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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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建设用地性质
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
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
(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
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2.1.6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二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
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小类
一、二类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文化活动用地
科研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批发市场用地
餐饮
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
其他商务用地
娱乐用地
康体
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R21
R12/R2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W1
W2
W3
M1
M2
M3
居住用地
一、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11/R21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A21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活动用地
A22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
A35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B11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发市场用地
B12
×
×
×
×
×
×
●
×
×
×
×
×
×
×
×
◎
◎
×
×
×
×
餐饮用地
B13
◎
◎
×
×
×
×
●
◎
●
●
●
●
●
●
●
×
×
×
×
×
×
旅馆用地
B14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B21
◎
◎
×
×
×
×
●
◎
●
●
●
●
●
●
●
×
×
×
×
×
×
艺术传媒用地
B22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商务用地
B29
◎
◎
×
×
×
×
●
◎
●
●
●
●
●
●
●
×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用地
B31
◎
◎
×
×
×
×
●
◎
●
●
●
●
●
●
●
×
×
×
×
×
×
康体用地
B32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工业用地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①●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
②有条件兼容:
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
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
③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
④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改造区
新建区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用地
低层
≤40%
--
≤1.3
≤35%
--
≤1.3
多层
≤35%
--
≤2.0
≤30%
--
≤1.8
高层
H<60米
≤35%
≤18%
≤4.0
≤30%
≤18%
≤3.5
H≥60米
≤30%
≤18%
≤4.0
≤25%
≤18%
≤3.5
纯商业金融业用地
多层
≤55%
--
≤3.0
≤50%
--
≤2.5
高层
≤45%
≤20%
≤5.0
≤40%
≤20%
≤4.5
商业、住宅混合用地
多层
≤50%
--
≤2.5
≤45%
--
≤2.5
高层
H<60米
≤40%
≤20%
≤4.5
≤35%
≤20%
≤3.0(3.5)
H≥60米
≤35%
≤18%
≤4.5
≤30%
≤18%
≤3.0(3.5)
办公建筑用地
多层
≤45%
--
≤2.5
≤35%
--
≤2.0
高层
≤40%
≤20%
≤5.0
≤35%
≤20%
≤4.0
宾馆、酒店用地
多层
≤45%
--
≤2.5
≤35%
--
≤2.0
高层
≤45%
≤20%
≤5.0
≤35%
≤20%
≤4.0
科研设计用地
多层
≤40%
--
≤2.5
≤30%
--
≤1.5
高层
≤35%
--
≤3.5
≤25%
--
≤3.0
高等学校用地
--
≤35%
--
≤1.0
≤30%
--
≤0.8
医疗卫生用地
多层
≤40%
--
≤2.5
≤30%
--
≤1.5
高层
≤35%
--
≤3.5
≤30%
--
≤3.0
文化娱乐用地
多层
≤40%
--
≤2.5
≤30%
--
≤1.5
高层
≤35%
--
≤3.5
≤30%
--
≤3.0
体育用地
--
≤40%
--
≤1.0
≤30%
--
≤0.8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
分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区公园
≤2.5%
≤0.05
小区公园
≤2.5%
≤0.05
中学
≤25%
≤1.0
小学
≤25%
≤1.0
幼儿园
≤30%
≤0.8
农贸市场
≤45%
≥0.6且≤1.5
社会停车场(库)
≤50%
≤2.0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
≤40%
≥0.8且≤2.5
生产性工业用地
重工业
≥40%
≥0.5
轻工业
≥60%
≥1.0且≤2.5
农业产业化项目
≥35%
≥0.5
物流仓储用地
≥30%且≤60%
≥0.6且≤2.5
注:
①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②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③工业、仓储、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④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建区容积率≤3.0(3.5),新建区中心区容积率按3.5控制,新建区一般区容积率按3.0控制。
⑤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行。
⑥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详见后面第7.2条。
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
2.2.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4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0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3.0.1同一建筑在需要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建筑间距
3.1.1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表3-1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1.0H
且:
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低层相对≥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高低层相对:
0.5H且≥15.0米
高多层相对:
0.5H且≥24.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山墙
—
≥6.0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0.5H且≥27.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13.0米
注:
H:
建筑平均高度。
L:
建筑间距。
(2)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表3-2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1.0HD且≥6.0米
低层对多低层均为6米,多层相对8米
1.0Hd且≥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
—
0.3H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13.0米
注:
①H:
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D:
较低建筑高度。
④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建筑高度计算间距。
3.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表3-3
建筑间夹角
建筑类别
最小间距
α≤30°
居住建筑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
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α≤60°
居住建筑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非居住建筑
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
居住建筑
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
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3.1.3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
表3-4
建筑间夹角
建筑类别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60°
居住建筑
13.0米
9.0米
6.0米
非居住建筑
60°<α≤90°
居住建筑
13.0米
13.0米
10.0米
非居住建筑
8.0米
注: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
两栋建筑主要朝向之间无投影重合,则为错位布置。
3.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错位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3.1.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计算间距时,按高层建筑退距。
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1.6混合功能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需同时满足各部分间距控制要求。
(2)建筑底部有裙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裙房的高度。
注:
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
计算L1时,以H1、H4为计算高度;计算L2时,以H2、H4为计算高度;计算L3时,以H2、H3为计算高度。
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各高度计算间距控制要求。
(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应扣除裙房的高度。
注:
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
计算L1时,以H2为计算高度;当与本建筑群之外的建筑计算间距时,以H1为计算高度。
(4)建筑退台时,视为不同建筑分别计算高度来确定间距。
3.1.7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规定控制。
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4米。
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
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3.1.8低层辅助用房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3.1.9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3.1.10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采用较高处建筑地坪计算相邻建筑平均高度来计算建筑间距。
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3.1.12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3.1.13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3.2建筑退让
3.2.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3.1节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本节规定。
3.2.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5控制。
表3-5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
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改造区:
0.5新建区:
0.6
6.0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0.3
13.0
30°<α≤60°
0.24
高层次要朝向
α>60°
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
6.0
多、低层山墙
—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0.2
13.0
30°<α≤60°
0.16
高层次要朝向
α>60°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4.0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
根据其性质核定
15.0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
—
—
4.0
注:
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0米的建筑,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③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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