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docx
- 文档编号:8702311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872.12KB
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docx
《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
农村宅基地政策解答
1. 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
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3.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是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4.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指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和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 村级组织在宅基地日常管理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要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
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 如何推进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因地制宜,对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分类认定,妥善处置。
一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掌握基本情况。
二是结合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分类处理。
三是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四是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7. 农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
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质改革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9. 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宅基地纠纷还可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10.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
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宅基地处罚问题汇总
第七十七条(原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原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与第七十八条的区别
01违法主体不同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主体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和个人,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主体仅指“农村村民”,而不包括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02 违反法律规范不同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仅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七十八条给予处罚;行政相对人非法占用农地改为宅基地建设住宅,在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的同时,与第五十九条有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适用第七十七条。
延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条款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03 违反情形不同
第七十八条是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这种违法情形而言的,因此“非法占用土地”而未进行建设的,不适用这条规定进行处罚此条规定进行处罚;而第七十七条的违法情形有两种,即“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延伸:
村民非法占地建宅通常有三个过程,不同过程中的行为所产生的违法责任是不同的。
1.事先准备行为的违法责任。
村民以建住宅为目的非法占用土地,先行实施的某些行为,如买受农地、以地换地、丈量土地面积等,尚未实际改变土地原状为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乡镇政府、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可以告诫其以后不得实施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故不适用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责任。
村民建住宅已经实施打桩、填基等行为,事实上已经非法占用土地,但尚未开始建房的,仅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但尚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土地进行处罚。
3.已经开始建住宅的违法责任。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非农用地填好宅基地并已经开始建住宅的,不论该住宅是否建筑完毕或者是否竣工的,都构成完整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此时适用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04 罚种不同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罚种有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建筑物、没收违法建筑物、罚款四个种类,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罚种只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假设使用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罚的话,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但是被非法破坏的农用地无法得到恢复原状,如何保护“十分珍惜的土地资源”?
故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住宅是适用第七十七条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罚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另外,整部《土地管理法》指的是十分珍惜的土地的合理利用,而不是指扩大化的土地上的“两违”建筑。
例如,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合法规定占地面积上的房屋多建了几层,此“少批多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需务必注意“少批多占”与“少批多建”的区别。
附:
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与第七十八条适用情形:
案例2 “少批多占”与“少批多建”的区别
农村将清理五类宅基地,4类将收回,1类将付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候,国家就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率,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多宅基地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为此,国家将全面摸排调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
《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很多的宅基地被闲置而不用,所以在调查摸排之后,国家还没有整合到农村宅基地改革创新、农村宅基地清理治理工作中去。
未来农村五类宅基地将被清理,其中四类宅基地将被收回,一类人将付钱申请宅基地!
一、无主住宅用地
目前农村有许多宅基地早已找不到主人家,这主要是由于人的生死轮回等原因,已使宅基地失去主人家,成为闲置不用的宅基地,这类宅基地也属于农村宅基地清理治理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类宅基地应立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闲置超过二年的住宅用地随着大城市的不断发展,早已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选择进城务工,尽管在宅基地改革创新工作中,国家明确提出要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但由于进城务工农民长期居住在外,没有对农村房屋进行及时的修缮,或者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又没有修建房屋,导致房屋倒塌,长期闲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空置或房屋坍塌、拆除超过2年未得到修复利用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早就确定了所有权的,经村集体组织报县市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其土地资源销户备案,土地资源由村集体组织收回。
三、违反规定一户多宅的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早已基本完成,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国家也已经逐步对违反规定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根据《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国家也已经逐步进行了清理整治,但是对于违反规定的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国家明文规定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另外,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取得宅基地的,国家也将予以收回。
四、宅基地面积超限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明确规定宅基地面积超标准也是当前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但针对这一类难题,国家也已明确提出,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宅基地面积超标准问题。
但国家也已逐步推进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创新试点,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农村村民,国家或将逐步允许其部分宅基地有偿使用!
五、农村居民同意退出有偿服务的宅基地
虽然在推动农村村民入城落户口的改革创新工作中,国家明确提出要维护农村的土地资源利益,但农村村民入城落户口后仍可享受宅基地、承包田等权益。
但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的高效率,改善农村的社会经济面貌,国家还鼓励农村村民到城镇落户,同意为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提供有偿服务,而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其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农村宅基地将实行“五严禁”,请注意!
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农业之资、农民之根,观农村土地政策动向,察农民思想生活状态。
按国家要求,农村宅基地将实行“五严禁”。
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在农村可以说是家家都有、人人都在用,因此来讲,关于宅基地的政策法规广受农民关注。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牵头部门由原来的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这是为了让宅基地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加符合农民意愿,更有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
新部门就要有新气象。
2019年来,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接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宅基地管理、宅基地审批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2020年,这些管理要求将会全面落实,宅基地管理审批将实行“五严禁一下放”。
五“严禁”:
(一)严禁“一户多宅”。
一户农民家庭只准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五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这是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新规定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申,并提出农民再建设新房,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原因形成了“一户多宅”,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严禁不按规划建房。
长期以来,很多农村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村民建房要么按旧址翻新,要么不经批准随意建设,造成村庄建设无序,街道、胡同弯曲狭窄,车辆进入都很困难。
当前,各级都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新规提出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将会逐步正规。
(三)严禁占用耕地建房。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建房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被占用,有的甚至占用了基本农田。
对此,新规定对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给予了着重强调。
下一步,将会加大这方面的查处和执法,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将一律拆除。
(四)严禁强迫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不以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这是国家为促进城镇化发展,保障进城农民利益而作出的政策决定。
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宅基地管理、审批的相关通知中,对此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并鲜明提出,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五)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随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虽然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放活,允许宅基地对外长期出租,允许外部资本投资经营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人合作建设租赁房屋,但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口子一直都没有开。
“一下放”: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宅基地申请难、审批难是很多农民的一大感受,一方面是由于近些年很多村庄可用于宅基地的空闲地已经用完,农用地转用又有着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已经处于“无地可批”的状态;另一方面,是由于宅基地审批的层级过高、程序复杂且不规范,农民申请宅基地要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且没有固定的办理窗口。
对此,新规定明确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并且设有专门的对外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办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审批机制。
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只需要经过村干部批准和在全村的公示,然后报到乡镇政府专门的审批窗口,就可以得到批准了,相比以前真是方便多了。
农村宅基地审批13问,请查收!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涉利益最复杂、推进最为审慎的领域。
然而,由于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政策的欠缺了解,农村人在宅基地申请以及使用方面出现诸多违规乱象,和土地之间的矛盾越积越多。
因此,农村老家有宅基地和农房的人,应该好好了解一下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审批政策。
1、什么是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什么是一户一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请宅基地需哪些资料
需要有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7、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 宅基地 政策 解答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