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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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7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统发[2003]7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统发[200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
湖北省财政厅(章)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和省人民政府第233号省长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一)无偿调出。
指将国有资产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关系的资产。
(二)出售。
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坏帐损失、非正常损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以自营、出租、出借、投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主要方式有:
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利用本单位无形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如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名誉权等;其他方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土地、房产等资产产权的变更还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样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审批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凡需“非转经”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的审批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申报审批表》(样式附后)。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财政部门批准。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行为。
同时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转经”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非转经”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和“非转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对因国有资产处置或“非转经”不当,或部门审批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坚持实事求是、工作确需、量力而行、提高效益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与处置工作应统筹兼顾、互相结合、统一管理,以节约开支。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驻外机构。
第十二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
(公章)申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建造日期
价值
处置形式
处置收入用途
主管部门审核数
财政部门审核数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评估价值
处置价值
合计
说明:
1、处置形式包括:
①归还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②划转给其他或更名的行政事业单位;③出售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④出售给外商;⑤出售给个人;⑥报废;⑦其他。
2、处置收入用途包括:
①上交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机构;②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③由行政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占用;④用于安置本单位职工;⑤其他。
单位负责人:
资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无)偿转让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
(公章)申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建造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形式
转让价格
主管部门审核数
财政部门审核数
账面价值
原始价值
已提折旧
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行资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办法》(鄂财统发[2003]号)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处置收入按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附后。
年月日
抄送:
单位主管部门
附: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账面原值
评估底价
处置形式
处置收入用途
审批数
备注
注: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须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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