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联合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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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联合会办法
全国重点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学生社团联合会
相
关
制
度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OO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一、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3
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11
三、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管理的规定…15
四、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学生社团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19
五、西南政法大学社团量化评比条例………………………23
六、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28
七、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考核评比标准……………………29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校团委领导的,各社团自愿联合组成的进行议事、工作协调、学习交流,以及实现学生社团共同目标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守并贯彻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精神和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学生社团接受校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所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积极配合和协助校团委对社团进行管理,协调、研究和决定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的重要问题:
(一)负责巩固、监督、评议社团及社团活动;
(二)协调各学生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收集、了解兄弟院校学生社团活动的信息,交流经验,不断开辟学生社团工作的新领域;
(四)开展经常总结、调研工作,从理论、实践上不断探讨社团的发展;
(五)决策、分配、协调学生社团的公共资源,如场地、资金、设备、信息等;
(六)开展其他社团工作或组织重大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包括各学生社团和联合会会员。
各学生社团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权;
(2)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有讨论权;
(3)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有建议、检举和监督的权利;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义务:
(1)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决议;
(2)维护学生社团集体荣誉,勇于同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在社团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为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节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
第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由各社团选出的理事组成。
每个社团选举产生一名理事。
理事由各社团内部从会员中选出,其选举由各社团自行组织,学生联合会对其过程进行监督,选出的理事由校团委任命。
理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其所在社团章程补充产生,并报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理事会根据具体需要举行会议,但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召集或二分之一理事提议。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和理事共同出席,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举行会议时,由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修改《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并报校团委审批;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三)监督《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情况;
(五)听取并审议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检查各社团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七)讨论并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职责:
(一)理事有参加理事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事参加理事会议应当切实行使理事会的各项职权;
(三)理事应当对其所在社团工作及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四)理事应当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理事会议反映所在社团的问题;
(五)理事应当向其所在社团及时汇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组成。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由学生公开竟聘,校团委任命产生。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试用期一月,试用合格者,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主持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内部推举代表继任主席的职位,校团委予以任命。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社团联合会各部门贯彻执行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的相关决议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领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的工作;
(三)起草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汇报;
(四)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工作,进行工作沟通;
(五)其他应由主席团履行的职能。
第十八条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席、副主席应当切实履行主席团的相关职能;
(二)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指导各社团开展工作;
(三)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主席对外可以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
副主席经团委或主席授权对外可以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
(五)其他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履行的职能。
第三节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工作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由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宣传部和外联部组成。
各部实行主任或部长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常设机构设主任或部长一名,副主任或副部长若干名;
机构干部由主席团组织学生公开竞聘产生,校团委予以任命。
机构干部试用期一月,试用合格者,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起草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制度规章和文书;
(三)处理各社团的申请、注册工作;
(四)负责社团间的联系工作、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五)进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档案管理;
(六)制作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简报;
(七)其他应由办公室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考核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干事的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考察各社团及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
(四)负责考核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及成员;
(五)负责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种会议;
(六)其他应由组织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社团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根据相关制度管理社团帐务;
(四)及时向主席团汇报财务情况;
(五)其他应由财务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宣传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的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的网络宣传;
(四)负责《西政社团》编辑出版;
(五)负责审查社团刊物;
(六)其他应由宣传部履行的职能。
第二十六条外联部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主席团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支持;
(三)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努力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
(四)争取校内外的闲散、流动资金为社团服务;
(五)其他应由外联部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干部、干事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各部工作职能,切实落实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其他应由干部干事履行的职能。
第四章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以社团联合会名义举办活动前,必须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讨论通过。
在决议中应确定若干承办社团及它们的分工,并在活动中向公众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作出决议后非特殊原因,各社团均应切实履行承办义务,否则,理事会和主席团有权作出处理建议上报主管部门。
各社团成员可以通过主席团,自主订立联合举办活动的协议,但非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同意,不得冠以社团联合会名义。
第五章学生社团联合会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人事管理依据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规定和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人事管理由主席团领导,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人事管理坚持公开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成员奖惩坚持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章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管理依据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规定和决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管理由主席团领导,财务部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一)社团联合会经费由主管部门划拨和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积累;
(二)社团联合会所有经费、收入及支出帐目由财务处登记管理;
(三)各机构所用经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席团通过方可支用。
第三十七条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一)社团经费可通过收缴会费、有偿服务、申请支持等途径解决;
(二)不得搞以纯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提倡勤工俭学;
(三)各社团申请活动经费由主管部门、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社团活动坚持高效、节约的原则;
(五)对于会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各社团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计并备案。
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社团、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社团联合会应严格贯彻执行《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后通过,报校团委批准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组织参加形成的学术性、文娱性团体,在校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条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发挥其在西南政法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高品位的校园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本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全校的统一团结与稳定、集体利益和荣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荣誉以及学生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参加跨校或参加社会性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聘请相关老师任指导老师,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学生社团由西南政法大学校团委指导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管理。
第七条各社团实行社(会)长负责制,各社团社(会)长可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必须经过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查,并报送材料由团委同意,否则不予承认。
第九条社团负责人每年在5月底至6月初换届。
社团负责人换届后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二个月。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条凡校内拟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团委提出申请,向宣传部登记。
第十一条新成立的社团负责人通过竞聘产生,且试用二个月。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登记申请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社团章程
(三)成员数额及名单
第十三条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经费来源
(四)组织机构
(五)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九)会员资格的确认
(十)会员的有效时间、会费的缴纳
(十一)入会与退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为保证社团之间的联系,制定驻会同学制度。
驻会同学参与社团的会议和活动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材料汇报。
第十五条为便于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保持联系,制定社团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为及时将工作布置下去,并了解社团工作情况,制定社团负责人例会制度,单周星期二召开例会。
遇有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社团所有经费收入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每次开支须通过团委老师签字。
打字复印在统一地方进行,由联合会财务部部长和会长签字。
第十八条各社团必须整理社团内部相关材料,建立社团资料库。
第五章奖惩条例
第十九条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得无故辞职。
有辞职意见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当理由的材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校团委决定,无故离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社团负责人例会中负责人未到者,一学期三次,该社团不得参评优秀社团,且参照优团优干评选办法进行执行,驻会同学未参加本会的会议活动者,每周例会迟到,一学期达三次者,不得参评优秀社团干部,同时比照优团、优干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社团办公室活动或开会之后,应将办公室打扫干净。
若损坏办公室内公物,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社团干部的评优,评优方法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评定的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都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之经营活动,从事违法乱纪及违反校内有关规定者予以停止活动直至撤销。
如负责人有责任的撤销其职务,并报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应按照工作业绩,创新工作思路,校内外的影响,评选为优秀社团部门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如在支持年度中达不到要求,立即取消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制定从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管理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各学生社团的发展,扩大其组织活动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各社团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其在各类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特制定本条例,为社团的活动提供理论依据,使其在新形势、新的发展阶段中,为繁荣我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再作新贡献。
第二条本条例同时对各社团在各类经营活动中的经费和帐务管理作出具体的规定,用以加强社团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所有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都是以服务广大同学,繁荣课余文化生活,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为目的的非纯营利性服务活动。
第四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部门。
我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各社团在其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联合会报经校团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第一章有关各类有偿性服务活动的规定
第六条有偿服务活动是指本校学生社团在学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要求开展的以服务广大同学为目的有偿性活动。
第七条对于社团开展的长期性、经常性有偿服务活动,在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批准后,可长期开展。
第八条对于社团开展的间断性、不确定性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将其活动的申请、计划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标准,应由社团联合会在征得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与活动社团共同商定。
第十条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原则上将作为社团活动的经费所得,由社团自身保留,具体的特殊情况将由社团联合会与校团委研究商定。
第十一条对于长期性有偿服务活动,其帐目必须每月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查;间断性有偿服务活动,其帐目于每次活动结束后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查。
第二章有关刊物、艺术品销售的规定
第十二条所要销售的刊物和艺术品应是由我校各学生社团自行创作(或制作)的主题积极,内容健康的作品。
其原稿或发行样本应送社团联合会,经审阅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十三条销售活动的计划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同时销售的方式和渠道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其可行性和影响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刊物艺术品的销售价格应由社团联合会根据作品的实际价值与社团共同商定后,由校团委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刊物艺术品的销售收入原则上也将由社团自身保留,具体的特殊情况再由社团联合会与校团委研究商定。
第十六条在销售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将活动的帐目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有关举办各类培训班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培训班都是在校团委的名义下组织进行的,社团作为活动的组织机构,参与培训班的管理和组织。
第十八条活动社团需将开展培训班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和培训计划上交社团联合会,经社团联合会考核和评定培训班的资格和是否符合条件,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条件不足者,禁止开展。
第十九条培训班的培训教员名单需上报,由社团联合会对其技术水平、培训资格进行考核认证后,方允许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举办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应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实际的培训费用等情况与各社团商定,上报学校审批后确定。
严厉禁止社团私定收费标准,杜绝不合理收费等不良现象。
第二十一条社团在开展各类培训班过程中,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切实贯彻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原则,认真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举办培训班的资金收入,除培训过程中所必需费用外,40%作为收入,由社团自身保留;20%用于对培训中的先进个人的经济奖励;40%上交社团联合会,用于社团的硬件基础建设,视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社团。
特殊情况的财务制度将由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举办培训班后,应将收支情况帐目记录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并接受监督。
并将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名单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四章有关代理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所谓代理经营活动是指我校学生社团为方便广大同学,拓展社团活动新局面,在与校外商业单位取得联系后,与其合作在校内开展的各类代理销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商品的种类、方式以及双方合作意向书,代理活动的计划都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开展代理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要求做到规范有序,避免混乱情况的出现。
第二十七条活动中涉及商品质量及价格方面的情况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禁止投机取巧,欺诈同学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八条代理经营活动所获取利润,社团自身留取80%作为社团活动经费;20%需上交社团联合会,视实际情况适当返还社团,用于社团硬件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应立即将活动情况总结及帐目收支情况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监督并备案。
第五章有关赞助活动的规定
第三十条赞助活动是指我校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过程中因缺乏活动经费,主动联系校外商业单位,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合作解决资金缺乏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活动计划及承办社团与合作单位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意向书必须上交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活动开展过程中,社团为合作单位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接待形式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三条若合作单位提供实物形式赞助,其实物分配、使用、保管情况及活动结束后实物的归属情况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由社团联合会与社团协商决定;若合作单位提供现金形式赞助,由联合会提取10%作为社团发展经费,由拉取赞助人提取20%作为奖励,其余70%作为活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活动结束后,所剩余经费由社团自身保留,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将财务情况及活动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上交社团联合会,接受审查、监督并备案。
附则
第三十六条若有特殊情况,社团需收取经费,必需将申请上交社团联合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收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要求我校各学生社团严格遵守。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学生社团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完善对各社团财政管理监督制度,提倡俭约精神,用好社团每一分钱,使各个社团有序、按章使用经费,办好社团活动,宏扬社团文化,繁荣西政校园,校团委特起草这一试行草案。
二、具体方案
(一)原则规范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透明,认真原则。
即社团联合会及各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账目公开,账务公开。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准确无误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二)制度程序规范
本试行草案具体分为预批程序、报帐程序、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部分。
1、预批程序
对于社团举行的较大型活动,鉴于筹备期间钱款数额较大,特设立预批制度,旨在财政上方便社团完成活动筹备期间的各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对于社团举办的需预批经费的活动,需于活动筹备工作开始之前3天,联合会财务部递交预批经费的申请书。
[预批金额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申请,联合会概不受理]
(2)申请书内容如下;
<1>注明活动的类型,活动内容,活动的规模
<2>列明所需钱款数额及各笔经费的具体用途
<3>社团负责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至联合会财务部,一份由社团保留。
(3)申请书(两份)联合会财务部部长备案后交团委相关负责老师,经其同意,签字(盖章)后,凭签字后的申请书到财务部部长处领取所需经费,钱款当面点清,一份申请书交联合会保留。
(4)筹备期间各项开销应列表注明并写清经手人,社团应于筹备期结束后2天内将清单和预批经费余额交至联合会财务部部长。
(附上发票,无发票的开销不予承认)。
(5)发票应当整理后提交,结算钱款坚持多退少补原则,但发票统计金额与预批申请金额相关最多不得超过预批金额110%。
(6)联合会财务部部长得到清单预批经费余额后应在两份申请书上注明余额数额,返还日期等各项数据资料后,签字(盖章)。
社团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于两份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申请书一份留于联合会备案,一份由社团保留。
(7)一切钱款数额均应用汉字书写,否则不予认可。
(8)一切钱款数额均不得涂改,否则不予认可。
(9)对于瞒报、虚报钱款的行为,一经查清,相关部门根据具体纪律章程予以严惩。
2、报帐程序
为了保障社团开展活动的积极性,维护社团成员的正当利益,特设立报帐制度,将该社团活动期间的各项开销从联合会掌握的社团活动经费中拨出用于该社团或其成员。
具体程序如下:
(1)社团活动结束后3天内,由社团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列出所需报销帐务清单,并附上相关发票,交至联合会财务部备案。
清单上必须注明报销项目的时间、内容、经手人,发票背面需注明经手人。
车票报销需将车票竖贴成排于32开纸上。
(2)需报帐的经费总额在100元以内的(含100元)联合会财务部部长签字(盖章)后于社团部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处报帐,领取钱款并当面点清。
经费总额在100元以上的(不含100元),应于备案后交至团委老师处,经其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帐。
(3)对于逾期不履行报帐手续至联合会财务部登记报帐者,原则上不再对其执行报帐程序。
(4)发票背面应注明开销的用途、经手人、方便备案。
(5)钱款数额一律大写,并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对于一切虚开发票,虚报数额的行为,一经查清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纪律章程予以严惩。
3、公开制度
(1)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财务应当公开,坚持透明原则。
(2)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的帐目、帐务应当每月进行公告明示,接受会员的监督。
(3)对于不执行财务公开的,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纪律章程予以处理。
4、监督制度
(1)互动性监督,各社团应当设立自己的帐本,每月必须与联合会财务部至少进行一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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