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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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原因的形成,既有环境因素又有心理因素。
调查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提出相应的教育改造对策,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率,以稳定监狱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对狱内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焦虑性、侍强性、敢为性较一般罪犯高。
找准狱内重新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异常心理,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基本情况
经调查研究,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特点:
1、年龄趋向年轻化,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
在对50名脱逃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位26岁。
30岁以下的罪犯占脱逃总数的88%,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7岁。
2、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
3、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多。
4、狱内重新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
5、狱内重新犯罪的特有犯罪类型:
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等。
6、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重新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犯罪。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特征分析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在情绪稳定性、焦虑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和犯罪思维模式方面均表现异常。
在情绪稳定性上表现为:
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易生烦恼,而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欠沉着冷静,易受环境支配,喜悲情绪骤变明显;
在焦虑性上通常焦虑不安,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思想包袱大,经常心身疲乏,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行为;
在冲动性上明显地表现出冲动、鲁莽,易激动,以我为中心,易感情用事,缺乏抑制力,过分追求个人快乐;
在攻击性上表现为:
恃强霸道,崇尚和迷信暴力,胆大妄为,解决分歧容易斥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渴望刺激和冒险;
在报复性上表现为:
有较强的报复欲,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易走极端,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
在犯罪思维模式上表现为:
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暴敛钱财为目的,贪图享受,抱有侥幸心理。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心理特征:
1、易走极端的报复心理。
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做事鲁莽,容易冲动,自视清高,心胸狭窄,易走极端,有很强的报复欲,且作案手段残忍。
2、扭曲的“社交”需求心理。
表现为对“哥们”讲义气,愿为“哥们”两肋插刀,冒险敢为;拉帮结派、恃强霸道,喜欢挑起事端;争强好胜,以感情用事,攻击性强。
3、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畸形心理。
表现为一切唯我,惟利是图,金钱至上,贪图享受,放纵自己,物欲、性欲膨胀,有强烈的占有欲,为达到目的往往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危害性极大。
4、不满现实的逆反心理。
表现为崇尚和迷信西方腐朽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生活独立求变,为改变环境不惜铤而走险。
蔑视法律,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继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行为。
5、有较强的自卑心理。
表现为情绪忧郁、压抑、闷闷不乐,对未来抱着悲观的态度,缺乏自信心,缺乏安全感,不能正视现实,思想包袱重。
对自己抱有罪恶感,沉默寡言,与他人保持一定的心理距离。
忧郁和紧张心理的困扰,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
(三)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心理特点及行为特征
1、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由于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对社会现实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因此,在改造期间的认罪悔罪意识差。
强奸犯认为自己只是“玩玩”;抢劫犯认为只不过把别人的钱“拿来”花花;伤害犯更觉得自己委屈。
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戒后,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而危害,反而错误地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
在改造中,对党的监狱改造政策不相信,监狱干警的话不愿意听,甚至厌恶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至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
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关系,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2、争强好胜、自制力弱。
不尊重他人,操纵欲、支配欲强,说话办事往往受个人兴趣爱好和喜怒哀乐的影响,情绪波动频率高,控制能力差。
主要表现为:
一是爱争论,喜欢与他人争长论短、以较高下;二是爱发泄,不论对干警还是同犯,只要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都会用发怒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计后果;三是爱逞强,特别喜欢在公开的场所表现自己,以赢得别人的喝彩而得意;四是爱翻脸,情绪多变、忽冷忽热、喜怒无常,受到批评或当众的露脸和丢丑,都会成为引起他们情绪的原因。
极易产生鲁莽、粗暴的行为,导致敌对和反抗等反应。
情绪好时,干什么事都能干好;情绪低落时,干什么事都干不好;容易满足,也容易受挫。
3、冲动、发泄、攻击心理强烈。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生理上身体素质较好,活动能力较强,心理极不成熟,爱冒险,冲动鲁莽,自制力差,意志较为薄弱,稍不如意,就容易产生冲动,出现攻击性行为,甚至为鸡毛蒜皮的事大打出手;做事情不计后果,这些使其具备了实施暴力行为和克服脱逃障碍的条件,极易引发突发性事件。
4、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狱内重新犯罪成员以累犯、惯犯居多,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
投入改造后,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
有的感动刑期漫长,前途无望,整天闷闷不乐,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缺乏奋起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拒绝与他人接触,表现出痴、呆、傻的“精神病”症状。
三、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的形成
监狱内从事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的工作人员属于临床心理的实践。
社会上在临床心理学家的实践中,他们每天要与有着各种心理障碍的人,包括具有攻击性倾向的患者打交道,在监狱内我们所面临的是如何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攻击行为进行治疗,为此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的形成对矫治工作有着重要作用。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形成有以下因素:
(一)环境因素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在服刑改造期间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其大脑思维及心理状态很大程度取决于客观外界环境和现状的影响。
1、罪犯身份的转换,与原有的专横心理形成冲突,导致失落感。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狱外多为性格专横跋扈、不可一世,入监后环境起了变化,迫于监狱管理制度威严,情绪较为消极、悲观。
当面临的冲突不被解决时,微不足道的刺激就能引起冲动和攻击行为。
例如:
某在押罪犯王某捕前是一名公安干警,入监后不认罪服法,思想固执,内心冲突明显,重新犯罪倾向严重,经常与他犯发生冲突,在一次学习中因他犯谈到“什么职业都有坏人”时,王某认为针对自己便用板凳将他犯打伤。
2、服刑期间家庭变故,导致心理失衡。
家庭变故是指罪犯原有的家庭由于自然的、社会的、自身的因素,导致其家庭发生离散、解体等变故,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一种客观现实,狱内重新犯罪罪犯不能客观看待所发生和遇到的事情,则会产生心理危机,诱发罪犯的脱逃动机。
例如某监狱罪犯得知家中亲属种3人连续去世,情绪变化异常,萌发脱逃意念。
3、狱内人际关系复杂,导致罪犯产生压抑情绪。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多为团伙犯罪,不少这样的罪犯在狱内趣味相似,拉帮结派,形成团体派别,他们在一起互相感染并“哥们”意气严重。
原来的恶习较深,现在的犯罪心理更得到增强,他们纠结在一起,内部问题“私了”,对外则采取“攻击行为”。
常常会群体斗殴,破坏监管秩序,有时也会有计划的集体脱逃或集体在狱内进行盗窃等重新犯罪的行为。
4、管教工作中干警方式不当,在管教工作中,少数干警对罪犯抱有敌意,侮辱罪犯人格,对罪犯进行奖励或惩罚时处理不当,就会让罪犯产生对狱警的报复心理。
例如脱逃罪犯翟某认为监狱人民警察严某对自己的奖惩处理不当,心怀不满,就叫嚷说“你跟我过不去,我就闹事给你看,让你没有奖金拿,你才认得我姓翟的。
”并在严某当班时实施脱逃以泄私愤。
(二)心理因素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素质不健全、情绪控制能力差是其在监狱内产生危机心理的主要因素。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心理:
1、悲观心理。
罪犯在心理上产生强大的冲击,加之自身处于监禁状态,多数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刑期较长,对家庭变故事实感到无能为力,自我控制能力差,缺乏理智的思维观念,稍有不顺心的事情,就会在内心产生强烈反映,加之其个体局面难以控制,从而持悲观心理,常感到自己前途无望,忧虑悲观,思想上产生万念俱灰的情绪状态。
一些累犯认为自己被社会和家庭所遗弃,更加的感到悲观甚至绝望,导致他丧失了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只有破罐破摔,孤注一掷。
2、焦虑心理。
由于犯罪动机的延伸,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怀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并因自己的判刑把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极端化,短期内情绪波动大,又不能调节,因此产生焦虑心理,造成心理突变。
这种情况多发于年龄较大和性格极端内向的罪犯中,极易导致极端行为和危机心理的产生。
这些人整天精神萎靡,忧虑过度。
如:
前卫监狱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张某入监4个月后,情绪突变,由内向不愿与他人交往,发展到易激动,脾气急躁,表现出情绪稳定性差,对监狱的管理教育持抵触情绪,对所处环境不适应,对他人怀有敌意,戒备心理强。
咨询员介入开展工作中,该犯自述判刑中其妻提出离婚,认为“世界已经抛弃了我,我要报复。
”
3、报复心理。
许多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监内违纪受到处理,在解除禁闭后,由于自身问题的人格倾向,而导致精神压抑,把监狱人民警察的正常管理看做是“整人”或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则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情感冷漠,粗俗野蛮,暴力恣粗,这使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狠手辣,手段残忍。
如某监狱发生的一起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凶杀案中,3名罪犯用斧头,锤子等凶器在一小时内杀死9名监狱人民警察,6名罪犯,重伤一名工人。
4、怨恨心理。
表现在自己对法律的惩处不满,对自己判刑入监的直接关联人、家庭成员对其的判刑无法帮助的怨恨,以及其本身因入监由于逃避刑罚的期望不能得到满足,怨恨心理泛化到对所有人。
太原第三监狱,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时接诊了一名以“精神压力大,濒临崩溃,难以自控”的罪犯刘某。
刘犯日常改造中思想隐蔽,少于他人交流,不愿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
心理咨询中刘犯讲述了与父亲、哥哥关系紧张、积怨较深的原因,以及因与妻子离婚,儿子刘某某无人照顾,扬言出监后如不能与儿子团聚就豁出去报复其父、兄。
经分析刘犯因长期积淀的怨恨无处发泄,因而耿耿于怀,持消极抵触情绪,敌对情绪明显,心理负面压力大,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动机。
5、逆反心理。
由于狱内重新犯罪罪犯自身原有的犯罪心理或不良心理的影响,产生认知或判断的错误,导致心理压抑,产生对既定的目标相关或完全相反的“目标”复仇,是一种变态心理的表现。
例如某监区罪犯马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屡次申诉,不服从管理,屡犯监规,蛮恨无理并公开顶撞监狱人民警察,态度很是强硬,扬言要做牢头狱霸。
经监狱民警对其心理分析,发现他内心矛盾冲突剧烈,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即判刑),为此耿耿于怀,将所有问题泛化,对他人抱有敌意,不能正确的、客观的分析问题。
这种逆反心理的产生往往是狱内重新犯罪动机萌生的前兆。
6、激情心理。
表现出突出理智控制链的极端性,多因生活矛盾及感情失衡,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冷战状态,加上空间距离的贴近,摩擦系数增大,导致对矛盾和冲突基本不作反应,而是逆来顺受,消极地把不满和怨恨深藏起来,到了一定限度,就产生强烈的暴力行为,他们激情多出于抑制过度。
7、情绪心理。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情绪因外界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自我控制能力差,而且多数狱内重新犯罪的罪犯年龄较轻,文化程度低。
其主要表现为:
消极、悲观、耐受力低、承受挫折能力低、粗暴简单解决问题、冲动性高,采取的行为方式均是在不冷静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缺乏理智,不计后果,好面子,爱逞强。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在在冲动行为后一般都会自责。
例如太原市第二监狱的罪犯李某,因与他犯争执将生产中使用的稀料倒在自己身上,企图自焚。
在与他的访谈中,可以看出该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其自述:
当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果,只是觉得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其自述:
当时并没有考虑到后果,只是觉得自己实在没有面子,现在想起来很后悔,都是自己不冷静造成的。
8、极端的欲求心理。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大部分都有较强的物欲或其他不良的欲求,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常常会置法律于不顾,无视法律的存在。
在贪欲的作用下,对自己不良生理和物质欲求的无休止追求,使他们变得残忍和疯狂,甚至是失去人性,进而便产生了重新犯罪的动机并付诸行动。
四、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一)咨询与矫治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原则
当监狱从事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的工作人员,遇到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发生心理危机时,绝不能表现出对其行为表现的愤怒,因为这只会助长其恐惧并增加他们的敌意,一定要用人性化的管理去面对他,用心去改造罪犯。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产生危机时所表现的攻击行为要么外向的指向他人,要么内向表达指向自己。
有的犯罪行为因一些小刺激就会爆发,行为实施前没有过多的预兆,且一发不可收拾,这时要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和对其的尊重,而不要刻意的关注重新犯罪罪犯的攻击性,当其接受了这样的信号后,他们的恐惧心理降低,而且会响应的表现出热情和真诚的理解。
并且在咨询与矫治的过程中,对待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危机心理状态时应注意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有心理或情绪障碍并有潜在危险性的罪犯应由专职心理咨询人员介入,因为专业人员接受的正规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缓解产生心理障碍罪犯的能力和经验。
二是由于大多数的暴力性罪犯是被看做是有危险性的,他们大多数经受着极端的恐惧,因此即使平时最驯服的人,当他们面对挑逗性、威胁性以及攻击性情景时,也会发作。
因此作为专职心理咨询员应向他们提供保证和澄清作用,从而巩固罪犯心理的内部资源,引导他们保持高度的自我克制。
三是平时工作中在心理专业人员与管教干警之间保持一种密切、友好的工作关系,因而两组人员之间的信息和经验可以相互沟通和理解。
当需要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危机状态进行干预时,直接管理的干警可配合治疗工作;当管理干警发现罪犯的异常表现时,心理咨询工作者也可运用专业知识对罪犯进行合理的指导;四是当咨询员工作受到来自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群体,参加群体的日常劳动和文体活动,采取渐进接触的方式,可以使阻抗得以缓解;五是在开展工作中由于大多数干警及罪犯对心理知识的匮乏,造成工作中使用疗法的困难,因此咨询员应从工作出发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六是咨询与矫治工作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见效的,因考虑到心理问题的反复性和长期性。
(二)咨询与矫治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方法
1、运用心理测量技术。
人的想法经常会出于外界的因素被压抑在无意识的底层,以维护旧的自我价值体系,避免新的内心冲突与焦虑,这是一种本能的、消极防御方式,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在矫治初期通过心理测验和辅导使狱内重新犯罪罪犯重视自我诊断,从而找出病症。
制定目标,有意识、有重点地加以配合治疗,树立其信心。
在心理测量中可以较好的解决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转向心理,使其明确犯罪是由于自身心理素质的缺陷,而非他人故意的陷害。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在罪犯入监教育中开设心理健康课,设有门诊咨询,及时缓解罪犯的不良心理形成①。
并在健康教育中针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突出心理症结,运用心理学知识予以解释和疏导,并运用鼓励、暗示等心理疗法,逐渐加强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个体心理品质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训练,让他们信服依赖咨询员的劝解。
心理健康教育,可使他们学会运用正确的心理适应机制,缓冲紧张、焦虑的情绪以及面对困境的耐力等。
处理良好的个体心理品质、高尚的情操、坚忍不拔的意志和乐观向上的心理、勇于面对现实、积极改造的精神面貌。
心理健康课的教授也可以缓解暴力性罪犯的焦虑心理,可充分利用犯群的情感交流氛围,强化其社会、家庭责任感,使其认识到活着不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从而减少暴力性罪犯危机心理中发生自杀的行为,尤其在这种心理治疗中,应特别着重在对那些暴力型犯罪而个体心理特征为性格内向、抑郁寡欢的罪犯特别要加强训练。
3、实施行为疗法。
行为治疗值于实验的发现之中,基本理论为行为主义的学习原理②。
(1)以疏导为主,学习面对挫折法。
主要以解脱罪犯心里为基础,此种方法可以有效的杜绝狱内重新犯罪罪犯怨恨心理的产生,并针对监狱的特殊环境给罪犯带来的不良暗示起到缓危机心理的效果。
监狱心理工作者及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情况,给予罪犯精神援助,理解和同情他们的困境,启发他们正确认识心理压力,并感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不使其内心危机恶化。
为此针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咨询人员工作中适当的给予其宣泄和表露不满的余地,并给予相应的理解、关怀是预防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发生心理危机至关重要的一条,并在其粗暴发作时,避开锋芒,做“冷处理”,之后抓住事件要害,以引导的方式,疏导情绪的合理释放,并在相互之间的探讨中使其自己找出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
(2)以健康思维,学习换位思考法。
使罪犯用健康积极的心理结构代替原有病态心理结构,如:
激情心理,教育中帮助他们分析如果当时用另一种情感,如果当时不这样认识,如果换一种方法,效果会怎样,以置换疗法促进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发生心理危机时情绪的改善时最佳突破口,因为要使其危机心理的解除必须使罪犯能换位进行思考,保持冷静和清醒的认识,但不能靠硬性的规定,只能靠心理咨询人员不断的改变其情绪状态去实现。
4、实施认知疗法。
是根据人的认知过程,通过认知和认为技术来改变求知的一种方法,从而矫正罪犯,使其适应的心理治疗方法。
它的着眼点在于控制罪犯个体改变其对自己、对他人或对事物的看法与态度,并改善所呈现出的心理问题,主要针对狱内重新犯罪罪犯中的情绪心理而产生的危机。
由于文化、知识水平及周围环境背景的差异,人们对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认知”是指一个人对一件事或某一对象的认识和看法,对自己的看法,对环境的认识和对事物的见解等。
不同的认知就会产生不同的情绪,从而影响人的行为反应。
认知方法强调,一个人的非适应性行为与心理,常常受不正确的扭曲认知影响而产生。
要改善其心理与行为,必须更改或修正其扭曲的认知。
贝克说:
“适应不良的行为于情绪,都源于适应性不良的认知。
”认知疗法的策略,就在于帮助其重新构建新的认知结构,重新选择自己,重新对自己的信心,更改自己“不好”的认知。
总之,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危机的产生与其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心理素质密切相关,因而在咨询与矫治工作开展中应有的放矢,由犯群所具有的共性上关注罪犯个体心理差异,实施对其心理症状的疗法,才能使治疗的效果显示出来。
以一句概括,笔者认为可称做“让不安定的灵魂变成安定”。
以上是笔者的实践所得,鉴于本人的知识及能力的限制,文中尚有不妥之处,请各位给予批评指正。
注释:
①罗大华著:
《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②宋小明著:
《犯罪心理学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参考文献:
•浙江警院精品课程《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正》
•GeraldCorey著,程俊玲翻译《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游乾桂著:
《心灵医师》,中国友谊出版社公司2000年版。
•何为民、罗大华主编:
《法制心理学研究与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金鉴主编:
《当代中国法学文库》,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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