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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总文件
石家庄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草案修改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水平,发挥收入分配制度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中的导向激励作用,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71号)、《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内,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逐步建立以岗位绩效为基础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岗位管理、绩效考核。
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为教学、科研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同时,充分尊重校内不同岗位、各类人员的劳动和工作特点,统筹协调校内不同岗位上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二)建立校、院二级分配管理机制
学校对除机关处室外的各二级单位实行工作任务包干、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包干。
各单位按照学校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担负的工作任务,自主制定实施细则、自主制定考核办法、自主分配奖励绩效。
(三)强化岗位,以岗定酬
定编定岗,强化岗位,淡化身份,以岗定薪,责酬相符。
坚持岗位责任的大小和绩效工资多少相统一。
(四)平稳过渡、合理衔接
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绩效工资政策的基础上,与学校原校内分配政策保持适度、合理衔接,实现绩效工资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专项津贴和业绩奖励三部分构成。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政策。
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在职在岗人员。
(1)基础性绩效工资
我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见附件1。
(2)岗位津贴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
岗位津贴总量划拨,除机关管理人员外,学校将三类岗位津贴总量划拨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自主分配。
(三)专项津贴
专项津贴主要由教学专项、研究专项、建设专项、学生管理专项四部分构成。
用于教学、科研、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任务的酬金,由学校制定标准,划拨至相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管理分配。
(四)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包括:
1.教研与科研业绩奖励。
奖励完成高水平教研、科研成果,承担高层次教研、科研项目,承担高额度科研项目的人员。
2.岗位工作奖励。
奖励出色完成各类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
3.单位考核任务奖励。
奖励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单位。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划拨与分配
(一)岗位津贴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1)学校按照设置的岗位数及表1标准向相关二级单位划拨岗位津贴年度指标。
表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划拨标准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标准
(元/月)
20000
4800
4200
3800
2800
2600
2400
1900
1700
1500
1300
1200
1100
(2)1-3级岗位为校聘岗位,学校统一制定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统一发放岗位津贴。
(3)4-13级岗位由二级单位聘任,各单位负责制定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津贴标准,自主发放。
(4)岗位聘任时应根据上一个聘期或上一年度的工作业绩和考核标准进行聘任,可以打破身份界限,进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2.管理岗位津贴
(1)学校统一设置全校各单位的管理岗位,制定基本上岗条件。
(2)学校制定机关管理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3)学校按照设置的岗位数及表2标准向相关二级单位划拨岗位津贴年度指标。
二级单位制定所属管理人员具体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津贴标准,自主发放。
表2管理岗位津贴划拨标准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标准
(元/月)
20000
5800
4800
3800
3300
2600
2400
1700
1500
1400
1300
1200
管理岗位等级条件详见附件2。
3.工勤岗位津贴
(1)学校统一设置全校各单位的工勤岗位,制定工勤人员基本上岗条件
(2)学校按照设置的岗位数及表3标准向相关二级单位划拨岗位津贴年度指标。
二级单位制定本单位工勤人员的具体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津贴标准,自主发放。
表3工勤岗位津贴划拨标准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标准
(元/月)
1900
1500
1200
1100
1000
(二)专项津贴
按各二级单位承担学校下达的专项任务,由学校制定标准拨付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自主分配。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专项:
包括缺编费;教学运行费;教学质量监控费三部分。
见附件3。
2.研究专项:
由学校按分值向各二级单位下达研究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由学校核拨的专项津贴。
见附件4。
3.建设专项:
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发展学科、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下拨建设工作任务津贴。
建设专项由学校分别划拨给研究生学院、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向建设单位划拨。
见附件5。
4.学生管理专项:
按现有学生数与辅导员额定学生数(每230名学生配备一名辅导员)的差额计算辅导员缺(超)编数,按照缺(超)编费9000元/人的标准划拨至学工处,由学工处制定标准发放。
见附件6。
(三)业绩奖励
学校统一制定业绩奖励办法,年终统一发放。
1.研究业绩奖励,由学校科技处、教务处负责制定奖励办法。
见附件7。
2.岗位工作奖励、单位考核任务奖励,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
四、考核
(一)学校考核
学校制定考核细则,对以下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
1.根据下达的任务对二级单位进行整体考核。
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按学校规定酌情核减下拨岗位津贴。
对出色完成任务的二级单位给予奖励。
2.对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机关处室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
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1-3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1-3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学任务实行年度考核,科研任务实行聘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
(二)二级单位考核
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细则,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
1.各二级单位对单位所属的各类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由二级单位从学校划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予以适当调节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核减其一定比例的岗位津贴。
2.本聘期的考核结果和工作业绩作为下一个聘期岗位竞聘的依据。
3.对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等。
五、下列情形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非专职教学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实行教学工作量封顶,每学年不超过120标准学时,工作量计入教学任务归属单位,参与该单位的分配。
其他二级单位人员教研、科研分值不计入本单位教研、科研任务完成分值,但若为学科团队成员可计入学科团队科研业绩,可参与学科建设专项津贴分配。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岗位津贴按本人见习期期满定级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
(三)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脱产学习、进修、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离岗期间岗位津贴按照50%发放,岗位津贴剩余部分由二级单位自主分配。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委派外出(含境外)学习、交流、访问的教师,按国家政策发放各类绩效工资。
(四)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享受50%的岗位津贴,对完成全额任务的单位,岗位津贴剩余部分由二级单位自主分配。
(五)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在治疗期间(时间不超过6个月)照发绩效工资。
(六)转岗或职务变动,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退休、调出、去世、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等从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新进人员从报到的次月起发放绩效工资。
(七)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有旷工行为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病、事假按学校教职工病、事假及探亲假相关规定执行。
考勤参照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规定执行。
(八)凡被缓聘、长期病事假、拒不履行聘任协议者停发岗位津贴。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仍不悔改者,以及因失职或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停发绩效工资。
(九)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人员,受处分期内,分别停发6个月、12个月、24个月的岗位津贴。
(十)受国家执法、执纪部门审查者,在被审查期间缓发岗位津贴。
六、上级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级及以下政府确定的保留津贴、物价补贴、职务津贴、误餐费、预发工资性补贴等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原制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三节”慰问金、防暑降温费等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四)原执行的改革性补贴(取暖费、儿保、教护龄津贴、女职工洗理费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5)教职工在职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绩效工资停止发放。
七、教学专项按照学年度实行,其他按照自然年度实行。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表
2.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及岗位条件
3.教学专项津贴划拨办法
4.研究专项津贴分配及管理办法
5.建设专项津贴发放标准
6.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7.研究业绩奖励实施办法
8.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9.其他说明
10.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1:
省直事业单位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表
分 类
职级
标准(元/月)
管理岗位
正厅
2520
副厅
2160
正处
1900
副处
1700
正科
1540
副科
1430
科员
1320
办事员
1200
专业技术岗位
正高二级
2500
正高三级
2150
正高四级
1960
副高五级
1810
副高六级
1750
副高七级
1690
中级八级
1600
中级九级
1550
中级十级
1500
初级十一级
1350
初级十二级
1310
技术员
1190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1610
技师
1470
高级工
1360
中级工
1250
初级工
1150
附件2:
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及岗位条件
1、津贴标准:
管理
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标准
(元/月)
20000
5800
4800
3800
3300
2600
2400
1700
1500
1400
1300
1200
二、岗位条件:
管理1级:
特聘校长岗位。
管理2级:
正校级。
管理3级:
副校级。
管理4级:
正处级岗位管理人员。
管理5级: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管理6级:
副处级岗位管理人员。
管理7级: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管理8级:
正科级岗位管理人员。
管理9级: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龄满20年的科员。
管理10级:
副科级岗位管理人员,或工龄满10年的科员。
管理11级:
管理岗位上满3年的科员。
管理12级:
管理岗位上服务不满3年的科员。
附件3:
教学专项津贴划拨办法
教学专项津贴适用于教学工作量奖励、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奖励、教学效果奖励等,由缺编费、教学质量监控费和教学运行费三部分组成。
一、划拨标准
(一)按照编制数核定缺编费
1.全校额定教师总编制按照教育部生师比18:
1确定。
2.学校确定一定数量的教学机动编制,用于公共选修课、国防教育课、就业指导课、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补贴、二级单位教师公派进修学习等教学、培训活动的机动调节。
3.各学院教学编制=本学院教学任务量÷各教学单位总任务量X(总编制-机动编制)
4.缺(超)编=本学院教学编制数-现有教学人员数(不含专职实验教师)
现有教学人员数=(学年初教学人员数+学年末教学人员数)÷2
5.缺(超)编费标准:
12000元/个。
6.教学质量监控费:
5元/标准学时。
7.教学运行费:
现有教师每人3600元;现有实验教师每人1800元。
二、划拨办法
教学专项以上一学年度各单位承担工作量和人员情况作为测算依据实行总额核算,每年按照80%、20%的比例分两次拨付到各教学单位,其中20%部分作为各教学单位年底教学任务考核结果的调节经费。
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针对教学人员的教学专项津贴发放办法。
附件4:
研究专项津贴分配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在促进我校研究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激励导向作用,引导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多出成果,现根据《石家庄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专项任务的构成
研究专项任务包括科学研究专项任务、教学研究专项任务。
具体内容包括:
在学校立项、登记并纳入科研和教研管理范畴的课题及到位经费、获奖成果、取得的授权专利、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学术活动等。
二、研究专项任务的管理方式
(一)研究专项基本任务实行计分管理方式
学校对研究专项任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向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达年度研究专项总任务。
研究专项任务分为基本任务部分和超额部分,学校依据承担研究任务二级单位的专技人员构成,以分值形式核定二级单位的年度基本任务。
(二)研究专项基本任务的核定标准
基本任务的考核分值标准,具体见下表:
二级单位年度研究专项任务核定标准
职级
专技2级
专技3级
专技4级
专技副高
专技中级
分值
45
35
25
20
10
注:
1.职业技术学院系数为0.5
2.数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社科部、体育部、艺术设计系0.7
3.会计学院、经贸学院、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系数为1
4.信息工程学院、宝石材料与工艺学院、土地资源与城乡规划学院系数为1.2
5.水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系数为1.4
6.资源学院、勘查技术与工程学院系数为1.5
7.研究所(室)系数为2.5
(三)研究专项津贴发放标准
1.学校按照二级教学单位年度实际完成的分值总量和单位分值津贴标准,核发各二级单位的研究专项津贴。
基本任务内分值50元/分,超额分值100元/分。
2.二级单位的高层次研究项目、高水平研究成果、高额度科研项目等研究业绩分值计入本单位研究专项任务总分值,不计发研究专项津贴,仅用于年终对各二级单位研究业绩进行的综合考核。
3.专职研究所(室)完成的基本任务不计发研究专项津贴,超额部分按100元/分发放。
三、研究专项任务的下达和考核
(一)研究专项任务的下达
1.每年年初,由科技处向二级单位下达研究专项基本任务;
2.学校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向二级单位分配研究专项基本任务,分值核算标准见“研究专项业绩分值核算标准对照表”。
(二)研究专项任务的考核
1.每年年底,各二级单位组织本单位专技人员填报考核表,汇总核实后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专项总任务,对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核发研究专项津贴。
2.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研究专项任务考核办法,对本单位专技人员进行考核。
3.研究所(室)没有完成基本任务的,对未完成的部分,按照50元/分的标准扣减岗位津贴。
四、相关说明
1.本办法未列的业绩计分项目或在实施中新出现的特殊业绩项目,由科技处、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内容参照本办法中所列业绩项目分值标准确定分值。
2.本办法由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
研究业绩分值核算标准表
项目
内容
得分
成果获奖
*国家级奖
特等奖
10000分/项
一等奖
5000分/项
二等奖
2000分/项
*省部级奖
特等奖
800分/项
一等奖
500分/项
二等奖
200分/项
三等奖
100分/项
厅局级奖
一等奖
50分/项
二等奖
30分/项
三等奖
15分/项
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30分/项
二等奖
15分/项
研究项目
*高水平项目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科技部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软科学重点项目
立项:
1000分/项
结题:
1000分/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国土资源部重大与重点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
立项:
400分/项
结题:
400分/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973”计划子项目,“863”计划子项目,国家支撑计划专题,国家级教改项目子课题
立项:
250分/项
结题:
250分/项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国家部委重点科技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重大项目,国土资源部项目
立项:
150分/项
结题:
150分/项
省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重点项目,省级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级教改重点项目,中国地调局科研和综合类项目
立项:
100分/项
结题:
100分/项
省部级项目
指令性
立项:
50分/项
结题:
50分/项
指导性
立项:
10分/项
结题:
10分/项
厅级纵向项目
指令性
立项:
15分/项
结题:
15分/项
指导性
立项:
5分/项
结题:
5分/项
*高额度经费
工科大于100万部分
2分/万
其他学科大于30万部分
3分/万
其他额度经费
工科
1分/万
其他学科
1.5分/万
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
100分/件
实用新型
15分/件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
5分/件
论文论著
*A1类论文
5000分/篇
*A2类论文
100分/篇
*B1类论文
50分/篇
*B2类论文
30分/篇
C类论文
12分/篇
普通本科院校学报
5分/篇
#普通期刊论文
2分/篇
专业专(译)著
100分/部
教育部规划教材
300分/部
#普通教材(公开出版)
20分/部
学术交流及其它
(含主办、参加设计、艺术作品展等)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
15分/人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讲学、访问学者)
5分/人次
参加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
5分/人次
参加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
10分/人次
主办、协办国际学术会议
20分/次
举办高水平学术讲座(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知名专家)
10分/次
举办校外专家学术讲座
5分/次
#指导学生完成科研项目
3分/项
附表注:
①带*号项目按《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标准兑现奖励,分值计入本单位的研究专项任务分值,但不依照分值发放研究专项津贴;带#号项目分值累计不超过二级单位基本任务分值的20%。
②参加校外课题申报书有个人署名且经费到校者,得分为项目分值乘0.5再乘权重;
③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且署名单位为两个的,我校为第二单位时,按分值的50%计算;
④发表论文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相关,其中,A1类不计名次、A2类计前3名、B1类计前2名、其他非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⑤多人参与研究工作业绩权重的确定按下表执行:
多人参与的研究活动业绩计算权重表(单位:
%)
参加
人数
主持人
排名及权重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00
2
60
40
3
50
30
20
4
43
25
19
13
5
39
24
18
12
7
6
37
22
17
11
7
6
7
35
21
16
11
7
6
4
8
33
20
16
11
7
6
4
3
9
31
20
16
11
7
6
4
3
2
10
30
20
16
11
7
6
4
3
2
1
附件5:
建设专项津贴发放标准
建设专项,适用于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发展学科、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等建设项目。
建设专项实行学校总额核定、职能部门考核拨付的管理方式。
发放及考核办法由职能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二级单位统一制定。
附表:
建设专项划拨标准表
序号
建设专项名称
拨款标准(元/个)
职能管理部门
1
省级重点学科
20000
研究生学院
2
省级重点发展学科
10000
研究生学院
3
省级重点实验室
20000
科技处
4
河北省软科学研究基地
20000
科技处
附件6:
辅导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1、基本原则:
辅导员可走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本次绩效工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有利于辅导员队伍可持续发展,优化队伍人员结构;有利于立足本职工作,使辅导员向职业化、专家化发展。
二、辅导员津贴
1.参照学校划拨标准按照辅导员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确定基准岗位津贴;
2.超出基准工作量部分按照一定系数发放岗位津贴;
3.兼职辅导员(一般不鼓励兼职,只在专职辅导员转岗的情况下发生)岗位津贴按照其主要岗位发放,所带学生按一定系数发放岗位津贴;
4.临时聘任辅导员基础工资按照学校规定发放,岗位津贴按照专职辅导员工作量核定。
三、工作量的核定办法
1.基准工作量核定:
本次不考虑职称职级因素,人均按230计算。
2.工作量不足核定:
(1)由于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作量不足的,视同达到基准工作量;
(2)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作量不足的,按照对应不足人数扣减绩效工资。
扣减标准3元/生.月。
3.超工作量核定:
按照所带学生人数减去基准工作量人数(基准工作量230人)。
(1)所带学生数在230-360人之间的,超出基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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