改组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继续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企业裁员或压缩编制时行政部门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6、离职补助:
由于上述4、3〕;4、6〕、〔3〕〔6〕〔10〕等四种情况,或因企业行政部门违反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两周平均工资的离职补助。
三、辞退员工的理由及补助
企业撤销、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时,可以辞退职工。
企业行政部门需在辞退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并留通知收据,还应在辞退前两个月将方案辞退的具体职工的情况通知地方就业机关,包括职工的职业、专业、技能、工资标准。
因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而中止劳动合同时,企业行政部门应该:
1、向被辞退的职工支付离职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2、在安置工作期间要保存被辞退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时间不超过解职并结清离职补助后的两个月;
3、根据例外程序,如果被辞退人员及时到就业机关询问,还未能为其安置工作,那么,根据就业机关的决定,辞退后第三个月期间仍应为其保存平均工资。
企业应按原工作岗位发放月离职补助和月平均工资。
如果被辞退后离职连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存工龄。
在企业改组或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在被辞退的职工安置工作期间〔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存平均工资和工龄,也要发放离职补助。
四、劳动时间
1、企业职工周标准工作时数不超过40小时。
2、对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
1〕16-18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
2〕15-16岁的劳动者以及14-15岁的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劳动,周劳动时数不超过24小时。
学生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工作,周劳动时数不能超过相应年龄段的一半。
3、对于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一周内不得超过36小时。
4、教师、医生、妇女、在农村工作的人员等也要缩短劳动时数,具体由法律规定。
5、周劳动天数分为5天制和6天制。
职工一般周劳动天数为5天,每周休息2天。
每天的劳动时数由企业行政部门商相应工会机关并考虑工作特点及职工意见,以内部劳动规章及轮班表的形式加以规定。
按生产的性质及工作条件,不适合实行周5天工作制的企业可实行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1天。
在这种情况下,每周工作40小时的职工,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7小时;每工作周36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24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4小时。
实行周5天工作制还是6天工作制,由企业行政部门与相应工会机关在考虑工作特点及劳动集体意见的根底上共同决定,并商地方人民代表会议。
应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轮值表通知职工。
6、夜班工作时间:
夜间工作时间比白班缩短1小时〔已缩短周工作时数的职工例外〕。
但在工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夜班劳动时数可与白班一样。
以下人员不宜安排夜班工作:
孕妇及有3岁以下孩子的妇女;18岁以下的职工;法律规定的其它种类职工。
夜班指晚10点至早6点。
7、不饱满工时的规定:
在录用时及录用后,雇主与职工之间可协议规定不饱满的日工时或周工时。
根据怀孕职工、有不满14周岁子女〔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的残疾人〕的职工或经医院证明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的请求,雇主应为他们规定不饱满的工作日或不饱满的工作周。
其工资按完成的工时或完成的工作量发给。
对实行不饱满工时的职工,不影响其休年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及其它劳动权利。
五、休息时间
1、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
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该时间不能计入劳动时间,此时职工有权离开劳动地点,一般安排在劳动4个小时以后。
2、关于休息日的规定。
每周两天的休息日一般不得安排工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安排个别职工工作,并应得到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机关的同意。
安排个别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特殊情况是:
1〕预防和消灭社会或自然灾害,处理发生的事故及迅速消除其后果;
2〕预防不幸情况的发生及国家、社会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
3〕完成不能拖延的、事先不能预见的工作,拖延该工作的完成将影响整个企业或局部部门的正常工作。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应予补休或经协商后发给加班费,其数额不少于双倍的日工资标准。
3、节日休假。
以下节日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1〕1月1、2日--新年;
2〕1月7日--圣诞节;
3〕3月8日--国际妇女节;
4〕5月1、2日--春天及劳动节;
5〕5月9日--胜利节;
6〕6月12日--通过?
俄联邦国家主权宣言?
日;
7〕11月7日--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节;
8〕12月12日--通过?
俄联邦宪法?
日。
如果节日与休息日重合,即将休息日推到节日之后安排。
节日只能安排不能中断的工作。
4、年休假。
所有职工都享受保存平均工资和工龄的年休假。
休假时间不少于24个工作日〔按周6天工作制计算〕。
以下情况还要增加年休假:
1〕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2〕在国民经济某些个别部门工作及在一个企业拥有连续工龄的职工;
3〕无定额劳动日的职工;
4〕在北极地带及其相似地区工作的职工;
5〕法律、集体合同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规定的情况。
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假期及孕假、产假不能计入年休假。
提供年休假的方法:
第一年的年休假是指提供应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1个月的职工。
连续工作不到11个月,应以下职工请求也可提供年休假:
休孕假及产假的妇女〔在孕、产假前、后〕;收养不满3个月小孩的妇女;家里生小孩的男职工;不满18周岁的职工;通过组织安排工作并工作3个月以后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如在一个企业未能连续工作11个月,转到新企业后工作未满11个月,可将调转工作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当其到达11个月时,也可安排年休假。
第二年及以后可轮流在任何时间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休假工龄的计算:
休假工龄包括1〕实际工作时间;2〕实际未工作,但保存工作岗位〔职位〕及全部或局部工资的时间〔包括因被错误辞退、调换工作或重新恢复工作前被迫缺勤的时间〕;3〕实际未工作,但保存工作岗位〔职位〕及领取国家社会保险补助的时间。
为照顾小孩到1岁半而局部保存工资的假期除外;4〕法律规定的其它时间。
5、不保存工资的休假。
根据家庭情况及其它正当理由,经职工申请,企业领导或生产单位领导可准许职工不带工资短时间的休假。
必要时,视生产的条件和可能,经双方协议,这种休假可由职工在以后以工作抵补。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满14岁子女的职工、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有一个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经职工申请,在他们方便的时候,可每年为其提供14个日历日的不带薪的休假。
根据职工的愿望,此假期可与年假连起来休,也可单独休〔全部或局部〕,但不得跨年度休。
六、工资
1、每个职工的工资取决于个人的奉献及劳动质量,没有最高标准的限制。
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所属社会团体而对职工的工资作出任何降低标准的决定。
2、最低工资标准:
完成劳动时间定额及劳动义务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俄联邦月最低工资标准。
俄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卢布〔从今年7月1日开场实行,此前曾为83.49卢布〕。
俄法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为200卢布;从2001年7月1日开场为300卢布〔见?
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法?
NO:
82-ФЗ2000年6月19日〕。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及其它奖励。
3、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的发放可实行等级工资制、固定工资制,如企业认为更加合理,也可实行不定工资制。
工资的形式和制度、等级工资、固定工资、奖金及其它奖励的标准均由企业自定,并用集体合同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形式加以规定。
4、领导、专家及职员的工资:
他们的工资一般按职务固定工资发放。
职务固定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务及业务水平来确定。
企业可为他们规定其它工资形式〔销售额提成、利润提成等〕。
5、工资制度:
可实行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及其它工资制度。
可为个人劳动成果及集体劳动成果支付报酬。
为了使职工在完成方案及履行义务时加强对物质利益的关心,提高生产率和工作质量,可实行奖励制度。
实行年终成果奖、其它物质奖励。
经与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协商,由企业行政部门规定工资制度及物质奖励方法,规定发放奖金和年终劳动成果奖的条例。
年终劳动成果奖出自企业利润基金,奖励标准取决于职工的劳动成果及工龄。
七、劳动纪律
1、职工的义务:
职工有义务老实、认真地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准确地执行行政部门的指令;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遵守技术工艺流程、劳动保护、设备平安、生产卫生的要求;保护企业财产。
2、行政部门的义务:
行政部门有义务正确组织职工的劳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条件;保障劳动生产纪律;严格地遵守劳动立法及劳保规那么;认真对待职工的需求;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条件。
3、对工作成绩的奖励:
对模范完成劳动义务、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一贯出色工作、劳动中有新创造的职工给予奖励。
奖励方法是:
1〕表达谢意;2〕发奖金:
3〕奖励珍贵礼品;4〕颁发奖励证书;5〕列入荣耀册、登荣耀榜。
4、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行政部门要予以纪律处分,处分方法是:
1〕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开除;5〕辞退。
纪律责任立法、纪律章程和条例也可规定其它处分。
对职工进展处分之前,要求有书面说明。
处分要直接针对所发现的错误,并要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进展,职工患病及度假的时间除外。
从错误发生的时间算起六个月后,不得再对其进展处分。
但根据对经济错误的审查结果,在其发生后两年之内仍可进展处分。
上述时效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
职工可就处分依法向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关提出上诉。
职工从受到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再未受到新的处分,即可认为他从未受过处分。
八、劳动保护
1、保障安康、平安的劳动条件:
企业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安康、平安的劳动条件,引进先进的生产性外伤预警技术手段,保障职工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卫生条件。
劳动集体讨论和通过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卫生保健措施的综合方案,并监视其实施。
2、建立和使用厂房、设施和设备时,要遵守劳动保护的要求:
厂房、设施、设备和工艺应符合保护安康和平安的劳动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合理运用空间及生产设施,正确使用设备及组织工艺流程,保护职工免受有害劳动条件的影响,拥有符合卫生保健标准和规章的生产设施及工作地点,安排日常卫生设施。
设计、建造和使用厂房及设施时,应遵守卫生规章及劳保标准。
机器、机床及其它生产设备的设计要符合技术平安及生产卫生的要求。
如果未能保障安康和平安的劳动条件,任何一个企业、车间、工段、工厂都不能接收及交付使用。
没有国家流行病卫生监视机关及技术监视机关的允许,没有工会技术检查机关及企业工会机关的允许,新建或改建的生产设施不能投入使用。
3、企业行政部门应遵守的劳保规章:
行政部门在工作地点配备的技术设备及营造的工作条件要符合跨部门统一的及部门的劳保规那么,要符合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的卫生规那么与标准。
如劳保规那么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要求,为了保障平安的劳动条件,企业行政部门可商企业工会机关采取必要的劳保措施。
4、职工应遵守的劳保规章:
职工要遵守劳保规章、完成工作的规那么及在生产场地、建筑工地的行为规那么。
这些规章及规那么由企业与相应工会机关共同制定,国家部委商相应的工会机关,必要时商相应的国家监视机关,可制定劳保示范条例。
职工还必须遵守机器、机械使用的要求,使用发给他们的个人保护器具。
5、企业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不幸事故的义务:
企业行政部门应在相应工会代表的参与下,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应有其它机关代表参与,及时、正确地调查和处理生产中的不幸事故。
应受害者的要求,行政部门应在事故调查完毕后3日内,将经确认的有关不幸事故的决定的复印件交受害人。
行政部门拒绝就事故作出决定,或受害人不同意决定中对事故情况的说明,受害人有权向企业工会机关反映情况。
工会机关就行政部门应对事故作出决定或就决定内容所作出的决议,行政部门必须执行。
九、有关妇女劳动、有未成年子女或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劳动的规定
1、制止招收妇女从事的劳动:
制止招收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有害条件下的工作、地面下的工作〔某些地面下的工作除外,如非体力工作、卫生及日常效劳性工作〕。
除了特别需要的部门及作为临时措施外,不允许安排妇女夜班工作。
2、限制夜班、加班、出差的规定:
对于有3岁以下小孩的男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其值夜班。
对于有3-14岁子女的女职工、有14岁以下子女的男职工、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出差。
3、补充休息日:
对于有残疾子女上班的双亲之一、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监护人每月提供4天的带薪补充休息日。
此休息日可由上述一人享用,也可按其意愿在他们之间分开用。
每个补充休息日按白班的标准发薪,从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列支。
如果双亲之一没有工作,那么每月只给有工作的一方2天带薪补充休息日。
对于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按其愿望每月可提供1天不带薪的补充休息日。
4、调换较轻的工作:
经医生证明,对于怀孕妇女,可降低工作定额或调换较轻的工作,以免受不适宜的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保存原工作的平均工资。
调换工作问题未解决前,其本人应离开工作,离开工作的日子保存平均工资,由企业资金列支。
对于有1岁半小孩的妇女,在其不能完成原工作的情况下,可为其调换工作,同时保存原工作的平均工资至其小孩满1岁半。
5、孕假和产假:
对于怀孕的妇女产前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多胞胎的孕妇-84天〕,产后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如难产-86天;一胎产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110天〕。
孕假和产假一起计算,不管产前实际用了几天,都要充分给足假期。
6、根据妇女的愿望,其小孩在3岁之前,可为其提供照看小孩的假期。
此假期可全部或局部由小孩的父亲、祖父、祖母、其它亲戚、监护人使用,即由实际照看小孩的人使用。
使用照看小孩假时,根据休假人的愿望,可从事非整班的工作或在家工作。
休假时间计入一般连续工龄以及专业工龄〔不能计入确定退休优惠的工龄〕,不能计入有权享受年休假的工龄。
休假时保存工作岗位。
7、关于妇女哺乳的规定:
对于有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除一般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以外,还给额外的哺乳休息时间,不少于每隔3个小时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岁半小孩的妇女,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
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发给平均工资。
妇女哺乳休息的方法和时间,由企业行政部门与工会机关一起根据母亲的愿望来确定。
8、在录用和辞退怀孕妇女及有未成年子女职工方面的保障:
制止因有小孩或妇女怀孕而拒绝录用其工作或降低其工资。
在拒绝录用怀孕妇女及有3岁以下小孩〔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有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或单身父亲时,雇主必须书面通知拒绝的原因。
对此拒绝可上告法院。
对上述人员,不得予以解职;在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可予以解职,但一定要安排工作。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雇主要为被辞退的职工安排工作。
安排工作期间,要为他们保存平均工资,但不超过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月。
十、青年劳动
1、可以录用的起始年龄:
不得录用小于15岁的人工作。
为了培训青年从事生产劳动,在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已满14岁的在校学生,可接收其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不影响身体安康和学业的轻微劳动。
2、制止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
制止录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人员〕从事繁重的工作;在有害及危险条件下的工作;有损德育开展的工作〔赌博业的工作、夜总会的工作〕;生产、运输和买卖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品及有毒物品的工作;夜班、加班的工作。
3、医疗检查:
只有在医疗检查之后,才能录用21岁以下的人员工作。
18周岁以下的职工每年都要进展一次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
4、年休假:
不满18岁的职工年休假不少于31个年历日,并可在他们方便的时候休假。
5、劳动定额:
对于不满18岁的工人,可根据成年工人的定额,按缩短工时的比例来规定他们的定额。
对于从普通学校、技术职业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年轻工人以及通过生产职业培训的青年工人,企业行政部门商工会机关按法律规定的情况、标准和期限为其降低劳动定额。
6、缩短工时的劳动报酬:
未满18岁职工的工资,在缩短日工时的情况下也要与同类成年人职工的工资一样。
在实行计件劳动的未满18岁职工的工资也按成年人职工的计件标准计算,外加工时补贴。
十一、劳动争议
1、审理劳动争议的机关:
在职工与企业行政部门之间就适用劳动法及其它劳动法律标准、集体合同及其它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的条件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以下机关审理:
〔1〕劳动争议委员会;〔2〕区〔市〕人民法院;〔3〕由企业行政部门及相应工会机关在其受权范围内解决有关建立新的劳动条件或改变现有劳动条件的争议。
劳动争议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职工的企业的劳动集体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人数、组成、任期均由企业劳动集体全体会议决定。
由劳动争议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
2、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权限:
劳动争议委员会是审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层机关。
职工自己或在工会参加下与企业行政部门直接谈判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解决。
3、向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解决争议申请的期限:
该期限为职工获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的3个月内。
因正当理由逾期的请求,委员会仍可承受审理。
职工递交申请后,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予以登记并在10日内进展审理。
4、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由?
劳动法典?
及其它法规来调节,由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其程序还由?
民事诉讼法典?
来规定。
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争议时,递交申请的职工及企业行政负责人应在场。
职工未出席,应推迟审议,第二次职工仍未出席,委员会可撤销其申请,但不剥夺职工第二次申请的权利。
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邀请企业专家、工会代表参加会议。
根据委员会的要求,企业行政部门应提交所需的帐目及文件。
委员会成员参加人数过半的审理会议即有权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参加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议。
决议通过后3天之内,应将决议复印件交给职工和企业行政部门。
5、案件移交区〔市〕人民法院及对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的上诉:
如果劳动争议委员会10日内未审理职工递交的申请,职工有权将申请移交区〔市〕人民法院。
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后10日内,有关职工和企业行政部门可对决议上诉到区〔市〕人民法院。
如有正当理由,逾期时,法院也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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