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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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制度汇编
一、党总支议事规则
二、“三会一课”制度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党员发展制度
六、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总支议事规则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坚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则。
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的政令畅通。
第三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
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五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坚持保密原则。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七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第九条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总支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并应明确议题。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
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六条各委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党总支书记除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会议决议外,还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抓紧采取补救措施。
“三会一课”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
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第三条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主要内容是:
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第四条党小组会,每季应召开一次。
由党小组长主持。
主要内容是:
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第五条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
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授课内容是:
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等课程。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公司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团结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业务运作中提供优质服务的情况;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几方面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条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
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各方面反映的意见,每个同志都要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围绕议题进行认真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认识,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专题要求、领导班子及党员中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
会议的议题要集中,每次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与议题应提前3至5天告知出席人员。
第四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
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并委托他人代为宣读,同时还需向其本人通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后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江西省国有控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出资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控股企业”)。
第三条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控股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
控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
控股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由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一)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控股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控股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控股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控股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控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控股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
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控股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控股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控股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控股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
(一)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控股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控股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控股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控股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控股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控股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控股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控股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控股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
第八条控股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九条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控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
由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控股企业职能部门、下属控股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营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总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
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
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控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
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
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
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
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
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控股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并定期向控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做出的决策。
4、控股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控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
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
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控股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
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控股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做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控股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决策做出后,控股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控股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控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控股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控股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
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控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控股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控股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对控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控股企业限期制定。
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对控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控股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
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
给控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江西天然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发展制度
第一条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
第二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等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第三条党总支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经过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条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能源投资公司党总支或上级党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
第五条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政审主要内容包括: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第六条支委会在征求本单位全体员工意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将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总支提出转正申请,党总支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条将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讨论、表决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
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第二条根据《党章》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条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
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定期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能源投资公司党总支,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第五条党员因外出、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
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标准,严格要求,不蓄意整人。
第二条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
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允许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
对不合格党员,要把评议意见告知本人,并允许申辩。
第三条坚持平等的原则。
不论是库普通党员还是库党员领导,在评议标准上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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