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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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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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容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内容: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组织机构
3;人力资源管理
4;施工机具管理
5;投标及合同管理
6;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管理
7;分包管理
8;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9;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
10;工程项目交付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务
11;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12;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
质量管理策划:
1;质量目标和要求
2;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
4;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
5;场地、道路、消防、临时设施规划
6;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
7;进度控制措施
8;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相关标准
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要求
12;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方式
13;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
14;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1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施工质量事故分为一般施工质量事故、严重施工质量事故、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1)因自身施工原因,同一质量问题多次发生,不及时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万元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因自身施工原因,造成结构安全隐患,但通过补救措施能够满足安全或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万元~50000元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使用功能降低,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并影响工程交验的,直接经济损50000元以上的。
施工质量问题分为:
一般施工质量问题:
对项目履约无明显影响,经返工后重新验收达到合格,经济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为一般施工质量问题。
严重施工质量问题,对项目履约无明显影响,经返工或返修,仍达不到合格要求,但不影响产品的安全功能和使用功能,经顾客同意可以让步接受的施工施量问题,或经返工重新验收达到合格且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不超过10000的为严重施工质量问题。
不合格品控制:
轻微不合格:
一般处置的程度较小,其偏差项目局部未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轻微不合格由项目经理部工长或技术员在现场组织人员分格并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一般不合格:
指对下道工有一定影响,但对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均无影响,如混凝土结构的蜂窝,孔洞、露筋不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必须对它们进行一定的处理并达到合格的规定;一般不合格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门负责人组织分析,由工号技术员提出实施方案,报工程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质量部门备案;
较严重不合格:
指对结构及使用功能有影响,且处置工期较长,费用较大的;如装饰工程中大面积空鼓的。
较严重不合格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组织分析,工程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工程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质量部门备案。
严重不合格:
指对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有重要影响,如屋面大面积渗漏,基础不均匀沉降等。
严重不合格由工程公司(地区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提出实施方案,并报有限公司质量部门备案后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本标准条文修改的主要技术内容:
基本规定:
(1)增加了对四新技术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要求。
(2)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减少进场材料的复检频次。
(3)增加了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
(4)增加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要求
(5)增加了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的判定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增加了单位工程的划分方式。
(2)增加了允许自行设置检验批的规定
(3)增加了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分部工程;增加了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根据各专业验收规范,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增加了预验收的的要求
(2)单位工程验收的参加单位中,增加了勘察单位
术语
见证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的检验项目。
计数检验
以检验批中个体不合格数或个体偏离数据的数量对检验批总体质量做出判定时所采用的抽样方法
计量检验
以检验批样本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或特征值的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时所采用的抽样方法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场验收。
凡设及安全、功能、节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在进行检验。
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3工程验收时,可减少进场材料的复检频次,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内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可适当减少抽样复检量,但抽样复检量不得低于50%
2抽样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3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时,应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
3.0.4当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相应的规定时,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定专项验收规定,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认可,在实施前需经技术鉴定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进行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开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3.0.7工程资料缺失或遗漏时,可通过现场实体检测、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并以检验、鉴定报告作为相应的验收资料,现场检测、鉴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子单位)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或特点、工程量、功能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部分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逢等进行划分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验结果应符合有关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的检验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5.0.7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6.0.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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