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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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款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附件1),由缴款人持《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受理凭单,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
缴款人凭《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
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附件2),提出结算初审意见。
财政部门按月集中审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结算和缴库手续。
第九条为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专项基金继续执行省辖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90%的比例入库;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10%、县(市)级80%的比例入库。
第十条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合格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3、4)。
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还:
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改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小于65%的;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5)。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各级墙改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墙改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市级墙改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墙改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04〕67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现场领取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
4.新型墙体材料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
5.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
工程名称
结构
形式
建设
地址
联系人
及电话
建设单位
监理
单位
设计
单位
施工单位
按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材使用总量
新型墙体材料核实用量
名称
单位
数量
折标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名称
单位
数量
折标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合计数量
(万块标砖)
合计数量
(万块标砖)
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
面积(㎡)
预缴基
金(元)
预缴
时间
初审
经办人
返还比例(%)
返还基
金(元)
初审
经办人
墙体工程验收单位
墙改办代表
验收时间
年月日
墙改办初审意见(公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注:
1、本表由市县墙改办填报。
2、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墙改办留存联,第二联财政部门审核留存联;第三联缴款人留存联。
3.结构形式填写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其它结构。
附件3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
一、本办法旨在鼓励多使用优质的、节能效果好的新型墙材,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
二、专项基金返还比例由以下公式确定:
返还比例=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综合系数。
其中:
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为各市、县墙改办核准的新型墙材使用量与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总用量之比(限值为1)。
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为新型墙材节能贡献率与基准节能贡献率之比(限值为1,见附件4)。
综合系数(限值为1)=0.35/建筑物各朝向中窗墙比最大值。
建筑物各朝向的窗墙比,在施工图中查得,取其中的最大值直接套用。
三、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低于65%的,不予返还,也不计算返还比例。
四、凡附件4中未给出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的,由计算确定。
附件4
新型墙体材料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
分类
新型
墙材
新型墙材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
墙体厚度
(mm)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公共建筑
(节能50%)
居住建筑
(节能65%)
公共建筑
(节能50%)
居住建筑
(节能65%)
1
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0.88
0.91
0.89
0.91
240
2
蒸压粉煤灰砖
0.92
0.94
0.93
0.94
240
3
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1.00
1.00
1.00
1.00
240
4
蒸压灰砂空心砖
0.65
0.67
0.65
0.68
240
5
混凝土多孔砖
0.77
0.79
0.78
0.79
240
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0.46
0.48
0.46
0.47
240
7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1.00
1.00
1.00
1.00
240
8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0.92
0.97
0.96
0.97
240
9
金属面夹芯板
1.00
1.00
1.00
1.00
50
10
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加芯板
1.00
1.00
1.00
1.00
80
备注
河湖淤泥多孔砖
0.88
0.91
0.89
0.91
240
混凝土剪力墙
0.35
0.48
0.48
0.47
240
注:
1.公共建筑执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节能50%);
2.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DBJ41/062-2005)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2006)(节能65%);
3.当板材实际使用厚度大于或等于标准厚度时,其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按表中数值选取;当实际使用厚度小于标准厚度时,其相对基准节能贡献率按实际厚度比例折取,公式:
实际相对节能贡献率=(实际厚度/标准厚度)×1.00。
附件5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黏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符合GBl3544—2000、GB13545—2003技术要求,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淤泥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为原料,掺配比例标准按本省规定执行)。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四)蒸压灰砂多孔砖、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l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l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l一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
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
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河湖淤泥、建筑垃圾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仅限基础部分)。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砖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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