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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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比表)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一)
名称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砖混结构房屋
及门楼
一级
630
525
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圈梁、柱、砖墙承重,外墙装饰瓷砖或水刷石(有一面以上墙)。
1.含房屋补偿、拆迁补助、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过渡费和室内外配套设施;
2.铁楼梯、混泥雨塔,按面积折半、砖混结构四级补偿;
3.二层砖混平台:
450元/平方米;
4.装饰照壁墙:
80元/平方米;
5.室外阶梯:
混凝土400元/平方米,砖石砌125元/平方米;
6.室外蘑菇造型装饰:
400元/个。
二级
593
494
结构为砖墙承重,房屋层高主体2.8米以上,外墙装饰瓷片或水刷石(有一面以上墙)。
三级
554
462
结构为砖墙承重,房屋层高主体2.8米以上,外墙为水泥抹面或清水墙。
四级
517
431
结构为砖墙承重,房屋层高主体2.8米以下,外墙无装饰。
2.砖木结构房屋
及门楼
一级
542
452
结构为砖木,房屋层高2.8米以上,全部带木楼板,外墙装饰瓷砖或水刷石(有一面以上墙)。
二级
492
410
结构为砖木,房屋层高2.8米以上,部分带木楼板,外墙装饰标准一般,瓦顶。
三级
442
368
结构为砖木,房屋层高2.8米以上,外墙三面砖砌体,外墙装饰标准一般,瓦顶。
四级
391
326
结构为一般的砖木,房屋层高2.8米以下,外墙两面砖砌体,外墙装饰标准一般,瓦顶。
3.土木结构房屋
及门楼
一级
391
326
结构为外墙三面土墙,有部分砖石砌墙,房屋层高2.8米以上,房内带木楼板,瓦顶。
二级
302
252
结构为三面土墙,有部分砖、石砌墙,房内无木楼板,瓦顶。
三级
227
189
土门楼。
4.宅基地基带圈梁
91
76
带有地下室,每平方米增加50/15元拆迁补助费。
5.宅基地基不带圈梁
54
45
带有地下室,每平方米增加54/15元拆迁补助费。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二)
名称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6.有门窗厂房
一级
306
255
结构为砖砌体、钢骨架或混凝土骨架,跨度8米以上、屋层主体高3.3米以上,瓦或石棉瓦顶。
二级
228
190
结构为砖砌体、木架,跨度6米以上、屋层主体3米以上,瓦或石棉瓦顶。
7.轻钢房(农户自建自用房,非生产用房)
一级
217
全轻钢,高2.8米以上。
二级
178
砖墙、轻钢顶,高2.8米以上。
8.机井房、看守房
一级
290
242
结构为砖混,内外粉刷,有地坪,房净高在3米以上。
二级
217
181
结构为砖木,屋顶为瓦或石棉瓦或油毡顶,内外无粉刷,无地坪,房净高在3米以下。
三级
145
121
结构为土木,屋顶为瓦或石棉瓦或油毡顶,房净高在3米以下。
四级
砖砌闸门,按525元/个标准执行。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9.简易房
24砖墙
132
110
高2.8米以上
混合沙浆、泥土砌墙,活动预制板封顶,内外无粉刷,无地坪,高度每增减10厘米,增减18元/平方米。
如封顶为木板上加塑料纸覆土,按标准下调18元/平方米。
120
100
高2.5米以上
101
84
高2.5米以下
18砖墙
120
100
高2.8米以上
106
88
高2.5米以上
92
77
高2.5米以下
12砖墙
106
88
高2.8米以上
92
77
高2.5米以上
79
66
高2.5米以下
土墙
90
88
高2.8米以上
厕所房
厕所房,石棉瓦顶结构按60-70元/平方米执行;砖木结构按180元/平方米执行;砖混结构按242元/平方米执行。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三)
名称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0.无门窗简易棚
一级
76
63
结构为二面砖砌墙,棚高在2米以上,石棉瓦或油毡顶,砖柱或水泥柱或木柱或钢柱。
二级
56
47
结构为一面砖砌墙,棚高在2米以上,石棉瓦或油毡顶,砖柱或水泥柱或木柱或钢柱。
三级
48
40
结构与一级简易棚相同,但棚下无地坪者,在一级简易棚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下调23元;结构与二级简易棚相同,但棚下无地坪者,在二级简易棚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下调15元。
四级
19
16
结构为四面无墙,砖柱或水泥或木柱,石棉瓦或油毡顶。
11.地坪
水泥
50
42
厚度12厘米以上。
彩色水泥砖
41
34
砖
11
9
12.围墙
铁栅栏
74
62
24砖墙
40
33
18砖墙
26
22
12砖墙
20
17
土墙
26
22
简易篱笆
7
6
13.牛、羊、猪圈房(含棚)
一级
252
210
结构为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2.2-2.7米。
二级
181
151
结构为砖混,水泥地坪,圈房净高在1.5-2.2米,1.5米以下按三级标准补偿。
三级
89
74
结构为砖砌墙,水泥地坪,棚顶为石棉瓦或油毡顶,圈房净高在2米以下,无地坪,补偿标准每平方米降低36/15元。
四级
26
22
结构为土墙主体或带有部分石料或砖砌墙,简易顶。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四)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4.机井
生产用井40米深
眼
63000
63000
出水口直径4寸以上,电力、水泵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正常供水,每增加1米,增加300元。
根据需要若需保留,另行确定。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52500
52500
出水口直径3寸以上,电力、水泵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正常供水,每增加1米,增加250元。
42000
42000
出水口直径2寸以上,电力、水泵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正常供水,每增加1米,增加200元。
废弃机井
21000
21000
设施齐全,井深大于40米。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10500
10500
无配套设施,井深大于40米。
15.水井
水井20米深
眼
6300
6300
有内衬,每增加1米,增加300元。
土水井10米深
630
630
每增减1米,增减25元。
砖砌井筒井深10米
4200
4200
每增加1米,增加60元。
压水井10米深
840
840
每增减1米,增减25元。
16.窑洞
平地砖石砌筑
平方米
372
310
土洞砖石全衬砌筑
342
285
土洞内粉刷常年住人
264
220
土洞破旧不能住人
132
110
洞高2.5米以上。
土洞未住过人,可放杂物
79
66
洞高2米以上。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五)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7.水池、粪池
洗衣池、洗菜池等砖石砌体、水泥面贴瓷片。
立方米
179
179
宅基地院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硬化水池、12砖墙以上,砖石砌体、水泥抹面。
105
105
土坑内套水泥抹面水池、粪池。
21
21
土坝、土水池。
5
5
18.红薯窖、土坑
深3-5米,容量2000-4000斤。
个
252
210
深度1米以上,直径0.5米以上。
76
63
19.温室
有供热设施,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84
84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无供热设施,钢、砼骨架,玻璃顶。
74
74
无供热设施,钢、混凝土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3米以上。
63
63
无供热设施,竹木拱、钢、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3米以上。
42
42
无供热设施,钢、混凝土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3.3米之间。
32
32
无供热设施,竹木拱、钢、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3.3米之间。
26
26
无供热设施,竹木拱、钢、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2.5米之间。
21
21
20.简易拱棚
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两面墙,高度在1.8-2.5米之间。
平方米
13
11
21.塑料地膜小拱棚
塑料地膜、竹木小拱棚。
平方米
6
5
22.塑料地膜
平方米
2.4
2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六)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3.水窖
3.5米以下,直径在0.5米以上
个
960
800
水泥抹面深3.5米(不含3.5米)以上590/315元
5米以下
1320
1100
砖石砌,水泥抹面
10米以下
1680
1400
11-15米
2040
1700
16米以上
2400
2000
24.苹果库、苹果窑
砖混
平方米
290
242
土窑
168
140
25.花池
砖砌
平方米
18
15
26.硬化水缸
直径0.8米,高1.5米
个
101
84
直径1.2米,高1.5米
151
126
27.硬化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米
120
100
横断面0.5-1平方米
96
80
横断面0.5平方米
72
60
横断面0.3-0.5平方米
48
40
横断面0.3平方米以下
24
20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七)
名称
规格
标准(元/米)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28.地埋铁管
直径6分
12
10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
150元/套。
2.阀门:
1寸,30元/个;2寸,50元/个;3寸,70元/个;4寸以上120元/个。
直径8分
14
12
直径1寸
18
15
直径1.2寸
24
20
直径1.5寸
30
25
直径2寸
36
30
直径2.5寸
42
35
直径3寸
54
45
直径4寸
72
60
直径6寸
96
80
29.地埋水泥管
直径30厘米
64
53
直径50厘米
151
126
30.地埋塑料管
直径6分
4
3
1.出水口配套设施(含水泥台):
95元/套。
2.阀门:
1寸,12元/个;2寸,24元/个;3寸,36元/个;4寸以上60元/个。
直径8分
4
3
直径1寸
5
4
直径1.2寸
6
5
直径1.5寸
8
7
直径2寸
18
15
直径3寸
23
19
直径4寸
30
25
直径6寸
35
29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八)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31.道路
砼路面
平方米
126
126
厚度15-25厘米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沥青路面
64
64
沙石路面
25
25
32.地埋线
3+1
米
38
32
电缆
普通线
13
11
33.变压器
架
7560
6300
含配套设施,不包括机井变压器。
34.水泥柱
0.1×0.1×2.5米
根
14
12
0.1×0.1×3米
19
16
35.砖柱
0.5×0.6×4米
根
227
189
0.5×0.5×2.6米
145
121
0.5×0.5×2米
108
90
36.硬化台
0.5×0.4×0.5米
个
18
15
37.墓碑
1.6米以上
块
151
126
1.4-1.6米
126
105
1.4米以下
101
84
38.纪念碑
4×3×0.6米
个
630
525
39.坟墓
一墓一棺
座
600
400
一墓双棺
800
650
40.供电通讯线路(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电杆,高度8-10米
根
302
252
水泥电杆,高度11-15米
378
315
木杆,高度6米以上
151
126
41.沼气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215
179
42.浆石砌护坡
厚度40厘米以上
平方米
76
63
二、果树类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葡萄树
1-2年
亩
3780
3150
栽植密度标准为每亩333株。
等于或大于标准栽植密度的以标准执行;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实际株数乘以2平方米折算面积。
3-4年
10080
8400
5年及5年以上
18000
16800
2.果树类
正常栽植
1年
棵
14
12
补偿标准均含果实补偿
2-3年
32
27
4-7年
151
126
8年及8年以上
353
294
密植
1年
棵
12
10
2-3年
24
20
4-7年
120
100
8年及8年以上
264
220
高密植
1年
棵
10
8
2-3年
18
15
4-7年
96
80
8年及8年以上
216
180
说明
1.果树类包括苹果、桃、杏、梨、枣、樱桃、石榴、柿树、核桃等树种。
2.果树类树龄计算办法:
以征地清点时,果树在被征地地块实际生长年限为准(园艺部门认定)。
3.大龄果树类(包括养干树)移栽树龄计算办法:
4年及4年以上大树(苗)移栽到被征地的树龄,按在被征地地块的生长年限加1年计算:
未满4年的树苗移栽到被征地的树龄,按在被征地地块的生长年限计算。
4.苹果、桃、杏、梨、枣、樱桃、石榴、柿树等树种科学栽植密度的确定:
(1)正常栽植密度:
每亩不超过55棵。
(2)密植密度:
每亩栽植56棵至83棵。
(3)高密植密度:
每亩栽植84棵至111棵。
(4)高密植果园超过最高限定棵数(每亩111棵)的树木,一律为养干树,一年生每棵按3.7元计赔,一年以上每棵按7.5元计赔。
(5)以上果树每亩赔偿标准最高不超过2.2万元。
5.果树交叉栽植:
交叉栽植的树种选择主栽品种,按照栽植密度计算补偿棵数;交叉栽植的树龄不一样的,按照不同的树龄计算补偿棵数,但总数不能超过主栽品种最高栽植密度。
三、林木类补偿标准
(一)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1.药材
川地龙
1年
亩
2100
2100
(2013-66号与2010-47号标准相同)
2年
3150
3150
3年及3年以上
4200
4200
血参、生地、远志等
2100
2100
黄姜、牛膀
1050
1050
2.一般乔木类树木
1年栽
株
5
4
桐树、杨树、侧柏、香椿树按同等树补偿标准上升10%。
胸径5厘米以下,主干高1.5米以上
10
8
胸径6-10厘米,主干高2.5米以上
16
13
胸径11-15厘米,主干高3.5米以上
38
32
胸径16-20厘米,主干高4.5米以上
50
42
胸径21-25厘米,主干高5.5米以上
64
53
胸径26-30厘米,主干高6.5米以上
76
63
胸径31厘米以上,主干7.5米以上
101
84
3.灌木类树木
白蜡条
墩
13
11
紫槐
13
11
桑叉
76
63
黄杨球
4
4.花椒树
1年
棵
2.4
2
补偿标准见下一页说明
2-3年
8.4
7
4-7年
25
21
8年及8年以上
50
42
三、林木类补偿标准
(二)
名称
规格
单位
修订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5.风景园林类落叶树木
5厘米以下
株
11
备注:
2013-66号表列名称与2010-47号不同,对比情况,参照各自具体附表内容。
胸径
6-10厘米
16
11-15厘米
42
16-20厘米
68
21-25厘米
80
26-30厘米
135
31公分以上
200
6.风景园林类常绿树木
胸径5厘米,主干高1.5米以下
株
80
胸径6-10厘米,主干高1.5-2.5米
120
胸径11-15厘米,主干高2.5-3.5米
150
胸径16-20厘米,主干高3.5-4.5米
180
胸径21-25厘米,主干高4.5米以上
200
7.风景园林类观赏性地被植物
平方米
8
8.风景园林类银杏
5厘米以下
株
30
胸径
5-10厘米
100
10-15厘米
300
15厘米以上
500
9.风景园林类白皮松
1.5米以下
株
100
主干高
1.5米-2.5米
200
2.5米-3.5米
300
3.5米以上
400
10.苗圃
乔木类
亩
6300
5250
柳树、槐树、桐树、杨树、侧柏等
风景花木类
12600
10500
说明
1.花椒树补偿计算办法:
(1)正常栽植密度:
每亩不超过150棵。
(2)每亩栽植超过150棵的部分一律为养干树,一年生每棵按2.5元计赔,一年以上每棵按6元计赔。
(3)每亩赔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篱笆墙类花椒树按同龄树价减半计赔。
2.苗木类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药材树按果树同等年限的补偿标准上浮10%。
4.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突击栽树的树木一律不予赔偿,对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偿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青苗类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2013-66号
2010-47号
粮食作物
亩
700
夏575元,秋525元
一季
经济作物
亩
900
春种秋收作物棉花、花生、芝麻等按575元补偿
一季
蔬菜瓜类
亩
1100
893
一季
说明
1.粮食作物主要指:
小麦、玉米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
3.温室大棚内青苗按每亩2100元补偿。
4.园地套种的青苗:
(1)果龄在8年以上(含8年)的园地套种作物的青苗不予补
(2)果龄在8年以下的园地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按一季同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4%予以补偿,果树龄每少一年按青苗补偿(一季)标准的14%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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