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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细则第二版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零售银行
负债及中间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系统业务操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及总、分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分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及总、分行相关文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总行《会计综合业务基本规定》、《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招商银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总分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用户权限管理规定
第三条基本管理规定
(一)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用户管理实行“条线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原则。
(二)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根据支行提出的申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维护、变更、取消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用户及零售条线其他岗位用户权限。
(三)支行进行用户权限申请时,必须按用户管理审批流程,分条线向分行零售银行部提交“一事通”机房维护申请,填写《深圳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电脑操作权限申请表》(详见附1),办理电脑系统中用户的岗位权限申请手续。
1.一级支行内部调动的用户岗位申请。
支行在申请表上注明用户号、姓名、原网点代码、拟调整网点及拟调整岗位编号,申请类型选择“调整网点”。
2.不同支行之间调动用户的岗位申请。
(1)调出支行申请取消调动人员的原岗位,并注明新机构;
(2)调入支行为调动人员申请新增用户岗位;
3.用户离行,由用户所在支行在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分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关闭用户的申请。
4.对于一个月(含)未使用相关业务操作权限的员工,支行相应条线的业务主管应对其权限按照离岗员工权限处理规定向分行零售银行部提交删除岗位申请。
第四条用户申请(维护、变更、取消)流程
(一)零售柜面业务权限申请由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提交“一事通”机房维护申请,《深圳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电脑操作权限申请表》做附件,报经一级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分行零售银行部柜面业务管理室指定人员设置。
(二)零售其他条线(如个贷、营销条线)权限的申请由一级支行相关条线经理提交“一事通”机房维护申请,经一级支行分管行长、分行零售银行部条线负责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柜面业务管理室指定人员设置。
第五条储蓄柜员权限申请的资格认定
凡需要申请综合业务系统网点个人银行业务经办岗的储蓄柜员,需参加分、支行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申请权限。
(一)新入行员工
应参加分行统一组织的入行培训考核。
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关业务操作权限。
(二)转岗员工
1.未从事过招商银行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的转岗人员,网点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安排不少于2个月的跟班学习后,报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者,经过一级支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报分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予以建立相应的操作权限岗位。
2.离开零售银行柜面岗超过半年的转岗人员,应安排跟班实习2周以上,支行可视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学习时间,实习结束经一级支行考试合格后,申请相应操作权限。
(三)管理级用户
1.网点业务主管岗用户的申请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从零售柜面员工中选拔业务能力与风险意识较强的员工担任。
申请权限前一级支行应对该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上岗培训,经一级支行分管行长确认具备一定管理能力后,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参加定期组织的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者方可建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权限。
对于连续两次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申请管理级用户。
2.网点分管零售柜面业务管理工作的行长可直接申请网点主管类岗位权限。
3.一级支行零售柜面业务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分行级查询权限。
(四)清机中心用户
1.清机中心人员如需申请自助设备岗位权限,必须参加并通过总、分行组织的储蓄(出纳)岗位资格考试。
2.权限的申请经分行营运管理部分管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分行零售银行部设置。
第六条权限使用管理
分行统一设置经办用户现金收付限额标准为全折人民币99999.99元/笔。
第七条用户号密码重置
(一)支行(网点)零售用户密码遗忘或当天累计5次错误造成系统自动封锁后要求释放的,由该用户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经支行(网点)分管行长(或以上级别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网点主管在系统中负责现场重置。
用户密码被重置后,须及时登陆系统修改密码。
“特殊业务申请书”随当天网点业务传票一并保存,用户激活与重置密码流程相同。
(二)分行零售银行业务人员用户号密码重置,由本人在“一事通”提出申请,经部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分行零售部进行密码重置,新密码由分行通过“一事通”邮箱或电话通知用户本人。
被重置密码的用户本人在收到通知后,须及时登陆系统修改密码。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八条尾箱及日结管理
(一)现金尾箱日终加封加锁和日初开锁的方式应遵照分行与威豹公司协议的要求执行。
(二)网点业务主管或指定人员,须根据每日的机构日结单核对柜员留存的日结单种类、编号是否正确。
对于留存日结单编号不相符的,业务主管须查明原因,保证留存的各类日结单准确无误,并确保柜员留存的业务单据数量、种类与正确的单据检查日结单一致。
第九条现金核查
(一)已关闭的尾箱可不必核查。
(二)已发给柜员但余额为零的尾箱除了要按《规范》要求查库外,还需要核查实物尾箱。
(三)未发给柜员的零余额尾箱按《规范》要求查库,可不必核查实物尾箱。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十条印章的移交
零售柜员休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不包括双休日、节假日),所持有的零售“柜面业务章”无人接管,应在离岗前将印章交分管行长或由其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五章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凭证管理基本规定
(一)深圳分行空白卡的采购申请及成品银行卡片制作、保管、发放、销毁、核查等管理工作由分行营运管理中心负责,营运管理中心应按照总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对上述业务进行管理。
(二)定期存单、存款证明书、保险公司保险单等重要空白凭证由分行会计部凭证库保管,支行应向分行会计部机构箱领用。
分行零售银行部应在每年年末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情况,估算现有库存后,向相关的凭证印制单位提出采购需求。
第十二条吞卡管理
(一)吞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由指定专人管理,日终、查库及交接时应视同重空管理。
日终,吞卡管理人员应打印网点留卡统计报表,对吞卡进行清点后由网点储蓄主管或指定人员进行复点,清点无误后签名确认。
“网点留卡统计报表”随当天传票一并保管。
(二)各类作废银行卡的销毁
深圳分行作废卡由网点负责按月进行销毁。
此处所指作废卡,指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作废回收、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理、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自助设备吞卡及他人拾得无人认领等卡类凭证实物。
销毁时原则上要求使用碎卡机,无碎卡机的网点也可采取手工销毁方式进行处理,销毁时必须破坏卡面、账号、磁条的完整性。
第六章培训辅导
第十三条基本规定
(一)深圳分行新入行员工培训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零售银行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转岗员工的培训由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负责。
(二)分行零售银行部对一级支行的培训情况以抽查考试、检查培训记录、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验证。
(三)一级支行应组织安排对上岗考核合格的零售柜面新入行员工及没有从事过零售柜面业务的转岗员工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入职辅导,辅导期满后,一级支行要填写“零售柜面新员工入职培训评定表”(见附5)给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分行零售银行部分管总经理审核。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分行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室负责对零售柜面业务条线的运作环节以及辖属各支行、网点相关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分行会计部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零售柜面业务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相关事后监督人员应严格按照总、分行零售银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分行零售部在年初制定全年的督导检查计划,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全年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覆盖辖内所有网点。
非现场检查内容分行将根据实际需要从“零售银行业务非现场检查数据提取平台”提取,现场检查应根据检查的需要对相应的业务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应按总行要求对辖属网点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的督导检查,并在在季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上报管理监督报告,内容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对支行辖属网点的内控措施的有效性、合规管理方面的评价。
(二)业务运营情况:
1.业务运行情况:
各类柜面业务的差错,网点业务流量等;
2.网点机构与人员管理情况:
辖内机构数量、业务量等;高、低柜业务窗口数量、业务量等;一级支行零售业务督导人员数量及其达标情况,辖内机构委派储蓄主管、管理人员、高低柜员数量及其管理情况。
3.自助银行与自助设备管理:
辖内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的数量、现金投放等情况。
4.柜面业务风险点梳理、剖析与防范、内外部风险新形势与新动态等。
5.Token动态密码卡的管理情况。
(三)业务管理情况:
日常业务管理过程中支行所实施的各类管理活动。
1.业务组织与指导。
2.培训与辅导。
3.监督检查情况:
要求按《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第九章第二节“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写。
4.总分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及验证。
5.业务管理创新举措介绍、经验交流等。
(四)对支行所遇问题组织储蓄主管或相关人员评审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意见与建议。
第十八条委派储蓄主管工作要求。
(一)分行委派储蓄主管必须依照《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储蓄主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银深发[2008]64号)规定履行其职责,确保所在网点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二)储蓄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招商银行储蓄主管主要工作实施记录表》(电子版)中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要求如下:
1.网点储蓄主管应根据每日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对本网点开展日常管理检查,如发现问题必须做好记录。
对于需定期开展的工作,应按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逐一记录。
2.储蓄主管或指定人员应对低柜人员办理的业务进行抽查,形式包括现场复核、审核传票、查看监控或电话回访。
3.网点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在记录表最后增加相关内容。
4.记录表原则上应以电子版形式按季度保管,次年年初应打印上年全部记录装订保管,同时需注意做好相关记录的资料备份工作,保管期限三年。
5.如储蓄主管在年中发生工作交接,应将任职期间年度记录表及本年初至交接日记录表(打印件)一并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储蓄主管职责替代及工作交接
(一)正常工作日储蓄主管离岗。
1.储蓄主管因培训、开会等原因离岗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不含周休日、节假日),其职责可由网点风险监督员替代。
离岗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支行应指定专人接替主管工作,交接双方应办理书面的职责替代及工作交接手续。
2.因储蓄主管调整工作岗位、长期休假等原因离岗超过一个月
的,需变更主管,相关要求如下:
(1)离岗主管与支行指定的接替主管工作的人员应就相关工作逐项进行详细交接,交接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其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经理监交,确保工作的衔接与顺畅。
(2)对于新上岗的储蓄主管,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应在上岗前对其进行培训,以确保上岗后的工作顺利运作。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储蓄主管工作职责、日常工作内容、特殊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流程、员工学习培训工作要求、相关报告/报表上报要求等方面。
(3)新任主管应参加并通过分行组织的委派储蓄主管考试。
(二)工作交接
填写《深圳分行零售银行业务职责替代/授权书》(详见附3),授权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时间,报网点负责人批准,并将该表交网点、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分行零售银行部及分行会计部事后监督中心各留存一份。
工作移交时参照《深圳分行零售柜面业务主管工作交接清单》(见附4)内容进行交接,由相应的有权人进行监交,该表一式两份,移交人、接交人各留存一份。
(三)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为:
1.在日常工作中协助储蓄主管根据总分行文件规定对本网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主管指导柜员做好零售柜面业务的各项工作,使业务在符合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开展。
2.当网点储蓄主管因轮休不在岗或其它原因临时离岗时,风险监督员履行网点储蓄主管职责,负责本网点的零售柜面业务管理工作。
3.支行变更风险监督员应及时报备分行零售银行部。
第二十条柜员休假或离岗(不含正常轮休或周休日)3个工作日
以上(不含)等应办理交接手续。
(一)现金凭证应调剂给其他柜员,并在调出柜员现金及凭证日结单上注明“休假(离岗)调给***”,由储蓄主管监交后在日结单上签字确认。
(二)印章的交接按本细则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需交接的事项应登记相应的交接登记簿或《会计工作交接登记表》。
第八章开销户及挂失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销户管理
(一)集体开户业务必须逐张核查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网点不得为非代发单位员工办理集体开户业务。
(三)暂停办理除“集体开户”、“直系亲属代办开户”外所有的代办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业务,直系亲属代办开户需验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对未达标金卡、金葵花客户的特批由网点分管行长或其指定的零售理财业务负责人审批。
(五)无论新老客户开立一卡通、存折、存单时,均需全面完整的填写开户申请书后办理开户。
第二十二条挂失业务相关规定
(一)由他人代办的密码挂失或书面挂失业务,解挂时需由客户本人回原申请挂失网点办理,不得在同城范围内跨网点办理解挂。
(二)同时申请密码和书面挂失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申请挂失,特殊情况可由网点分管行长审批后办理。
(三)客户到指定网点办理解挂和领卡手续的,受理解挂和领卡网点必须与开户网点或在“个人开户影像系统”、“票据影像交换系统”核实客户相关资料,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手工写明核查情况,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代发代扣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本规定
(一)为防范代发代扣业务中存在的误发错扣现象,原则上要求网点采用单位以数据来盘加密方式的代发(代扣)委托。
(二)采用挂帐单方式办理代发业务的,在代发业务处理完毕后,如出现余款必须当日退回企业帐户,不得将挂帐单款项滞留。
挂帐单上注明代发单位名称,由主管、经办员双人签章后,登记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交会计人员签收。
第十章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离行式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对清机中心的管理、指导和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分行离行式自助银行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参照深圳分行《关于印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离行式自助设备运行管理操作细则〉及〈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自助设备委托清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招银深发【2009】48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营运管理部负责制定清机中心每组清机员每次清机的最高现金量。
第二十七条在行式自助银行清机间钥匙应与自助设备外盖、吞卡钥匙一并放入保险柜保管,如有交接需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章银证转帐
第二十八条银证转账对账管理。
若由于通讯故障等特殊情况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平账的,经办行应与券商联系查明原因,并于次日填写《深圳分行零售银行券商隔日免电脑对账申请表》(见附2),将手工对账情况注明后,通过机房维护申请提交至分行零售银行部,《深圳分行零售银行券商隔日免电脑对账申请表》电子版做机房维护申请的附件。
《深圳分行零售银行券商隔日免电脑对账申请表》纸质版签章后随《券商隔日对账功能使用登记表》一并留网点专夹保管。
分行零售银行部相关人员收到网点提交的机房维护申请后,应按照《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审批免对账”处理。
第十二章个人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个人外币现钞携带证
深圳分行个人外币现钞携带证业务指定由分行营业部办理,各行应做好客户的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
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可采用异步接单登记的处理模式,即由储蓄柜员审核客户填写的汇出汇款申请书内容无误后取款生成挂帐单,然后交由会计柜台处理转帐/汇款业务(含境内、境外汇款)。
(一)零售柜员生成挂帐单后,应在挂帐单的右下角空白处加盖戳记(戳记样式见下图),填写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扣费户口、钞汇类型、币种,并在挂账单和汇款申请书上加盖经办员及现场授权人员的签章,登记“业务凭证交接簿”后,将其中一联挂账单和汇款申请书一起交会计柜台国际结算岗签收。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扣费户口:
钞汇类型:
币种:
(长8cm×宽3cm)
(二)国际结算岗在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凭汇款申请书内容在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三)对于零售柜员交接的非当日生成的挂账单,需由会计主管和零售主管核实情况后方予以签收,此种情况下,业务凭证交接登记簿应由会计主管和零售主管双签。
第三十一条结售汇业务
(一)每日日终,储蓄主管或指定专人应逐笔核对我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外管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相符,核对内容包括笔数、证件号码、姓名、结汇资金属性(购汇种类)等,核对无误后并在外管局结售汇流水清单上标注核对结果,并签名确认。
核对清单专夹保管,保管期限1年。
(二)办理购汇业务时,经办员应先请客户在外管局“个人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结汇/购汇通知单”上注明“入现钞账户”或“入现汇账户”,签名确认后,再进行我行系统的购汇操作。
第十三章其他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客户查账管理
(一)客户要求查询跨年度账户资料的,受理网点应通过“机房维护申请”进行查询。
申请时经办员应在《机房维护申请表》维护内容栏注明需查询客户的姓名、户口号、查询区间、查询具体要求、是否收费等要素。
(二)客户领取账务资料时,经办员应核实客户身份无误后,从“一事通”机房任务备注栏打印相应的客户账务资料。
(三)将查询资料交客户时,还应打印相应的《机房维护申请表》,请客户签名确认、注明签收日期后,做“收费回单”附件纳入单据检查;减免收费无“收费回单”的,《机房维护申请表》做当日柜员日结单的附件。
第十四章证券派出柜业务
第三十三条基本规定
(一)派出柜台业务由持银证专岗权限的人员负责办理。
(二)派出柜台业务需配备电脑、便携式复印机、保险柜(箱)等机具设备。
(三)办理派出柜台业务的网点,要做好派出柜台业务的组织工作,派出柜台业务人员要统一穿行服、配戴工作牌,张贴公告,备足宣传资料
(四)派出柜台业务现场要配备监控设备及保安人员
第三十四条派出柜申报审批流程
(一)拟申请派出柜台业务的网点,在选定相应的证券公司后应填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临时派出柜申报表》(见附件)报分行零售银行部产品室审批。
(二)经审批通过可以在证券公司设立临时派出柜台的网点,在每次申请派出柜台业务前两天,由主管通过“一事通”中的“运行管理”提交申请,并附“离行业务申报表”(见附件),由一级支行理财部经理、柜面部经理审批后,报一级支行分管行长以上级别人员审批同意后,提交分行零售银行部相关营销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业务管理
(一)派出柜台业务应选择在经分行零售银行部产品室认可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派出柜台业务服务前,必须事先摆放调试好相应的电脑设备、复印机等业务机具。
(二)业务操作员必须保证双人临岗,操作员临时离柜时,应及时退出电脑系统,将业务公章、重要空白凭证等锁入保险柜(箱),保证系统、章证的安全。
(三)派出柜台服务的时间应按提交申请所设定的时间进行,原则上服务时间为周一至五9:
00-15:
30。
若实际开始办理业务的时间晚于申请时间或结束时间早于申请时间在半小时(含)以上的,网点电脑联络员或业务主管应及时通知分行信息技术部作相应调整。
(四)派出柜台在每天服务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重要物品丢失,重要物品应锁入保险柜(箱)保管。
(五)在办理派出柜台业务当日,业务经办员必须回网点进行用户平账处理。
管辖网点业务主管或指定人员应对派出柜台业务中发生的所有业务凭证(开户资料、功能申请表等)及空白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进行复核、检查。
(六)网点储蓄主管或风险监督员应每周至少一次对派出柜台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及业务检查,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对辖内网点派出柜台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不少于当月派出柜台数量的50%。
(七)一级支行柜面业务管理部在对辖属网点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时,应按清单对支行TOKEN动态密码卡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分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收文之日起施行。
分行2008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零售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新系统) 〉的通知》(招银深发〔2008〕211号),2009年3月5日印发《转发总行〈招商银行回复通知书(杭州分行会计部关于作废卡由网点自行销毁的请示)〉 的通知》(招银深发[2009]118号)中《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作废卡销毁操作细则 》同时废止。
附:
1.深圳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电脑操作权限申请表
2.零售柜面新员工入职培训评定表
3.深圳分行零售银行业务职责替代/授权书
4.深圳分行零售柜面业务主管工作交接清单
5.深圳分行零售银行券商隔日免电脑对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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