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托收结算方式完整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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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结算方式概述
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
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
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
对出口商而言,其风险要更大一些。
此外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
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
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第二节托收结算方式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
光票即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中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汇票也属于光票范畴),包括国际汇票、银行支票、本票等。
光票具有三个要素:
即日期、金额、印鉴;三个基本关系人:
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
光票托收的手续
1、要求客户填制票据托收申请书
2、审核票据
3、选择代理行
4、填制托收委托书
5、结汇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指金融单据伴随商业单据的托收,或商业单据不伴随金融单据的托收。
直接托收(DirectCollection):
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直接将托收单据寄代收行。
URC522不愿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未将其包括在规则之中。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托收委托书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是承兑交单(D/A),俟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账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托收指示(CollectionInstruction)即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Letter)。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1.每笔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
2.代收行仅受托收指示的指导。
3.代收行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
托收汇票
托收汇票的背书有三种情况:
1.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时,
(1)委托人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托收行;
(2)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
2.托收行是payee时,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
3.代收行是payee时,无需背书。
托收汇票的的期限:
(1)即期;
(2)远期;(3)固定日期后一段时间。
跟单托收交单条件:
1.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或D/PatSight):
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Therelease/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thepaymentofsightdraft.)
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
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Therelease/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thepaymentoftenordraft.)远期汇票的时间一般应不长于货物海上运输时间,否则会使货物滞留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而托收行对此不负责任。
URC522认为托收应不(shouldnot)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付款交出。
所以远期付款交单通常不宜采用
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D/A)
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Therelease/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thepaymentoftenordraft.)
URC522认为托收应不(shouldnot)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付款交出。
所以远期付款交单通常不宜采用
承兑交单程序如下:
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商业单据
(一)分批部分付款
部分货款即期付款,部分凭承兑远期汇票而交单。
(二)凭本票交单
因为本票不必缴印花税,而汇票需要。
(三)凭付款承诺书交单
(四)凭信托收据交单
(五)凭买方或其银行开立保函担保在固定将来日期付款而交单
托收特点
商业信用:
银行三不管:
钱
单
货
交单条件
收款指示
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
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帐户
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帐户时,借记代收行帐户
3.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帐户时,托收行在国外X银行开立帐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贷记托收行帐户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客观原因有:
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主观原因有:
货价突然下跌,进口方感到无利可图,找种种借口拒绝赎单、提货、付款,等等。
出口方和出口方的银行,重在调查研究,掌握进口方和进口国的第一手资料和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和办法:
1、了解进口方作为贸易伙伴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2、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行市趋势。
3、弄清进口国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弄清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对方要求提供的某些特殊的单据。
4、在结算方式上,出口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要求进口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采用跟单托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有时也可以采用部分按信用证方式(这一方式下文要详细介绍)、部分按托收方式的办法,以便减少托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非采用托收方式时,则应力争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
第三节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脱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对进、出口商可有以下几种资金融通的方法:
1.对出口商的融资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billspurchased)托收行按票面金额扣减利息和手续费,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将净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
出口押汇银行的风险很大,一般不愿意做。
(二)托收项下贷款(Advanceagainstcollection)出口商可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
(三)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Accommodationbillsfordiscount)
1.出口商与托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Acceptancecreditagreement)。
2.出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托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出口商开立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票款用于偿还托收行的融资。
融通汇票的金额低于跟单汇票;期限长于跟单汇票。
Accommodationbill:
Drawerandpayee——theexporter
Drawee——theremittingbank
2.对进口商的融资
(一)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1.进口商与代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
2.进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代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进口商用出售进口货物取得的货款偿还融通汇票的票款。
(二)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即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atxxdaysaftersighttoissuetrustreceiptinexchangefordocuments.D/P,T/R)。
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T/R)
风险的承担:
(1)如出口商主动提出“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出口商承担。
(2)如代收行自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代收行承担。
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产权属于银行,进口商处于代管货物的地位,是被信托人(Trustee),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代收行是信托人(Truster),享有一定的权利。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银行角度)
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
(一)基本精神
(第9条:
诚信和合理的谨慎)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办事。
银行对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
(根据URC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
提示单据(第5、6条)
1、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2、 为了实现托收,托收行应当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
3、 没有指定提示行时,有代收行指定
4、提示行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
交付单据(第7、20、21条)
1、 根据指示在付款或承兑条件下,交付单据
2、 托收指示未具体规定时,商业单据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单
3、 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并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不交单。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但未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单。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
代制单据(第8条)
1、 出于贸易融资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单据
2、 单据类型:
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等
3、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由托收行规定
(二)银行的责任
付款(第16、17、18、19条)
1、 银行收妥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应毫不迟疑地将全部款项付给委托人。
2、 银行付款时应以托收指示中规定的币种付款(当地货币/外币)。
3、 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汇使用额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
4、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当全部货款全收妥时,才能交付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
通知托收的结果(第26、10(3)、12
(1)条)
1、 通知内容:
代收行应按托收指示的规定,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的结果。
通知时应注明托收指示的编号。
2、 通知的方法:
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法,未规定时,代收行自行选择,费用由托收行承担。
但无论如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 付款通知的时间:
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4、 承兑通知的时间:
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人是否承兑的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5、收到单据不符的通知(第12条
(1)款):
收到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符时,以电讯方式通知,不得延误。
6、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的通知(第10条(3)款):
毫不延误通收行
7、拒付通知:
(1)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尽力查明原因;
(2) 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我国:
1个工作日)
(3) 托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要与委托人联系,决定单据如何处理。
提示行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进一步处理单据的通知,则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二)银行的责任
免责条款(第10、11、、12、13、14、15条)
1、 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直接发送银行地址,银行无提货的义务
2、 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对货物状况及措施的效果不负责任。
3、 无论代收行是否是托收行指定的,相关的风险(代收行的能力)有委托人承担。
4、 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5、 银行对收到的单据的有效性免责(内容真伪、法律效力等)。
6、 银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延误、丢失、翻译错误等免责。
7、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责。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分析: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
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
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书,即"Made out to order& /Blank Endorsed"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
另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
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
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
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本案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将D/P改为D/A的风险在于进口方将把付款赎单改为承兑交单,即进口人在不付款只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取得货运提单,获得货物,并且提单是以进口放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在选用托收方式结算时,最好选择D/P付款条件,因为其风险相对D/A而言较小。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可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大额出口业务切忌采用D/A托收结算方式。
案例二:
H公司在与J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中,H公司于1990年2月交付给J公司一张面额为50余万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不受追索时间限制)作为预付款,J公司委托G市T银行办理托收业务。
T银行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
同年3月13日款项收妥后转入J公司帐户。
4月16日,H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J公司于4月2日和1990年5月3日共两次把50余万美元汇出境外。
1990年10月12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通知T银行:
"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追索,已从贵行帐户内主动扣款"。
T银行被扣款后遂从J公司帐户内扣取50余万元美元。
分析:
托收就是银行代收代付,银行在其中的角色只负责传递,不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业务当中双方仍然依靠商业信用操作,不涉及银行信用,可以追索。
所以,当H-JUSD50W,托收程序是:
H-香港华侨商行-T-J,当香港华侨商行发现票据存在问题,即向T行追索,T再向J追索,即扣款。
等同于,一开始H-J,J拿到假票据,并未得到USD50W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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