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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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樊剑英 黄彦强
最近,经常有房地产咨询土地招拍挂后政府给予的
补偿返还款该如何做账和纳税。
招拍挂的公开性、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一般不存
在底价出让国让国有土地权的现象。
但难以不论的
是,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
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选费、配套费等形式,变相给予
房地产企业补偿返还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对企业来
说,虽然土地实际成本低于招拍挂价格,但先支后收
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困惑。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当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应以实
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
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6 号 - 政 府 补 助 的 性 质 ,
(2006)》的规定,行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
定金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额的票据,计入
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
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
地产企业用取得各种名义土地返还问冲减土地成
本并不妥当。
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6 号 - 政 府 补 助 的 ,
(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取
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
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
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构成存货的一部分,
取得的补偿返还款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
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
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
财政部、国这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财政性
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
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
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都要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
[ 2008] 151 号 文 件 和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就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7 号)的规定,注意区分
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 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
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并经
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
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中减除。
除此之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
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财政
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87 号)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领土完整,
1 月份 1 日~20XX 年 12 月牙 31 日期间,企业取
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用其他部门
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发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
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
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发生的支出单独进
行核算。
从实际情况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下令返还款难
以满足上述要求,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
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而已,所以,此土地返还款
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十增值税处理
既然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返还款不能冲减
“开发成本”那么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
允许全额列支呢?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领土完整扣除项目
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
增值税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
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
不是地价款的或开发成本的中减,因此不扣减土
地成本。
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时希望增加土地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但是计算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成本在实务方面存在差别,
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房地产企
业也要关注地方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例如,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
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价款
泊扣除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
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
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
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
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凡取得票据或者其
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
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
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又如,青
岛市土地税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
税税款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
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
部门取
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
本中的土地重用及拆迁补偿的金额。
多次交易合并会计报表的处理
每期一题
张建军 泰文娇
非同一控制下,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
合并,其会计处理关键有三步。
第一步:
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余额。
1. 合并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
般无需调整。
2. 合并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将其账面价
值恢复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上升,
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步:
比较每一单项交易时的成本与交易时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
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
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
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增加了第四步会
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
前所持被购买方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的新增投资成
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
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
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
案例一:
合并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多次合
并。
A 公司于是乎度 1 月 1 日以货币资金 700
万元取得了 B 公司 30%的所有者权益,B
公司在该日的可辩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
2200 万无。
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A
公司和 B 公司均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宝
盈余公积。
A 公司和 B 公司不受同一企业
控制。
20XX 年 1 月 1 日,B 公司除一项固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
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该
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60 万万元,账面
价值为 20 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 10
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
20XX 年 1 月 1 日,B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
面价值分别为股本 1000 万元、盈余公积
76 万元、未分配利润 648 万元。
B 公 司 于 20XX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160 万
元,没有支付股利,没有发生资本公积变
动的业务。
20XX 年 1 月 1 日 , A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1000 万元进一步取得 B 公司 40%的所有者
权益,因此取得了控制权。
B 公司在该日
的 可 辩 论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是 2380 万
元。
20XX 年 1 月 1 日,B 公司除一项固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
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该
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78 万元,账面价
值 为 18 万 元 ,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为 9
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
2100 年 1 月 1 日,B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
面价值分别为股本 1000 万元、资本公积
460 万 元 、 盈 余 公 积 92 万 元 、 未 分 配 利
润 828 万元。
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
万元。
下
同):
1.
(1)20XX 年 1 月 1 日
借:
长期股权投资700
贷:
银行存款700
(2)20XX 年 12 月 31 日
借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6.8{ [ 160-
(60-20)/10]*30%}
货:
投资收益46.8
(3)20XX 年 1 月 1 日
借:
长期股权投资1000
贷:
银行存款1000
2.A 公司以对 B 公司追加投资后,对
原持股比例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借:
盈余公积
4.68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42.12
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46.8。
3.A 公司对 B 公司投资形成的商誉的
价值
原 持 有 30%股 份 应 确 定 的 商 誉 =700-
30%*2200=40(万元);
进一步取得的 40%股份应确定的商誉
=1000-40%*2380=48(万元);
4.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调整
借:
固定资产60
贷:
资本公积60
5.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
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46.8
贷:
盈余公积
4.68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42.12
借:
长期股权投资7.2
贷:
资本公积7.2
6.合并日与投资有关的抵消分录
借:
股本1000
资本公积460
盈余公积92
未分配利润828
商誉88
贷:
长期股权投资
1754(700+10000+46.8+7.2)
少数股权益
714[1000+460+92+828]*30%]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规
定,原持有 30%股权在购买日对应的可首府净资产公
允价值观 2380*30%=714(万元),持有 30%股权账面
价 值 为 746.8 万 元 , 差 额 32.8 万 元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案例二:
合并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多次合
并。
甲公司于 1 月 1 日以 1000 万元取得乙公司
1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000 万元。
甲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参与乙公司的生产
经营决策。
20XX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另支付 5000 万
元取得乙公司 5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9500 万元。
乙 公 司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为 300 万 元 , 未 进 行 离 任 分
配。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1 月 1 日
借:
长期股权投资1000
贷:
银行存款等1000.
2.购买日 20XX 年 1 月 1 日
借:
长期股权投资5000
贷:
银行存款5000.
3.合并时点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 1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1000-9000*10%=100
(万元);进一步取得 5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5000-
9500*50%=25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
誉=100+250=350(万元).
4.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增值的处理
原持有 10%股份在购买日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9500*10%=900(万元);两者之间差额 50 万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后实现留
存收益的部分 30 万元(300*10%),调整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 20 万元调整
资本公积。
借:
长期股权投资50
贷:
盈余公积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
资本公积20.
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规定,原持
有 10%股 权 在 购 买 日 对 应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9500*10%=950( 万 元 ), 持 有 10%股 权 账 面 价 值 为
1000 万元,差额 50 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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