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行业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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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行业商会章程
中卫市烧烤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烧烤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
团结带领广大会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沙坡头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阳光家园物业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
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
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内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
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
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及衔接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秘书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执委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享有最高财务督察权,执行本商会财务监督及管理职权。
(二)享有最高决策权,执行本商会重大事项决策权力。
(三)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对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执委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执委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执委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执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对半以上表决通过。
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及衔接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
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执委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执委会通过、确认。
执委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日常工作文件,重大事项(经济往来类)及重要文件(经济类、决策性),必须经执委会同意授权后签署,否则为无效文件。
因特殊情况,由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委会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因其它不良影响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
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因特殊情况可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
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部门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执委会确认。
执委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执委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报执委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确认,报执委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和出纳。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执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会员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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