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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
以下是资
(2009)第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员进行操作
产评估报告异议书以及资产评估准则,一起来阅读参考吧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1】
异议人(被申请人):
徐泽涛、徐珏被异议人:
鞍山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蔡茜
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万科大厦2101
异议事项
要求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自行撤销鞍俊资评法报字
012号评估报告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2009年5月5日收到该评估报告,认为该报告在适用法律、程序上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错误,现提出鞍俊资评法报字(2009)第
012号评估报告依法应自行撤销的异议:
(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六、九的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在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载明,其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评估报告上有三名鉴定人,在现场进行评估的仅蔡茜和杜利两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本案是资产评估,而杜利本人是房地产评估师,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杜利也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因此,该评估报告无效。
(二)、该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错误。
该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依据错误,本案的评估双方都是自然人并非公司法人、也不是国有企业,评估资产也是私人资产,不受评估报告第六条所引用的法规约束,其评估报告应自行撤销。
(三)、该评估报告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而该报告仅仅写明委托鉴定的财产现净值情况,对水淹物品恢复原状、重新装修费用没有写明,净值不等同与残值,其净值价格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评估资产应当以购置日的发票价格、市场价格或厂家指导价格为准,而申请人仅仅提供2000元的地板订货单据,价值8505元门窗壁橱的订货明细表也未见销售单位的公章,其余评估项目仅仅是申请人单方出具的工程明细表,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原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3.申请人装修是在2008年8月,且部分装修有损失,存在自然折旧,且2009年装修价格一直在下滑,评估报告中仍然认定净值为25655元,而评估报告中对此没有任何说明,因此,评估报告中写明的评估资产净值25655元不具备真实性。
此致
鞍山俊龙资产评估事务所
异议人代理人:
任彦成
20XX年5月7日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
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
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2011]230号第九条修改为: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根据中评协[2011]230号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
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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