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锰行业员工综合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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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锰行业员工综合手册
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当代公司制度规定,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服务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用范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为公司服务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参加有关业务技能培训;
(三)提出岗位变动、职务聘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
(四)提出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发展建议意见;
(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六)宪法和法律规定其她权利。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强烈团队意识、忠诚意识、创业奉献意识和高度敬业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强烈追求质量和效率,推动公司整体执行能力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与违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安排布置,杜绝失职失职行为发生;
(四)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坚决抵制侵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荣誉行为;
(五)紧密团结同事、爱惜同事情谊,讲求协作与互助,为公司和谐稳定发展作最大努力;
(六)严守公司秘密;
(七)公司规定其她义务。
第三章用工与聘任
第五条公司用工分四种形式,即全日制无固定期限用工、全日制固定期限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岗位用工。
第六条新进员工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单位用工条件;
(二)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
(三)男员工年龄50周岁如下,女员工年龄45周岁如下。
第七条新进员工聘任程序:
新进员工由行政人事部门依照公司岗位需要状况,适时提出招聘筹划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再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字批准后组织招聘。
第八条新进人员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一种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本科以上、中级职称以上、高档技术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
公司内部调动和公司新进中级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或相似职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设试用期。
第九条在试用期内试用人员如品行不端或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试用人员必要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期间到岗,特殊状况需经行政人事部门批准。
同步,试用人员报届时应向行政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及近期半身脱帽照片3张;
(二)学历、职称等有关证书原件。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后,员工一经聘任,均应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要严格遵守合同商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条件以及违背劳动合同责任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公司结合实际举办各种职教培训班,被指定参加员工,非特殊因素,均必要参加。
第十四条勉励全体员工运用业余时间学习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十五条有关费用按公司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职务职称聘免
第十六条公司高档管理人员聘请和辞退均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聘请和辞退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董事长审定;中级如下员工聘任以双向选取、优化组合方式拟定,辞退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定。
第十七条员工职称聘请和辞退,在个人具备任职资格前提下,依照岗位实际需要由公司研究拟定。
第六章考核与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采用年度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如下员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采用年度内各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跨年度期间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由董事长牵头、总经理详细组织实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由总经理牵头、分管领导详细组织实行,部门员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由分管领导牵头、部门第一负责人详细组织实行。
考核考核成果由公司考核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拟定。
第七章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保证工作环境卫生和安全保护,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同步,员工必要遵守公司安全与卫生关于规定。
第八章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工资分派坚持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原则,并向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倾斜。
第二十二条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及其如下员工实行月薪制,按构造分为:
(一)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是指按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技术与业务规定、劳动强度及产量多少等因素拟定工资。
(二)考核工资。
依照公司经济效益状况以及员工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计发工资。
(三)其他。
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关于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拟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岗位用工实行合同工资,按岗位劳动强度、风险与责任大小拟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高档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分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某些,基本年薪执行固定额,效益年薪依照公司经营效益和岗位目的责任完毕状况拟定。
第二十五条新进员工从上班之日起薪,离职工工从离职之日停薪,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在岗位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九章福利保险及抚恤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拟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社会劳动保险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拟定。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其津贴及抚恤事宜由总经理办公会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拟定。
第十章休假与请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分为如下五种:
(一)事假
员工的确有特殊事情办理,可予以一定期间假期。
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31天,超过31天作待岗解决。
事假不享有相应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
配偶、父母在秀山县外可享有每月4天探亲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其中。
员工销假时需带上请假时间内探亲来回车船票及有关证明。
探亲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销假到办公室办理。
探亲假在规定期间内,享有基本工资;规定期间外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按事假解决,否则作旷工解决。
(三)婚丧假
员工婚丧假为5天,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视为丧假。
婚丧假只享有岗位工资;规定期间以外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按事假解决。
(四)产假
筹划生育政策规定内,女员工产假为90天(涉及法定节假日)。
女员工在本人产假期间,公司给假不给工资。
产假期满后,由员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证、出院证明和发票到厂部办公室销假,并领取300元补贴。
(五)工伤假:
按照国家关于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拟定。
第三十条员工请假应至少提前1日书面报批,因事不能书面请假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重要负责人以信息通讯方式报告,否则视同旷工。
所有假期请假审批手续均需交厂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员工奖励实行荣誉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奖励为三种:
(一)嘉奖:
每次发奖金100—200元,证书一份;
(二)记功:
每次发奖金200—400元,证书一份;
(三)特别贡献奖:
依照其贡献大小予以相应物质奖励,证书一份。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办公会研究拟定,可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高度敬业、一年能准时、保质保量完毕工作任务,足为工作之榜样者;
(二)适时完毕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三)受到省(直辖市)级各部门表扬或奖励,并经公司承认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予以记功:
(一)对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等方面提出有助于公司管理和发展建议和意见,经采纳实行,效果明显者;
(二)遇有特大事故,在解决过程中积极积极,敢于负责,治理得宜,避免了事故扩大,维护了正常生产秩序者;
(三)检举揭发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荣誉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可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遇紧急状况或重大事故,积极采用办法,保障员工安全或维护公司利益,确有重大功绩者;
(二)创造创造、技术革新,使成本明显减少者;
(三)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第三十五条对员工奖励报批程序:
由各部门推荐,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审查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章惩处
第三十六条员工惩处为行政惩罚和经济惩罚,其中,行政惩罚共分四种:
(一)通报批评;
(二)记过;
(三)待岗;
(四)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同步处以10—1000元责任金:
(一)不准时上下班,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撤离岗位(三班倒人员就餐时间另行行文规范)或从事玩游戏、打瞌睡等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三)在工作场合蓄意喧哗、滋事者;
(四)非特殊因素不准时参加公司会议者;
(五)未经部门重要负责人批准擅自请公司内部人员代班、代岗者;
(六)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工作失误者;
(七)不听从上司劝告,自行其是,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八)擅自变化工作规程,导致不良影响者;
(九)对各类文献及督办事项不及时解决,一次影响工作开展者;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十一)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十二)上班期间打牌赌博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未导致经济损失者,处以一定责任金或将来一至三个月内效益工资;导致经济损失者同步按关于制度予以相应经济惩罚:
(一)酗酒闹事,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酒后上班者;
(三)未经部门及以上负责人批准擅自请非我司人员代岗、代班者;
(四)未经分管领导及以上人员书面批准擅自外请暂时用工一人次者;
(五)因主观努力不够或组织协调不力导致有关工作没能准时完毕、影响工作全局者;
(六)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和重大事故解决中,迟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用必要和也许办法进行有效处置,致使事态或损失扩大应负间接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
(七)对同事恶意袭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八)对上级工作安排和指令不讲组织程序和组织规范,公然对抗,导致不良影响者;
(九)对各类文献及督办事项不及时解决,二次影响工作开展者;
(十)对重大经营风险报告不及时,应负间接责任或次要领导责任者;
(十一)旷工1天者;
(十二)撤离职守或违背命令、违章操作、擅自变化工作规程,导致较大负面影响,或导致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者;
(十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次严重地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推动、或导致经济损失0.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者;
(十四)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因非客观因素执行不到位,导致较大负面影响,或导致经济损失在0.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待岗。
(一)一年内有两次记过,且不认真履行普通岗位职责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公司决定,经劝导无效者;
(三)竞争上岗,不合格者;
(四)岗前培训不合格者;
(五)通过培训,抽查考核二次不合格者;
(六)履行不了既有岗位职责、又无其他适当职位者;
(七)因非客观因素4次不能准时按质完毕交办任务者;
(八)对同事暴力威胁、吓唬、互相斗殴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及指标:
(一)不服从指挥,不听从安排,聚众闹事,暴力威胁、吓唬、殴打同事或管理人员情节恶劣者,采用过激行为罢工、堵厂、堵路者;
(二)在岗或待岗期内严重违背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通过培训,现场抽查考核三次不合格者;
(四)故意泄漏公司重大机密者;
(五)毁坏、涂改重要文字资料或蓄意损坏公物,情节恶劣者;
(六)全年合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
(七)受刑事处分或治安拘留者;
(八)盗窃、私拿公司财物者;
(九)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者;
(十)待岗期满3天内不回公司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者安排后不能胜任工作者;
(十一)通过各种载体散布、传播、诋毁公司名誉者;
(十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队,游行示威、集会者;
(十三)其他特别情形。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审批程序:
(一)普通员工行政处分由部门(或单位)第一负责人提出,交行政人事部门组织核算,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二)中级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由分管领导提出,交行政人事部门组织核算,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三)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政处分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报董事长审批执行。
第四十二条经济惩罚审批程序和原则:
导致经济损失,由行政部门在经济损失总额5%至100%幅度内,依照其失职失职或主观故意、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重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等因素提出解决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定。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行为,公司除予以行政惩罚、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惩罚外,还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受到“解除劳动关系”解决员工,一律不得重新聘任。
第十三章内部调动与离职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调动
(一)公司员工或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人员调动申请,同步公司也可以依照需要随时对员工进行内部调动。
(二)公司员工或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人员调动,应提交内部调动书面申请,交行政人事部门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并经重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内部调动手续。
(三)公司员工接到行政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书面告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与原部门(或单位)移送手续,并持移送双方当事人签字移送手续复印件到行政人事部门报到,再另行安排工作。
(四)公司员工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内部调动手续,行政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关于内部调动手续和进行有关工资调节。
(五)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安排,如不服从又无合法理由,经各级经营管理办公会研究后作为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决。
第四十六条离职
公司员工拟调出我司,应提交书面调动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送行政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董事长审批,拟调员工凭董事长订立意见到行政人事部门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回工作部门办理工作移送,退还借用各种物品及资料,还清所有债务,所在部门及财务资金部在员工调动登记表上订立工作移送完毕、物品资料所有归还和所有债务所有结清意见,行政人事部门方可凭意见订立完毕后员工调动登记表办理拟调员工离职手续。
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视同自动离职,公司保存进一步依法追究责任和规定补偿权利。
第四十七条调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岗位前,其所在岗位职责由原部门负责人指派适当人员暂行代理或自行代理。
第十四章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结
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终结分五种方式:
(一)自动解除与终结;
(二)自动申请解除与终结;
(三)告知性解除与终结;
(四)强制性直接解除与终结;
(五)集中裁人。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商定终结合同条件成熟以及全年合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者,劳动合同即自动解除与终结。
第五十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员工可以申请解除与终结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合同商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公司从事重大违法活动。
凡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人事部门。
此类情形不予以经济补偿金(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拟定除外)。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视同自动离职,公司保存进一步依法追究责任或规定补偿权利。
第五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告知性解除与终结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其不符合聘任条件者;
(二)因病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者;
(三)经两次培训或岗位调节后,仍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规定者;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在正常条件下履行,又不能与公司达到变更合同者。
此类情形,公司将提前30天告知员工本人,由总经理办公会依照国家关于政策规定研究拟定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二条员工有违背国家法规和本制度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可强制性解除与终结劳动合同。
此类情形,公司一律不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特殊状况,发生重大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由总经理办公会拟草裁人筹划,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依法裁减人员。
公司裁人,由总经理办公会依照国家关于政策规定研究拟定经济补偿金。
若自裁人之日起半年内聘任新员工,被裁减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工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三)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公司承认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施行制度同步废止。
第五十七条原有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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