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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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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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Rulesforfiresceneprocessing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1
4.1一般要求.1
4.2现场勘验管辖.1
4.3现场勘验职责.2
4.4现场保护.2
4.5实地勘验.3
4.6现场勘验记录.4
4.7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5
4.8现场询问.6
4.9现场实验.6
4.10现场分析.7
4.11现场处理.7
参考文献.9
前 言
本标准的4.1、4.2、4.5、4.6、4.7、4.8、4.10、4.11内容为强制性的,其它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刚、谈迅、袁政、米文忠、孙一飞、陈亚锋、鲁志宝、金开能、曾文伟、
刘激扬。
引 言
调查火灾原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行为,增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提出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16840.1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GB/T20162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A502-200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16840.1、GB/T20162、GA502-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sceneprocessing
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3.2
现场询问 on-sceneinterrogation
为现场勘验提供勘验重点,印证现场勘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进行的打听、发问。
3.3
现场分析on-sceneanalysis
综合现场勘验、现场询问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认定的过程。
3.4
放火案件线索 arsonclue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证明放火嫌疑的各种痕迹、物品、迹象、信息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装备应符合GA502-2004中5.2.1.2的相关规定,技术条件应能够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应处于完好状态。
4.1.2 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携带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4.2 现场勘验管辖
4.2.1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4.2.2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
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4.2.3 发现放火案件线索,涉嫌放火罪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4.3 现场勘验职责
4.3.1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4.3.2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主要包括:
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4.3.3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4.3.4 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b) 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c) 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d) 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e)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f) 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g) 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h) 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4.3.5 现场勘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
b) 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
c)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d) 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e) 参与现场分析。
4.4 现场保护
4.4.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并组织实施保护,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4.4.2 凡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4.4.3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4.4.4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进行围挡。
4.4.5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4.4.6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4.5 实地勘验
4.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记录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4.5.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4.5.3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4.5.4 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a) 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b) 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c)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d) 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e) 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4.5.5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5.6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4.5.7 执行现场勘验任务的人员,应佩带现场勘验证件。
4.5.8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4.5.9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a) 环境勘验;
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 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b) 初步勘验;
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c) 细项勘验;
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
主要内容是:
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
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d)专项勘验。
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
主要内容是:
1) 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5) 起火物的残留物;
6) 动用明火的物证;
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4.5.10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4.5.11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
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4.5.12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4.5.13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4.6 现场勘验记录
4.6.1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
4.6.2 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
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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