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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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总则:
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有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是指因其在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又具有典型意义,法律赋予其特定的名称并对其做出详细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因其在社会生活中并不经常出现或者并不非常典型,法律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而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
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诺成合同:
不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无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之给付不成对价关系的合同
主合同:
对于有相互关系的合同,凡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实践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
又称机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需要依赖于某一偶然要件的是否发生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项合同的合同
本约:
为履行该项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一时性合同:
又称一次性给付或单发合同,指合同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
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就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得到实现的合同
普通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拟定的合同
定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或者有一方当事人预定的合同条款而缔结的合同
强制合同: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没有选择自由的合同
非强制合同:
凡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
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习惯:
是一种事实上的惯行,是指多数人对于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的同一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的集中体现,是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础
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参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亦无论其所有制性质为何,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理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良的态度,恪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
针对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公平严守原则:
又称合同约束力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更不得随意违约
合同的订立:
也叫合同缔约,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而通过相互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的过程
要约:
当事人一方以订约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意思表示者唤起对方的注意,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声响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生效:
要约从何时开始对要约人又约束力,同时也和承诺期限的起算有关系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承诺: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
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优等悬赏广告:
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在一定时期内,经评定达到优等者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招标买卖:
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发出招标书,由多个意欲出卖或者购买标的物的参加竞争,通过投标,由最符合条件的人与招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买卖
标卖:
即招标出卖,是指出卖人发出出卖标的物的招标书,多个意欲购买的人以投标方式参加竞争,由中标者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
拍卖:
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买卖方法
合同成立:
以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达成,也就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交叉要约:
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做出了订立合同内容的要约
合同成立的地点:
确定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标准之一,涉外贸易中,合同的成立地点经常是准据法选择的重要依据
标的:
合同中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标的和价金的时间界限
履行方式:
采取什么方法来实现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金的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协议体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
口头形式:
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或者电话交谈等语言方式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以文字记载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有型的表现所载权利权利义务内容的形式
推定形式:
当事人没有口头表示又没有文字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
当事人通过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释:
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狭义的合同解释:
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合义所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目的解释:
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各条款可能做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合适于合同目的的解。
习惯解释:
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有关交易的习惯解释。
合同漏洞:
合同的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放意或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
:
在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
即合同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效力:
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即在法律上的强制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
缔约能力:
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具备的缔结合同的能力。
意思表示:
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表示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合同的标的: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效果意思,指向的目的,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
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期限: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
附期限的合同:
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一定期限的届至决定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无效合同:
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欲求的民事法律效果,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同。
欺诈:
以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胁迫:
以将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恶意串通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合同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可撤销合同:
又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误解:
又称错误,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
重大误解:
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误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除斥期间:
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间的经过将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第三人行为补正后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
追认:
有处分权人对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表示同意的单方意思表示,目的是无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对已经给付的财产享返还请求权,受领给付财产的当事人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信赖利益损失:
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付了一定费用和代价,而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履行:
债务人在合同履行原则指导下依照合同约定实施其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从而使债权人之债权得以实现。
合同履行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过程中所因遵循的基本准则和一般性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标的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的完成合同义务。
给付:
即债的标的,是债之关系上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也可以为给付且不局限于有财产价格。
履行标的适当:
债务履行的标的应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债务内容,未经当事人双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当事人约定的标的。
附随义务:
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负担的义务。
抗辩权:
对抗他人请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当事人再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方先为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
即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为避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机债权实现,法律特赋予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所谓的积极或消极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予以干涉,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危害到债权人债券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力的一种保全权。
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从而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后在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担保:
依据法律的约定或当事人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保证:
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的法律行为。
一般责任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经法院审理或仲裁机构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承担的补充性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简称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间。
保证的消灭:
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基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依据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保证。
定金:
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债权实现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于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预约定金:
为保证本约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成约定金:
是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定金即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前提条件。
证约定金:
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违约定金:
以一方违约作为定金罚则的试用条件,以定金作为合同不履行的赔偿。
解约定金:
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
狭义的合同变更:
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仅仅改变合同的内容。
合同转让:
为广义上的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期下,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
又称为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承受:
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意定概括移转,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的消灭:
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以存在并生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
清偿:
依据债务额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清偿客体:
债务的内容即偿人依债务的本旨以实现债务的内容而不能任意变更。
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另外一种交付以代替原合同约定的给付并使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
清偿期:
债务应当履行的时点,亦称履行期或给付期。
清偿地:
又称为给付地或履行地,指债务人应进行清偿的地点。
清偿费用:
清偿债务所必须的费用。
清偿抵充:
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额时,决定其给付因充偿何宗债务的办法。
抵消:
两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偿期时,双方均可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同归于消灭。
提存:
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托给有关机构而消灭合同关系的一项制度。
免除:
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解除:
在合同成立后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行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归则原则:
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依据。
无过错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或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对其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
约定的免责事由:
亦称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或违约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拒绝履行:
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义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不能:
亦称给付不能,是债务人在客观上以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其做出努力也不可能履行。
不完全履行:
也叫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延迟履行:
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约定时间履行。
支付违约金: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
赔偿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损失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其所受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
实际履行:
亦称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
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权。
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违约方采取处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款,补充、数量、物资处理等措施,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
特征
合同的特征:
⑴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⑶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
⑷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行为。
合同法的特征:
⑴合同法为司法。
⑵合同法为自制法中的任意法。
⑶合同法为财产法中的财产交易法。
⑷合同法具有统一化的趋势。
合同订立的特点:
⑴合同订立是在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进行的。
⑵参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订约的目的。
⑶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互动的过程。
⑷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⑴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⑵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⑶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⑷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无效合同的特征:
⑴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⑵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⑶无效合同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恶意串通的特征:
⑴当事人出于恶意即当事人明知其串通行为会给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
⑵当事人有相互串通行为即当事人共同实施或相互配合实施该非法行为。
⑶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⑵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主决定。
⑶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⑴保障性。
⑵附从性。
⑶补充性。
保证合同的特征:
⑴从合同。
⑵单务无偿合同。
⑶诺成性要式合同。
合同权利转让的特点:
⑴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通常为债权人和第三人。
⑵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导致合同内容的变化,仅仅是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⑶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可转让的债权而不是物权或其它权利。
⑷合同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合同解除的特征:
⑴对象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⑵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均可解除。
⑶合同解除有一定的条件,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⑷合同解除的目的和结果是合同消灭。
违约责任的特征:
⑴违约责任是发生在有效合同关系基础上的民事责任。
⑵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⑷以补偿为目的的财产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
⑴主体具有特定性。
⑵客观表现是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⑶侵害对象是合同债权。
⑷仅发生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中。
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双方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6)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意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3)目的解释原则(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5)合法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要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具备特定合同的必要条款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作出(5)承诺必须以通知方式作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1)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构成欺诈的要件
(1)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2)欺诈人有欺诈行为(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构成胁迫的要件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3)受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合同(4)胁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误解的构成要件
(1)须意思表示成立
(2)须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相一致(3)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须是由表意人的不知或误解构成的(4)表意人的不知和误解是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
显失公平的要件
(1)客观要件,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失衡或利益不平衡
(2)主观要件,一方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趁人之危的要件
(1)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为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3)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的故意(4)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苛刻合同条件并与之订立合同(5)对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代位权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权利的怠于行使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5)债务人已陷于履行延迟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①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法律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责任财产的减少④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实现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与债权而仍然为之。
包括:
(1)主观要件仅适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的情形中,
(2)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有偿行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享有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3)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第三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保证债务,即保证人追偿权进行了清偿
(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导致了主债务的消灭,(3)保证人的清偿须是无过错的。
成立定金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定金合同签订,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接受定金罚则及其适用条件的双方法律行为
(2)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3)定金的设立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合同关系已存在
(2)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直接规定,或裁判机关的裁判等方式进行(4)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形式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转让性(3)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义务移转的要件
(1)须有合同义务存在
(2)转移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3)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4)经债权人同意(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抵消的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品质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非不得抵消的债务
提存的要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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