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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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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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职业卫生“三同时”原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安监总监职责(分管安全负责人)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生产部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科)职责
1、负责具体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各生产车间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公示,并根据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落实整改。
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及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5、负责本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具体手续的办理。
6、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负责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9、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0、负责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1、负责职业病事故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五、采购部门职责
1、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负责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发放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六、财务科职责
1、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投入资金落实。
2、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职业卫生管理费用,按计划使用,建立专项台账。
七、行政部职责
1、在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存在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4、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5、协助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工作。
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公示及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九、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领导下,做好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严格要求车间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十、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本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2、经常带领班组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
3、督促、指导本班组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保养,不准擅自拆除及停止使用,当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时,做好记录工作。
5、配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与定期检测工作。
十、员工的职责
1、员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2、经常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
3、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保养,不准擅自拆除及停止使用,当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时,做好记录工作。
5、配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与定期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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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新入厂、在岗的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合同时进行职业危害告知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7、公司应存在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8、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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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由安全科负责,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备案完成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1)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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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凡公司新入职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安全三级教育同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中必须包括以下职业卫生的内容),教育内容为:
(1)公司级教育:
①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各项关于职业卫生的法规;
②公司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纪律;
③公司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了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厂区分布、工艺流程。
⑤学习职业病危害及防护警示标志
(2)车间教育:
①本车间的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②本车间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防治方法;
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及方案;
④使用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⑤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辨识
(3)班组教育:
①本班组的生产组织及工艺流程;
②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维护保养;
③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④本班组作业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
。
3、定期进行岗中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职业卫生的培训工作与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同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中必须包含职业卫生的内容,在制定年初的安全培训计划时将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包括其中,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为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5、职业卫生的培训所需的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提取,公司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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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控制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防护设施由工务部实施管理,确保防护设施完好;
(2)由工务部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3)由工务部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5、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6、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7、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8、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安监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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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规范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3、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由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标志证书和标志标识组成)。
4、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执行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5、采购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6、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7、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将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栏进行公示。
5、公司应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科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
7、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相关部门,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9、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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