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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教学教材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就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属地监管、行业监管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到位导致的后果负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落实行业法律法规,是否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股东对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有公司治理构架的单位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是否履行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宜等职责。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有书面记录。
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
2、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
3、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
4、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
5、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6、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情况,定期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总经理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本单位在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维护等安全生产投入所需资金;
6、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7、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九、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保证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1名在岗。
同时,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保证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1名在岗;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保证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1名在岗。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提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议;
9、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措施;
10、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至少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7、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和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等制度;
1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制度。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程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班组,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能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2、新上岗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合格。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他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不具备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的证照,并且在规定时限办理证照的延期,确保证照齐全有效;是否严格按照证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是否实施了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矿山(煤矿建设项目除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设施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其他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存在职业性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并于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其他规定的危险作业时,是否执行作业审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确保作业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
2、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
5、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当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3、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加强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员、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矿山采空区、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得出评估结论;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和评估结论,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按照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本单位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予以公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矿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厂(矿山)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实现隐患自查自报、整改销号、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自动化、网络化管理。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加强停、复产(工)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停、复产(工),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安全机构负责人以及生产、安全、设备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人员职责,制定停、复产(工)方案,在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后方可实施。
停、复产(工)方案应包含停、复产(工)范围、工作步骤、安全技术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停、复产(工)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遵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停、复产(工)有相关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强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
2、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3、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
4、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部门安排,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是否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进行有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资料: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
5、特种设备管理记录;
6、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
7、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
8、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记录;
9、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
10、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
11、安全风险管控和危险源管理台帐;
12、危险作业审批记录;
1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
14、事故隐患整改记录;
1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16、风险评价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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