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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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经市政府批准,深消安委以深消安委〔2016〕9号文印发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火灾事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保证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市社会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灾害级别分级管理,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火灾事故救援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火灾处置工作中,要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整体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各类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五)火灾事故形势
年份
火灾事故起数
(起)
死亡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直接财产损失(万元)
2011年
1732
10
11
1503.1
2012年
987
1
0
1131.6
2013年
2422
24
11
4207.2
2014年
2022
4
16
2684.4
2015年
1776
7
11
2241.6
近些年,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体量逐年增大,消防隐患问题愈加突出,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区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亟待加强;另一方面,火灾隐患数量存量较大,重特大火灾诱因尚存。
在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火灾防控工作依旧面临很大压力,保证城市消防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火灾事故应急管理。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协助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执行总指挥:
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局领导
执行副总指挥: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
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住房和建设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1)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及火灾事故处置的政策、规定和指示。
(2)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火灾事故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建立火灾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火灾风险排查和检测预警工作。
(5)统筹火灾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与相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7)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8)制定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9)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应急办:
协助总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事故处置信息报送,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救援工作。
(2)市公安局:
①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持工作。
②协助疏散或抢救火灾事故现场的遇险(难)人员。
③负责火灾事故处置现场交通保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
(3)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①贯彻落实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新区)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②负责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③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4)市公安消防支队:
①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扑救。
②营救现场被困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①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及周边的土地规划档案资料。
②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基础测绘成果。
(6)市住房和建设局:
①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建设主体、物业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协调市档案局提供火灾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基本情况及燃气单位的档案资料。
③协助市交委做好救援所需特种车辆的调配工作。
(7)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①督促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电力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组织、协调市内电力、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电力与通讯保障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组织制定火灾事故重要储备物资的计划和政策。
②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
(9)市财政委员会:
①保障落实消防应急管理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10)市民政局:
①督促落实社会(儿童)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光荣院(间)、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殡葬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救济物资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①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交通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优先运送处置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所需的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和撤离人员及疏散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组织调配救援需要的特种车辆,如挖掘机、铲车、拖车等。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①督促医疗计生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做好火灾应急卫生医疗资源的应急储备。
③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或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
(1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①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②协助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③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
(14)市文体旅游局:
①督促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新闻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15)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①负责编制《火灾事故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协调或参与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对火灾现场开展环境检测,确定事故对环境影响的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估。
(16)市水务局:
①督促水务系统机关单位和供水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发现的一般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17)市气象局: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气象监测,及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预测信息。
(18)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①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②发生火灾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或协助做好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做好油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保障工作。
(三)应急专家组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专家咨询组,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和预警
1.预防监测
各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火灾事故预防和监测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火灾事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信息,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2.预警
(1)火灾事故预警级别
按照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五级:
I级(一级)、II级(二级)、III级(三级)IV级(四级)和V级(五级),Ⅰ级最低,V级最高。
依次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详见附件1)
(2)火灾事故预警信息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由省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
黄色预警信息:
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
绿色、蓝色预警信息:
由各区(新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授权负责,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火灾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负责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火灾险情预警和处置情况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
(3)火灾事故预警响应措施
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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