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站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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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站安全规范
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管理指引
一、总则
(一)目的:
使我区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环保、节能,建造合理,管理、操作制度安全得当。
(二)煤气站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不适用于已被限制和淘汰的一段式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与制造.
二、基本要求
(一)煤气站建设项目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煤气站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完成,整个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1)等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安装和调试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四)加强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进行评估或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煤气站、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
要求各类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煤气生产技术知识,熟悉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遇到险情时能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能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
三、煤气站的安全管理
(一)制度机构管理
1.煤气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煤气站站长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煤气站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站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机修工、电工、特种作业工等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8)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制度;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事故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15)交接班制度;
16)煤气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7)设备维修检修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包括:
1)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
2)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探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供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电器仪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煤气加压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7)空气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8)净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电捕焦油器安全操作规程;
10)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夹套和蒸气包(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2)热备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3)煤气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4)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15)煤气的输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6)煤气炉的并网和脱网安全操作规程;
17)全站送气安全操作规程;
18)全站停气安全操作规程;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断电、断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20)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1)焊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5)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7)动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
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制定检修计划;
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
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气站应配备氧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
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
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
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排污阀:
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危险环境。
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⑹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2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21-23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4)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5)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6)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6、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⑹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6)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7)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8)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7、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
当含氧量大于0。
8%(V)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1%(V)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C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
⑵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
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8、操作安全要求
1)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0。
5%)。
2)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4)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1、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2个。
⑶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2、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⑵根据规程采取可靠、完善的安全措施。
⑶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修理应有两人以上.且设备外应有专人负责监护联系。
⑷顶气抽堵盲板时,应由专职防护人员进行。
⑸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煤气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电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或冲击、碰撞。
⑹检修后的施工废料、油污垃圾应即时清理并运出现场。
3、停、送电的安全要求
⑴煤气设备检修或检查需要停电时,应由值班电工进行停电操作。
⑵电工切断电源后,应将“严禁送电"这类警告牌挂在电源开关上。
⑶检修或检查完毕后,由检修负责人通知值班电工,经电工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⑷停电操作警告牌应由值班电工负责保管,停、送电有关事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执行,并做好停、送电的记录.
4、检修动火的安全要求
⑴凡属在煤气危险区域内动火,动火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备有足够的急救防护工具和消防器材,经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动火牌,方可动火作业。
⑵在危险区域动火时,批准动火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督。
⑶带煤气顶压力动火时,动火点附近不准另有其他明火,有电源的设施、设备、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停电警告牌,且在煤气设备系统内始终保持正压,煤气管道内处于输送状态,压力保持在20~60mmH2O。
动火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
⑷在带有焦油的管中有积炭的设备上动火时,应先将焦油和积炭彻底清除干净,以防裂解气达到爆炸着火下限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动力设施安全检查表/发生煤气站安全检查表
煤气设施在运行、操作、维修中稍有设备故障,处理不当或不安全行为,就会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所以,加强煤气设施的动态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煤气站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是用来消除暂时故障、保护人身安全的。
这种装置和设施,必须是灵敏、可靠。
煤气站人员还必须有强烈的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意识,学会排除故障和现场急救法,提高消灾救护能力。
1设备检查
1。
0煤气站区置位。
1。
1。
1煤气站应布置在工厂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1.1。
2冷煤气站煤气发生炉厂房应与其它生产厂分开布置,距生产车间应大于或等于40m,小型煤气站(厂)可与用煤气的车间厂房相邻。
但应与防火墙隔发,其距离依热煤气的产量而定。
当产量小于500m3/h时,可与用户直接连接,用防火墙隔开;而至其它车间应不小于13m。
当产量为5000~35000m3/h时,与用户车间应相距13m.
1。
1。
3厂外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周围应有大于或等于2m高的围墙,非煤气站使用的铁路、道路,不准穿越煤气站区域.
1.1。
4煤气站与居民区的距离:
煤气产量大于50000m3/h为1000m;25000~50000m3/h为500m;5000~25000m3/h为300m;小于5000m3/h为100m。
1.0煤气站区布置
1。
2.1煤气站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宽度大于或等于3.5m,并设有回车道。
1。
2.2煤气发生炉应单列,外壳之间距离大于或等于3m.
1.2.3主厂房内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离用作通道不应小于1.5m
1.2.4煤气净化设备应排成一行,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
5m
1。
2.5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和机器间的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为0.8~1。
2m。
如用作通道则应不小于1.5~2m。
1。
2。
6鼓风机的吸风口应设在室外,且有防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1。
2.7循环水沟应设有盖板、沉淀池,冷、热水,周围应有护栏。
1。
0煤气站防火、防爆、隔声的要求
1.3.1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厂房、房顶、房架、地板沟必须为金属结构或混凝土结构。
1.3。
2煤气排送机和机器间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1。
3。
3主厂房的运煤贮煤层,当煤气有可能从加煤机漏入煤斗时,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其它均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应有防爆措施.
1.3.4煤气排送机间、机器间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应有防爆措施。
1.3。
5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煤场属H-3级;煤斗间,破碎筛分间、输煤带或输送机走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1.3。
6煤气管道的排水器房属Q—3级爆炸危险场所.
1。
3.7各层完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但每层面积不超过10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3。
8煤气操作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6次。
1。
3.9站房的噪声小于85dB(A)。
值班室,化验室、整流式仪表室、通风机间均应有隔音措施。
1.3.10露天煤库,煤气贮气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1.0煤气生产安全要求
1.4.1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
4.2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好。
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产。
1.4。
3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1。
4。
4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物体作点火助燃剂。
1.4。
5用点火棒点火,禁止进入炉内点火,适时关闭透炉孔
1。
4。
6生产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炉底压力必须大于炉出压力50cm(H2O)
1.4.7当炉出压力剧烈降低或系统内压力剧烈波动时,禁止打开透炉孔。
运行中,不开汽封则不准打开透炉孔.
1。
4。
8生产炉运行时,禁止打开自然风阀及鼓风箱的清理孔;冷、热备用炉的竖管水封必须保持上部溢流;热备用炉的透孔炉,严禁打开和加煤.
1.4.9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5%时,不准与网路接通。
1。
4.10停电时,迅速关空气阀,加大饱和蒸气,调节生产炉最大阀。
停蒸气时,应减少用户流量或停炉。
停自来水时,应启动加压泵补充,若存水用完,应减少用户或停炉。
1.4。
11集汽器缺水,应打开其底部排水阀,无水流出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打开安全阀,关出口蒸汽阀,检查水套水位.若水位高出水套一半,可缓慢加水;若含少量水或无水,即向水套内注入蒸汽。
1.4。
12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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